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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芦某为下肢残疾人,坐轮椅,曾因来京上访多次被当地政府委托的柳某等人拘禁。2010年7月6日,卢芦某又因上访被柳某及其雇用的保安郭某、李某拘禁在某村一平房内(房外院门有锁)。在将芦某送往拘禁地的途中,李某曾对卢某进行殴打。李某、郭某负责具体看管事宜。和芦某住在一起。9日3时许,获得公安机关的解救,芦某趁李某熟睡之机,持斧子将李某头部砍伤。后郭某报警。经鉴定李某为重伤。
本案焦点在于芦某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速解]本文认为,芦某的行为有防卫性质,属防卫过当,对过当结果应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首先。非法拘禁芦某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且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发生是正当防卫行为得以实施的前提。一般而言,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本案中,柳某、李某等人将芦某拘禁在一平房内,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七十余小时,严重侵犯了芦某的人身自由。李某等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虽然案发时,拘禁人李某和郭某在睡觉,似乎不法侵害在此刻已经中断,但芦某为残疾人,行动不便,在房门锁着的情况下,芦某是无法逃离拘禁地的。其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状态并没有因李某等人睡觉而发生改变。至案发前,针对芦某的拘禁行为仍在持续过程中,芦某人身自由受侵犯的状态仍在进行中。
其次,芦某具有防卫目的。正当防卫需防卫人具有防卫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芦某供述称,其砍伤李某的原因是通过砍伤李某后的报警行为获得公安机关的解救,这其中包含着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来制止李某等人对自己的不法侵害行为,来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目的。这种防卫目的的实现方式与通常情况不太一样,一般情况下,防卫人通过实施防卫行为。来制止、约束不法侵害行为,是依靠防卫人自身力量来实现防卫目的;而芦某防卫目的的实现,需外力的介入才能实现。芦某这种意图通过伤害他人而使自己得到救助的防卫目的实现方式,看似荒唐,但结合芦某行动不便,在被两个人看守,且房门被锁的情况下。其不借助于外部力量,很难逃脱被继续拘禁的具体环境,這种方式选择也具有一定正当性。
但从李某重伤的后果来看,芦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应当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焦点在于芦某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速解]本文认为,芦某的行为有防卫性质,属防卫过当,对过当结果应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首先。非法拘禁芦某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且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发生是正当防卫行为得以实施的前提。一般而言,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本案中,柳某、李某等人将芦某拘禁在一平房内,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七十余小时,严重侵犯了芦某的人身自由。李某等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虽然案发时,拘禁人李某和郭某在睡觉,似乎不法侵害在此刻已经中断,但芦某为残疾人,行动不便,在房门锁着的情况下,芦某是无法逃离拘禁地的。其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状态并没有因李某等人睡觉而发生改变。至案发前,针对芦某的拘禁行为仍在持续过程中,芦某人身自由受侵犯的状态仍在进行中。
其次,芦某具有防卫目的。正当防卫需防卫人具有防卫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芦某供述称,其砍伤李某的原因是通过砍伤李某后的报警行为获得公安机关的解救,这其中包含着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来制止李某等人对自己的不法侵害行为,来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目的。这种防卫目的的实现方式与通常情况不太一样,一般情况下,防卫人通过实施防卫行为。来制止、约束不法侵害行为,是依靠防卫人自身力量来实现防卫目的;而芦某防卫目的的实现,需外力的介入才能实现。芦某这种意图通过伤害他人而使自己得到救助的防卫目的实现方式,看似荒唐,但结合芦某行动不便,在被两个人看守,且房门被锁的情况下。其不借助于外部力量,很难逃脱被继续拘禁的具体环境,這种方式选择也具有一定正当性。
但从李某重伤的后果来看,芦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应当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