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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某是某公司管理岗位上的员工,由于这个岗位性质特殊,经劳动部门批准后,单位对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有一段时间,隋某经常周六周日上班,超过了法定工作时间。于是,隋某找到单位,要求享受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但单位以综合计算工时为由,只支付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按150%计算。隋某不服,将单位告上仲裁庭,要求按200%支付周六周日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