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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所谓“雅贿”实际上依旧是权钱交易,依旧是贪污腐败。可是与普通的腐败行为相比,由于其行为隐蔽,价值不定,为我国的反腐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要治理“雅贿”,就必须各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反腐协同治理体系。
【关键词】 雅贿 治理对策 反腐败
一、问题的提出:“风雅”外表下的腐败忧虑
我国千年以来文化源远流长,而“风雅”二字也成为了漫漫历史长河中文人墨客的志趣所在。这绝不是一两个人的天启,而是由我国特有的文化、社会以及文人群体所共同“选择”的。其中受影响最大的,就是作为官僚群体的“仕”族。然而,对于腐败的忧虑在古今中国也从未消弭。由于官员大多为文人出身,故其志趣与文人群体基本吻合,这就导致了有心之人投其所好,以“雅”物而行污秽之行。所谓“雅贿”,古已有之,其本质当然依旧是贿赂,但就因为其以文墨为掩饰,导致在相关腐败的惩治之中遇到了比常规贿赂手段更加多的识别“壁垒”,且即使识别其真正性质,也由于计量具体受贿数额困难而难以定罪量刑。
二、“雅贿”的识别与挑战
所谓“雅贿”,不仅仅是在行贿手段、行贿物品上有别于传统传统腐败犯罪,也由于所谓“雅”物的文艺品价值难以区分,也衍生出许多不堪入目的腐败新“形式”。近年“雅贿”中还演变出了大致如下几种新型贿赂进路,使得其表现形式更加复杂,也更加难以被识别。
(一)挂名著书
文学创作一直是古今中外文人生计的来源之一,写出一部好的作品,不仅可以获得高额稿酬版税,也可以成名成家,可谓是名利双收之举。而到了当代,著作的发表和出版也成为了衡量个别领域学术造诣高低的指标之一,成为了职称晋升的标准。不仅关系到名、利,还关系到了“权”。由于文学著作的创作一般处于相对私密的环境中,而其创作方式与创作构成的开放性又很大,故一般往往难以区分其真实作者与署名作者是否为同一人。故衍生出了所谓“挂名著书”这一新型腐败模式。
(二)高价“墨迹”
正如前文所述,文学作品的创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与私密性,故对于其真实作者难以考证。但针对本人所写的文墨,也有难以用制度规制之处。尤其是官员自身之作品,由于其市场价值难以估量,故往往导致官员寥寥数字,而获得高价“润笔”。都说艺术是无价的,可在这些贪官们眼里,他们的所谓“艺术品”还真是有价的,且这价码还不低。由于制度上、立法上无法规制这类“艺术品”的真实售价,故即使发现,也很难识别出其中是否有贿赂行为,且缺少一个“市场标准”来进行比对,导致取证难度陡然上升,定罪量刑也无法做到精确。
(三)“赝品”真价与“真品”虚价
有许多艺术品店,其售卖的东西真假难辨,真货低价,而赝品高价在艺术品收藏领域见怪不怪,这考验的是购买者的鉴赏能力和识别水平,毕竟“艺术无价”。然而却有有心人将其作为贪污贿赂的途径,如由受贿者将自己手中的赝品放置于专门商户代售,再由专门的行贿者以高价买回,在各个环节的表现中与正常的收藏品购买并无区别,但实际已经完成了权钱交易。这里以艺术收藏品的“射幸”特性为依托,名为买卖收藏品,实为利益输送。
有所谓的赝品真价,当然也有所谓的真品虚价,这种贪污贿赂是行贿者将真品收藏品当作赝品,低价卖予受贿者。其原理与前一种情况大致相同,唯一有区别在于前者一般为官员的“索贿”手段,而后者则大多为行贿者的主动手段。
除了以上四种形式,在现实实践中,所谓“雅贿”的手段与表现形式层出不穷,不可枚举。由于其表现形式多样,手段复杂,使得其在识别中也遇到了相当大的障碍。主要是无法区分官员的正常购买出售作品与收受贿赂之间的边界,即使发现有利益输送,也无法准确识别其额度,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当然,这并非“雅贿”所独有的,在党中央与全国人民同心协力,高压反腐的大环境下,少数腐败分子必然会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监督,铤而走险。当然,对于立法、司法等部门,更要戮力同心,相互协作,建立一种针对腐败的协同长效治理机制。
