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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在香港刑法中既是某些罪的犯罪手段,更是刑事被告人的一种合法的辨护理由.在大陆刑法中,胁迫主要是作为某些罪的犯罪手段而加以规定,但参加犯罪若被胁迫也可导致刑事责任的减轻.比较香港大陆两地刑法中的胁迫,可见二者在胁迫的方式、对象、程度、紧迫性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异同之处;且香港刑法中有关胁迫影响刑事责任的规范比大陆刑法中胁从犯的规定更显合理,可为大陆刑法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