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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王朝建立后较长时期的政治稳定及经济发展,必然导致商品货币关系的活跃。有唐一代,在货币已成为主要的支付手段和财富的主要形式的情况下,政府与官僚、地主、商贾一样,都在以最大的热情追逐和猎取货币,能够迅速实现钱币生息增殖的官、私高利贷于是迅速繁荣兴旺起来。其中,民间私人高利贷在整个社会经济领域中分布更为广泛,发展更为迅速,对封建经济的腐蚀分解作用,也就远较官高利贷为烈。唐代有关私人高利贷的法律制度、文契范式、利率规定等,不仅展示了封建国家进行民间融资管理的基本特点,对我们近年来讨论的民间金融发展问题,也不无启发和借鉴意义。
商品货币经济的繁荣与民间高利贷的活跃
高利贷活动和商业活动一样,“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老远以前已经产生,并且出现在各式各样的经济的社会结构中”(《资本论》第3卷,第671页)。社会上一旦有了商品交换,并且随着商品交换有了货币,民间高利贷活动便随即出现了。马克思指出:“高利贷资本的存在所需要的只是,至少已经有一部分产品转化为商品,同时随着商品买卖的发展,货币已经在它的各种不同的职能上得到发展。高利贷资本的发展,和商人资本的发展,并且特别和货币经营资本的发展,是联系在一起的。”(《资本论》第3卷,第671页)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活跃,货币越是成为财富的最一般形式和支付的主要手段,依靠高利盘剥来实现货币增殖的高利贷活动就越是繁荣。唐代私人高利贷的繁荣,商品贷币关系的活跃是其前提。
唐初,由于隋末大规模的战争和动乱,社会经济凋敝残破,“城邑萧条,非复有隋之比”(《资治通鉴》第195卷)。但经过贞观初年到天宝年间(627~754)长达一百二十年左右的恢复发展,社会经济迅速得以恢复。史载贞观八九年时,由于“比岁丰稔”,已经出现了“马牛布野,外户不闭,斗米三四钱”的繁荣景象,“行旅自京师至岭表,自山东至于沧海,皆不赍粮,取给于路”(《贞观政要》第1卷),货币已成为主要的支付手段。开元、天宝之际,“四方丰稔,百姓殷富,米一斗三四文,路不拾遗,行者不赍粮”(郑檠《开元传信记》)。“东到宋、汴,西至岐州,夹路列店肆待客,酒馔丰溢,每店皆有驴赁客乘,倏忽数十里,谓之驿驴;南诣荆、襄,北至太原、范阳,西至蜀川凉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远适数千里,不恃寸刃。”(《通典》第7卷)已达到封建社会经济发展新的高峰。
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和繁荣,农业、手工业产品日益丰富,在封建经济内部,商品经济迅速活跃起来,涌现出了一批新兴的富商巨贾。他们利用贱买贵卖、高利盘剥等手段来攫取财富,不断累积资本。武则天时期,“富商大贾衣服过制,丧葬奢侈,损废生业”(《唐大诏令集》第4卷《武盟改元载初赦》)的情形已很普遍。巨贾邹凤积、王元宝等“邸店园宅,遍满海内”(《太平广记》第495卷王元宝条),浮梁大贾张令的别业“蔓延江淮间,累金积粢,不可胜数”(《太平广记》第350卷张令条)。到安史之乱后,除河北诸镇偶发战乱外,整个中原及江南地区商品货币经济更为繁盛,富商大贾周游天下,“高赀比封君,奇货通幸卿,趋时鸷鸟思,藏镪盘龙形”(刘禹锡《贾客词》)。如三蜀大贾龚播等“经营贩鬻,动获厚利,不十余年间,积财巨万”(《太平广记》第401卷龚播条),扬州王四舅“匿迹货殖,厚自奉养,人不可见,扬州富商大贾、质库酒家,得王四舅一字,悉奔走之”(李肇《唐国史补》)。大贾周师儒则“居处花木楼榭之奇,为广陵甲第”(《太平广记》第290卷诸葛殷条)。长安、扬州、成都、杭州、广州、汴州等,都成了阜盛繁富的商业城市,城市规模位居世界前列。
