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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密尔从自身的时代出发将自由与功利主义相结合,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对“自由”作出新的解释,并将个人自由从社会中划出来,以便使个人自由既不损害他人和公共生活,又不破坏公共权威,同时又不使他人和公共权威危害个人自由。为了确保个人自由的实现,密尔主张个人思想言论自由、政府对个人的有限干预等,鼓励人民大众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为自由主义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关键词:密尔;自由主义;个人自由;有限政府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6-00-03
自由主义作为西方社会重要的政治传统,影响着西方社会政治生活的发展历程。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在于捍卫个人自由,然而,19世纪的英国在民主化和大众化的影响下,社会上出现一种趋同化现象即“社会暴虐”,它迫使社会中的非主流意见向主流意见靠拢、整合,使个人的思想、言论自由等权利遭受极大的威胁,如何妥善的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成为自由主义者亟待解决的问题。当时英国功利主义学派思想家密尔对这一问题有过深刻的思考,文章将通过对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分析,探讨他是如何在不违背自由主义基本原则的条件下处理这一问题的。
一、传统自由主义的困境
自由主义作为一个系统的思想体系,出现于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后来又在18世纪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中得到传播和发展,成为资产阶级维护政治统治的主要理论工具。这一时期的自由主义者以“天赋人权说”、自然法、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武器阐述自由思想。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的天赋权利朝不保夕,应该建立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君主来对个人的权利加以保障。他的契约理论尽管以个人自由为逻辑前提,却没有意识到权力高度集中于君主一身,社会就没有适当的渠道和方式对其加以制约,这样表面上制止了混乱,但长期积聚的反抗力往往会以更加强大的爆发力释放出来,最终导致更大的社会动乱,其结果必然致使个人自由成为一纸空文。斯宾诺莎指出了自由的重要性,但他只承认思想和言论自由,反对个人行动自由,最终个人自由仍无法保全。洛克把个人自由视为自然法赋予人类的基本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预,并将人的天赋权利作为政府权力的最低限度。为保障个人自由他又提出法治与分权理论来限制政府,但遗憾的是,洛克同样没有考虑到个人与社会的对立,因而无法将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有机统一起来。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注意到天赋自由与现实不自由之间的矛盾,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认为实现个人自由的必要前提是建立公民社会,并且个人要无条件的服从“公意”,用“公意”代替个人意志,淡漠了个性自由,使个性自由与社会“公意”对立起来,所以卢梭也没有摆脱自由主义的困境。
传统自由主义者都把自由、生命和财产看成人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认为国家存在的目的就是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利,个人价值是社会的终极目的。虽然社会的价值最终是通过个人价值的实现而实现的,但是传统自由主义对个人天赋权利的过分强调导致法国大革命的恐怖行为和无政府状态,对社会秩序造成巨大的破坏。一些自由主义者开始怀疑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自然法理论在学术上的不当和对社会影响的危险,自由主义的社会契约理论基础逐渐被功利主义理论代替,然而功利主义者在追求社会整体的福利时又将自由主义推向另一极端,使个人自由面临社会集体的压制,这也不是自由主义者所期望的结果,因此如何使个人与社会和谐相处就成为自由主义者努力的目标。尤其是19世纪,在轰轰烈烈的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下,自由主义者逐渐认识到只有个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社会才能进步。
二、密尔关注自由的视角
