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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基本路径和突破口不是输配分开,也不是调度与电网分离,而是应该坚持输配电网、调度一体化的模式,放开两头、监管中间。”
2014年4月16日,在国网英大传媒和华北电力大学共同举办的第四期“能源大讲堂”上,作为主讲人的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与电力经济研究咨询中心主任曾鸣教授如是说。
曾鸣认为,电网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坚持输配电网、调度一体化管理,是我国电网多年来实现安全运行和快速发展的体制基础,也是国家确保能源安全、国防安全、统筹能源资源调配,高效率组织抢险救灾的重要体制保障。
为何要坚持输配电一体化管理?
曾鸣指出,输配电一体化管理是电网科学高效发展的体制保障。输电和配电具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特性,是典型的自然垄断业务。电网由一个企业提供输电和配电业务,不仅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同时也能够减少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降低整个社会的成本,并满足电能消费的合理需求。随着电网智能化的发展,输配电网功能进一步融合,不应再用“输配电网”的概念人为地将“电网”整体性割裂。输配分开本质上并不能打破垄断,分开后将带来较大的效率损失和安全隐患,并且不利于新能源的分布式接入与规模化发展。
曾鸣表示,基于国际经验,大部分国家都保持电网一体化管理。欧盟40%的国家的电网由一个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美国2/3的电网仍为垂直一体化公司所有;3/4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保持电网一体化管理;俄罗斯2008年改革实施输配分开,2012年重新合并。
为何要坚持电网调度一体化管理?
曾鸣认为,电网和调度一体化是电力系统安全的体制保障。调度是电网运行控制的中枢。电力发、输、用瞬时完成的特性和电力系统的复杂性,决定了调度与电网具有内生的、统一的、密不可分的关系,调度与电网一体化是电网安全防线的最根本保证。在应对特大自然灾害时,调度与电网一体化也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这在近年来接连应对严重冰灾、特大震灾的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和验证。
据介绍,从国际实践经验来看,调度与电网分离,责任主体分散,是导致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比如2003年美加“8.14”大停电;2003年意大利大停电;2006年欧洲“11.4”大停电;2012年印度大停电。
怎样实现“放开两头,监管中间”?
针对如何实现我国“放开两头,监管中间”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基本路径,曾鸣认为:
第一,要全面放开发电企业与用户的直接交易。允许全部用户和发电企业根据自身意愿和需求,通过自主协商、集中撮合或统一出清等方式确定成交电量和价格。从而实现发电侧竞价上网、用户侧竞价购电。对于没有意愿参与交易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作为默认供电商,按照政府批复价格从发电企业购电,并按照国家核准的目录电价向用户售电,保障电力普遍服务。随着市场化交易的发展成熟,可逐步减少政府计划分配电量,扩大市场竞争电量空间。
第二,要构建电网适应性平台。依托电网企业天然的业务优势,构建统一的电网适应性平台,通过平台组织用户和发电企业开展交易,并提供相关交易服务,保障直接交易的顺利实施。该平台由电网企业负责组织管理,主要功能包括:电网公平接入、输配电、调度运行、安全校核、交易组织等。通过统一开放的电网适应性平台可以将用户与发电企业进行交易实际操作中需要解决的交易分解、安全校核、调度执行、偏差电量处理、辅助服务、输电阻塞和公平竞争等问题统筹考虑,这样可以提高交易执行率,减少协调成本,有利于市场交易的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要建立合理的输配电价机制。按保持现行输配电价空间不变原则核定所开展交易的输配电价,即试点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比国家核定的电价降多少,试点用户的销售电价同步等额降低多少,参与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用户可按国家核定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为议价基础,协商交易价格进行交易,从而维系了交叉补贴保障民生格局,维护了社会经济结构稳定。未来随着用户选择权放开,可按照成本加收益方式逐步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机制。
第四,要分阶段逐步推进改革。在当前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的基础上,先选择在1-2个省份开展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摸索经验,逐步建立完善相关机制,以及操作实施办法等配套政策,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全面放开发电企业和用户选择权,构建能够同时实现发电侧和售电侧竞争、充分发挥电网一体化管理优势的全国电力市场体系。
电力交易机构为何要设置在电网内部?