与商品货币经济的繁荣相伴而生的,一是金钱崇拜思想的弥漫。社会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争以赴利,无不以获得大批钱货为快。杜牧感叹:“进趋何必利如锥,钱神任尔知无敌”(《樊川文集·题桐叶》)。进士李甘更是痛心疾首:“吾窜乎?奚窜?吾窜利也。利所趋也,吾所窜也。”(《窜利说》)从“重义轻利”的士人观念变化,不难看出当时拜金思潮甚嚣尘上的情形。二是铜钱流通、支付地位上升,这成为私人高利贷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唐朝前期,绢、帛等实物货币还延续着长期以来的传统,作为社会财富的主要形式,在流通领域中占据着主币地位。天宝中,“玄宗幸左藏库,赐文武官缣帛各有差,时(杨)国忠征夫丁租税,皆变为布帛,用实京库”(《册府元龟》第510卷)。玄宗问巨贾王元宝家财时,对曰:“请以一缣系南山树,南山树尽,臣缣未穷。”(《太平广记》第495卷邹风炽条)都说明了这点。但是,布帛等既不便于远程搬运,又不宜于长期贮存,很难适应“交货往还,昧旦永日”的繁忙交易。于是,金属货币不得不兴,实物货币不得不衰。到杨炎两税法颁布后,由于“定税之时,皆计缗钱” (《全唐文》第465卷载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两税所征收的主要是铜钱,铜钱需要量为之陡增,甚而由于“钱重物轻”,出现了“除陌”即每千钱扣除若干文后仍按千钱行使的情形。
“随着商品买卖的发展,货币已经在它的各种不同的职能上得到发展”,这就已经满足了民间借贷资本存在和发展所需要的条件。民间借贷之所以特别活跃,就是因为货币已成为主要的支付手段,当人们有紧急需要而一时又没有其他途径能获得必要的货币时,便只有高利举债。大量藏镪百万的富贾、官僚、地主、寺院的货币积累和追求财富增殖的本能,为私人高利贷发展提供了条件。于是,私人高利贷活动便如火如荼地发展了起来,几乎社会上拥有货币积贮的所有阶层都以极大的热情投身到高利贷活动中。
从唐代私人高利贷发展历程看,私人高利贷发展既与商品货币经济的兴衰密不可分,受商品货币经济发展态势的制约,私人高利贷也经历了一个由衰而兴,再由兴而衰的过程。初唐兵火隳余之际,“城邑萧条”,商品货币经济衰飒,均田制得以普遍推行,民间借贷相应冷寂。到武则天时期,经过40余年的休息恢复,商品货币经济迅速发展,官、私借贷渐次兴起。史载太平公主家“财贷山积,珍物侔于御府”,被籍灭时“息钱收之数年不尽”(《资治通鉴》第210卷)。开元、天宝之际,长安化度寺等“钱帛金玉积聚,不可胜计”,每日出借、支付的钱帛“亦不胜数”。安史之乱结束后,唐代商品货币经济继续发展和繁荣,民间借贷更一步发展,长安等地逐步形成了专门从事贷款取利的“僦柜”,民间借贷规模进一步扩大,一些节度使贷款“动逾亿万”,用于放贷的“方镇钱”则“少者不下五十万”。从敦煌借贷文书看,民间借贷契约中唐时已非常规范,借贷契约已基本标准化,借贷活动非常频繁。各地都出现了一批专职放贷取利的高利贷商人,如陇右水文村刘钥匙等更为闻名遐迩的牟利高手。唐末五代时期,在农民起义及各地割据势力战争影响下,商品货币经济重新衰飒,民间契约借贷活动大为减少,直至宋初才又恢复发展起来。
私人高利贷的放贷主体
商贾
