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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因定义公共利益经常性地存在或者抽象而缺乏可操作性或者具体而丧失伦理性的困境,我们将采用描述性的界定模式,确定公共利益的基本特质为主体的广泛性、程序的正当性和目的的公用性。作为规范性概念的公共利益不仅是公共行政的目标、任务、价值取向与基本宗旨,而且是公共行政的行动准则、道德边界、伦理规范与衡量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