曾鸣指出,交易机构独立于电网可能产生不少问题:一是增加管理环节,提高市场整体运营管理成本;二是与电网企业、调度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高、难度大、不及时,这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三是影响能源资源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和节能减排效果;四是容易造成电厂、电网、用户三方电量电费结算风险,不利于改革的平稳推进。
曾鸣认为,交易机构作为统一电网适应性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若保持设在电网企业内部,会产生如下优点:
一是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和保障系统运行安全,避免增加用户负担。在当前以物理交易为主的市场中,交易、调度、电网密切配合,及时掌握电力系统运行情况,保证交易的完成。交易电网一体化,才能使电力工业的安全性和经济性达成高效的统一。电网企业不额外收取交易服务费用,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二是有助于发电企业及时回收电费,维护交易各方利益。电网企业及时获知用户用电变更情况,确保交易准确执行,可避免产生结算纠纷。电网企业与用户间有着明确的电费结算、收取的流程及约定,这有利于电费及时回收。直接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以统一收取,有效保障各方利益。确保电费及时回收,避免呆坏账产生,有助于发电和电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是交易机构设在电网企业内部符合我国市场发展阶段。国外独立电力交易机构是在电力私有化之后以及市场发展到较为成熟阶段才逐渐设立的,其重要功能之一是为开展电力金融及衍生品交易提供一个中立的平台;而且国外电力发展缓慢,有很好的物理网架支撑电能交易的开展。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具有转轨经济的特点,电力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力供需仍然处于紧平衡状态。因此,现阶段我国采取将交易机构设置在电网企业内部的方式,符合我国电力市场发展进程。
“放开两头,监管中间”的预期效果如何?
曾鸣指出,按照“放开两头,监管中间”的总体模式深化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电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最大程度地降低改革成本和风险。引入市场化的交易方式和价格机制,全面开放发电企业和用户的自主定价权,体现了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自由行使选择权的意愿。对于没有意愿参与交易的用户,电网企业作为默认供应商,保障电力普遍服务。按照保持现行输配电价空间不变原则核定所开展交易的输配电价,能够较好地适应我国现行的价格体系和政府定价机制,有助于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平稳起步和顺利推进。(本文根据曾鸣教授在能源大讲堂中的发言录音编辑整理而成。曾鸣系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与电力经济研究咨询中心主任)
2014年4月16日,在国网英大传媒和华北电力大学共同举办的第四期“能源大讲堂”上,作为主讲人的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与电力经济研究咨询中心主任曾鸣教授如是说。
曾鸣认为,电网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坚持输配电网、调度一体化管理,是我国电网多年来实现安全运行和快速发展的体制基础,也是国家确保能源安全、国防安全、统筹能源资源调配,高效率组织抢险救灾的重要体制保障。
为何要坚持输配电一体化管理?
曾鸣指出,输配电一体化管理是电网科学高效发展的体制保障。输电和配电具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特性,是典型的自然垄断业务。电网由一个企业提供输电和配电业务,不仅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同时也能够减少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降低整个社会的成本,并满足电能消费的合理需求。随着电网智能化的发展,输配电网功能进一步融合,不应再用“输配电网”的概念人为地将“电网”整体性割裂。输配分开本质上并不能打破垄断,分开后将带来较大的效率损失和安全隐患,并且不利于新能源的分布式接入与规模化发展。
曾鸣表示,基于国际经验,大部分国家都保持电网一体化管理。欧盟40%的国家的电网由一个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美国2/3的电网仍为垂直一体化公司所有;3/4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保持电网一体化管理;俄罗斯2008年改革实施输配分开,2012年重新合并。
为何要坚持电网调度一体化管理?
曾鸣认为,电网和调度一体化是电力系统安全的体制保障。调度是电网运行控制的中枢。电力发、输、用瞬时完成的特性和电力系统的复杂性,决定了调度与电网具有内生的、统一的、密不可分的关系,调度与电网一体化是电网安全防线的最根本保证。在应对特大自然灾害时,调度与电网一体化也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这在近年来接连应对严重冰灾、特大震灾的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和验证。
据介绍,从国际实践经验来看,调度与电网分离,责任主体分散,是导致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比如2003年美加“8.14”大停电;2003年意大利大停电;2006年欧洲“11.4”大停电;2012年印度大停电。
怎样实现“放开两头,监管中间”?