密尔敏锐地洞察出传统自由主义的困境,因而他的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是在继承传统自由主义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现代改造,使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与政治现实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推动传统自由主义向现代转型。在个人、国家(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密尔认为个人始终是社会和历史的主体,个性发展是社会历史进步的原动力,政府和社会只不过是保障个人自由得以实现的必要手段。因此,对密尔的政治思想可以从个人与社会和个人与国家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个人与社会
密尔主要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角度来透视公民自由问题。在他看来,一方面,个人自始至终是社会和历史的主体,社会价值归根结底在于组成社会的所有个人的价值;另一方面,个人自由的发展应当有利于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个人价值的实现同样也不能损坏社会价值。因而他在《论自由》一书中开宗明义的讲“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它远非什么新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它几乎从最远的年代以来就在划分着人类;不过到了人类中比较文明的一部分现在已经进入的进步阶段,它又在新的情况下呈现出来,要求人们给以一种与前不同而且较为根本的处理。” [2]
密尔所指的“新的情况”是在激进民主主义的冲击下,英国中层和上层阶级中出现一种不神圣的同盟,它试图阻止非正统意见,压制个人的意见,使整个社会呈现一种令人窒息的“大众的平庸”。现实政治中,所谓“人民意志”也不过是最多数或最活跃的一部分人的意志。这个多数的人民会压迫其余的少数,使他们的意见得不到自由表达,导致多数对少数的压迫,即“多数的暴虐”。更为可怕的是这种“多数的暴虐”会延伸到社会,形成“社会暴虐”,这种暴虐可能会比社会上其他任何的政治压迫更可怕,因为它虽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方法,它所依靠的力量除行政办法外,还有“得势的意见”和“习俗的势力”,它将奴役到人的灵魂。
为了防止社会暴虐,就要找出社会合理干预个人的限度,正确处理个人自由与社会权威的关系。个人的力量对于社会是十分微弱的,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利,需要为个人抵抗统治权力提供一种社会支持,因此密尔认为须在社会生活中对个人自由划出一片领域,使个人在不伤害他人的情况下拥有一切自由。他把人的全部行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行为是只涉及本人,一部分是涉及他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著名的“群”(社会)“己”(个人)权界论,即“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交代”;“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或是法律的惩罚”。[2]因此是否危害他人,就是“群己权界”的“界”之所在,也就是社会对个人自由合法干涉的度。 密尔认为对于本人自己,个人是最高主权者,在涉及自己的活动领域中,个人享有完全自由,这种自由是绝对不可侵犯的。这些自由包括:第一,意识的内心境地,即思想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第二,追求个人志向和趣味的自由,即选择个人特殊生活方式的自由;第三,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即在不伤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从事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及其他活动的自由。当这些自由在一个社会中得不到充分的尊重的话,这个社会就不是一个完全自由的社会。只有当个人行为妨害了他人时,这种行为才被放进法律或道德的范围之间,此时人类才有干涉他人的自由。
密尔认为个人在充分扩展自身自由时如果不损害他人的利益,那么他们就能在一个文明社会里最大限度地实现他们的幸福,而且还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社会的幸福与进步。密尔指出 :“进步的唯一可靠而永久的源泉还是自由,因为一有自由,有多少个人就可能有多少独立的进步中心。” [2]他认为只有让人的个性充分自由发展才能产生发展很好的人类,一个民族会在前进一段后停下来,停止的原因就是因为出现了“习俗的专制”和个性的丧失,这种专制压抑着人的革新和首创精神,是人类前进的一大障碍。因此,要推动社会不断进步,就必须打破习俗的专制,使人的个性自由地发展。
密尔将个人自由从社会中划分出来,给予它一个不可侵犯的神圣地位。如果仅到此为止,那么个人自由仍然只是几百年来知识分子的美好理想罢了。人要生活在自由的条件下,就应该生活在一个自由的政体中。正如自然状态下,个体虽不是他人的奴隶却是自然的奴隶。“人不是生来自由,而是通过社会与国家等手段成为自由”。[3]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个人对政治毫无兴趣,更不用说参与了。密尔认为不参与政治生活至少表示你的利益只能通过别人来伸张。然而政治生活中的活跃人物大都是资产阶级的代表,他们是不会为贫苦的人民大众着想的,即使他们心怀善意,也很难像人民自己那样体察他们的疾苦。因此只有人民自己参政才能捍卫自己的权利。