三、长效治理机制讨论
不同形式的腐败层出不穷,但究其本源,无外乎权、钱二字。无论手段如何改变,表现形式如何多样,最终都将归结于利益输送与权钱交易之中。然而准确识别腐败的形式以及手段已经成为了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務。由于形式多样化,涉及领域广、层次多,导致了单靠一个部门,一部法律是无法规制这一系列不断变化的贪污受贿手段的。如上文所述,要从实质层面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一种多部门,多领域,多行业联动的协同长效腐败治理机制。
当前我国《监察法》已经问世,在反腐败的领域起到了统帅的作用,但还是没有缕清具体细节。针对“雅贿”一类贪污贿赂犯罪,还是需要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四个维度进行不断加强规制。首先,是在立法层面,需要明确受贿者对于买卖收藏品受贿等行为的出罪与入罪,利用司法解释等手段对于其中的关键问题加以阐释。其次,在司法层面人民法院应该公正审判,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具体案件,保持公平公正。再者,在执法层面要做到严格执法,在对具体物品进行收缴时不被其表象所迷惑,准确收集罪证,防止国家财产的损失。最后,在守法层面,大众媒体应加强对于反腐倡廉的宣传工作,将社会风气引领向风清气正,在社会中提倡人人守法的风气,引导我国社会走向清廉与法治。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做到组织上的协同,要让办案机构、法院和专业的鉴定机构合作,精准识别收藏品价值,更大程度上精准确认“雅贿”中收受贿赂的具体数额。
【参考文献】
[1] 蔡相龙.古代的雅贿[J].党政视野,2017(01):80.
[2] 田叶. 认识雅贿的负功能有助于防腐[N]. 检察日报,2016-12-27(008).
[3] 刘伟丽.“雅贿”数额认定的标准及惩防对策分析[J].河北法学,2016,34(09):69-77.
作者简介:倪亦孙(1994—),男,汉族,浙江湖州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单位湖南工商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关键词】 雅贿 治理对策 反腐败
一、问题的提出:“风雅”外表下的腐败忧虑
我国千年以来文化源远流长,而“风雅”二字也成为了漫漫历史长河中文人墨客的志趣所在。这绝不是一两个人的天启,而是由我国特有的文化、社会以及文人群体所共同“选择”的。其中受影响最大的,就是作为官僚群体的“仕”族。然而,对于腐败的忧虑在古今中国也从未消弭。由于官员大多为文人出身,故其志趣与文人群体基本吻合,这就导致了有心之人投其所好,以“雅”物而行污秽之行。所谓“雅贿”,古已有之,其本质当然依旧是贿赂,但就因为其以文墨为掩饰,导致在相关腐败的惩治之中遇到了比常规贿赂手段更加多的识别“壁垒”,且即使识别其真正性质,也由于计量具体受贿数额困难而难以定罪量刑。
二、“雅贿”的识别与挑战
所谓“雅贿”,不仅仅是在行贿手段、行贿物品上有别于传统传统腐败犯罪,也由于所谓“雅”物的文艺品价值难以区分,也衍生出许多不堪入目的腐败新“形式”。近年“雅贿”中还演变出了大致如下几种新型贿赂进路,使得其表现形式更加复杂,也更加难以被识别。
(一)挂名著书
文学创作一直是古今中外文人生计的来源之一,写出一部好的作品,不仅可以获得高额稿酬版税,也可以成名成家,可谓是名利双收之举。而到了当代,著作的发表和出版也成为了衡量个别领域学术造诣高低的指标之一,成为了职称晋升的标准。不仅关系到名、利,还关系到了“权”。由于文学著作的创作一般处于相对私密的环境中,而其创作方式与创作构成的开放性又很大,故一般往往难以区分其真实作者与署名作者是否为同一人。故衍生出了所谓“挂名著书”这一新型腐败模式。
(二)高价“墨迹”
