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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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广西是一个多少数民族聚居区。同时,广西又与东盟各国毗邻,文化交往密切,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保护受到影响比较大。广西应当更好地利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完善和解决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少数民族 传统文化 知识产权保护 对策分析
  基金项目: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2012年科研项目,项目编号:2012yjzd001。
  作者简介:兰晓峰,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讲师、国家职业指导师,研究方向:法学、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85-02
  尽管近些年来,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国家以及自治区政府更加重视非遗保护工作,财政上增加了投入,政策上给予支持,知识产权实施的环境以及取得的成就变化很大。而且,广西作为中国东盟的“桥头堡”,理应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一体化的进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因此,深入研究具有特色的广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的产权保护,对于保进广西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广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以来,广西保护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2014年3月28日,广西首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江南水街传承展示中心在南宁挂牌成立。4月,广西首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东兴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正式对外开馆。广西创建国家民族传统体育保护传承示范区实施项目也正在如火如荼地建设当中。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紧紧围绕《广西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十大重点工程实施办法》要求,不断加大对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支持力度。2011—2013年,自治区财政累计筹措资金10.0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47亿元,自治区财政安排3.57亿元),年均增幅6.8%,支持了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快速发展①。不论是从文物的保护,还是从资金的投入都采取了有力的措施。
  然而,由于地理、历史原因,广西仍是个欠发达地区,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在统一、具体的全国性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的办法与实施细则仍未出台的大背景下,广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总体乏力,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保护困难、“重申请,轻保护”、“重局部,轻整体”、“重对新颖知识产权保护,轻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导致一些优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遭到不适当的开发,人为造成许多独特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流失。
  二、广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障碍
  (一)现行法律制度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消极影响
  首先,因主体难以确认,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缺乏知识产权法保护。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社会生产生活中共同形成了传统知识,传统知识为整个民族甚至多个民族群体拥有,其知识产权主体难以区分。其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为其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历经数百上千年的发展,无法探究确定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生的具体时期。第三,流传方式不稳定。许多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流传和保存是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下来的,这种古老而传统的传递方式会随着传承人的逝去或减少而使传统知识流失或消亡。国家曾经帮助壮族、苗族等少数民族创建了属于自己的民族文字,但由于使用历史不长,范围不广,以及普通话的普及,因此,新建的少数民族文字并没有得到普遍的使用,这也给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产权保护带来了困难。
  (二)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的缺乏保护的人文环境
  主要表现在,少数民族对传统知识的保护法制意识淡薄,即使个人或国家的知识产权遭受侵犯后也后知后觉甚至不知不觉中。尤其是对于本就受教育水平低,所属地理位置偏僻、法制观念更为淡薄的少数民族而言,对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是不清楚或者闻所未闻。此外,有学者认为,少数民族知识产权应为“公权”而非“私权”,而且也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忽视知识产权法立法宗旨是保护发展权,也让其得不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国际关于传统知识保护立法的不完善也是导致对传统知识的产权保护滞后的原因 。虽然,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确定了遗传资源主权、获取和利用遗传资源的事先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等几个重要原则和制度,但,没有确立解决具体争端的程序规则,缺乏利益分享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对于传统知识尤其是少数民族的传统知识利益的保护很不充分。再从国内看,法律、政策运行机制不完善,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机制受人治理念的支配和影响,在民族自治地方,将自治权更多的理解为优惠政策,而很少关注和认真理解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本质和精神;在自治内容上,更多的把民族自治权当作民族事务的管理权;在权力的分配上,更偏重于党的领导机关和政府,忽视民间的自治组织③,等等,也导致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滞后。
  (三)广西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不健全,综合服务能力滞后
  虽然,近些年来,广西为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了许多卓越贡献,但在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保护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中介组织发展仍待加强,综合服务能力仍需提高。现有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多数是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或是事业单位改制而来,运作方式还未能根本上改变原来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的思路,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缺乏创新,运作机制有待改善,激励机制不健全,缺乏向少数民族或少数民族地区提供指导和服务的动力。
  三、加强对广西少数传统文体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规政策保护体系,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
  由于现有知识产权确立了主体的确定性和保护期限性,要想对传统文化知识产权提供较好的保护,促进传统文化知识的维系和可持续利用,必须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因此,在国家层面,要扩大知识产权的主体范围,承认传统知识的私权性。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给予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短文特别的保护期限,防止保护期限过早完结而导致传统知识过早进入公有领域,被公众无偿利用。最好的办法是,国家参照著作权法,制定“民间文艺保护条例”;参照专利法,制定“传统知识和传统设计保护条例”;参照商标法等商业标志法,制定“传统名号保护条例”;整合《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有关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制定“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或者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思路制定“生物资源综合性保护法”④。就广西而言,要发挥自治区的优势,利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建立相应的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的自治条例和实施细则,例如,可以尝试建立《广西民族文化桂冠保护条例》、《广西民族传统习俗保护条例》等,完善包括商业秘密保护、地理标志(原产地)、民间艺术、反垄断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运用知识产权技巧和吸收、整合知识产权的能力⑤。以自下而上的立法模式,由某一村镇、某一县为试点进行立法,逐渐在其他地区推广,不断总结经验,待地方立法成熟后,再上升为国家立法,以弥补国家层面立法的不足。   (二)完善法律、政策运行机制,以靠法制运行机制保障少数民族发展权
  保护少数民族赖以生存的传统文化知识,就是保障少数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措施和内容。我国已经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依靠法治机制来实施和保障我国法律法规的运行已经是必然选择。因此,各级政府要主动将少数民族发展权保障纳入法治的轨道,要进行制度创新,完善法治运行机制。一方面,自治地方要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冲破高度垄断集权体制,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变,实现运行机制自下而上的改变。另一方面中央要通过有效的监督和审查制度,排除自治地方恶意的制度障碍。中央的作用是要过自己的作为有效地消除自治地方国家机关影响民族发展权的制度障碍,监督自治地方或适当干预自治地方滥用职权的行为⑥。
  (三)加强国际区域间的交流和协调,参与推动建立传统知识国际保护机制
  中国与东盟各国乃至与世界各国贸易往来不断加深,需要中国政府、广西自治区主动与各国、东盟各地区之间协商解决。同时,还要想方设法让发达国家基于共同开发、共同受益甚至让利的态度做出一定让步。广西作为中国-东盟的桥头堡,要积极参与传统知识的相关国际交流和合作,努力寻求共识,推动建立传统知识的区域性保护机制,既为保护广西少数民族的传统知识的利益努力,也为国家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
  (四)强化宣传教育与保护意识,加强传承人队伍建设
  广西要利用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积极向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知识产权法以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增强少数民族保护和利用其传统知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利用各种有效渠道,提高少数民族青少年对本民族文化传统的热爱,加强对少数民族青少年传统知识的产权保护教育;设立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的专项资金,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开发和利用,为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继承和发扬提供物质保证;采取课堂教授、传承人授徒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传承人的教育培训,扩大传承范围;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开设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保护专业,选拔优秀的少数民族年轻的传统知识传承人到高校深造。
  注释:
  ①http://www.gxmw.gov.cn/index.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网站.
  ②严永和.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07-1 14.
  ③⑥曾宪义.论民族区域自治法与民族发展权保障.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
  ④严永和.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之制度构建.文化遗产.2013(4).
  ⑤黄志标,周琳.广西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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