商贾是以贱买贵卖、追求利润为天职的一个社会阶层,贷款取利是实现货币迅速增殖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任何一个富商大贾无不兼营高利贷,大量寓居中原的胡商也积极投身到高利贷的行列中来。大和中,名将李晟之子李基“贷回鹃钱一万余贯”,未能按期偿付后被回鹘富商控诉而贬为定州司法参军(《旧唐文》第133卷《李晟传附基传》)。德宗时,大批胡商客留长安,以“举质取利”为生,专门从事高利贷放贷。宰相李泌检查发现,这些胡商中只拥有田宅的就达四千人,可见这只职业放贷队伍的规模(《资治通鉴》第232卷)。吐鲁番阿斯塔那左憧憙墓出土的借贷文书表明,左憧憙生前给张利富、张海欢、郑海石、张善憙、龙惠奴、赵丑胡等多人放过高利贷,也是一个典型的职业高利贷商人(详见张荫才《吐鲁番阿斯塔那左憧憙墓出土的几件唐代文书》,载于《文物》1973年第10期)。《资治通鉴》唐文宗大和四年条载,自大历以后,节度使多由禁军大将充任,禁军大将资历较高的“皆以倍称之息贷钱于富室,以赂中尉,动逾亿万,然后得之。”像这样高利放贷“动逾亿万”的“富室”,必定资财雄厚、高利贷投放频繁,是唐代民间高利贷投放的主要力量。
官僚
封建官僚也是投放私人高利贷的重要力量,宪宗时五坊使杨朝汶大肆投放高利贷,另一高利贷商人张陟向其借钱后“潜匿”,杨乃“收其家簿”,根据张陟的放贷账簿向已偿还张陟息钱的“数十百人”杖责勒索(《新唐书·裴度传》)。张陟是一个商贾高利贷者,杨朝汶则兼官僚与高利贷者于一身,并依托官府“列锤挺胁”来追债。大历时,广陵(今南京)“地当南北大冲,百货所集”,诸道观察纷纷将“军储货贩列置邸肆,名托军用,实私其利息”(《资治通鉴》第210卷),挪用军资进行高利放贷。长安等地的方镇钱,更成为大宗借贷的重要来源。
寺院
唐代佛教炽盛,寺院往往也资财雄厚,从事高利贷经营。唐武宗会昌时期,长安资财雄厚的寺院都设有多处邸店,从事“货卖”经营,引起朝廷的关注,在南郊赦文中朝廷专门要求富寺“不得广占求利,侵夺疲人”(《文苑英华》第429卷《会昌五年正月三日南郊赦文》)。长安化度寺的无尽藏院专门收贮信徒施舍的钱物,“钱帛金玉积聚,不可胜计”,一方面供给各地寺院的修造所需,一方面放贷经营,只是“不作文约,但往至期还送而已”(《西京新记》第3卷代度寺条),全靠举借者的宗教信仰和个人自律。据胡聘之《山右石刻丝编》第6卷《大唐福田寺□大德法师常俨置粥院记》载,福田寺的大德法师常俨也“造立铺店”,放贷取利,“缗镪过十万余”。在名寺大刹遍布的唐代,化度寺、福田寺作为两所平常寺院,资财雄厚如此,其他寺院放贷举质的情形,由此不难推测。
私人高利贷的借款主体
地主显贵及高利贷商人
地主、官僚、商贾高利举贷,除了个别的用于奢侈消费外,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买地而举贷筹资。《太平广记》第172卷赵和条载,咸通时楚州淮阴一带相邻各庄地主都致力于置田拓土,东邻为了购买百亩腴田,以“庄券(地契)质于西邻”,贷钱百万缗,相约次年偿付取券。次年“果以腴田获利甚博,备财赎券”。这个“淮阴农”有实力“拓腴田百亩”,能“贷百万缗”,自己又有田庄,显然是一个资财雄厚的庶族地主,借钱目的是为了买地,希冀依凭土地获得更大的收益。
二是为了行贿取官。前引太和年间“以倍称之息贷钱于富室”的禁军大将,举债目的即是厚“赂中尉”,求任地方节度使。
三是生活所迫或置办川资。《太平广记》第363卷王愬条载,建中三年冬月前扬府功曹王愬来京述职时,因为被人举告,一直到次年四月“不得见官”,最后只得去长安西市绢行高利举钱,“供四人长行”。这位失意小吏贷钱,则纯粹出于置办川资的无奈之举。
小生产者
小自耕民、佃民、私人手工业者等经常陷入高利贷网中忍受高利盘剥,一是因为生活需要,即在青黄不接或意外不幸致生活无着时,不得不举债以解燃眉之急;二是为了特殊支付,即为了交纳公赋私租,在公私两方交逼互迫之下,不得不高利举债。马克思指出,“小生产者需要货币,首先是为了支付(对地主和国家交纳的实物租和实物贡赋转化为货币地租和货币税,在这里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这两个场合,货币都是作为货币使用的。”(《资本论》第3卷,第676页)正是对这类现象精辟的概括。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市场部)