(二)个人与国家
传统自由主义对待国家,在理性层面上认为,国家根源于人性的缺陷,是免不了的祸害,它只有消极的工具性价值和职能;在态度和情感层面上,它对国家持淡漠和怀疑的态度。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密尔也认为国家干预有碍于新兴工业的发展和个人幸福的实现,主张奉行不干涉政策,实行放任主义,让每个人按照自己的道路追求自己的好处。国家既然以促进人民的美德和智慧为目的,政府就要尽可能地发展他们的才能,应当放任他们,给他们以充分的个人自由,甚至鼓励他们尽可能多地通过自愿合作去处理他们共同关心的问题。因为他坚信:“生活中的事务最好是由那些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自由地去做,无论是法令还是政府官员都不应对其加以控制和干预。那些这样做的人或其中的某些人,很可能要比政府更清楚采用什么手段可以达到他们的目的。”[4]密尔认为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是人类福祉的一大要素。
自由主义的放任政策的确使英国一跃成为著名的“世界工厂”。但并没有自然地带来社会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相反却带来了社会的严重分化,贫富差距的极度悬殊。在少数人占有大量财产的同时,社会的大多数人却正处在极度贫困的境地,社会的幸福总量不是增加了而是减少了。因此就需要对个人自由与社会权威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
密尔从“最大幸福主义”理论和当时的社会发展的现实条件出发,重新审视政府的责任和职能,认为对政府除履行一般性职能外,还应积极地为人民提供更多的获得自由幸福的机会。从而淡化了享乐主义和极端利己的个人主义色彩,突出了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为其思想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因此,密尔认为政府为了“最大的善”可以对个人进行干预,但不能过多过滥。由此可见,密尔主张的是一种有限政府。密尔说,为了一个人的利益去强迫他,为了全体人民必要的利益而强迫人民,为了社会的“善”进行强制,这些都不是强制自由,而是扩大自由。这种干涉是合乎功利的,是合理的。国家干涉的目的仍是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增加社会的福祉。
密尔既然主张国家进行必要的干涉,就必然修正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在政治上表现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权利与义务的问题上,密尔以前的自由主义者一般只是强调国家应该给予个人以权利,重视权利的内容,强调保护权利的措施和对侵犯人权的制裁。密尔尽管也要求国家保障个人权利,但他还强调公民个人对国家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强调个人应维护国家。因而他虽然接受了传统自由主义者提出的“公民有反抗国家”权利的主张,但却极大地缩小了反抗的条件,主张公民只有在不应该受到国家干涉时,才可以反抗。
密尔对个人与国家的修正,并没有限制竞争自由,也没有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是通过协调资产阶级的利益与无产阶级的要求来维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安定人民的不满情绪,为自由竞争提供更可靠的保证。在他那里,国家的最终目的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采取的方式改变了。密尔对放任主义的修正,成为从传统自由主义理论过渡到新自由主义的国家干涉理论的桥梁。
三、密尔自由思想的特点
密尔对自由的理解继承了早期自由主义传统。霍布斯将自由定义为:在最广泛意义上不受阻碍。洛克将其扩展为:自由在于根据我们想选择的或想要的来决定我们能够做或不做的自由。因此洛克的定义包含了一种在做与不做之间选择的倾向。密尔的自由则是:做他想做的事的自由。这种自由概念表明,行动由意志决定,没有任何道德资格限制和其他限制。但密尔坚持以功利主义为最高原则,而不是从任何抽象权利中推导出自由的优先性。当自由与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联系起来以后,这就意味着要想自由,仅仅根据意志不够,还要根据更有道德的行动动机,根据低级动机行动就不自由。自由就从“做他想做的事的自由”转变为“做他应该做的事的自由”。问题就从自由转向(下转第75页)(上接第73页)树立正确动机,动机的特征成为自由的核心。
密尔尝试将自由原则与功利主义原则相结合,但实际上这两种原则并不相容。功利主义尽管在实践中并不否认个人自由,相反,为了达到社会财富的增长和个人幸福,它极力主张自由放任,强调国家不干预个人的好处。但是它在理论上却潜伏着侵犯个人权利的危险。这种危险来自于其目的论的内在本质。任何目的论都存在着为追求更高价值而侵犯个人权利的可能。在必要时容许侵犯个人的一些自由权利,只要这一侵犯能保证大多数人的利益。在密尔这里,即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以干涉个人自由。
