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当前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宏观原因是国家的现代化目标激起了农村未成年人关于现代性的想象,但国家的现代化谋略又使他们的现代性想象难以实现;微观原因是农村未成年人不良的社会化环境,包括家庭教育的偏差、学校教育的失败、媒体的误导和不良同伴群体的引诱,导致他们远离社会认可的抵达现代性理想的预定轨道。于是他们通过越轨行为去追逐现代性理想。
[关键词]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失范;社会化
[中图分类号]D912.7 [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概况
(一)问题的提出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户籍在农村的、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近30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全面铺开,未成年人犯罪也不断攀升。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1990年全国未成年犯为42033人,1991-1998年间,这一数字在每年34000左右徘徊。但自1999年后,未成年犯直线上升,到2004年,这一数字达到了70086人;2005年、2006年分别为82692人和83697人。以北京为例,1979年判决的未成年犯仅118人,1989年迅速窜升到1046人,1999年高达1482人,2000年和2001年分别判决了1267人和1379人。
而在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大幅递增的基本趋势中,未成年犯这一群体的构成也悄悄地发生了变化:农村未成年犯比例跃升,呈现出超过城市未成年犯的趋势。据甘肃省少管所工作人员不完全统计,“八五”初期,农村未成年犯人数比例远远低于城市未成年犯,到“八五”末期,农村未成年犯人数比例达到了54%,并且呈继续上升之势。在北京、深圳等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农村未成年犯高达70%以上。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阻碍当前农村的发展与稳定,腐蚀整个社会的风气,破坏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想,还直接影响了农村的未来和祖国的未来。因此,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并积极防控的重大问题。
(二)文献综述
现有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成果大多未进行城市和农村的区分,而是笼统地加以分析。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城市和农村在生产方式、经济发展、教育制度、文化观念、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农村和城市未成年人犯罪在特征、原因上也有明显的差别,笼统研究的结果必然会遮盖未成年人犯罪在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差异,因而提出的一般性举措也难以适用于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
现有的有关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成果存在着重典型案例的描述、轻调查研究的问题。在中国期刊网上,1994-2007年共有12篇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论文,其中10篇是公检法系统的工作人员、记者或教育工作者针对一件或一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作出的一些大致归纳,或发出感慨,或提出建议,以期引起社会的关注。另外2篇建立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的论文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如《九十年代山东省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基本状况及对21世纪初期趋势预测》一文,通过大量数据概括了山东省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状况,但在研究方法上语焉不详,在犯罪原因的分析上由于缺乏理论分析框架,而陷入人云亦云的泛泛之谈,导致提出的预防对策的信度和可行性大大降低。《社会转型期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其防控》一文是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最新成果,该文按照社会学的规范和方法,运用社会化理论对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从宏观、中观和微观的层面分别进行了细致地考察,在归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三元协调促进论的防控理论。该文以其规范的研究过程和对理论的圆熟运用奠定了其在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研究领域的地位。但该文也有明显的局限性:第一,从未成年犯的终端——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抽取样本进行问卷和访谈,这种方法虽能较好地反映湖北省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和基本状况,但由于它着眼于全省的宏观性,难以为人们提供一种从起点来观察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直观视角;这种要求被访者对指定问题在指定答案中选择的问卷方法,也难以导出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原因。第二,在理论框架上,作者运用社会化理论,从个体社会化的视角,较好地诠释了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微观和中观原因,但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宏观背景中出现的一种行为失范现象,仅运用社会化的理论难以全面展现其深层原因。
基于这种研究现状,本研究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展开,力图克服上述局限性,补充以前的研究成果。
(三)理论框架
本研究运用社会失范理论作为分析框架。社会失范理论的首倡者是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他认为当一个社会存在着不明确的、彼此冲突和分散的规范,或是没有规定获得自我实现和幸福的界限时,就陷于失范状态。自此以后,失范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被社会学界所接受,并以不同的方式被深化。美国社会学家默顿认为失范是指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社会所规定的目标与决定着达到这些目标的规范不一致。他从价值上将社会结构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目标,即社会依据其规范体系认为值得有、值得存在的东西;一类是达到目标的手段,即社会认为是合法地实现目标的方式。当人们用社会认为合法的手段不能实现自己的目标时,用越轨行为(当触犯刑律时即为犯罪行为)来实现自己的目标,就是失范。失范是目标与手段之间矛盾的产物。社会失范理论注重从社会对个体的规范和个体对社会的适应两方面来分析问题,在宏观与微观的关系中把握事物内在的联系。用这一理论分析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易于从多层面和全方位揭示其原因。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湖北省SD市2006、2007年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卷宗为主要资料来源,同时与主要办案人员进行深度访谈,还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
