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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约定薪酬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和丈夫于2009年2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双方均在外资企业工作,收入不低。婚前我们曾约定婚后财产实行AA制,各花各的钱。婚后一年多,我们生下一个女儿,由于双方父母均在外地,女儿没人带,于是丈夫便跟我商量,让我离职在家带孩子并操持家务,他每月支付给我劳动报酬2000元。请问,这样的薪酬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大连 郑怡心
郑怡心女士:
所谓劳动报酬,是指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而获得的各种收入,它是基于劳资关系而产生的。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负有共同从事家务劳动的义务,因此,不存在谁给谁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但这并不是说你和你丈夫的这种薪酬约定就是无效的。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和你丈夫之间约定的“劳动报酬”应视为双方对婚内财产的一种约定,即将你丈夫在婚内取得的部分财产约定为你所有。你们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协议时均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是有效的。建议你和你丈夫就财产的约定签订书面协议,最好能予以公证。
前男友为补偿恋爱损失
窃走我的钱物,是否构成犯罪
我与前男友杨某恋爱了两年多,期间彼此基于各种事情均花费过不少钱物,杨某多付出了1万多元。一个月前,我们因性格不合而分手,杨某要我补偿他恋爱期间花费的损失,被我拒绝。近日,杨某趁我上班之际,撬开我们曾经同居的房屋,拿走了我1万多元现金和价值近万元的项链。请问,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浙江 孙燕玲
孙燕玲女士:
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理由:一、以男友身份行窃也是盗窃罪的主体。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但你们虽然曾经同居,可双方的财物并未形成法律上的共有,杨某所“拿走”的钱物属于你个人财产,而非其“自己家”的,杨某并不能因为同居过而取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且杨某只是你的前男友,而非“近亲属”,因为刑事诉讼所指的近亲属仅限于“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即男友的身份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任何影响。二、杨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他将你的财物作为对自己的补偿,既违背了你的意愿,也没有法律依据。三、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杨某趁你不在,撬开房屋门锁,以你不知道的方式,暗中完成“拿走”你的钱物,当属秘密窃取。
身份证被他人冒用结婚该怎么办
一年前,我家亲戚小袁想与男友结婚,但苦于未到法定婚龄,遂请求我母亲将我的身份证、户口本借给她,由她冒充我与其男友在婚姻机关登记结婚。近日我得知真相后,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宣告该结婚证作废时,却被告知:虽然原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但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该条,只在第9条保留了婚姻登记机关对受胁迫的当事人婚姻具有撤销权,而对除此以外的情形则无权撤销。即虽然存在冒名登记,但婚姻登记机关并不能满足我的要求。请问,我该怎么办?
广东 梁洪梅
梁洪梅女士:
你可以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该婚姻登记。
一方面,出借、冒用身份证是非法的。《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第17条指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另一方面,冒用他人名义结婚违反婚姻登记程序和原则。一是《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而小袁使用的并非是“本人的”;二是《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里的“亲自”是指人、证相同合一。虽然小袁与男友亲自去了,但小袁却是人、证不一,并非真实意义上的“亲自”,也不等于你“亲自”。另一方面,受害人有权通过行政诉讼救济。婚姻登记机关以签发结婚证形式创设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行政行为。因其未能尽到审查义务而导致小袁利用虚假的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使你与一个根本不认识的人存续婚姻关系,确属登记错误,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故你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之规定诉请法院解决,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法院则应以登记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该法第54条之规定予以撤销登记。
保姆在家务中致残是否构成工伤
3年前,我到深圳一个家庭做保姆。半年前,我在主人家打扫卫生时,因地滑,不慎摔伤,造成腰椎骨骨折,不仅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还因受伤落下10级伤残。请问,像我这样的情况,能否要求雇主给予工伤待遇?
