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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我国的河道管理存在等级划分不明确、管理效果不佳等问题,针对此问题,我国根据当前各地的河道情况制定了相关河道管理条例,并明确要求各地转变一体化河道管理思路,全面构建河道分级管理政策,本文就围绕当前河道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河道的分级管理进行构想,以此来为今后完善河道分级管理政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河道分级管理;规范;分级;构想;分析
中图分类号:TV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30-0392-01
河道的保护与管理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关注的重点,并根据河道的发展出台了相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条例,依照条例形成了多种形式的管理措施。但如今在管理措施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制约着河道管理的发展,致使河道管理无法发挥出自身应有的管理效力,下面便对管理的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河道分级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河道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分级状况
目前我国河道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河道采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河道清障及以河道整治、河道巡查、河道保洁等内容。管理主体涉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5级。从分工上看,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设立流域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在一些省份,根据河道的重要性和管理需要,也通过地方立法设立直属河道管理机关,管理模式和分工与国家的流域机构基本类似。同时,部分重要的乡、镇、区域设置有水利管理站,直接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2.河道分级管理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强河道管理规范化建设,河道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未理顺行政体制“块块”管理与河道“条条”管理之间的关系,河道分级管理中仍存在较多问题。
(1)事权划分不明晰
我国涉及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很多部,但这些法律对各级水行政主管的事权划分过于原则,交叉重叠现象明显,责任重点不够明确,缺乏比较合理、规范、可操作的划分方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并没有明显区别,重叠交叉,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拥有的事权几乎是水利部事权的延伸或细化,形成了河道管理各级管理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
(2)分级管理缺乏标准规范
河道管理的多项工作缺乏全国统一规范,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往往根据各地情况划分管理事权,造成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事权划分中执行多重标准,相互交叉冲突,缺乏规范性。此外,一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还依据属地原则承担了一些不应由下级承担的事务,致使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经费紧张,不得不向上级申请经费补助或补贴,造成上级与下级的职责错位。
(3)事权财权不匹配
从各级管理机关在河道管理的具体职责看,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而对河道管理的事权重心设置偏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事权责任与其同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水平不适应、不对称。下级机关承担的具体业务显著多于上级机关,一方面造成上级机关相对缺位,另一方面是增加财力有限的下级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4)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由于部门利益驱使
和执法经费不足等原因,河道执法监督表现出一定的趋利倾向,存在有利抢执法,无利无人执法,一些河道执法存在空白等交叉管理、重复执法和执法冲突问题。对行政相对人的约束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导致了个别河道执法“暗箱操作”,执法随意性大。此外,实践中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执法机构的权力发挥与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保障问题较为突出。
二、规范河道分级管理的总体框架
1.总体思路
想要保证河道分级的规范化,首先要根据河道的实际情况对整体进行分级,之后明确各级的河道的管理主体。以当前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合理完整的框架。其次,从河道各级管理主体的责任与权力方面入手,对地区的河道行政部门中的权责进行划分,并进一步将各级河道管理部门的事权划清,促进河道管理的高校协调,为河道的分级管理制度确立奠定良好基础。
2.河道分级和管理主体确定
当前我国的河道管理还处于整体管理阶段,没有单独制定有效的河道分级标准,对分级管理规划方面也去缺少整体性与适用性,并且对相关河道管理的法规条例没有进一步落实,导致河道的分级方式、管理方式多样复杂,无法起到应有的管理作用。针对这些问题,相关管理部门应该从河道的实际管理需要入手,进一步详细划分管理主体与河道分级管理类型,明确相应管理范围,将管理主体分为流域机构、省水利厅、市水利厅、县水利厅等,将河道分级管理类型分为流域直管、参观,省直管、市直管、省参管、市参管等。
3.河道分级管理事权划分优化调整
对河道分级管理中的事权划分调整需要根据我国的《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点解决管理责任制问题,实现管理与责任一体化的责任制度编排,对于监督方面,要求监督、许可、执行三部分相统一,并对整体管理中的职责进行详细划分。具体划分的核心内容如下:
(1)流域机构
流域机构的主要基础工作为对河道、湖泊编制相关管理规划,对管理中所用技术制定标准;辅助国家编制湖泊、江河相关重要规划;对省直河道管理进行监管,颁发有效河道施工项目许可证书等。
(2)省水利厅
负责或组织编制省管理河道规划、指导编制涉及市际河道规划;按权限审批各类建设项目,提出涉及省际河道范围内由流域机构审查的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负责其审批许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组织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监督、执法管理;发现本行政区内违反流域审批项目的行为,及时报告流域机构。
(3)市、县水利局
市、县水利局的基础工作与权责与省水利厅基本相同。不过对于相关下设部门的监管更加详细,并且所有职责与下设的市参观、县参观相关。
三、规范河道分级管理的建议
1.尽快完善出台规范化的操作性强的河道事权划分、河道规划的管理制度,建立河道分级管理制度,理顺各级管理主体的职能关系,充分发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性。
2.为提高行业管理效能,应建立有效的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机制,从源头上杜绝责任面前互相推诱,利益面前争相管理,越权、违规审批与执法的不良现象。
3.建立严格的管理规程、绩效考核等制度,确保管理责任目标得到全面落实和贯彻,优化河道管理的业务流程和审批程序,提高管理机构的行政效能。
四、结束语
從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想要进一步保证河道分级管理的有效形式,不仅需要国家继续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还需要各河道管理部门认清自身的职责,明确管理对象,真正将管理落实于实际当中,以此来保证河道分级管理的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1] 黄委进一步细化2010年最严格河道管理制度实施重点[J].治黄科技信息.2010(02).
[2] 周伟,史风军.关于我市河道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的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15).