湖北省SD市位于湖北省西北部,总人口48万人,其中农村人口36万人,是国家某大型工程的施工点,集库区、坝区、移民区于一体,社会矛盾较为突出。2006年SD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17起,涉案38人,其中城市未成年犯14人,农村未成年犯24人;2007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14起,涉案33人,其中城市未成年犯8人,农村未成年犯25人。需说明的是,虽然农村未成年犯有49名,城市未成年犯仅22名,并不能说明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远远高于城市。SD市是一个县级市,农村人口占75%,农村人口基数大是其未成年人犯罪相应多的主要原因。
之所以选择SD市人民法院2006年、2007年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卷宗为主要资料来源,是因为案卷是还原案件、查明案件真相、依法判处的详细记录,具有其它资料不可比拟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同时,案卷提供了一个从源头来考察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独特视角,有助于深入探查 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由于有些对办案不重要、但对查究案发原因十分重要的信息不会在案卷中出现,如案犯的家庭经济条件、家庭关系、学习成绩、情感经历、特殊体验等,为弥补案卷的这一局限性,本研究在阅读案卷的基础上,对一些典型个案,通过与主要办案人员进行访谈,以明晰整个案件与案犯的背景。
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尊重参与者隐私,行文中凡涉及到姓名,一律采用真实姓名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的大写缩写替代,如陈文军,则用CWJ表示。
本研究的基本思路是:通过案卷资料和访谈资料,总结出当前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运用社会失范理论,从社会背景和个体的社会化因素两个层面分析和探讨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二、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在中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下,农村和城市在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教育、生活方式等方面有着巨大的差异。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在年龄上的特定性和地域上的跨越性决定了其犯罪特征既有别于成人犯罪,也有别于城市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主体、性质、组织形式及空间上表现出鲜明的特征。
(一)犯罪主体:“一低”、“一无”
“一低”即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在49名农村未成年犯中,11名为小学文化程度,9名为本市初中或高中在读学生,29名为初中文化(包括肄业),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1.6%,而城市未成年犯的同比则为64.3%。“一无”即无业,在49名农村未成年犯中,除9名为在校学生外,其余全是无业。
(二)犯罪类型:侵财为主,涉案金额较小
依据行为性质,可将犯罪划分为四种类型:激情犯罪、财产犯罪、暴力犯罪和性犯罪。在49名农村未成年犯中,36名的案由是抢劫、盗窃类侵财案,占全部案件的73.5%;9名的案由属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类暴力案,占18.4%;4名的案由是强奸类性犯罪,占8.2%。而城市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的同比分别为侵财案45.5%,暴力案36.4%,性犯罪案18.2%。可见,农村未成年人侵财型犯罪明显高于城市,而暴力犯罪和性犯罪又低于城市。而在侵财型案件中,涉案数额较小。除一个盗窃摩托车的团伙涉案金额高达2270元、一盗窃工地钢管的涉案金额为1134元外,其余的均在500元以下,甚至有抢劫1元、2元、7.9元而涉案的。
(三)犯罪前准备:未经谋划,临时起意
在侵财案件中,除一起盗窃工地钢管和一起盗窃五金店的案件经过事先踩点、准备犯罪工具、分工明确外,其他案件均为临时起意,如MFD在网吧外见一学生模样的人单独行走,势单力薄,无反抗能力,遂将其逼至僻静处实施抢劫;WZY想去县城染发,自己没有钱,见一孤身行走的年轻女性,遂实施抢劫;HML约几个朋友在街上转,发现路边停放一辆摩托车,便决定偷走。
可见,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没有经过提前安排和精心谋划,而是带有一定的随发性和偶然性,这也正好符合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的特点。
(四)犯罪形式:团伙化
在31起案件中,仅12件是单独作案,其余全是团伙作案,有1个聚众斗殴案件甚至将10人卷入。这些团伙组织以同学、朋友、亲戚和同乡等为纽带纠集在一起,成员相对固定。
(五)犯罪空间:以城镇为主
在31起案件中,仅2件发生在村庄,其余则发生在集镇或城区,尤以店铺、网吧、娱乐消费场所为多。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基本上不在本乡本土,而是流窜到人口较集中、经济较发达的地方作案。
三、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宏观原因探析
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在近年来的飚升绝不是农村未成年人的适应不良问题,而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是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与农村未成年人消极互动的产物。在此,我将从社会的价值目标及发展战略对农村未成年人的影响来解析其犯罪的原因。
(一)价值目标:现代性想象的建构
现代化是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由于现代化是对那些有利于人类文明进步的要素与特性的概括、提炼与张扬,在很大程度上标示了人类社会的前进方向,体现了社会发展的共性和规律性,代表了人类追求的高度文明状态,因此,它已经无可置疑地成为了世界性的发展潮流,并将在未来的很长时期内保持着强劲吸引力。世界各国无论是自觉自愿,还是受迫被逼,都卷进了现代化的洪流之中。是否实现了现代化,选择何种道路、模式迈进现代化,与现代化距离多远,是衡量一个国家发展状态的权威标准,中国也不例外。中国的现代化起步于鸦片战争,在经历了1840-1949年的初步尝试、1950-1978年的艰难启动和连连挫折后,在1978年改革开放国策的推动下进入了全面推进期。自此以后,发展现代化便成为中国的宏大叙事和主流话语。在这一主流话语的宰制下,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自觉融汇入对现代化的执着追逐中。