深圳 林红梅
林红梅读者: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不能要求雇主给予工伤待遇,但可以要求其给予雇工赔偿。因为你不属于享受工伤保险的主体。《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你虽属雇工,但从事的并非商业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一般的家务,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用工性质的雇工。《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条第5款规定明确:“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不过,你可以要求雇主给予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你根据雇主的要求打扫卫生当属其列。你需获赔的费用,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19、20等条款内容确定。
我和丈夫于2009年2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双方均在外资企业工作,收入不低。婚前我们曾约定婚后财产实行AA制,各花各的钱。婚后一年多,我们生下一个女儿,由于双方父母均在外地,女儿没人带,于是丈夫便跟我商量,让我离职在家带孩子并操持家务,他每月支付给我劳动报酬2000元。请问,这样的薪酬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大连 郑怡心
郑怡心女士:
所谓劳动报酬,是指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而获得的各种收入,它是基于劳资关系而产生的。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负有共同从事家务劳动的义务,因此,不存在谁给谁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但这并不是说你和你丈夫的这种薪酬约定就是无效的。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和你丈夫之间约定的“劳动报酬”应视为双方对婚内财产的一种约定,即将你丈夫在婚内取得的部分财产约定为你所有。你们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协议时均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是有效的。建议你和你丈夫就财产的约定签订书面协议,最好能予以公证。
前男友为补偿恋爱损失
窃走我的钱物,是否构成犯罪
我与前男友杨某恋爱了两年多,期间彼此基于各种事情均花费过不少钱物,杨某多付出了1万多元。一个月前,我们因性格不合而分手,杨某要我补偿他恋爱期间花费的损失,被我拒绝。近日,杨某趁我上班之际,撬开我们曾经同居的房屋,拿走了我1万多元现金和价值近万元的项链。请问,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浙江 孙燕玲
孙燕玲女士:
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理由:一、以男友身份行窃也是盗窃罪的主体。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但你们虽然曾经同居,可双方的财物并未形成法律上的共有,杨某所“拿走”的钱物属于你个人财产,而非其“自己家”的,杨某并不能因为同居过而取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且杨某只是你的前男友,而非“近亲属”,因为刑事诉讼所指的近亲属仅限于“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即男友的身份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任何影响。二、杨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他将你的财物作为对自己的补偿,既违背了你的意愿,也没有法律依据。三、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杨某趁你不在,撬开房屋门锁,以你不知道的方式,暗中完成“拿走”你的钱物,当属秘密窃取。
身份证被他人冒用结婚该怎么办
一年前,我家亲戚小袁想与男友结婚,但苦于未到法定婚龄,遂请求我母亲将我的身份证、户口本借给她,由她冒充我与其男友在婚姻机关登记结婚。近日我得知真相后,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宣告该结婚证作废时,却被告知:虽然原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但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该条,只在第9条保留了婚姻登记机关对受胁迫的当事人婚姻具有撤销权,而对除此以外的情形则无权撤销。即虽然存在冒名登记,但婚姻登记机关并不能满足我的要求。请问,我该怎么办?
广东 梁洪梅
梁洪梅女士:
你可以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该婚姻登记。
一方面,出借、冒用身份证是非法的。《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第17条指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另一方面,冒用他人名义结婚违反婚姻登记程序和原则。一是《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而小袁使用的并非是“本人的”;二是《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里的“亲自”是指人、证相同合一。虽然小袁与男友亲自去了,但小袁却是人、证不一,并非真实意义上的“亲自”,也不等于你“亲自”。另一方面,受害人有权通过行政诉讼救济。婚姻登记机关以签发结婚证形式创设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行政行为。因其未能尽到审查义务而导致小袁利用虚假的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使你与一个根本不认识的人存续婚姻关系,确属登记错误,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故你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之规定诉请法院解决,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法院则应以登记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该法第54条之规定予以撤销登记。
保姆在家务中致残是否构成工伤
3年前,我到深圳一个家庭做保姆。半年前,我在主人家打扫卫生时,因地滑,不慎摔伤,造成腰椎骨骨折,不仅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还因受伤落下10级伤残。请问,像我这样的情况,能否要求雇主给予工伤待遇?
深圳 林红梅
林红梅读者: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不能要求雇主给予工伤待遇,但可以要求其给予雇工赔偿。因为你不属于享受工伤保险的主体。《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你虽属雇工,但从事的并非商业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一般的家务,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用工性质的雇工。《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条第5款规定明确:“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不过,你可以要求雇主给予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你根据雇主的要求打扫卫生当属其列。你需获赔的费用,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19、20等条款内容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