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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了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它体现了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及对价平衡原则,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还存在诸多不足,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如扩大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用范围、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厘清通知义务的履行时限、明确危险显著增加时保险人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范围及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