在农村,随着电视的普及及其他传播媒介的出现,人们也开始大量获悉关于现代化的信息。但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学识和阅历的限制,他们无法深入到现代化的内在价值,如理性、民主政治、制度化这些代表现代化的核心价值理念之中,而是被现代化的浮华表象深深吸引,如世俗享乐、消费主义、流行时尚、自由等,特别是对那些带来感观刺激的事象,表现出强烈的兴趣。对现代性的这种感性体认垒筑起他们的价值目标,成为他们人生目标和人生意义的符号。他们力图通过行为去诠释和表现这些现代性因子,以得到社会的认同。
如果说宣传、教育、传媒构建起了农村未成年人关于现代性的想象空间,城市便是这种现代性想象的载体,是瞭望现代化的一扇窗户,也是他们寻求现代化认可的理想场所。农村未成年犯普遍表达了对以城市生活为表征的现代性事物的向往:
几个朋友在一起玩,想去城里唱卡拉OK。(LP,抢劫)
我有一个女同学是城里的,我想去看她,我身上的夹克太土气了,想买件新的。(MDR,偷盗)
想好好干,今后在城里买房子,过城里人生活。(WAD,故意伤害)
国家话语对现代性价值目标的张扬,激起了农村未成年人关于现代性的想象。凭借着这种现代性想象,他们拟定了人生的意义世界。而城市作为现代性想象的象征符号,成为他们寻求现代性认同和实践人生价值的理想空间。因此,模仿城市的现代元素,撷取城市的流行事物,自觉向城市靠拢,成为农村未成年人迎合现代性话语的生动表达。
(二)发展战略:城乡分割的制度安排
城乡二元对立的格局使城市和农村已超越了它作为生产、生活方式的空间概念,演化为一种价值判断;与此相应,城市居民与农民也不再是职业指称,而是一种社会身份符号。这一身份符号通过一系列城乡有别的制度建构起来,如工农业剪刀差,拉开了城市居民与农民的收入差距;在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下,有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划分;义务教育重城轻乡的经费投入偏差,决定了城乡在教育程度和质量上的差距;社会保障制度为城市居民提供了粮食、 医疗、失业、养老的保障,农民却处于零社会保障的“自生自灭”境地;社会权力被拥有城市居民身份的公职人员所掌握,在同类交往取向下,城市居民和农民的社会资本也有明显的差别。其结果是,城市居民由于被制度性地施予了更多的社会资源而成为社会的优势群体,农民则由于社会资源的被剥夺而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可见,半个世纪以来中国农民始终处于结构性的社会排斥之中,在中国的社会阶层分化中始终处于低端。据统计,2006年中国城市人均收入为11759.5元,农村人均收入为3587元,二者比例已达到3.28:1。
本研究样本中的农村未成年人(1990年前后出生)就是在这一背景下成长起来的。由于出生地域和家庭状况的非选择性,农民便成为镌刻在他们身上的第一道身份符号,成为他们从父辈承继下来的先赋因素。农民身份与他们的现代性想象之间形成了内在的紧张:一方面,现代性想象填充了他们的意义世界,他们的理想、欲望被现代性想象缭拔地蠢蠢欲动;另一方面,现实的窘境又无情地阻挡他们迈向现代性梦想的脚步,将他们拒于现代化之外。在需要、欲望与实现、满足的断裂与分离中,他们选择犯罪这种最极端方式作为化解内心挣扎的手段。
综上所述,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农村未成年人在国家标举的现代化价值目标的导引下,树立起了关于现代性的想象及在此想象支撑下的人生价值观,而农业支持工业的现代化战略却颠覆了他们关于现代性的想象。国家确立的价值目标与提供的现实可能性之间的矛盾是他们犯罪的宏观原因。
四、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微观原因探析
(一)家庭社会化的缺失
家庭是以姻缘关系和血缘关系为基本建构的社会单元,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功能,主要体现在:(1)从人的生命周期来看,家庭是个体初始社会化的场所,为个体一生的社会化奠定了基础;家庭也是伴随人一生的社会化环境,对人的一生持续发生影响;(2)从社会化的方式来看,家庭以爱和情感为纽带对个体进行社会化,对个体健全人格的养成,做人道理的习得,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案卷和访谈,农村未成年犯的家庭社会化表现出的问题包括以下两方面:
1、家庭社会化主体的缺位。在家庭社会化中,父母既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也是社会化的主体,负有引导教育孩子的责任。但在农村未成年犯家庭的社会化中,却出现了主体缺位的情况。
一是显性缺位,即因为外出务工、离婚、离家出走等原因导致家庭结构残缺,从而无法正常履行父母的社会化职能。在49份农村未成年犯样本中,父母一方外出的“单亲家庭”或双双外出务工的隔代家庭有27人,占55.1%;离婚、离家出走的有2位,占4.1%。父母的显性缺位对孩子的成长十分不利。由于父母的缺场,孩子得不到亲情和关爱,对亲人产生冷漠,家庭成为一个“吃饭和睡觉的地方”,“人都很虚伪”,这种初始社会化印象严重影响健全心理和人格的塑造,甚至形成反社会心理和人格。
二是隐性缺位,即在父母双在的完整家庭中,由于父母认识的偏差或能力的限制,未能发挥其作为孩子社会化主体的作用。隐性缺位的家庭对孩子缺乏基本的约束和管教,给孩子提供了一个绝对自由的空间。而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又没有自我管束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在不良习气和欲望的诱惑下,他们将这种自由演绎为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2、家庭社会化的失效。农村未成年犯家庭社会化还存在着代差、低能和误导等问题。所谓代差,是指社会的不同世代之间在价值观念和行为选择方面出现的差异、隔阂甚至冲突。近三十年来,中国社会处于快速转型期。出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农村未成年人与出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父辈在成长的政治背景、主流话语、学习生活条件等方面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这种差异或隔阂影响了家庭社会化的效果。
代差本来是社会结构、社会生活变化在家庭代际关系上的正常现象,是社会文化在“遗传”过程中的“变异”,是下一代对上一代文化的扬弃,但如果代际双方没有对对方文化的基本尊重和理解,特别是上一代不以主动沟通的方式对待下一代,那么二者之间就会演变为对抗性的冲突,父母对孩子的社会化教育就会遭遇激烈的反抗,导致家庭社会化的失效。
家庭社会化的低能是指父母没有对孩子进行社会化的能力或能力十分薄弱而引起的失效。据WPY一案的主要办案人员杨新迪讲述:
WPY的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没有什么文化,家里只有这一个孩子,全家都很爱他,大人吃苦受累,也让他吃好穿好,也想他有出息。……两口子在当地很软弱,常被人欺侮,有道理也讲不清,所以在孩子心中也没有威望,孩子不听。每次去看小孩,就跪在地上求孩子好好改造,孩子还叫他滚,我们看了都觉得寒心。
作为家庭社会化的主体,父母的威望是十分重要的,这种威望会促进父母对孩子情感、规范和知识的有效传递,而这种威望产生于父母在日常生活圈中的能力、地位、影响力和感召力。如果父母在孩子感知范围内处处表现出低能、无助和边缘,就无法树立起威信,得不到孩子的认同和遵从,从而导致家庭社会化的失效。
家庭社会化的误导指父母在孩子社会化过程中将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传递给孩子,造成孩子扭曲的心灵。据RL(寻衅滋事)一案的主要办案人员杨新迪讲述:
RL的父亲在当地就是个土霸王,RL读小学时和同学闹了点矛盾,他就到学校把那同学打了一顿。他教儿子在外不要怕事,不能吃亏,他有一句名言“拳头里出道理”,人人都知道。