针对如何实现我国“放开两头,监管中间”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基本路径,曾鸣认为:
第一,要全面放开发电企业与用户的直接交易。允许全部用户和发电企业根据自身意愿和需求,通过自主协商、集中撮合或统一出清等方式确定成交电量和价格。从而实现发电侧竞价上网、用户侧竞价购电。对于没有意愿参与交易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作为默认供电商,按照政府批复价格从发电企业购电,并按照国家核准的目录电价向用户售电,保障电力普遍服务。随着市场化交易的发展成熟,可逐步减少政府计划分配电量,扩大市场竞争电量空间。
第二,要构建电网适应性平台。依托电网企业天然的业务优势,构建统一的电网适应性平台,通过平台组织用户和发电企业开展交易,并提供相关交易服务,保障直接交易的顺利实施。该平台由电网企业负责组织管理,主要功能包括:电网公平接入、输配电、调度运行、安全校核、交易组织等。通过统一开放的电网适应性平台可以将用户与发电企业进行交易实际操作中需要解决的交易分解、安全校核、调度执行、偏差电量处理、辅助服务、输电阻塞和公平竞争等问题统筹考虑,这样可以提高交易执行率,减少协调成本,有利于市场交易的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要建立合理的输配电价机制。按保持现行输配电价空间不变原则核定所开展交易的输配电价,即试点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比国家核定的电价降多少,试点用户的销售电价同步等额降低多少,参与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用户可按国家核定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为议价基础,协商交易价格进行交易,从而维系了交叉补贴保障民生格局,维护了社会经济结构稳定。未来随着用户选择权放开,可按照成本加收益方式逐步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机制。
第四,要分阶段逐步推进改革。在当前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的基础上,先选择在1-2个省份开展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摸索经验,逐步建立完善相关机制,以及操作实施办法等配套政策,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全面放开发电企业和用户选择权,构建能够同时实现发电侧和售电侧竞争、充分发挥电网一体化管理优势的全国电力市场体系。
电力交易机构为何要设置在电网内部?
曾鸣指出,交易机构独立于电网可能产生不少问题:一是增加管理环节,提高市场整体运营管理成本;二是与电网企业、调度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高、难度大、不及时,这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三是影响能源资源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和节能减排效果;四是容易造成电厂、电网、用户三方电量电费结算风险,不利于改革的平稳推进。
曾鸣认为,交易机构作为统一电网适应性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若保持设在电网企业内部,会产生如下优点:
一是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和保障系统运行安全,避免增加用户负担。在当前以物理交易为主的市场中,交易、调度、电网密切配合,及时掌握电力系统运行情况,保证交易的完成。交易电网一体化,才能使电力工业的安全性和经济性达成高效的统一。电网企业不额外收取交易服务费用,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二是有助于发电企业及时回收电费,维护交易各方利益。电网企业及时获知用户用电变更情况,确保交易准确执行,可避免产生结算纠纷。电网企业与用户间有着明确的电费结算、收取的流程及约定,这有利于电费及时回收。直接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以统一收取,有效保障各方利益。确保电费及时回收,避免呆坏账产生,有助于发电和电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是交易机构设在电网企业内部符合我国市场发展阶段。国外独立电力交易机构是在电力私有化之后以及市场发展到较为成熟阶段才逐渐设立的,其重要功能之一是为开展电力金融及衍生品交易提供一个中立的平台;而且国外电力发展缓慢,有很好的物理网架支撑电能交易的开展。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具有转轨经济的特点,电力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力供需仍然处于紧平衡状态。因此,现阶段我国采取将交易机构设置在电网企业内部的方式,符合我国电力市场发展进程。
“放开两头,监管中间”的预期效果如何?
曾鸣指出,按照“放开两头,监管中间”的总体模式深化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电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最大程度地降低改革成本和风险。引入市场化的交易方式和价格机制,全面开放发电企业和用户的自主定价权,体现了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自由行使选择权的意愿。对于没有意愿参与交易的用户,电网企业作为默认供应商,保障电力普遍服务。按照保持现行输配电价空间不变原则核定所开展交易的输配电价,能够较好地适应我国现行的价格体系和政府定价机制,有助于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平稳起步和顺利推进。(本文根据曾鸣教授在能源大讲堂中的发言录音编辑整理而成。曾鸣系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与电力经济研究咨询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