密尔的自由理论深刻体现了过渡时期新旧理论的对立和融合。自由主义从早期以个人主义为特征逐渐变为既维护个人主义,又承认社会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密尔的学说“奇特地跨越于线的两边”。[5]一方面,他用群己权界原则明确划分出一个决不受国家和社会干涉的个人自由领域,赋予个人的各种自由权利以最高价值;另一方面,他的学说又伸向集体主义。
密尔自由主义的深刻意义在于:好的社会必须既能容许自由,又能为人们过自由而令人满意的生活提供机会。密尔提出的自由原则其精髓不仅在于为个人自由确立至高无上的地位,还有鼓励自由精神与个人自治。《论自由》一书清楚地表明:任何缺乏多种思考和生活方式的社会都不是适合自由人的理想社会。密尔赞同托克维尔的自治确保自由的观点:“美国自由的原则来源和保证,与其说存在于总统和国会的大众选举中,不如说在于几乎所有的社会事务都是由人民自己管理”。[6]从这个角度看,密尔的自由原则不是某种固定制度,而是对停滞、固定的不断挑战。
参考文献:
[1]洛克.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3]西方论理学名著选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4]圭多·德·拉吉罗.欧洲自由主义史[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5]密尔.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6]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关键词:密尔;自由主义;个人自由;有限政府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6-00-03
自由主义作为西方社会重要的政治传统,影响着西方社会政治生活的发展历程。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在于捍卫个人自由,然而,19世纪的英国在民主化和大众化的影响下,社会上出现一种趋同化现象即“社会暴虐”,它迫使社会中的非主流意见向主流意见靠拢、整合,使个人的思想、言论自由等权利遭受极大的威胁,如何妥善的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成为自由主义者亟待解决的问题。当时英国功利主义学派思想家密尔对这一问题有过深刻的思考,文章将通过对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分析,探讨他是如何在不违背自由主义基本原则的条件下处理这一问题的。
一、传统自由主义的困境
自由主义作为一个系统的思想体系,出现于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后来又在18世纪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中得到传播和发展,成为资产阶级维护政治统治的主要理论工具。这一时期的自由主义者以“天赋人权说”、自然法、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武器阐述自由思想。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的天赋权利朝不保夕,应该建立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君主来对个人的权利加以保障。他的契约理论尽管以个人自由为逻辑前提,却没有意识到权力高度集中于君主一身,社会就没有适当的渠道和方式对其加以制约,这样表面上制止了混乱,但长期积聚的反抗力往往会以更加强大的爆发力释放出来,最终导致更大的社会动乱,其结果必然致使个人自由成为一纸空文。斯宾诺莎指出了自由的重要性,但他只承认思想和言论自由,反对个人行动自由,最终个人自由仍无法保全。洛克把个人自由视为自然法赋予人类的基本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预,并将人的天赋权利作为政府权力的最低限度。为保障个人自由他又提出法治与分权理论来限制政府,但遗憾的是,洛克同样没有考虑到个人与社会的对立,因而无法将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有机统一起来。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注意到天赋自由与现实不自由之间的矛盾,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认为实现个人自由的必要前提是建立公民社会,并且个人要无条件的服从“公意”,用“公意”代替个人意志,淡漠了个性自由,使个性自由与社会“公意”对立起来,所以卢梭也没有摆脱自由主义的困境。