在父母错误观念的直接灌输和潜移默化下,孩子接受它并将它内化为自己行为选择的原则,很容易走上歧途。
主体的缺位和方式的失效,说明家庭没有能为农村未成年犯提供—个良性社会化的家庭环境。
(二)学校社会化的失败
在现代社会,学校是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对于被现代性想象所控制的农村未成年人而言,学校教育是他们晋身现代主流社会、实现人生理想的有限渠道之一,也是缓解现代性想象与现实的局限性之间的紧张关系的有效途径之一。可是,农村中小学校不仅难以成就这些未成年犯的现代性理想,而且没有能阻挡他们走向犯罪的脚步。
1、教育内容的失衡。当前农村中小学教育在内容安排上是不均衡的,存在着重主要考试科目而轻副科,重知识传授而轻情感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生命教育和法制教育的现象。课题组在SD市LLH乡中学、小学调查了解到:在小学,一至六年级没有设置情感教育、心理卫生教育类课程或活动,三年级设置了思想品德教育,六年级开设了法制教育,但这些课程没有专业老师,只能由其他课程的老师兼职,这些老师为了提升自己所授课程成绩,往往将时间占为己有。在中学,每周安排一次思想政治课和法律课,但由于缺乏训练有素的专业老师,课程或流于形式,或形式单一,或停留于空洞说教,达不到应有的效果,甚至会引起学生的反感。
农村中小学教育内容的失衡可能造成受教育者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的淡薄,情感的冷漠或偏执,心态的扭曲,对自己或他人生命的轻视,而这些均为未成年人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 我喜欢的女孩,他去追,明摆着欺负我,我气不过,带了把刀约他出来,砍了他两刀,教训教训他。(HD,故意伤害)
GY(原告)家里有钱,个子又小,怕我们。每次找他借钱,他都乖乖地给了。这一次我们想搞几百元钱到SY玩,就趁他大人不在去他家,他不给我们钱,我们就自己动手找钱。不知道这是犯法。(ST,抢劫)
在这两个案例中,自己喜欢的女孩被别人喜欢而产生愤怒(情感的偏执和心态的失衡),“砍他两刀,教训教训他”(对他人生命的不尊重),对弱者的欺负(道德意识的缺失),“不知道这是犯法”(法律知识的欠缺),是他们走向犯罪的深层原因。
2、为“差生”贴标签。据法院主要办案人员介绍,这些未成年犯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在校时学习成绩较差,表现不好,让老师很头疼。9名在校生的家长为了让法院从轻判决,都听从律师的建议到在读学校去请老师出具一份该生在校期间表现很好的证明,以此说明他的犯罪行为的偶然性。但有6位被告人的老师都拒绝出具类似的证明,他们表示“不能昧着良心说假话”。由此可见,这些未成年犯在老师眼中不是一个好学生。
但是在这9位学生犯的案卷中,暴露出教育者的失误,特别是将后进生、 “双差生”(学习成绩差,思想品德差)人为地命名为“差生”,并采取歧视性对待的方式,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起着消极引导作用。
以前我学习比较认真,但成绩却很差,老师说我脑子进水了,脑子里装的是木浆,很伤我自尊,同学们也经常拿这个取笑我。从此,那个老师上课我就不听,成绩越来越差,只想往外跑。(QZ,寻衅滋事)
我学习成绩不好,还和校长打了一架,老师从此不管我了,还叫同学不要和我混在一起,说我很坏,会害了他们。……学校里老师、同学都知道我坏,那我只有坏下去了,就是变好了他们还是会认为我坏。……我就约社会上的几个哥们抢学生。(GRH,抢劫)
我喜欢打扮时髦,不愿意和别人穿一样的衣服。初二时,我把头发染黄了,还在手臂上刺了一条龙,没有别的意思,只是觉得好玩。老师看见了,批评我象二流子,象小流氓,象黑社会的,不让我进教室,我偏不听,我就是二流子,就当小流氓,就是黑社会,看你把我怎样?(MW,抢劫)
在以上案例中,这些学生都曾因某种越轨行为或不良表现被老师贴上了具有明显贬义的“标签”。犯罪学中有一个标签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并不是个人行为的固有性质,而是社会互动的产物,当个体被有意义的他人——如教师,亲戚,警察等贴上标签,描述为偏差行为或犯罪者,他就逐渐自我修正,而成为偏差行为者或犯罪者。因为标签改变了别人对被贴标签者的认识,也改变了被贴标签者本人对自己的认识,进而在他们行为中起到了暗示的作用,最终成为标签所标定的身份。以上未成年犯的陈述传达出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被贴“标签”者对“标签”身份的主动靠近,并最终成为偏差行为者或犯罪者。
(三)大众传媒的误导
由于媒体的产业化运作,在对利润最大化的本质追逐下,不少传媒背离国家的主旋律导向,放弃职业道德和传播伦理,用猎奇、刺激、低级、庸俗的节目迎合部分受众需求,宣扬暴力、色情、享乐、惊险类文化。这些不良传播向农村未成年人迎面扑来,唤起了他们对未知世界的好奇,激发了他们青春期的冲动,但由于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的缺乏,他们不由自主地在现实中寻找传媒画面中的刺激和新奇。
在影视传媒的暴力或黄色画面的刺激下,这些未成年人内心积累了强烈的性的冲动以及好斗的欲望。由于这种欲望和冲动不能够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予以渲泄,也缺乏将这种欲望转移的新兴趣点,在一定的情境或条件下,这种欲望就很有可能逾越极其脆弱的道德防线和法律防线,以犯罪的方式得以满足。
(四)不良同伴群体的引诱
同伴群体是指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兴趣及活动、处于年龄和发展水平相同或相近而组成的群体,是一种具有社会化作用的重要载体和具有隐性课堂意义的亚群体。同伴群体对于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其群体规范和价值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重要参照系,因而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环境因素。同伴群体的产生和维系基于亚文化的形成。亚文化是与主文化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因为各种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差异而形成的一种区域性文化或群体性文化。一般说来,处于社会结构底端或外在于主流社会的群体容易产生亚文化,结成亚文化群,如果长期生活在亚文化群里,受其价值体系的影响,就可能产生犯罪。当农村未成年人遭遇现代性想象的幻灭、经济的困窘、亲情的疏离、学业的失败,他无法从主文化中获得正当性肯定时,往往会逃遁于亚文化中去寻求存在价值的合理性证明。不良同伴群体是农村未成年犯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本研究样本中表现出犯罪形式团体化特征,这些作案团体就是他们的同伴群体,这足以说明不良交谊对农村未成年犯的影响。
五、结论
当前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具有十分复杂的社会根源和内在机理。从国家目标对农村未成年犯的引导来看:国家的现代化主导话语激起了他们关于现代性的想象,依据这种现代性想象,他们建构了意义体系,设置了人生目标。但国家以农业支持工业的现代化策略,客观上形成了城乡二元分割的格局,体制性地将农村未成年人排斥于现代化之外。国家确立的价值目标与提供的现实可能性在农村未成年人身上产生了分裂,他们在现代性目标与边缘化境遇的夹缝中,承受着理想与现实分离、断裂的痛苦。
从农村未成年犯对现代化目标的适应来看:当农村未成年人在社会化过程中遭遇家庭教育的偏差、学校教育的失败、媒体的误导和不良同伴群体的引诱后,他们逐渐偏离现代化目标,日益远离社会认可的抵达现代性理想的预定轨道。于是他们通过越轨方式来实现现代性理想,表达被主流社会抛弃的愤怒和抗拒。
