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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火灾等事故灾害也呈高发态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虽然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消防政策法规,建立并不断完善消防监管长效机制,连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消防管理方面有许多矛盾和问题难以一时解决,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本文在分析火灾隐患成因的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强化消防监管长效机制进行探索,谈几点个人的认识和建议,旨在拋砖引玉,供同行商榷。
[关键词]火灾成因 消防监管 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X928.7 文献标识码:X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4―0318―01
消防监管长效机制是相互作用、相对稳定,可以使消防监管工作长期良性运行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政策措施的总称,所谓的长效机制,即是指能够在消防监管工作各要素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有效调节消防监管工作内外的各种矛盾,对整个消防事业的发展产生强大的内驱力,确保消防监管目标可以得到较好的实现。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探讨如何加强消防监管长效机制,对保障各项社会建设事业的安全、稳定、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消防安全隐患因素分析
首先,社会单位对消防安全管理不够重视,多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传统模式,由于违法成本低,受本单位自身利益影响对整改火灾隐患的重视度不够,主观意愿不强。尤其是一些刚刚起步发展的私有制企业,由于尚处于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多采用家族式管理模式,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第一目标,往往存在冒险经营的倾向,消防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笔者认为,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管理者对消防安全的认识不够清楚明确,不了解火灾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重大危害,存在侥幸心理,二是消防安全投入与火灾事故损失的对比不明确,缺乏利益驱动,三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整治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难以起到警示的作用,许多单位或是利用人际关系蒙混过关,或是存在即便出事故交点罚款的消极心理,对单位自身的消防工作不重视、不投入、不考核,甚至有的单位有意或无意将火灾危害转嫁转移,在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利益的同时还不承担违法成本。
其次,群众缺乏消防安全意识,维护自身安全利益的觉悟不高,参与消防安全管理的热情不高。我国的公共媒体在舆论导向、宣传教育方面起的作用尚不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发展层次还比较低,对消防安全方面知识的宣传较少,且没能建立起正确的舆论导向,许多群众仍自觉不自觉地认为自己仅仅是被动的接受消防部门救援保护,被动的接受消防宣传,而没能转变思想心态,积极主动的对自己参与的生产生活活动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既不重视自身的消防安全权,也对可能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消防隐患漠不关心。另外,当前国内公共消防安全领域存在信息披露不对称等问题,导致群众在想要行使监督、举报、求偿、请求保护等权利时十分被动,很难得以顺利的实现,而且我国维权机构、机制建设等方面还不完善,群众投诉无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时有发生,极大的挫伤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再次,政府机构在消防安全事务上往往存在行政行为偏差,未能将消防安全作为宏观决策的出发基点。由于在计划经济时代地方政府的财政调控能力十分有限,为社会提供公共消防服务的能力有限,不少地方政府对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抱有不想管就不管的心态。虽然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政府职能得到很大改变,为社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成为政府基本责任之一,然而受计划经济时期的惯性思维影响,而且许多地方政府仅仅关注于更容易出政绩的经济建设,出现了施政价值目标错误的现象,对纳税人公共安全权益的保护不够重视,在引导、维护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时作为不充分,造成了当前我国许多地方消防安全建设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局面。在整改火灾隐患事务中,没有通过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形成合力,有的甚至为了一时利益不顾公共安全,干预消防执法,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更有甚者为了招商引资降低消防安全标准,人为遗留了许多的先天性火灾隐患。
最后,缺少明确的法律定位,未能形成多元化的消防安全监管格局,仅仅依靠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消防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为消防监管的唯一执法主体,然而当前的社会经济背景下,社会消防安全问题快速增长,消防行政执法能力的增长远远满足不了实际工作的需要,导致公安消防机构忙碌于诸多消防安全监管事务中,难以抽出精力对消防安全加强宏观控制,更难以对各个社会单位形成足够的警示力度。虽然近年来对消防安全的专项整治活动各地摸索出联合执法、协同作战的机制和模式,实施效果良好,但由于公安消防部门主要负责具体工作,建设、文化、卫生、房产、旅游等行业和部门仅仅是在政府协调督办下参与,而且由于消防工作责任重大,很多监管部门不愿管、不敢管,主动性往往比较差,多数情况下都没有什么作为。
二、强化消防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
