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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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破解民事执行难、执行乱的重要手段,虽然2012年《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理地位,但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法律制度依然缺失。本文对广西H市基层检察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情况进行考察,发现受理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增长,监督范围广泛、监督方式多样,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效果并不如意。通过分析实践的困境指出出路在于完善检察监督法律制度、提升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理论研究和科学制定考评机制。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
  作者简介:温定军、马清,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126-03
  一、 广西H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
  (一) 受理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
  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执行申诉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格1-受理民事执行申诉案件情况(单位:件)
  (三)监督以检察建议为主,多种监督方式并存
  三年期间,广西H市基层检察院共受理民事执行申诉案件548件,立案审查498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336件,纠正违法通知书46件,检察公函25件,发现并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3起,促成执行和解50件,口头纠正42件。其中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采纳268件,采纳率78.2%,对纠正违法通知书采纳17件,对检察公函9件表示接受。根据检察监督效果来看,检察建议、执行和解和口头纠正的方式更受欢迎,效果也较好,而其他方式则反响较差。
  二、 民事检察监督的困境
  (一)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性,缺乏具体规则和程序
  目前,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主要就是新《民事诉讼法》第235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关于检察监督的对象、范围、方式、程序等在法律、司法解释中也无相关具体规定。从广西H市基层检察院的情况来看,检察监督方式多样,但一些监督方式并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并不完全认同其效力。由于法律规定缺乏具体规则和程序,使得各地方检察机关存在任意创设监督方式以致滥用权力的可能,而法院系统的对法律之外的监督方式的抵制扩大到对法定监督方式的抵制使得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举步维艰。
  (二)检察机关理论研究和办案能力的欠缺
  从广西H市基层检察院的监督情况来看,六个基層检察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上并不均衡,这说明同一个市不同基层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发展也不一样。监督范围主要集中在法院执行不作为,监督方式主要采取的是检察建议。虽然法院对检察建议表示采纳,但根据每年法院执行不作为数量递增的情况来看,检察建议并未被真正采纳。而同样,检察院在主张全面监督的同时却在司法实践中流于形式,并未提出行之有效的民事执行监督方式,这反映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缺乏应有的理论研究。加之,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干警力量不足,除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以外,还要承担生效裁判、调解案件、审判活动监督等工作。办案人员少、工作任务重使得办案人员无心投入到新的领域,致使检察机关缺乏理论研究和办案能力。
  (三)法院系统和检察机关存在不合理的考评机制,阻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正常发展
  近年来,法院系统和检察机关都有业务工作的绩效考评机制,但因为机制制定不科学,影响办案人员依法办案。法院系统和检察机关制定的绩效考评机制均从部门利益出发,导致同一民事执行案件在法院系统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广西H市基层检察院三年总共发出检察建议336件,法院采纳268件,采纳率达到78.2%。但是经阅卷发现,有114件检察建议实际上是检察院与法院事先沟通协调好之后,再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回复采纳,即检察院真正因发现问题而发出检察建议并被法院采纳的只有154件,采纳率只有45.8%。而促成执行和解或口头纠正都有利于双方的考评,采纳率几乎都是百分之百。这种考评机制对办案人员的影响非常直接,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通常使得其更符合考评机制需要而不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因应付考评机制而产生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正常发展受阻。   三、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出路
  (一) 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制度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在于保证生效的裁判得以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从而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笔者认为应根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目的确立有限监督原则、事后监督原则和依当事人申诉监督原则,从而使检察机关在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时避免陷入为了监督而监督的误区,既浪费司法资源也无法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有限监督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事后监督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只能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诉之后才进行监督,而不能随意对法院的执行进行干预。依当事人申诉原则即民事执行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干涉随意干涉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力。在遵循上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下完善各项具体制度。
  1.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范围。从广西H市的检察监督范围来看,检察监督主要集中在表2所列7种情形。这样的监督范围应通过立法明确,当然需要科学分类,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可分为两类,一是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决定错误;二是法院执行人员执行行为违法。民事执行裁定、决定错误的类型,这种情形可能严重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的利益人,因此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申诉时,检察机关发现存在民事执行裁定、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受理。对执行行为违法再可以分为法院执行不作为或怠于执行,未按照执行裁定内容执行(如遗漏执行和超标执行),冻结、扣划违反规定的,拍卖、变卖执行物违反规定的,违法变更执行财产的和其他实施执行的活动有违法情形。
  2.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广西H市的基层检察机关检察监督方式主要为图2所列5种。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只规定了检察建议,显然单一的监督方式难以灵活应对司法实践中变化万千的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增加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检察监督方式和促成执行和解的监督方式。纠正违法通知书主要违法情形较为轻微,用于提起法院执行人员注意,防止在以后的执行活动中存在类型情形。促成执行和解用于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并未存在違法行为,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原因使得被执行人的权益未能完全实现因而申诉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以协助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转移情况,促成执行和解。检察建议则针对法院执行活动存在严重违法或者是违法行为致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3.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程序。(1)受理。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34至43条的规定,民事案件的监督可实行双重部门受理,即控申部门和案管部门都可以受理。(2)实行同级监督管辖。对民事执行案件的监督管辖应采取同级法院执行同级检察院监督的方式,对于异地执行则执行地检察院享有监督权。(3)规范审查。在对民事执行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时,应当以实质审查,即在审查申诉时,只有在有证据证明法院执行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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