传统自由主义者都把自由、生命和财产看成人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认为国家存在的目的就是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利,个人价值是社会的终极目的。虽然社会的价值最终是通过个人价值的实现而实现的,但是传统自由主义对个人天赋权利的过分强调导致法国大革命的恐怖行为和无政府状态,对社会秩序造成巨大的破坏。一些自由主义者开始怀疑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自然法理论在学术上的不当和对社会影响的危险,自由主义的社会契约理论基础逐渐被功利主义理论代替,然而功利主义者在追求社会整体的福利时又将自由主义推向另一极端,使个人自由面临社会集体的压制,这也不是自由主义者所期望的结果,因此如何使个人与社会和谐相处就成为自由主义者努力的目标。尤其是19世纪,在轰轰烈烈的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下,自由主义者逐渐认识到只有个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社会才能进步。
二、密尔关注自由的视角
密尔敏锐地洞察出传统自由主义的困境,因而他的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是在继承传统自由主义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现代改造,使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与政治现实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推动传统自由主义向现代转型。在个人、国家(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密尔认为个人始终是社会和历史的主体,个性发展是社会历史进步的原动力,政府和社会只不过是保障个人自由得以实现的必要手段。因此,对密尔的政治思想可以从个人与社会和个人与国家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个人与社会
密尔主要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角度来透视公民自由问题。在他看来,一方面,个人自始至终是社会和历史的主体,社会价值归根结底在于组成社会的所有个人的价值;另一方面,个人自由的发展应当有利于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个人价值的实现同样也不能损坏社会价值。因而他在《论自由》一书中开宗明义的讲“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它远非什么新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它几乎从最远的年代以来就在划分着人类;不过到了人类中比较文明的一部分现在已经进入的进步阶段,它又在新的情况下呈现出来,要求人们给以一种与前不同而且较为根本的处理。” [2]
密尔所指的“新的情况”是在激进民主主义的冲击下,英国中层和上层阶级中出现一种不神圣的同盟,它试图阻止非正统意见,压制个人的意见,使整个社会呈现一种令人窒息的“大众的平庸”。现实政治中,所谓“人民意志”也不过是最多数或最活跃的一部分人的意志。这个多数的人民会压迫其余的少数,使他们的意见得不到自由表达,导致多数对少数的压迫,即“多数的暴虐”。更为可怕的是这种“多数的暴虐”会延伸到社会,形成“社会暴虐”,这种暴虐可能会比社会上其他任何的政治压迫更可怕,因为它虽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方法,它所依靠的力量除行政办法外,还有“得势的意见”和“习俗的势力”,它将奴役到人的灵魂。
为了防止社会暴虐,就要找出社会合理干预个人的限度,正确处理个人自由与社会权威的关系。个人的力量对于社会是十分微弱的,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利,需要为个人抵抗统治权力提供一种社会支持,因此密尔认为须在社会生活中对个人自由划出一片领域,使个人在不伤害他人的情况下拥有一切自由。他把人的全部行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行为是只涉及本人,一部分是涉及他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著名的“群”(社会)“己”(个人)权界论,即“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交代”;“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或是法律的惩罚”。[2]因此是否危害他人,就是“群己权界”的“界”之所在,也就是社会对个人自由合法干涉的度。 密尔认为对于本人自己,个人是最高主权者,在涉及自己的活动领域中,个人享有完全自由,这种自由是绝对不可侵犯的。这些自由包括:第一,意识的内心境地,即思想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第二,追求个人志向和趣味的自由,即选择个人特殊生活方式的自由;第三,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即在不伤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从事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及其他活动的自由。当这些自由在一个社会中得不到充分的尊重的话,这个社会就不是一个完全自由的社会。只有当个人行为妨害了他人时,这种行为才被放进法律或道德的范围之间,此时人类才有干涉他人的自由。