这一结论说明,要有效防控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一方面需要国家树立社会公正理念,统筹城乡发展,打破城乡二元分割格局,让农村和城市共享现代化成果;另一方面需要改善农村未成年人社会化的家庭、学校、传媒和同伴群体环境,使他们通过有效社会化,实现现代性理想与制度化手段的协调。
[关键词]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失范;社会化
[中图分类号]D912.7 [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概况
(一)问题的提出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户籍在农村的、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近30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全面铺开,未成年人犯罪也不断攀升。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1990年全国未成年犯为42033人,1991-1998年间,这一数字在每年34000左右徘徊。但自1999年后,未成年犯直线上升,到2004年,这一数字达到了70086人;2005年、2006年分别为82692人和83697人。以北京为例,1979年判决的未成年犯仅118人,1989年迅速窜升到1046人,1999年高达1482人,2000年和2001年分别判决了1267人和1379人。
而在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大幅递增的基本趋势中,未成年犯这一群体的构成也悄悄地发生了变化:农村未成年犯比例跃升,呈现出超过城市未成年犯的趋势。据甘肃省少管所工作人员不完全统计,“八五”初期,农村未成年犯人数比例远远低于城市未成年犯,到“八五”末期,农村未成年犯人数比例达到了54%,并且呈继续上升之势。在北京、深圳等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农村未成年犯高达70%以上。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阻碍当前农村的发展与稳定,腐蚀整个社会的风气,破坏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想,还直接影响了农村的未来和祖国的未来。因此,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并积极防控的重大问题。
(二)文献综述
现有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成果大多未进行城市和农村的区分,而是笼统地加以分析。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城市和农村在生产方式、经济发展、教育制度、文化观念、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农村和城市未成年人犯罪在特征、原因上也有明显的差别,笼统研究的结果必然会遮盖未成年人犯罪在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差异,因而提出的一般性举措也难以适用于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
现有的有关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成果存在着重典型案例的描述、轻调查研究的问题。在中国期刊网上,1994-2007年共有12篇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论文,其中10篇是公检法系统的工作人员、记者或教育工作者针对一件或一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作出的一些大致归纳,或发出感慨,或提出建议,以期引起社会的关注。另外2篇建立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的论文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如《九十年代山东省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基本状况及对21世纪初期趋势预测》一文,通过大量数据概括了山东省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状况,但在研究方法上语焉不详,在犯罪原因的分析上由于缺乏理论分析框架,而陷入人云亦云的泛泛之谈,导致提出的预防对策的信度和可行性大大降低。《社会转型期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其防控》一文是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最新成果,该文按照社会学的规范和方法,运用社会化理论对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从宏观、中观和微观的层面分别进行了细致地考察,在归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三元协调促进论的防控理论。该文以其规范的研究过程和对理论的圆熟运用奠定了其在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研究领域的地位。但该文也有明显的局限性:第一,从未成年犯的终端——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抽取样本进行问卷和访谈,这种方法虽能较好地反映湖北省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和基本状况,但由于它着眼于全省的宏观性,难以为人们提供一种从起点来观察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直观视角;这种要求被访者对指定问题在指定答案中选择的问卷方法,也难以导出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原因。第二,在理论框架上,作者运用社会化理论,从个体社会化的视角,较好地诠释了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微观和中观原因,但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宏观背景中出现的一种行为失范现象,仅运用社会化的理论难以全面展现其深层原因。
基于这种研究现状,本研究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展开,力图克服上述局限性,补充以前的研究成果。
(三)理论框架
本研究运用社会失范理论作为分析框架。社会失范理论的首倡者是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他认为当一个社会存在着不明确的、彼此冲突和分散的规范,或是没有规定获得自我实现和幸福的界限时,就陷于失范状态。自此以后,失范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被社会学界所接受,并以不同的方式被深化。美国社会学家默顿认为失范是指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社会所规定的目标与决定着达到这些目标的规范不一致。他从价值上将社会结构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目标,即社会依据其规范体系认为值得有、值得存在的东西;一类是达到目标的手段,即社会认为是合法地实现目标的方式。当人们用社会认为合法的手段不能实现自己的目标时,用越轨行为(当触犯刑律时即为犯罪行为)来实现自己的目标,就是失范。失范是目标与手段之间矛盾的产物。社会失范理论注重从社会对个体的规范和个体对社会的适应两方面来分析问题,在宏观与微观的关系中把握事物内在的联系。用这一理论分析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易于从多层面和全方位揭示其原因。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湖北省SD市2006、2007年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卷宗为主要资料来源,同时与主要办案人员进行深度访谈,还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