正如前文所述,文学作品的创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与私密性,故对于其真实作者难以考证。但针对本人所写的文墨,也有难以用制度规制之处。尤其是官员自身之作品,由于其市场价值难以估量,故往往导致官员寥寥数字,而获得高价“润笔”。都说艺术是无价的,可在这些贪官们眼里,他们的所谓“艺术品”还真是有价的,且这价码还不低。由于制度上、立法上无法规制这类“艺术品”的真实售价,故即使发现,也很难识别出其中是否有贿赂行为,且缺少一个“市场标准”来进行比对,导致取证难度陡然上升,定罪量刑也无法做到精确。
(三)“赝品”真价与“真品”虚价
有许多艺术品店,其售卖的东西真假难辨,真货低价,而赝品高价在艺术品收藏领域见怪不怪,这考验的是购买者的鉴赏能力和识别水平,毕竟“艺术无价”。然而却有有心人将其作为贪污贿赂的途径,如由受贿者将自己手中的赝品放置于专门商户代售,再由专门的行贿者以高价买回,在各个环节的表现中与正常的收藏品购买并无区别,但实际已经完成了权钱交易。这里以艺术收藏品的“射幸”特性为依托,名为买卖收藏品,实为利益输送。
有所谓的赝品真价,当然也有所谓的真品虚价,这种贪污贿赂是行贿者将真品收藏品当作赝品,低价卖予受贿者。其原理与前一种情况大致相同,唯一有区别在于前者一般为官员的“索贿”手段,而后者则大多为行贿者的主动手段。
除了以上四种形式,在现实实践中,所谓“雅贿”的手段与表现形式层出不穷,不可枚举。由于其表现形式多样,手段复杂,使得其在识别中也遇到了相当大的障碍。主要是无法区分官员的正常购买出售作品与收受贿赂之间的边界,即使发现有利益输送,也无法准确识别其额度,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当然,这并非“雅贿”所独有的,在党中央与全国人民同心协力,高压反腐的大环境下,少数腐败分子必然会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监督,铤而走险。当然,对于立法、司法等部门,更要戮力同心,相互协作,建立一种针对腐败的协同长效治理机制。
三、长效治理机制讨论
不同形式的腐败层出不穷,但究其本源,无外乎权、钱二字。无论手段如何改变,表现形式如何多样,最终都将归结于利益输送与权钱交易之中。然而准确识别腐败的形式以及手段已经成为了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務。由于形式多样化,涉及领域广、层次多,导致了单靠一个部门,一部法律是无法规制这一系列不断变化的贪污受贿手段的。如上文所述,要从实质层面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一种多部门,多领域,多行业联动的协同长效腐败治理机制。
当前我国《监察法》已经问世,在反腐败的领域起到了统帅的作用,但还是没有缕清具体细节。针对“雅贿”一类贪污贿赂犯罪,还是需要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四个维度进行不断加强规制。首先,是在立法层面,需要明确受贿者对于买卖收藏品受贿等行为的出罪与入罪,利用司法解释等手段对于其中的关键问题加以阐释。其次,在司法层面人民法院应该公正审判,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具体案件,保持公平公正。再者,在执法层面要做到严格执法,在对具体物品进行收缴时不被其表象所迷惑,准确收集罪证,防止国家财产的损失。最后,在守法层面,大众媒体应加强对于反腐倡廉的宣传工作,将社会风气引领向风清气正,在社会中提倡人人守法的风气,引导我国社会走向清廉与法治。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做到组织上的协同,要让办案机构、法院和专业的鉴定机构合作,精准识别收藏品价值,更大程度上精准确认“雅贿”中收受贿赂的具体数额。
【参考文献】
[1] 蔡相龙.古代的雅贿[J].党政视野,2017(01):80.
[2] 田叶. 认识雅贿的负功能有助于防腐[N]. 检察日报,2016-12-27(008).
[3] 刘伟丽.“雅贿”数额认定的标准及惩防对策分析[J].河北法学,2016,34(09):69-77.
作者简介:倪亦孙(1994—),男,汉族,浙江湖州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单位湖南工商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