商品货币经济的繁荣与民间高利贷的活跃
高利贷活动和商业活动一样,“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老远以前已经产生,并且出现在各式各样的经济的社会结构中”(《资本论》第3卷,第671页)。社会上一旦有了商品交换,并且随着商品交换有了货币,民间高利贷活动便随即出现了。马克思指出:“高利贷资本的存在所需要的只是,至少已经有一部分产品转化为商品,同时随着商品买卖的发展,货币已经在它的各种不同的职能上得到发展。高利贷资本的发展,和商人资本的发展,并且特别和货币经营资本的发展,是联系在一起的。”(《资本论》第3卷,第671页)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活跃,货币越是成为财富的最一般形式和支付的主要手段,依靠高利盘剥来实现货币增殖的高利贷活动就越是繁荣。唐代私人高利贷的繁荣,商品贷币关系的活跃是其前提。
唐初,由于隋末大规模的战争和动乱,社会经济凋敝残破,“城邑萧条,非复有隋之比”(《资治通鉴》第195卷)。但经过贞观初年到天宝年间(627~754)长达一百二十年左右的恢复发展,社会经济迅速得以恢复。史载贞观八九年时,由于“比岁丰稔”,已经出现了“马牛布野,外户不闭,斗米三四钱”的繁荣景象,“行旅自京师至岭表,自山东至于沧海,皆不赍粮,取给于路”(《贞观政要》第1卷),货币已成为主要的支付手段。开元、天宝之际,“四方丰稔,百姓殷富,米一斗三四文,路不拾遗,行者不赍粮”(郑檠《开元传信记》)。“东到宋、汴,西至岐州,夹路列店肆待客,酒馔丰溢,每店皆有驴赁客乘,倏忽数十里,谓之驿驴;南诣荆、襄,北至太原、范阳,西至蜀川凉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远适数千里,不恃寸刃。”(《通典》第7卷)已达到封建社会经济发展新的高峰。
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和繁荣,农业、手工业产品日益丰富,在封建经济内部,商品经济迅速活跃起来,涌现出了一批新兴的富商巨贾。他们利用贱买贵卖、高利盘剥等手段来攫取财富,不断累积资本。武则天时期,“富商大贾衣服过制,丧葬奢侈,损废生业”(《唐大诏令集》第4卷《武盟改元载初赦》)的情形已很普遍。巨贾邹凤积、王元宝等“邸店园宅,遍满海内”(《太平广记》第495卷王元宝条),浮梁大贾张令的别业“蔓延江淮间,累金积粢,不可胜数”(《太平广记》第350卷张令条)。到安史之乱后,除河北诸镇偶发战乱外,整个中原及江南地区商品货币经济更为繁盛,富商大贾周游天下,“高赀比封君,奇货通幸卿,趋时鸷鸟思,藏镪盘龙形”(刘禹锡《贾客词》)。如三蜀大贾龚播等“经营贩鬻,动获厚利,不十余年间,积财巨万”(《太平广记》第401卷龚播条),扬州王四舅“匿迹货殖,厚自奉养,人不可见,扬州富商大贾、质库酒家,得王四舅一字,悉奔走之”(李肇《唐国史补》)。大贾周师儒则“居处花木楼榭之奇,为广陵甲第”(《太平广记》第290卷诸葛殷条)。长安、扬州、成都、杭州、广州、汴州等,都成了阜盛繁富的商业城市,城市规模位居世界前列。
