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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销商拒卖过期产品,引起厂家不满,厂家停止供货;经销商为索赔损失,称如果不给这笔钱,就将向几十家媒体和电视台投诉。厂家随即报警。后经销商被法院以“损害商品声誉罪”为名羁押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曾经的百万家财也损耗殆尽。2009年9月1日,经销商被宣判无罪,并获国家赔偿10万元。
在重庆市巫山县城经营小生意的经销商范永安,就经历了这离奇的一幕。
案发
范永安今年53岁,到重庆市巫山县城做生意以前,是巫山县巫峡镇圣泉村的党支部书记。1998年,看中巫山老县城搬迁、新县城新建的大好时机,诚实守信的他来到县城做起了建材生意,每年的纯利润在20万元左右。到2003年,范永安已经在县城购置了4个门面,新开了1家旅馆,个人资产已破百万元。
随着新县城的逐步建成,建材生意已经大不如从前好做了。2004年,范永安开始转行做副食品生意。这一年3月,他看到湖南株洲的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子奶公司”)招募经销商的广告,经过洽谈,与其签订了太子奶在巫山、巫溪的总经销合同。范永安为此四处在巫山、巫溪两地进行摆摊设点进行市场推广。
矛盾出现在2005年5月,由于天气炎热,一批没有及时销售出去的太子奶已经过期,惟恐销售出去引发消费者拉肚子等不良情况的范永安,立即通知了巫山县工商局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分两次前来拉走了139件过期太子奶,并予以销毁。
范永安擅自通知工商局销毁过期奶的事情,引起了厂家驻渝办事处的不满。双方的合作由此出现裂痕。很快,太子奶公司以范永安未完成当年的销售任务为由,终止向其供货。
范永安顿时傻眼了:“自己先期已进行了市场开发,现在咋说不供货就不供货了?”为索要损失,他只得向太子奶公司要求支付其市场开发费等费用共计85000元。太子奶公司拒绝支付这笔钱。多次索要这笔巨款未果后,万般无奈的范永安向重庆市某媒体求助。在舆论监督之下,太子奶公司口头承诺尽快解决这笔费用。
双方一直纠缠到2006年,多次索要未果后,3月5日,范永安发传真至太子奶公司,称如果不给这笔钱,他就将在“3·15”前夕向几十家媒体和电视台投诉。接到传真的太子奶公司认为这是在损害商品声誉、敲诈勒索,随即报警。
抓捕
2006年3月11日,范永安被太子奶公司驻渝办事处以“速来领款”为名骗至重庆江北区某宾馆。刚一进门,不明就里的范永安就被戴上手铐,塞进警车,长途奔波,来到了一间审讯室。范永安这才明白过来,抓捕他的人是株洲市荷塘区(太子奶公司所在区)民警。
范永安向记者出示的荷塘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上写道,该区检察院于2006年7月17日以范永安犯损害商品声誉罪、敲诈勒索罪对范进行指控。同年9月26日,荷塘区法院法官李哲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范永安在索要85000元未果的情况下,通过媒体传播方式损害太子奶公司的商品声誉,给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决书写明,范永安将此事通报给媒体,导致太子奶公司有直接经济损失且数额巨大,且该产品在广东销量下降正是受媒体报道的影响。最后判他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在范永安被羁押期间,范永安的妻子范茂芝告诉记者,与丈夫失去联系几天后,她带着当时3岁和6岁的一对女儿找到太子奶驻渝办事处,对方吞吞吐吐地称范是被株洲警方抓走的。此后便没有了丈夫的消息。家里失去了主心骨,万般无奈的范茂芝只好关闭了门面,停止了生意。因供货商追款紧急,房子和门面被抵押还款。
“人间蒸发”了7个月的范永安回到巫山后,从此无心打理生意,脑海里只有一个念头:洗清冤屈。他不断向重庆市、巫山县两级人大反映情况。2007年4月中旬,巫山县人大召集县法院、司法局等相关部门,从株洲调回案卷,还请来法律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并多次赴株洲与当地人大进行协调,认为该案确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判决生效后,范永安曾两次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焦点
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争论的焦点在于范永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什么是损害商品声誉罪?《刑法》称,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相关规定还解释称,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为以下两种情形:1. 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50万元以上;2. 虽未达到50万元以上损失额,但严重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造成恶劣影响的。
敲诈勒索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争论的第一个焦点是范永安是否捏造了虚假事实并予以散布?荷塘区法院审理认为,范向媒体投诉的内容是在捏造事实,而株洲中院则认为,媒体报道的内容不能说是完全捏造,范销毁太子奶产品是事实,太子奶公司原来不同意范自行处理,要拉回公司处理也是事实。尽管媒体报道有夸大的内容,但不能说是范捏造的虚假事实。
第二个焦点是是否有给太子奶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株洲中院认为,荷塘区法院在认定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时,既没有专门机构的评估报告,也没有审计结论,仅仅是太子奶公司单方面的销售证明,根本无法证实太子奶公司的损失已超过50万元。株洲中院还认为,太子奶公司本来就和范永安有利害关系,这些认定显然缺乏证据效力。