[3] 董育才.《河道管理条例》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J].科技经济导刊. 2016(12).
[4] 吴太保.浅析河道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对策[J].农业开发与装备.2014(10).
[关键词]河道分级管理;规范;分级;构想;分析
中图分类号:TV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30-0392-01
河道的保护与管理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关注的重点,并根据河道的发展出台了相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条例,依照条例形成了多种形式的管理措施。但如今在管理措施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制约着河道管理的发展,致使河道管理无法发挥出自身应有的管理效力,下面便对管理的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河道分级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河道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分级状况
目前我国河道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河道采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河道清障及以河道整治、河道巡查、河道保洁等内容。管理主体涉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5级。从分工上看,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设立流域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在一些省份,根据河道的重要性和管理需要,也通过地方立法设立直属河道管理机关,管理模式和分工与国家的流域机构基本类似。同时,部分重要的乡、镇、区域设置有水利管理站,直接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2.河道分级管理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强河道管理规范化建设,河道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未理顺行政体制“块块”管理与河道“条条”管理之间的关系,河道分级管理中仍存在较多问题。
(1)事权划分不明晰
我国涉及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很多部,但这些法律对各级水行政主管的事权划分过于原则,交叉重叠现象明显,责任重点不够明确,缺乏比较合理、规范、可操作的划分方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并没有明显区别,重叠交叉,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拥有的事权几乎是水利部事权的延伸或细化,形成了河道管理各级管理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
(2)分级管理缺乏标准规范
河道管理的多项工作缺乏全国统一规范,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往往根据各地情况划分管理事权,造成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事权划分中执行多重标准,相互交叉冲突,缺乏规范性。此外,一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还依据属地原则承担了一些不应由下级承担的事务,致使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经费紧张,不得不向上级申请经费补助或补贴,造成上级与下级的职责错位。
(3)事权财权不匹配
从各级管理机关在河道管理的具体职责看,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而对河道管理的事权重心设置偏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事权责任与其同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水平不适应、不对称。下级机关承担的具体业务显著多于上级机关,一方面造成上级机关相对缺位,另一方面是增加财力有限的下级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4)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由于部门利益驱使
和执法经费不足等原因,河道执法监督表现出一定的趋利倾向,存在有利抢执法,无利无人执法,一些河道执法存在空白等交叉管理、重复执法和执法冲突问题。对行政相对人的约束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导致了个别河道执法“暗箱操作”,执法随意性大。此外,实践中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执法机构的权力发挥与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保障问题较为突出。
二、规范河道分级管理的总体框架
1.总体思路
想要保证河道分级的规范化,首先要根据河道的实际情况对整体进行分级,之后明确各级的河道的管理主体。以当前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合理完整的框架。其次,从河道各级管理主体的责任与权力方面入手,对地区的河道行政部门中的权责进行划分,并进一步将各级河道管理部门的事权划清,促进河道管理的高校协调,为河道的分级管理制度确立奠定良好基础。
2.河道分级和管理主体确定
当前我国的河道管理还处于整体管理阶段,没有单独制定有效的河道分级标准,对分级管理规划方面也去缺少整体性与适用性,并且对相关河道管理的法规条例没有进一步落实,导致河道的分级方式、管理方式多样复杂,无法起到应有的管理作用。针对这些问题,相关管理部门应该从河道的实际管理需要入手,进一步详细划分管理主体与河道分级管理类型,明确相应管理范围,将管理主体分为流域机构、省水利厅、市水利厅、县水利厅等,将河道分级管理类型分为流域直管、参观,省直管、市直管、省参管、市参管等。
3.河道分级管理事权划分优化调整
对河道分级管理中的事权划分调整需要根据我国的《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点解决管理责任制问题,实现管理与责任一体化的责任制度编排,对于监督方面,要求监督、许可、执行三部分相统一,并对整体管理中的职责进行详细划分。具体划分的核心内容如下:
(1)流域机构
流域机构的主要基础工作为对河道、湖泊编制相关管理规划,对管理中所用技术制定标准;辅助国家编制湖泊、江河相关重要规划;对省直河道管理进行监管,颁发有效河道施工项目许可证书等。
(2)省水利厅
负责或组织编制省管理河道规划、指导编制涉及市际河道规划;按权限审批各类建设项目,提出涉及省际河道范围内由流域机构审查的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负责其审批许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组织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监督、执法管理;发现本行政区内违反流域审批项目的行为,及时报告流域机构。
(3)市、县水利局
市、县水利局的基础工作与权责与省水利厅基本相同。不过对于相关下设部门的监管更加详细,并且所有职责与下设的市参观、县参观相关。
三、规范河道分级管理的建议
1.尽快完善出台规范化的操作性强的河道事权划分、河道规划的管理制度,建立河道分级管理制度,理顺各级管理主体的职能关系,充分发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性。
2.为提高行业管理效能,应建立有效的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机制,从源头上杜绝责任面前互相推诱,利益面前争相管理,越权、违规审批与执法的不良现象。
3.建立严格的管理规程、绩效考核等制度,确保管理责任目标得到全面落实和贯彻,优化河道管理的业务流程和审批程序,提高管理机构的行政效能。
四、结束语
從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想要进一步保证河道分级管理的有效形式,不仅需要国家继续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还需要各河道管理部门认清自身的职责,明确管理对象,真正将管理落实于实际当中,以此来保证河道分级管理的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1] 黄委进一步细化2010年最严格河道管理制度实施重点[J].治黄科技信息.2010(02).
[2] 周伟,史风军.关于我市河道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的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15).
[3] 董育才.《河道管理条例》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J].科技经济导刊. 2016(12).
[4] 吴太保.浅析河道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对策[J].农业开发与装备.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