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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建立规范的治理机制,国有股需进行减持,但现有减持方案将国有股减持承接主体限定为非国有产权主体的理论依据是缺乏逻辑与实证基础的,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国有产权主体同样具备提高企业治理机制效率的能力,也即国有投资主体同样具备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