湖北省SD市位于湖北省西北部,总人口48万人,其中农村人口36万人,是国家某大型工程的施工点,集库区、坝区、移民区于一体,社会矛盾较为突出。2006年SD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17起,涉案38人,其中城市未成年犯14人,农村未成年犯24人;2007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14起,涉案33人,其中城市未成年犯8人,农村未成年犯25人。需说明的是,虽然农村未成年犯有49名,城市未成年犯仅22名,并不能说明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远远高于城市。SD市是一个县级市,农村人口占75%,农村人口基数大是其未成年人犯罪相应多的主要原因。
之所以选择SD市人民法院2006年、2007年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卷宗为主要资料来源,是因为案卷是还原案件、查明案件真相、依法判处的详细记录,具有其它资料不可比拟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同时,案卷提供了一个从源头来考察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独特视角,有助于深入探查 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由于有些对办案不重要、但对查究案发原因十分重要的信息不会在案卷中出现,如案犯的家庭经济条件、家庭关系、学习成绩、情感经历、特殊体验等,为弥补案卷的这一局限性,本研究在阅读案卷的基础上,对一些典型个案,通过与主要办案人员进行访谈,以明晰整个案件与案犯的背景。
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尊重参与者隐私,行文中凡涉及到姓名,一律采用真实姓名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的大写缩写替代,如陈文军,则用CWJ表示。
本研究的基本思路是:通过案卷资料和访谈资料,总结出当前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运用社会失范理论,从社会背景和个体的社会化因素两个层面分析和探讨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二、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在中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下,农村和城市在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教育、生活方式等方面有着巨大的差异。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在年龄上的特定性和地域上的跨越性决定了其犯罪特征既有别于成人犯罪,也有别于城市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主体、性质、组织形式及空间上表现出鲜明的特征。
(一)犯罪主体:“一低”、“一无”
“一低”即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在49名农村未成年犯中,11名为小学文化程度,9名为本市初中或高中在读学生,29名为初中文化(包括肄业),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1.6%,而城市未成年犯的同比则为64.3%。“一无”即无业,在49名农村未成年犯中,除9名为在校学生外,其余全是无业。
(二)犯罪类型:侵财为主,涉案金额较小
依据行为性质,可将犯罪划分为四种类型:激情犯罪、财产犯罪、暴力犯罪和性犯罪。在49名农村未成年犯中,36名的案由是抢劫、盗窃类侵财案,占全部案件的73.5%;9名的案由属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类暴力案,占18.4%;4名的案由是强奸类性犯罪,占8.2%。而城市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的同比分别为侵财案45.5%,暴力案36.4%,性犯罪案18.2%。可见,农村未成年人侵财型犯罪明显高于城市,而暴力犯罪和性犯罪又低于城市。而在侵财型案件中,涉案数额较小。除一个盗窃摩托车的团伙涉案金额高达2270元、一盗窃工地钢管的涉案金额为1134元外,其余的均在500元以下,甚至有抢劫1元、2元、7.9元而涉案的。
(三)犯罪前准备:未经谋划,临时起意
在侵财案件中,除一起盗窃工地钢管和一起盗窃五金店的案件经过事先踩点、准备犯罪工具、分工明确外,其他案件均为临时起意,如MFD在网吧外见一学生模样的人单独行走,势单力薄,无反抗能力,遂将其逼至僻静处实施抢劫;WZY想去县城染发,自己没有钱,见一孤身行走的年轻女性,遂实施抢劫;HML约几个朋友在街上转,发现路边停放一辆摩托车,便决定偷走。
可见,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没有经过提前安排和精心谋划,而是带有一定的随发性和偶然性,这也正好符合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的特点。
(四)犯罪形式:团伙化
在31起案件中,仅12件是单独作案,其余全是团伙作案,有1个聚众斗殴案件甚至将10人卷入。这些团伙组织以同学、朋友、亲戚和同乡等为纽带纠集在一起,成员相对固定。
(五)犯罪空间:以城镇为主
在31起案件中,仅2件发生在村庄,其余则发生在集镇或城区,尤以店铺、网吧、娱乐消费场所为多。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基本上不在本乡本土,而是流窜到人口较集中、经济较发达的地方作案。
三、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宏观原因探析
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在近年来的飚升绝不是农村未成年人的适应不良问题,而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是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与农村未成年人消极互动的产物。在此,我将从社会的价值目标及发展战略对农村未成年人的影响来解析其犯罪的原因。
(一)价值目标:现代性想象的建构
现代化是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由于现代化是对那些有利于人类文明进步的要素与特性的概括、提炼与张扬,在很大程度上标示了人类社会的前进方向,体现了社会发展的共性和规律性,代表了人类追求的高度文明状态,因此,它已经无可置疑地成为了世界性的发展潮流,并将在未来的很长时期内保持着强劲吸引力。世界各国无论是自觉自愿,还是受迫被逼,都卷进了现代化的洪流之中。是否实现了现代化,选择何种道路、模式迈进现代化,与现代化距离多远,是衡量一个国家发展状态的权威标准,中国也不例外。中国的现代化起步于鸦片战争,在经历了1840-1949年的初步尝试、1950-1978年的艰难启动和连连挫折后,在1978年改革开放国策的推动下进入了全面推进期。自此以后,发展现代化便成为中国的宏大叙事和主流话语。在这一主流话语的宰制下,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自觉融汇入对现代化的执着追逐中。