结合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针对当前消防监管存在的误区和不足,应当在遵循长效机制建设科学性、系统性、内驱性和适应性四大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改正和完善。
首先,需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社会单位积极主动投身消防事业的自律机制。消防监管工作,不仅关系到私人防火安全,更事关公共防火安全,对于前者需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提高个人消防安全意识,对于后者还需要做好社会单位业主的思想教育工作,督促其重视消防安全事务,不仅要向社会公众明示具体公共场所的火灾隐患,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还需要发挥公安消防机构的作用,将监督抽查结果借助媒体手段进一步公布,并且要详细、清楚的公布相应处罚结果、处罚原因、火灾隐患可能引发的危害等等内容,加强对社会单位和群众的威慑力,以此来改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状况,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其次,需要进一步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公共消防安全工作,共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权益。在法律层面上,需要将公共消防安全权益正式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等部门、组织的维护内容中,为群众争取公共消防安全权益提供法律支持,逐渐形成一个全社会积极参与的氛围,进而可以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力量,对公共消防安全事务给予监督和维护。
再次,必须发挥政府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依法提高社会单位对火灾事故的经济赔偿力度,建议根据行业类别、安全管理水平、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适当调整缴纳工伤保险费比例,奖励安全生产状况好的社会单位,运用经济杠杆来督促社会单位主动重视消防安全事务,自觉保障消防安全。
最后,需要将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诚信情况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和企业信用监管系统,给予警示、曝光、限制经营等惩治,以提高有关单位在公共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诚信度。
结语:
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的历史发展时期,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内驱力的推动下,国民经济呈现持续高速发展的态势。在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方面,必须从多个层面、多种途径入手,建立并不断完善长效机制,才能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林道平.谈公共场所防火安全防范管理措施[J].中国科技财富.2011(8)
[2]唐斌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推动"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协调持续发展[J].2006
[3]黄永生,李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水上消防[J].2009(5)
作者简介
井玉丽,女,汉族,1983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毕业于廊坊武警学院,武警上尉警衔,多年来一直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关键词]火灾成因 消防监管 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X928.7 文献标识码:X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4―0318―01
消防监管长效机制是相互作用、相对稳定,可以使消防监管工作长期良性运行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政策措施的总称,所谓的长效机制,即是指能够在消防监管工作各要素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有效调节消防监管工作内外的各种矛盾,对整个消防事业的发展产生强大的内驱力,确保消防监管目标可以得到较好的实现。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探讨如何加强消防监管长效机制,对保障各项社会建设事业的安全、稳定、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消防安全隐患因素分析
首先,社会单位对消防安全管理不够重视,多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传统模式,由于违法成本低,受本单位自身利益影响对整改火灾隐患的重视度不够,主观意愿不强。尤其是一些刚刚起步发展的私有制企业,由于尚处于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多采用家族式管理模式,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第一目标,往往存在冒险经营的倾向,消防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笔者认为,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管理者对消防安全的认识不够清楚明确,不了解火灾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重大危害,存在侥幸心理,二是消防安全投入与火灾事故损失的对比不明确,缺乏利益驱动,三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整治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难以起到警示的作用,许多单位或是利用人际关系蒙混过关,或是存在即便出事故交点罚款的消极心理,对单位自身的消防工作不重视、不投入、不考核,甚至有的单位有意或无意将火灾危害转嫁转移,在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利益的同时还不承担违法成本。