与商品货币经济的繁荣相伴而生的,一是金钱崇拜思想的弥漫。社会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争以赴利,无不以获得大批钱货为快。杜牧感叹:“进趋何必利如锥,钱神任尔知无敌”(《樊川文集·题桐叶》)。进士李甘更是痛心疾首:“吾窜乎?奚窜?吾窜利也。利所趋也,吾所窜也。”(《窜利说》)从“重义轻利”的士人观念变化,不难看出当时拜金思潮甚嚣尘上的情形。二是铜钱流通、支付地位上升,这成为私人高利贷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唐朝前期,绢、帛等实物货币还延续着长期以来的传统,作为社会财富的主要形式,在流通领域中占据着主币地位。天宝中,“玄宗幸左藏库,赐文武官缣帛各有差,时(杨)国忠征夫丁租税,皆变为布帛,用实京库”(《册府元龟》第510卷)。玄宗问巨贾王元宝家财时,对曰:“请以一缣系南山树,南山树尽,臣缣未穷。”(《太平广记》第495卷邹风炽条)都说明了这点。但是,布帛等既不便于远程搬运,又不宜于长期贮存,很难适应“交货往还,昧旦永日”的繁忙交易。于是,金属货币不得不兴,实物货币不得不衰。到杨炎两税法颁布后,由于“定税之时,皆计缗钱” (《全唐文》第465卷载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两税所征收的主要是铜钱,铜钱需要量为之陡增,甚而由于“钱重物轻”,出现了“除陌”即每千钱扣除若干文后仍按千钱行使的情形。
“随着商品买卖的发展,货币已经在它的各种不同的职能上得到发展”,这就已经满足了民间借贷资本存在和发展所需要的条件。民间借贷之所以特别活跃,就是因为货币已成为主要的支付手段,当人们有紧急需要而一时又没有其他途径能获得必要的货币时,便只有高利举债。大量藏镪百万的富贾、官僚、地主、寺院的货币积累和追求财富增殖的本能,为私人高利贷发展提供了条件。于是,私人高利贷活动便如火如荼地发展了起来,几乎社会上拥有货币积贮的所有阶层都以极大的热情投身到高利贷活动中。
从唐代私人高利贷发展历程看,私人高利贷发展既与商品货币经济的兴衰密不可分,受商品货币经济发展态势的制约,私人高利贷也经历了一个由衰而兴,再由兴而衰的过程。初唐兵火隳余之际,“城邑萧条”,商品货币经济衰飒,均田制得以普遍推行,民间借贷相应冷寂。到武则天时期,经过40余年的休息恢复,商品货币经济迅速发展,官、私借贷渐次兴起。史载太平公主家“财贷山积,珍物侔于御府”,被籍灭时“息钱收之数年不尽”(《资治通鉴》第210卷)。开元、天宝之际,长安化度寺等“钱帛金玉积聚,不可胜计”,每日出借、支付的钱帛“亦不胜数”。安史之乱结束后,唐代商品货币经济继续发展和繁荣,民间借贷更一步发展,长安等地逐步形成了专门从事贷款取利的“僦柜”,民间借贷规模进一步扩大,一些节度使贷款“动逾亿万”,用于放贷的“方镇钱”则“少者不下五十万”。从敦煌借贷文书看,民间借贷契约中唐时已非常规范,借贷契约已基本标准化,借贷活动非常频繁。各地都出现了一批专职放贷取利的高利贷商人,如陇右水文村刘钥匙等更为闻名遐迩的牟利高手。唐末五代时期,在农民起义及各地割据势力战争影响下,商品货币经济重新衰飒,民间契约借贷活动大为减少,直至宋初才又恢复发展起来。
私人高利贷的放贷主体
商贾
商贾是以贱买贵卖、追求利润为天职的一个社会阶层,贷款取利是实现货币迅速增殖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任何一个富商大贾无不兼营高利贷,大量寓居中原的胡商也积极投身到高利贷的行列中来。大和中,名将李晟之子李基“贷回鹃钱一万余贯”,未能按期偿付后被回鹘富商控诉而贬为定州司法参军(《旧唐文》第133卷《李晟传附基传》)。德宗时,大批胡商客留长安,以“举质取利”为生,专门从事高利贷放贷。宰相李泌检查发现,这些胡商中只拥有田宅的就达四千人,可见这只职业放贷队伍的规模(《资治通鉴》第232卷)。吐鲁番阿斯塔那左憧憙墓出土的借贷文书表明,左憧憙生前给张利富、张海欢、郑海石、张善憙、龙惠奴、赵丑胡等多人放过高利贷,也是一个典型的职业高利贷商人(详见张荫才《吐鲁番阿斯塔那左憧憙墓出土的几件唐代文书》,载于《文物》1973年第10期)。《资治通鉴》唐文宗大和四年条载,自大历以后,节度使多由禁军大将充任,禁军大将资历较高的“皆以倍称之息贷钱于富室,以赂中尉,动逾亿万,然后得之。”像这样高利放贷“动逾亿万”的“富室”,必定资财雄厚、高利贷投放频繁,是唐代民间高利贷投放的主要力量。
