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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1980年我国出台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开始,逐步介绍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个税征收制度的不断修正与完善,同时以美国、俄罗斯、印度、巴西等国为例探讨国外个税征收的原则和方法,最后针对不同类型的个税征收制度的优缺点,对我国个税征收制度提出了一些思考与建议。
一、我国个税发展之路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出台
1979年6月,全国各地财税干部在大连渤海饭店参加了由财政部组织的国际税收研讨会,会议邀请了以哈佛大学远东法律事务所所长柯恩为首,一大批来自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纽约大学以及联合国的财税法专家,这些专家以美国为例讲授了西方税法理论、税法实务以及西方财经制度。此次会议持续3个月之久,参考美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个税分类、免税额设置、累进制税率等法规制度,形成了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草案。1980年,我国正式颁布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并于第二年又颁布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此我国第一部正式的税收法律文件正式公布实施。
(二)税法的修改完善
1980年,当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征时,由于个税起征标准是月薪800元,这对于当时的普通百姓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天文数字,能够达到个税起征标准的基本上只有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实际上我国在制定《个人所得税法》时,个税起征标准也确实参考了当时在华外籍人员的薪资标准。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个人所得税法》对国内普通百姓的影响很小,几乎感觉不到《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的影响。
1986年,为了改变《个人所得税法》对国内公民形同虚设的状况,国务院发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将国内公民的个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薪400元,在华外籍人员的月薪800元个税起征点保持不变,自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进入“双轨制”时代,尽管 “双轨制”有悖于税负公平的原则,而且实际操作中也增加了个税征收的复杂度,但在当时特定的时代一定程度上也发挥了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1993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进一步确定,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在1981年《个人所得税法》的基础上,合并1986年颁布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形成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此次调整取消了个人所得税“双轨制”,国内外人员个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薪800元,并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并入新的个人所得税,实现了业界一直呼吁的“税法统一、税负公平”的要求。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除,新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个税起征点从800元调整为1600元,同时要求高收入人群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2007年至2012年期间,《个人所得税法》先后经过了多次修正完善,包括个税起征点从1600元调整到3500元、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调整、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累进制税率调整等。
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这是《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7次大的修正,相关内容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调整为5000元,增加子女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扣除,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二、国外个税征收制度
(一)美国个税征收制度
美国的个税征收以家庭为基本单位,每个家庭成员都有一定的豁免额度,通常豁免额度与成反比,即收入越低豁免额度越高。除了豁免额度,家庭或家庭成员的住房贷款利息、消费贷款利息、慈善捐赠、社保支出、奖学金等项目也可享受一定的免税或抵扣待遇。美国个税允许使用资本亏损抵补资本利得,比如股票的亏损可用于冲抵部分房屋买卖获得的收益,进而减少个人应纳税的总额。
此外,美国个税还采用了综合征收所得税制度,所谓综合征收所得税,是指一个家庭如果总收入未达到个税起征点,那么不但不用交税,政府反而要发放税金补助给该家庭,即“负所得税”。综合征收所得税的实施,本质上体现了通过税收杠杆调解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
(二)俄罗斯个税征收制度
俄罗斯是东欧地区采用单一税制模式的典型国家,所有纳税人均按照统一的税率纳税,单一税制模式的优势是交税程序简便,并且有利于减轻中高收入群体的个税负担。自2001年起,俄罗斯境内所有居民都按照13%的税率统一纳税,这在整个欧洲都是比较低的税率标准。
俄罗斯单一税制的初衷是为了引导居民依法纳税,并提高整个国家个税征收的效率,从而降低个税征收的社会成本。俄罗斯单一税制虽然取得了成功,但从长远来看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过于简单粗暴,难以充分发挥个税在调节社会财富二次分配中的作用,并不利于减小社会的贫富差距。
(三)印度个税征收制度
