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民国初期的司法改革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历史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为此本文在对民国初期司法改革存在的障碍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民国初期司法改革制度的具体设计,以期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国初期;司法改革;障碍;设计
中图分类号:D929;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244-01
作者简介:杜芃诺(1989-),女,河南人,海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鸦片战争,使中国沦为了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中华民族自此陷入水深火热之中。为了拯救千疮百孔的中国,爱国的仁人志士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改革主张。随后辛亥革命使中过开始走上了资产阶级民主的道路,司法改革运动也在此时如火如荼的展开。法制建设的推行、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实行新的更符合人道主义的司法原则等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开始施行,极大的推动了我国的法制化建设进程。直至今日,这一系列运动还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经验和借鉴。
一、民国初期司法改革存在的障碍
(一)兼理司法制度背离司法独立原则
在整个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始终得到了贯穿和体现。从本质上来说,这种制度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但是,在民国初期的县级政权司法改革中,由于是对于司法独立制度的推行来说,却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在实际应用中,兼理司法制度的应用,与司法独立原则是相背离的,费孝通先生对此的看法是,在没有得到良好的法治秩序同时,也破坏了基本的礼制秩序。
(二)三权分立原则缺乏制度保障
在民国初期,主要的分权体制是三权分立。根据其中的规定,司法权、行政权、立法权等彼此之间是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关系。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多行政权凌驾于司法权之上的行为。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三权分立原则也受到了极大的威胁与挑战。
(三)法律与实际生活相悖
民国初期很多法律都是直接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中西方历来的文化差异,使得这些法律难以贴近我国的日常生活,其中很多的内容更是与实际生活相悖。因此,这些法律在实际的执行中,遇到了很多的麻烦和问题。例如,西方法律对于案件审判程序的正义性十分注重,但是在中国的传统法律中,并不存在程序正义的概念。因此,给民国初期的司法改革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四)新旧法律共存
民国初期,由于新法律系统尚不完善,旧法律又未能完全废除,在多方面存在着新旧法律并行的现象,形成了新旧法律体系彼此作用的的格局。受到西学的影响,清末法律已经做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很多内容在民国初期均得到了沿用,同时为适应新社会关系变动的需要,又需要创制新的法律条文,通过以新换旧的形式构建新的法律体系,以刑事法律为例,除部分与国民政体相抵触的条文被废除外,大部分得到保留并继续施行。
(五)军阀干预
在北洋军阀时期,司法受到军阀的干涉,很多临时性法律条文被颁布和施行,在政治混乱的情况下,临时性法律条文的颁布和废除频率较高,军阀干预司法最突出的表现是法院的设置,北京政府除了颁布《陆军审判条例》等法律外,还设有专门的军事法院,其实质上反映了军阀势力对司法权的干预,在姚荣泽案件和宋汉章案件中均有体现,其中姚荣泽案从以开审便受到了军阀势力的阻挠,在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后终被定为死刑,但是后又有袁世凯颁布特赦令,姚荣泽最终仍避免了死刑,这一阶段司法的尊严受到严重的践踏,其独立性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从中也能看出,在向法治社会转变过程中势必会经历重重困难。
二、民国初期司法改革制度设计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民国初期司法改革历经波折,道路虽艰辛,但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其中南京临时政府对司法改革做出的最大的贡献就是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司法设计上,首先是承认司法的独立性,即实行司法独立制度,一宪法的形式确立了三权分立制度,将参议员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使得司法独立制度在形式上得以确立,对后来司法改革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再有就是全面借鉴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司法制度,对尊重人员、司法人道主义、律师制度、陪审制度、法官选任制度均做出了明确了的解释和设定,一同构成了现代司法体系。
(二)北洋政府时期
北洋政府时期政权更迭频繁,法律也多由变更,这一时期共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有三部,第一部是《天坛宪草》,在司法制度设计上,明确规定了法院的司法审判权,最高法院院长的任命需由参议员决定,做出这一设计的目的在于限制总统的权力,但是并未得到施行便被废除;第二部是《中华民国约法》,一法律形式确立了总统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是为袁世凯独裁专制服务的一部法律,总统权力凌驾于宪法之上,严重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第三部是《中华民国宪法》,该部法律保持了立法权的独立性,并设立了司法党禁制度,保障了法官的中立性,从内容上来看是一大进步,但却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三、结论
民国初期的司法改革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期间阻碍重重,甚至某些改革的推行还使整个社会进程出现了倒退,这是因为无论是专制统治还是司法统治,都是统治者统治社会的工具,虽引进了西方先进的司法制度,如三权分立、检察制度等,却也是流于形式,难以起到真正的作用。但是这一改革的历史却为现今的司法改革提供了警示和借鉴,以建立一个更加和谐和法治的国家。
[参考文献]
[1]丁勤亮.建国初期的司法改革运动研究[D].安徽大学,2013.