官僚
封建官僚也是投放私人高利贷的重要力量,宪宗时五坊使杨朝汶大肆投放高利贷,另一高利贷商人张陟向其借钱后“潜匿”,杨乃“收其家簿”,根据张陟的放贷账簿向已偿还张陟息钱的“数十百人”杖责勒索(《新唐书·裴度传》)。张陟是一个商贾高利贷者,杨朝汶则兼官僚与高利贷者于一身,并依托官府“列锤挺胁”来追债。大历时,广陵(今南京)“地当南北大冲,百货所集”,诸道观察纷纷将“军储货贩列置邸肆,名托军用,实私其利息”(《资治通鉴》第210卷),挪用军资进行高利放贷。长安等地的方镇钱,更成为大宗借贷的重要来源。
寺院
唐代佛教炽盛,寺院往往也资财雄厚,从事高利贷经营。唐武宗会昌时期,长安资财雄厚的寺院都设有多处邸店,从事“货卖”经营,引起朝廷的关注,在南郊赦文中朝廷专门要求富寺“不得广占求利,侵夺疲人”(《文苑英华》第429卷《会昌五年正月三日南郊赦文》)。长安化度寺的无尽藏院专门收贮信徒施舍的钱物,“钱帛金玉积聚,不可胜计”,一方面供给各地寺院的修造所需,一方面放贷经营,只是“不作文约,但往至期还送而已”(《西京新记》第3卷代度寺条),全靠举借者的宗教信仰和个人自律。据胡聘之《山右石刻丝编》第6卷《大唐福田寺□大德法师常俨置粥院记》载,福田寺的大德法师常俨也“造立铺店”,放贷取利,“缗镪过十万余”。在名寺大刹遍布的唐代,化度寺、福田寺作为两所平常寺院,资财雄厚如此,其他寺院放贷举质的情形,由此不难推测。
私人高利贷的借款主体
地主显贵及高利贷商人
地主、官僚、商贾高利举贷,除了个别的用于奢侈消费外,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买地而举贷筹资。《太平广记》第172卷赵和条载,咸通时楚州淮阴一带相邻各庄地主都致力于置田拓土,东邻为了购买百亩腴田,以“庄券(地契)质于西邻”,贷钱百万缗,相约次年偿付取券。次年“果以腴田获利甚博,备财赎券”。这个“淮阴农”有实力“拓腴田百亩”,能“贷百万缗”,自己又有田庄,显然是一个资财雄厚的庶族地主,借钱目的是为了买地,希冀依凭土地获得更大的收益。
二是为了行贿取官。前引太和年间“以倍称之息贷钱于富室”的禁军大将,举债目的即是厚“赂中尉”,求任地方节度使。
三是生活所迫或置办川资。《太平广记》第363卷王愬条载,建中三年冬月前扬府功曹王愬来京述职时,因为被人举告,一直到次年四月“不得见官”,最后只得去长安西市绢行高利举钱,“供四人长行”。这位失意小吏贷钱,则纯粹出于置办川资的无奈之举。
小生产者
小自耕民、佃民、私人手工业者等经常陷入高利贷网中忍受高利盘剥,一是因为生活需要,即在青黄不接或意外不幸致生活无着时,不得不举债以解燃眉之急;二是为了特殊支付,即为了交纳公赋私租,在公私两方交逼互迫之下,不得不高利举债。马克思指出,“小生产者需要货币,首先是为了支付(对地主和国家交纳的实物租和实物贡赋转化为货币地租和货币税,在这里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这两个场合,货币都是作为货币使用的。”(《资本论》第3卷,第676页)正是对这类现象精辟的概括。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市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