印度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按照性别设置个税起征点的国家,并且按照年度征收个人所得税,以2012至2013年度为例,男性纳税人、女性纳税人、老年公民的起征标准分别为18万卢比、19万卢比、25万卢比。印度个税征收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个税起征点较高,国内只有少数人能够达到起征标准的年收入,绝大多数公民都可以享受到个税免征的待遇。
印度早在1860年英印政府时期就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案》,其个税征收制度沿袭了英国个税法案中的思想理念,同时经过158年的不断修改完善,已经能够较好地适应印度本国的实际国情。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基础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印度的个税制度确实发挥了“劫富济贫”的作用,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国外个税征收制度启示
首先,税制制度上的借鉴。美国和印度均采用了综合征收所得税制度,综合征收所得税扣除了保障劳动者生产和再生产的费用,能够更好体现税负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长期以来,我国个税一般由纳税人所在单位从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沦为了工资薪金所得税。2018年,我国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已经引入综合征税制度,但由于我国辽源广阔、地区之间发展不均衡,加上居民的纳税意识淡薄,收入申报不健全,要真正实施好综合征税制度还有比较长的路要走。
其次,个税减免的借鉴。美国个人所得税的专项费用扣除项目涉及面广、种类齐全,“负所得税”更体现了通过税负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作用。而印度税制中对女性、老年人等弱势群体起征标准的照顾,则体现了税收政策中的“人文关怀”。2018年,我国此次个税调整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繼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扣除,同样也体现了通过个税减免政策进行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迈向小康社会。
再次,课税单位的借鉴。以家庭作为课税单位,能够充分考虑不同家庭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反映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无实际收入来源的实际情况,有效降低家庭的个税负担,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当然,以家庭作为课税单位必然加大个税征收的难度,对我国个税征收水平也是一个较大的挑战,但从长期来看,以家庭作为纳税对象是未来的改革方向。
最后,税收征管的借鉴。2001年俄罗斯个税改革将12%、20%、30%三档税率合并为13%,同时将个税起征点上调到年收入4800卢布。单纯从数字来说,提高个税起征点并取消累进税率必然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但实际上,2002年、2003年俄罗斯的个税收入分别增长了21%和12%。俄罗斯个税改革能够取得成功,一方面是通过降低税率鼓励大家合法交税,另一方面还是通过政府的严格监管,加大了偷税漏税的惩罚力度。对于我国而言,也需要进一步加大偷税漏税的打击力度,提高纳税行为的违法犯罪成本。(作者单位为南京农业大学 )
作者简介:邵馨青,女 (1983- ),助理研究员,现主要财务审核结报工作。
一、我国个税发展之路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出台
1979年6月,全国各地财税干部在大连渤海饭店参加了由财政部组织的国际税收研讨会,会议邀请了以哈佛大学远东法律事务所所长柯恩为首,一大批来自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纽约大学以及联合国的财税法专家,这些专家以美国为例讲授了西方税法理论、税法实务以及西方财经制度。此次会议持续3个月之久,参考美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个税分类、免税额设置、累进制税率等法规制度,形成了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草案。1980年,我国正式颁布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并于第二年又颁布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此我国第一部正式的税收法律文件正式公布实施。
(二)税法的修改完善
1980年,当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征时,由于个税起征标准是月薪800元,这对于当时的普通百姓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天文数字,能够达到个税起征标准的基本上只有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实际上我国在制定《个人所得税法》时,个税起征标准也确实参考了当时在华外籍人员的薪资标准。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个人所得税法》对国内普通百姓的影响很小,几乎感觉不到《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的影响。
1986年,为了改变《个人所得税法》对国内公民形同虚设的状况,国务院发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将国内公民的个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薪400元,在华外籍人员的月薪800元个税起征点保持不变,自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进入“双轨制”时代,尽管 “双轨制”有悖于税负公平的原则,而且实际操作中也增加了个税征收的复杂度,但在当时特定的时代一定程度上也发挥了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1993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进一步确定,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在1981年《个人所得税法》的基础上,合并1986年颁布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形成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此次调整取消了个人所得税“双轨制”,国内外人员个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薪800元,并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并入新的个人所得税,实现了业界一直呼吁的“税法统一、税负公平”的要求。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除,新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个税起征点从800元调整为1600元,同时要求高收入人群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2007年至2012年期间,《个人所得税法》先后经过了多次修正完善,包括个税起征点从1600元调整到3500元、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调整、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累进制税率调整等。