关键词:民国初期;司法改革;障碍;设计
中图分类号:D929;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244-01
作者简介:杜芃诺(1989-),女,河南人,海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鸦片战争,使中国沦为了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中华民族自此陷入水深火热之中。为了拯救千疮百孔的中国,爱国的仁人志士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改革主张。随后辛亥革命使中过开始走上了资产阶级民主的道路,司法改革运动也在此时如火如荼的展开。法制建设的推行、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实行新的更符合人道主义的司法原则等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开始施行,极大的推动了我国的法制化建设进程。直至今日,这一系列运动还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经验和借鉴。
一、民国初期司法改革存在的障碍
(一)兼理司法制度背离司法独立原则
在整个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始终得到了贯穿和体现。从本质上来说,这种制度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但是,在民国初期的县级政权司法改革中,由于是对于司法独立制度的推行来说,却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在实际应用中,兼理司法制度的应用,与司法独立原则是相背离的,费孝通先生对此的看法是,在没有得到良好的法治秩序同时,也破坏了基本的礼制秩序。
(二)三权分立原则缺乏制度保障
在民国初期,主要的分权体制是三权分立。根据其中的规定,司法权、行政权、立法权等彼此之间是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关系。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多行政权凌驾于司法权之上的行为。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三权分立原则也受到了极大的威胁与挑战。
(三)法律与实际生活相悖
民国初期很多法律都是直接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中西方历来的文化差异,使得这些法律难以贴近我国的日常生活,其中很多的内容更是与实际生活相悖。因此,这些法律在实际的执行中,遇到了很多的麻烦和问题。例如,西方法律对于案件审判程序的正义性十分注重,但是在中国的传统法律中,并不存在程序正义的概念。因此,给民国初期的司法改革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四)新旧法律共存
民国初期,由于新法律系统尚不完善,旧法律又未能完全废除,在多方面存在着新旧法律并行的现象,形成了新旧法律体系彼此作用的的格局。受到西学的影响,清末法律已经做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很多内容在民国初期均得到了沿用,同时为适应新社会关系变动的需要,又需要创制新的法律条文,通过以新换旧的形式构建新的法律体系,以刑事法律为例,除部分与国民政体相抵触的条文被废除外,大部分得到保留并继续施行。
(五)军阀干预
在北洋军阀时期,司法受到军阀的干涉,很多临时性法律条文被颁布和施行,在政治混乱的情况下,临时性法律条文的颁布和废除频率较高,军阀干预司法最突出的表现是法院的设置,北京政府除了颁布《陆军审判条例》等法律外,还设有专门的军事法院,其实质上反映了军阀势力对司法权的干预,在姚荣泽案件和宋汉章案件中均有体现,其中姚荣泽案从以开审便受到了军阀势力的阻挠,在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后终被定为死刑,但是后又有袁世凯颁布特赦令,姚荣泽最终仍避免了死刑,这一阶段司法的尊严受到严重的践踏,其独立性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从中也能看出,在向法治社会转变过程中势必会经历重重困难。
二、民国初期司法改革制度设计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民国初期司法改革历经波折,道路虽艰辛,但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其中南京临时政府对司法改革做出的最大的贡献就是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司法设计上,首先是承认司法的独立性,即实行司法独立制度,一宪法的形式确立了三权分立制度,将参议员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使得司法独立制度在形式上得以确立,对后来司法改革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再有就是全面借鉴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司法制度,对尊重人员、司法人道主义、律师制度、陪审制度、法官选任制度均做出了明确了的解释和设定,一同构成了现代司法体系。
(二)北洋政府时期
北洋政府时期政权更迭频繁,法律也多由变更,这一时期共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有三部,第一部是《天坛宪草》,在司法制度设计上,明确规定了法院的司法审判权,最高法院院长的任命需由参议员决定,做出这一设计的目的在于限制总统的权力,但是并未得到施行便被废除;第二部是《中华民国约法》,一法律形式确立了总统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是为袁世凯独裁专制服务的一部法律,总统权力凌驾于宪法之上,严重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第三部是《中华民国宪法》,该部法律保持了立法权的独立性,并设立了司法党禁制度,保障了法官的中立性,从内容上来看是一大进步,但却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三、结论
民国初期的司法改革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期间阻碍重重,甚至某些改革的推行还使整个社会进程出现了倒退,这是因为无论是专制统治还是司法统治,都是统治者统治社会的工具,虽引进了西方先进的司法制度,如三权分立、检察制度等,却也是流于形式,难以起到真正的作用。但是这一改革的历史却为现今的司法改革提供了警示和借鉴,以建立一个更加和谐和法治的国家。
[参考文献]
[1]丁勤亮.建国初期的司法改革运动研究[D].安徽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