在农村,随着电视的普及及其他传播媒介的出现,人们也开始大量获悉关于现代化的信息。但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学识和阅历的限制,他们无法深入到现代化的内在价值,如理性、民主政治、制度化这些代表现代化的核心价值理念之中,而是被现代化的浮华表象深深吸引,如世俗享乐、消费主义、流行时尚、自由等,特别是对那些带来感观刺激的事象,表现出强烈的兴趣。对现代性的这种感性体认垒筑起他们的价值目标,成为他们人生目标和人生意义的符号。他们力图通过行为去诠释和表现这些现代性因子,以得到社会的认同。
如果说宣传、教育、传媒构建起了农村未成年人关于现代性的想象空间,城市便是这种现代性想象的载体,是瞭望现代化的一扇窗户,也是他们寻求现代化认可的理想场所。农村未成年犯普遍表达了对以城市生活为表征的现代性事物的向往:
几个朋友在一起玩,想去城里唱卡拉OK。(LP,抢劫)
我有一个女同学是城里的,我想去看她,我身上的夹克太土气了,想买件新的。(MDR,偷盗)
想好好干,今后在城里买房子,过城里人生活。(WAD,故意伤害)
国家话语对现代性价值目标的张扬,激起了农村未成年人关于现代性的想象。凭借着这种现代性想象,他们拟定了人生的意义世界。而城市作为现代性想象的象征符号,成为他们寻求现代性认同和实践人生价值的理想空间。因此,模仿城市的现代元素,撷取城市的流行事物,自觉向城市靠拢,成为农村未成年人迎合现代性话语的生动表达。
(二)发展战略:城乡分割的制度安排
城乡二元对立的格局使城市和农村已超越了它作为生产、生活方式的空间概念,演化为一种价值判断;与此相应,城市居民与农民也不再是职业指称,而是一种社会身份符号。这一身份符号通过一系列城乡有别的制度建构起来,如工农业剪刀差,拉开了城市居民与农民的收入差距;在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下,有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划分;义务教育重城轻乡的经费投入偏差,决定了城乡在教育程度和质量上的差距;社会保障制度为城市居民提供了粮食、 医疗、失业、养老的保障,农民却处于零社会保障的“自生自灭”境地;社会权力被拥有城市居民身份的公职人员所掌握,在同类交往取向下,城市居民和农民的社会资本也有明显的差别。其结果是,城市居民由于被制度性地施予了更多的社会资源而成为社会的优势群体,农民则由于社会资源的被剥夺而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可见,半个世纪以来中国农民始终处于结构性的社会排斥之中,在中国的社会阶层分化中始终处于低端。据统计,2006年中国城市人均收入为11759.5元,农村人均收入为3587元,二者比例已达到3.28:1。
本研究样本中的农村未成年人(1990年前后出生)就是在这一背景下成长起来的。由于出生地域和家庭状况的非选择性,农民便成为镌刻在他们身上的第一道身份符号,成为他们从父辈承继下来的先赋因素。农民身份与他们的现代性想象之间形成了内在的紧张:一方面,现代性想象填充了他们的意义世界,他们的理想、欲望被现代性想象缭拔地蠢蠢欲动;另一方面,现实的窘境又无情地阻挡他们迈向现代性梦想的脚步,将他们拒于现代化之外。在需要、欲望与实现、满足的断裂与分离中,他们选择犯罪这种最极端方式作为化解内心挣扎的手段。
综上所述,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农村未成年人在国家标举的现代化价值目标的导引下,树立起了关于现代性的想象及在此想象支撑下的人生价值观,而农业支持工业的现代化战略却颠覆了他们关于现代性的想象。国家确立的价值目标与提供的现实可能性之间的矛盾是他们犯罪的宏观原因。
四、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微观原因探析
(一)家庭社会化的缺失
家庭是以姻缘关系和血缘关系为基本建构的社会单元,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功能,主要体现在:(1)从人的生命周期来看,家庭是个体初始社会化的场所,为个体一生的社会化奠定了基础;家庭也是伴随人一生的社会化环境,对人的一生持续发生影响;(2)从社会化的方式来看,家庭以爱和情感为纽带对个体进行社会化,对个体健全人格的养成,做人道理的习得,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案卷和访谈,农村未成年犯的家庭社会化表现出的问题包括以下两方面:
1、家庭社会化主体的缺位。在家庭社会化中,父母既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也是社会化的主体,负有引导教育孩子的责任。但在农村未成年犯家庭的社会化中,却出现了主体缺位的情况。
一是显性缺位,即因为外出务工、离婚、离家出走等原因导致家庭结构残缺,从而无法正常履行父母的社会化职能。在49份农村未成年犯样本中,父母一方外出的“单亲家庭”或双双外出务工的隔代家庭有27人,占55.1%;离婚、离家出走的有2位,占4.1%。父母的显性缺位对孩子的成长十分不利。由于父母的缺场,孩子得不到亲情和关爱,对亲人产生冷漠,家庭成为一个“吃饭和睡觉的地方”,“人都很虚伪”,这种初始社会化印象严重影响健全心理和人格的塑造,甚至形成反社会心理和人格。
二是隐性缺位,即在父母双在的完整家庭中,由于父母认识的偏差或能力的限制,未能发挥其作为孩子社会化主体的作用。隐性缺位的家庭对孩子缺乏基本的约束和管教,给孩子提供了一个绝对自由的空间。而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又没有自我管束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在不良习气和欲望的诱惑下,他们将这种自由演绎为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2、家庭社会化的失效。农村未成年犯家庭社会化还存在着代差、低能和误导等问题。所谓代差,是指社会的不同世代之间在价值观念和行为选择方面出现的差异、隔阂甚至冲突。近三十年来,中国社会处于快速转型期。出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农村未成年人与出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父辈在成长的政治背景、主流话语、学习生活条件等方面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这种差异或隔阂影响了家庭社会化的效果。
代差本来是社会结构、社会生活变化在家庭代际关系上的正常现象,是社会文化在“遗传”过程中的“变异”,是下一代对上一代文化的扬弃,但如果代际双方没有对对方文化的基本尊重和理解,特别是上一代不以主动沟通的方式对待下一代,那么二者之间就会演变为对抗性的冲突,父母对孩子的社会化教育就会遭遇激烈的反抗,导致家庭社会化的失效。
家庭社会化的低能是指父母没有对孩子进行社会化的能力或能力十分薄弱而引起的失效。据WPY一案的主要办案人员杨新迪讲述:
WPY的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没有什么文化,家里只有这一个孩子,全家都很爱他,大人吃苦受累,也让他吃好穿好,也想他有出息。……两口子在当地很软弱,常被人欺侮,有道理也讲不清,所以在孩子心中也没有威望,孩子不听。每次去看小孩,就跪在地上求孩子好好改造,孩子还叫他滚,我们看了都觉得寒心。
作为家庭社会化的主体,父母的威望是十分重要的,这种威望会促进父母对孩子情感、规范和知识的有效传递,而这种威望产生于父母在日常生活圈中的能力、地位、影响力和感召力。如果父母在孩子感知范围内处处表现出低能、无助和边缘,就无法树立起威信,得不到孩子的认同和遵从,从而导致家庭社会化的失效。
家庭社会化的误导指父母在孩子社会化过程中将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传递给孩子,造成孩子扭曲的心灵。据RL(寻衅滋事)一案的主要办案人员杨新迪讲述:
RL的父亲在当地就是个土霸王,RL读小学时和同学闹了点矛盾,他就到学校把那同学打了一顿。他教儿子在外不要怕事,不能吃亏,他有一句名言“拳头里出道理”,人人都知道。
在父母错误观念的直接灌输和潜移默化下,孩子接受它并将它内化为自己行为选择的原则,很容易走上歧途。
主体的缺位和方式的失效,说明家庭没有能为农村未成年犯提供—个良性社会化的家庭环境。
(二)学校社会化的失败