结局
经过长达3年的奔波,2009年9月1日上午,湖南省株洲市中院法官抵达巫山,给范永安“平反”,当众宣判他无罪。同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湖南方面按错羁范永安214天计算,每天赔付他经济损失111.4元,共计近24000元,另外还赔付了他当年在太子奶销售方面的损失7万元,同时退还当年遭错判的罚金1万元,全部赔付共计10.4万元。范永安已于同日拿到全部赔偿。
2009年9月4日,范永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赔偿“比较满意”。现在,他决定“东山再起”,在偿还了5万元债务后,他用剩下的5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依然从事老本行,再次做起了建材生意。
编 辑 李开云
[email protected]
编后
维权过度不是罪
这起错判案终于尘埃落定,范永安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一时的“维权冲动”,竟招致如此不白之冤。
这起案件与“黄静勒索华硕500万美金”案有着诸多相似之处,这两起案件的结果告诉我们:维权过度不是罪。
其实,有些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尽管表面上看有些过火,比如范永安“要向几十家媒体公布真相”,但也不过是一件民事行为,是一件受民法调整的行为,而不应被看成是犯罪,执法机关将这样的行为作为敲诈勒索处理,是不妥当的;黄静也只不过是在正当地行使权利,即使索要的金额过高、做法欠妥,这也是民法的问题,公安、检察机关不宜介入。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权益在遭受可能的侵犯时,有要求索赔的权利。那么其索赔的数额应是多少呢?从损失来看,除了物质损失外,还包括精神损失。而当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没有确切标准的。就消费者而言,其并不明知法律能支持他的最大限度是多少,因此黄静提出赔偿500万美金或者更多,是对其权利的主张,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因此也就不能定性为敲诈勒索。
与此同时,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解决纠纷的途径是多方面的:“(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二)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对上述途径,当事人可以从有利于解决纷争的角度自由选择,并无任何性质上的区别。不能认为经销商在协商维权时提出要找媒体将此事曝光,就定性为要挟。
在这里不妨做一个反向思维:如果消费维权过火属敲诈勒索一说能够成立,那么是否意味着每一个维权的消费者由于到手的赔偿金额达不到预期的额度,就意味着该消费者的行为是“敲诈勒索”?显然不是这样。
为此,经销商高额索赔行为不能以敲诈勒索论处。
范永安是幸运的,虽然历时5年,但总算有了一个让他满意的结果。
在重庆市巫山县城经营小生意的经销商范永安,就经历了这离奇的一幕。
案发
范永安今年53岁,到重庆市巫山县城做生意以前,是巫山县巫峡镇圣泉村的党支部书记。1998年,看中巫山老县城搬迁、新县城新建的大好时机,诚实守信的他来到县城做起了建材生意,每年的纯利润在20万元左右。到2003年,范永安已经在县城购置了4个门面,新开了1家旅馆,个人资产已破百万元。
随着新县城的逐步建成,建材生意已经大不如从前好做了。2004年,范永安开始转行做副食品生意。这一年3月,他看到湖南株洲的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子奶公司”)招募经销商的广告,经过洽谈,与其签订了太子奶在巫山、巫溪的总经销合同。范永安为此四处在巫山、巫溪两地进行摆摊设点进行市场推广。
矛盾出现在2005年5月,由于天气炎热,一批没有及时销售出去的太子奶已经过期,惟恐销售出去引发消费者拉肚子等不良情况的范永安,立即通知了巫山县工商局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分两次前来拉走了139件过期太子奶,并予以销毁。
范永安擅自通知工商局销毁过期奶的事情,引起了厂家驻渝办事处的不满。双方的合作由此出现裂痕。很快,太子奶公司以范永安未完成当年的销售任务为由,终止向其供货。
范永安顿时傻眼了:“自己先期已进行了市场开发,现在咋说不供货就不供货了?”为索要损失,他只得向太子奶公司要求支付其市场开发费等费用共计85000元。太子奶公司拒绝支付这笔钱。多次索要这笔巨款未果后,万般无奈的范永安向重庆市某媒体求助。在舆论监督之下,太子奶公司口头承诺尽快解决这笔费用。
双方一直纠缠到2006年,多次索要未果后,3月5日,范永安发传真至太子奶公司,称如果不给这笔钱,他就将在“3·15”前夕向几十家媒体和电视台投诉。接到传真的太子奶公司认为这是在损害商品声誉、敲诈勒索,随即报警。
抓捕
2006年3月11日,范永安被太子奶公司驻渝办事处以“速来领款”为名骗至重庆江北区某宾馆。刚一进门,不明就里的范永安就被戴上手铐,塞进警车,长途奔波,来到了一间审讯室。范永安这才明白过来,抓捕他的人是株洲市荷塘区(太子奶公司所在区)民警。
范永安向记者出示的荷塘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上写道,该区检察院于2006年7月17日以范永安犯损害商品声誉罪、敲诈勒索罪对范进行指控。同年9月26日,荷塘区法院法官李哲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范永安在索要85000元未果的情况下,通过媒体传播方式损害太子奶公司的商品声誉,给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决书写明,范永安将此事通报给媒体,导致太子奶公司有直接经济损失且数额巨大,且该产品在广东销量下降正是受媒体报道的影响。最后判他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在范永安被羁押期间,范永安的妻子范茂芝告诉记者,与丈夫失去联系几天后,她带着当时3岁和6岁的一对女儿找到太子奶驻渝办事处,对方吞吞吐吐地称范是被株洲警方抓走的。此后便没有了丈夫的消息。家里失去了主心骨,万般无奈的范茂芝只好关闭了门面,停止了生意。因供货商追款紧急,房子和门面被抵押还款。