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这是《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7次大的修正,相关内容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调整为5000元,增加子女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扣除,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二、国外个税征收制度
(一)美国个税征收制度
美国的个税征收以家庭为基本单位,每个家庭成员都有一定的豁免额度,通常豁免额度与成反比,即收入越低豁免额度越高。除了豁免额度,家庭或家庭成员的住房贷款利息、消费贷款利息、慈善捐赠、社保支出、奖学金等项目也可享受一定的免税或抵扣待遇。美国个税允许使用资本亏损抵补资本利得,比如股票的亏损可用于冲抵部分房屋买卖获得的收益,进而减少个人应纳税的总额。
此外,美国个税还采用了综合征收所得税制度,所谓综合征收所得税,是指一个家庭如果总收入未达到个税起征点,那么不但不用交税,政府反而要发放税金补助给该家庭,即“负所得税”。综合征收所得税的实施,本质上体现了通过税收杠杆调解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
(二)俄罗斯个税征收制度
俄罗斯是东欧地区采用单一税制模式的典型国家,所有纳税人均按照统一的税率纳税,单一税制模式的优势是交税程序简便,并且有利于减轻中高收入群体的个税负担。自2001年起,俄罗斯境内所有居民都按照13%的税率统一纳税,这在整个欧洲都是比较低的税率标准。
俄罗斯单一税制的初衷是为了引导居民依法纳税,并提高整个国家个税征收的效率,从而降低个税征收的社会成本。俄罗斯单一税制虽然取得了成功,但从长远来看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过于简单粗暴,难以充分发挥个税在调节社会财富二次分配中的作用,并不利于减小社会的贫富差距。
(三)印度个税征收制度
印度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按照性别设置个税起征点的国家,并且按照年度征收个人所得税,以2012至2013年度为例,男性纳税人、女性纳税人、老年公民的起征标准分别为18万卢比、19万卢比、25万卢比。印度个税征收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个税起征点较高,国内只有少数人能够达到起征标准的年收入,绝大多数公民都可以享受到个税免征的待遇。
印度早在1860年英印政府时期就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案》,其个税征收制度沿袭了英国个税法案中的思想理念,同时经过158年的不断修改完善,已经能够较好地适应印度本国的实际国情。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基础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印度的个税制度确实发挥了“劫富济贫”的作用,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国外个税征收制度启示
首先,税制制度上的借鉴。美国和印度均采用了综合征收所得税制度,综合征收所得税扣除了保障劳动者生产和再生产的费用,能够更好体现税负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长期以来,我国个税一般由纳税人所在单位从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沦为了工资薪金所得税。2018年,我国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已经引入综合征税制度,但由于我国辽源广阔、地区之间发展不均衡,加上居民的纳税意识淡薄,收入申报不健全,要真正实施好综合征税制度还有比较长的路要走。
其次,个税减免的借鉴。美国个人所得税的专项费用扣除项目涉及面广、种类齐全,“负所得税”更体现了通过税负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作用。而印度税制中对女性、老年人等弱势群体起征标准的照顾,则体现了税收政策中的“人文关怀”。2018年,我国此次个税调整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繼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扣除,同样也体现了通过个税减免政策进行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迈向小康社会。
再次,课税单位的借鉴。以家庭作为课税单位,能够充分考虑不同家庭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反映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无实际收入来源的实际情况,有效降低家庭的个税负担,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当然,以家庭作为课税单位必然加大个税征收的难度,对我国个税征收水平也是一个较大的挑战,但从长期来看,以家庭作为纳税对象是未来的改革方向。
最后,税收征管的借鉴。2001年俄罗斯个税改革将12%、20%、30%三档税率合并为13%,同时将个税起征点上调到年收入4800卢布。单纯从数字来说,提高个税起征点并取消累进税率必然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但实际上,2002年、2003年俄罗斯的个税收入分别增长了21%和12%。俄罗斯个税改革能够取得成功,一方面是通过降低税率鼓励大家合法交税,另一方面还是通过政府的严格监管,加大了偷税漏税的惩罚力度。对于我国而言,也需要进一步加大偷税漏税的打击力度,提高纳税行为的违法犯罪成本。(作者单位为南京农业大学 )
作者简介:邵馨青,女 (1983- ),助理研究员,现主要财务审核结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