其次,群众缺乏消防安全意识,维护自身安全利益的觉悟不高,参与消防安全管理的热情不高。我国的公共媒体在舆论导向、宣传教育方面起的作用尚不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发展层次还比较低,对消防安全方面知识的宣传较少,且没能建立起正确的舆论导向,许多群众仍自觉不自觉地认为自己仅仅是被动的接受消防部门救援保护,被动的接受消防宣传,而没能转变思想心态,积极主动的对自己参与的生产生活活动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既不重视自身的消防安全权,也对可能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消防隐患漠不关心。另外,当前国内公共消防安全领域存在信息披露不对称等问题,导致群众在想要行使监督、举报、求偿、请求保护等权利时十分被动,很难得以顺利的实现,而且我国维权机构、机制建设等方面还不完善,群众投诉无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时有发生,极大的挫伤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再次,政府机构在消防安全事务上往往存在行政行为偏差,未能将消防安全作为宏观决策的出发基点。由于在计划经济时代地方政府的财政调控能力十分有限,为社会提供公共消防服务的能力有限,不少地方政府对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抱有不想管就不管的心态。虽然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政府职能得到很大改变,为社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成为政府基本责任之一,然而受计划经济时期的惯性思维影响,而且许多地方政府仅仅关注于更容易出政绩的经济建设,出现了施政价值目标错误的现象,对纳税人公共安全权益的保护不够重视,在引导、维护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时作为不充分,造成了当前我国许多地方消防安全建设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局面。在整改火灾隐患事务中,没有通过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形成合力,有的甚至为了一时利益不顾公共安全,干预消防执法,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更有甚者为了招商引资降低消防安全标准,人为遗留了许多的先天性火灾隐患。
最后,缺少明确的法律定位,未能形成多元化的消防安全监管格局,仅仅依靠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消防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为消防监管的唯一执法主体,然而当前的社会经济背景下,社会消防安全问题快速增长,消防行政执法能力的增长远远满足不了实际工作的需要,导致公安消防机构忙碌于诸多消防安全监管事务中,难以抽出精力对消防安全加强宏观控制,更难以对各个社会单位形成足够的警示力度。虽然近年来对消防安全的专项整治活动各地摸索出联合执法、协同作战的机制和模式,实施效果良好,但由于公安消防部门主要负责具体工作,建设、文化、卫生、房产、旅游等行业和部门仅仅是在政府协调督办下参与,而且由于消防工作责任重大,很多监管部门不愿管、不敢管,主动性往往比较差,多数情况下都没有什么作为。
二、强化消防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
结合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针对当前消防监管存在的误区和不足,应当在遵循长效机制建设科学性、系统性、内驱性和适应性四大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改正和完善。
首先,需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社会单位积极主动投身消防事业的自律机制。消防监管工作,不仅关系到私人防火安全,更事关公共防火安全,对于前者需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提高个人消防安全意识,对于后者还需要做好社会单位业主的思想教育工作,督促其重视消防安全事务,不仅要向社会公众明示具体公共场所的火灾隐患,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还需要发挥公安消防机构的作用,将监督抽查结果借助媒体手段进一步公布,并且要详细、清楚的公布相应处罚结果、处罚原因、火灾隐患可能引发的危害等等内容,加强对社会单位和群众的威慑力,以此来改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状况,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其次,需要进一步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公共消防安全工作,共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权益。在法律层面上,需要将公共消防安全权益正式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等部门、组织的维护内容中,为群众争取公共消防安全权益提供法律支持,逐渐形成一个全社会积极参与的氛围,进而可以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力量,对公共消防安全事务给予监督和维护。
再次,必须发挥政府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依法提高社会单位对火灾事故的经济赔偿力度,建议根据行业类别、安全管理水平、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适当调整缴纳工伤保险费比例,奖励安全生产状况好的社会单位,运用经济杠杆来督促社会单位主动重视消防安全事务,自觉保障消防安全。
最后,需要将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诚信情况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和企业信用监管系统,给予警示、曝光、限制经营等惩治,以提高有关单位在公共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诚信度。
结语:
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的历史发展时期,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内驱力的推动下,国民经济呈现持续高速发展的态势。在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方面,必须从多个层面、多种途径入手,建立并不断完善长效机制,才能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林道平.谈公共场所防火安全防范管理措施[J].中国科技财富.2011(8)
[2]唐斌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推动"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协调持续发展[J].2006
[3]黄永生,李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水上消防[J].2009(5)
作者简介
井玉丽,女,汉族,1983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毕业于廊坊武警学院,武警上尉警衔,多年来一直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