“人间蒸发”了7个月的范永安回到巫山后,从此无心打理生意,脑海里只有一个念头:洗清冤屈。他不断向重庆市、巫山县两级人大反映情况。2007年4月中旬,巫山县人大召集县法院、司法局等相关部门,从株洲调回案卷,还请来法律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并多次赴株洲与当地人大进行协调,认为该案确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判决生效后,范永安曾两次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焦点
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争论的焦点在于范永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什么是损害商品声誉罪?《刑法》称,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相关规定还解释称,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为以下两种情形:1. 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50万元以上;2. 虽未达到50万元以上损失额,但严重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造成恶劣影响的。
敲诈勒索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争论的第一个焦点是范永安是否捏造了虚假事实并予以散布?荷塘区法院审理认为,范向媒体投诉的内容是在捏造事实,而株洲中院则认为,媒体报道的内容不能说是完全捏造,范销毁太子奶产品是事实,太子奶公司原来不同意范自行处理,要拉回公司处理也是事实。尽管媒体报道有夸大的内容,但不能说是范捏造的虚假事实。
第二个焦点是是否有给太子奶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株洲中院认为,荷塘区法院在认定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时,既没有专门机构的评估报告,也没有审计结论,仅仅是太子奶公司单方面的销售证明,根本无法证实太子奶公司的损失已超过50万元。株洲中院还认为,太子奶公司本来就和范永安有利害关系,这些认定显然缺乏证据效力。
结局
经过长达3年的奔波,2009年9月1日上午,湖南省株洲市中院法官抵达巫山,给范永安“平反”,当众宣判他无罪。同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湖南方面按错羁范永安214天计算,每天赔付他经济损失111.4元,共计近24000元,另外还赔付了他当年在太子奶销售方面的损失7万元,同时退还当年遭错判的罚金1万元,全部赔付共计10.4万元。范永安已于同日拿到全部赔偿。
2009年9月4日,范永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赔偿“比较满意”。现在,他决定“东山再起”,在偿还了5万元债务后,他用剩下的5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依然从事老本行,再次做起了建材生意。
编 辑 李开云
[email protected]
编后
维权过度不是罪
这起错判案终于尘埃落定,范永安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一时的“维权冲动”,竟招致如此不白之冤。
这起案件与“黄静勒索华硕500万美金”案有着诸多相似之处,这两起案件的结果告诉我们:维权过度不是罪。
其实,有些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尽管表面上看有些过火,比如范永安“要向几十家媒体公布真相”,但也不过是一件民事行为,是一件受民法调整的行为,而不应被看成是犯罪,执法机关将这样的行为作为敲诈勒索处理,是不妥当的;黄静也只不过是在正当地行使权利,即使索要的金额过高、做法欠妥,这也是民法的问题,公安、检察机关不宜介入。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权益在遭受可能的侵犯时,有要求索赔的权利。那么其索赔的数额应是多少呢?从损失来看,除了物质损失外,还包括精神损失。而当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没有确切标准的。就消费者而言,其并不明知法律能支持他的最大限度是多少,因此黄静提出赔偿500万美金或者更多,是对其权利的主张,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因此也就不能定性为敲诈勒索。
与此同时,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解决纠纷的途径是多方面的:“(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二)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对上述途径,当事人可以从有利于解决纷争的角度自由选择,并无任何性质上的区别。不能认为经销商在协商维权时提出要找媒体将此事曝光,就定性为要挟。
在这里不妨做一个反向思维:如果消费维权过火属敲诈勒索一说能够成立,那么是否意味着每一个维权的消费者由于到手的赔偿金额达不到预期的额度,就意味着该消费者的行为是“敲诈勒索”?显然不是这样。
为此,经销商高额索赔行为不能以敲诈勒索论处。
范永安是幸运的,虽然历时5年,但总算有了一个让他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