在现代社会,学校是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对于被现代性想象所控制的农村未成年人而言,学校教育是他们晋身现代主流社会、实现人生理想的有限渠道之一,也是缓解现代性想象与现实的局限性之间的紧张关系的有效途径之一。可是,农村中小学校不仅难以成就这些未成年犯的现代性理想,而且没有能阻挡他们走向犯罪的脚步。
1、教育内容的失衡。当前农村中小学教育在内容安排上是不均衡的,存在着重主要考试科目而轻副科,重知识传授而轻情感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生命教育和法制教育的现象。课题组在SD市LLH乡中学、小学调查了解到:在小学,一至六年级没有设置情感教育、心理卫生教育类课程或活动,三年级设置了思想品德教育,六年级开设了法制教育,但这些课程没有专业老师,只能由其他课程的老师兼职,这些老师为了提升自己所授课程成绩,往往将时间占为己有。在中学,每周安排一次思想政治课和法律课,但由于缺乏训练有素的专业老师,课程或流于形式,或形式单一,或停留于空洞说教,达不到应有的效果,甚至会引起学生的反感。
农村中小学教育内容的失衡可能造成受教育者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的淡薄,情感的冷漠或偏执,心态的扭曲,对自己或他人生命的轻视,而这些均为未成年人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 我喜欢的女孩,他去追,明摆着欺负我,我气不过,带了把刀约他出来,砍了他两刀,教训教训他。(HD,故意伤害)
GY(原告)家里有钱,个子又小,怕我们。每次找他借钱,他都乖乖地给了。这一次我们想搞几百元钱到SY玩,就趁他大人不在去他家,他不给我们钱,我们就自己动手找钱。不知道这是犯法。(ST,抢劫)
在这两个案例中,自己喜欢的女孩被别人喜欢而产生愤怒(情感的偏执和心态的失衡),“砍他两刀,教训教训他”(对他人生命的不尊重),对弱者的欺负(道德意识的缺失),“不知道这是犯法”(法律知识的欠缺),是他们走向犯罪的深层原因。
2、为“差生”贴标签。据法院主要办案人员介绍,这些未成年犯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在校时学习成绩较差,表现不好,让老师很头疼。9名在校生的家长为了让法院从轻判决,都听从律师的建议到在读学校去请老师出具一份该生在校期间表现很好的证明,以此说明他的犯罪行为的偶然性。但有6位被告人的老师都拒绝出具类似的证明,他们表示“不能昧着良心说假话”。由此可见,这些未成年犯在老师眼中不是一个好学生。
但是在这9位学生犯的案卷中,暴露出教育者的失误,特别是将后进生、 “双差生”(学习成绩差,思想品德差)人为地命名为“差生”,并采取歧视性对待的方式,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起着消极引导作用。
以前我学习比较认真,但成绩却很差,老师说我脑子进水了,脑子里装的是木浆,很伤我自尊,同学们也经常拿这个取笑我。从此,那个老师上课我就不听,成绩越来越差,只想往外跑。(QZ,寻衅滋事)
我学习成绩不好,还和校长打了一架,老师从此不管我了,还叫同学不要和我混在一起,说我很坏,会害了他们。……学校里老师、同学都知道我坏,那我只有坏下去了,就是变好了他们还是会认为我坏。……我就约社会上的几个哥们抢学生。(GRH,抢劫)
我喜欢打扮时髦,不愿意和别人穿一样的衣服。初二时,我把头发染黄了,还在手臂上刺了一条龙,没有别的意思,只是觉得好玩。老师看见了,批评我象二流子,象小流氓,象黑社会的,不让我进教室,我偏不听,我就是二流子,就当小流氓,就是黑社会,看你把我怎样?(MW,抢劫)
在以上案例中,这些学生都曾因某种越轨行为或不良表现被老师贴上了具有明显贬义的“标签”。犯罪学中有一个标签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并不是个人行为的固有性质,而是社会互动的产物,当个体被有意义的他人——如教师,亲戚,警察等贴上标签,描述为偏差行为或犯罪者,他就逐渐自我修正,而成为偏差行为者或犯罪者。因为标签改变了别人对被贴标签者的认识,也改变了被贴标签者本人对自己的认识,进而在他们行为中起到了暗示的作用,最终成为标签所标定的身份。以上未成年犯的陈述传达出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被贴“标签”者对“标签”身份的主动靠近,并最终成为偏差行为者或犯罪者。
(三)大众传媒的误导
由于媒体的产业化运作,在对利润最大化的本质追逐下,不少传媒背离国家的主旋律导向,放弃职业道德和传播伦理,用猎奇、刺激、低级、庸俗的节目迎合部分受众需求,宣扬暴力、色情、享乐、惊险类文化。这些不良传播向农村未成年人迎面扑来,唤起了他们对未知世界的好奇,激发了他们青春期的冲动,但由于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的缺乏,他们不由自主地在现实中寻找传媒画面中的刺激和新奇。
在影视传媒的暴力或黄色画面的刺激下,这些未成年人内心积累了强烈的性的冲动以及好斗的欲望。由于这种欲望和冲动不能够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予以渲泄,也缺乏将这种欲望转移的新兴趣点,在一定的情境或条件下,这种欲望就很有可能逾越极其脆弱的道德防线和法律防线,以犯罪的方式得以满足。
(四)不良同伴群体的引诱
同伴群体是指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兴趣及活动、处于年龄和发展水平相同或相近而组成的群体,是一种具有社会化作用的重要载体和具有隐性课堂意义的亚群体。同伴群体对于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其群体规范和价值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重要参照系,因而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环境因素。同伴群体的产生和维系基于亚文化的形成。亚文化是与主文化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因为各种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差异而形成的一种区域性文化或群体性文化。一般说来,处于社会结构底端或外在于主流社会的群体容易产生亚文化,结成亚文化群,如果长期生活在亚文化群里,受其价值体系的影响,就可能产生犯罪。当农村未成年人遭遇现代性想象的幻灭、经济的困窘、亲情的疏离、学业的失败,他无法从主文化中获得正当性肯定时,往往会逃遁于亚文化中去寻求存在价值的合理性证明。不良同伴群体是农村未成年犯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本研究样本中表现出犯罪形式团体化特征,这些作案团体就是他们的同伴群体,这足以说明不良交谊对农村未成年犯的影响。
五、结论
当前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具有十分复杂的社会根源和内在机理。从国家目标对农村未成年犯的引导来看:国家的现代化主导话语激起了他们关于现代性的想象,依据这种现代性想象,他们建构了意义体系,设置了人生目标。但国家以农业支持工业的现代化策略,客观上形成了城乡二元分割的格局,体制性地将农村未成年人排斥于现代化之外。国家确立的价值目标与提供的现实可能性在农村未成年人身上产生了分裂,他们在现代性目标与边缘化境遇的夹缝中,承受着理想与现实分离、断裂的痛苦。
从农村未成年犯对现代化目标的适应来看:当农村未成年人在社会化过程中遭遇家庭教育的偏差、学校教育的失败、媒体的误导和不良同伴群体的引诱后,他们逐渐偏离现代化目标,日益远离社会认可的抵达现代性理想的预定轨道。于是他们通过越轨方式来实现现代性理想,表达被主流社会抛弃的愤怒和抗拒。
这一结论说明,要有效防控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一方面需要国家树立社会公正理念,统筹城乡发展,打破城乡二元分割格局,让农村和城市共享现代化成果;另一方面需要改善农村未成年人社会化的家庭、学校、传媒和同伴群体环境,使他们通过有效社会化,实现现代性理想与制度化手段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