密尔认为个人在充分扩展自身自由时如果不损害他人的利益,那么他们就能在一个文明社会里最大限度地实现他们的幸福,而且还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社会的幸福与进步。密尔指出 :“进步的唯一可靠而永久的源泉还是自由,因为一有自由,有多少个人就可能有多少独立的进步中心。” [2]他认为只有让人的个性充分自由发展才能产生发展很好的人类,一个民族会在前进一段后停下来,停止的原因就是因为出现了“习俗的专制”和个性的丧失,这种专制压抑着人的革新和首创精神,是人类前进的一大障碍。因此,要推动社会不断进步,就必须打破习俗的专制,使人的个性自由地发展。
密尔将个人自由从社会中划分出来,给予它一个不可侵犯的神圣地位。如果仅到此为止,那么个人自由仍然只是几百年来知识分子的美好理想罢了。人要生活在自由的条件下,就应该生活在一个自由的政体中。正如自然状态下,个体虽不是他人的奴隶却是自然的奴隶。“人不是生来自由,而是通过社会与国家等手段成为自由”。[3]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个人对政治毫无兴趣,更不用说参与了。密尔认为不参与政治生活至少表示你的利益只能通过别人来伸张。然而政治生活中的活跃人物大都是资产阶级的代表,他们是不会为贫苦的人民大众着想的,即使他们心怀善意,也很难像人民自己那样体察他们的疾苦。因此只有人民自己参政才能捍卫自己的权利。
(二)个人与国家
传统自由主义对待国家,在理性层面上认为,国家根源于人性的缺陷,是免不了的祸害,它只有消极的工具性价值和职能;在态度和情感层面上,它对国家持淡漠和怀疑的态度。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密尔也认为国家干预有碍于新兴工业的发展和个人幸福的实现,主张奉行不干涉政策,实行放任主义,让每个人按照自己的道路追求自己的好处。国家既然以促进人民的美德和智慧为目的,政府就要尽可能地发展他们的才能,应当放任他们,给他们以充分的个人自由,甚至鼓励他们尽可能多地通过自愿合作去处理他们共同关心的问题。因为他坚信:“生活中的事务最好是由那些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自由地去做,无论是法令还是政府官员都不应对其加以控制和干预。那些这样做的人或其中的某些人,很可能要比政府更清楚采用什么手段可以达到他们的目的。”[4]密尔认为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是人类福祉的一大要素。
自由主义的放任政策的确使英国一跃成为著名的“世界工厂”。但并没有自然地带来社会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相反却带来了社会的严重分化,贫富差距的极度悬殊。在少数人占有大量财产的同时,社会的大多数人却正处在极度贫困的境地,社会的幸福总量不是增加了而是减少了。因此就需要对个人自由与社会权威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
密尔从“最大幸福主义”理论和当时的社会发展的现实条件出发,重新审视政府的责任和职能,认为对政府除履行一般性职能外,还应积极地为人民提供更多的获得自由幸福的机会。从而淡化了享乐主义和极端利己的个人主义色彩,突出了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为其思想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因此,密尔认为政府为了“最大的善”可以对个人进行干预,但不能过多过滥。由此可见,密尔主张的是一种有限政府。密尔说,为了一个人的利益去强迫他,为了全体人民必要的利益而强迫人民,为了社会的“善”进行强制,这些都不是强制自由,而是扩大自由。这种干涉是合乎功利的,是合理的。国家干涉的目的仍是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增加社会的福祉。
密尔既然主张国家进行必要的干涉,就必然修正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在政治上表现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权利与义务的问题上,密尔以前的自由主义者一般只是强调国家应该给予个人以权利,重视权利的内容,强调保护权利的措施和对侵犯人权的制裁。密尔尽管也要求国家保障个人权利,但他还强调公民个人对国家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强调个人应维护国家。因而他虽然接受了传统自由主义者提出的“公民有反抗国家”权利的主张,但却极大地缩小了反抗的条件,主张公民只有在不应该受到国家干涉时,才可以反抗。
密尔对个人与国家的修正,并没有限制竞争自由,也没有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是通过协调资产阶级的利益与无产阶级的要求来维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安定人民的不满情绪,为自由竞争提供更可靠的保证。在他那里,国家的最终目的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采取的方式改变了。密尔对放任主义的修正,成为从传统自由主义理论过渡到新自由主义的国家干涉理论的桥梁。
三、密尔自由思想的特点
密尔对自由的理解继承了早期自由主义传统。霍布斯将自由定义为:在最广泛意义上不受阻碍。洛克将其扩展为:自由在于根据我们想选择的或想要的来决定我们能够做或不做的自由。因此洛克的定义包含了一种在做与不做之间选择的倾向。密尔的自由则是:做他想做的事的自由。这种自由概念表明,行动由意志决定,没有任何道德资格限制和其他限制。但密尔坚持以功利主义为最高原则,而不是从任何抽象权利中推导出自由的优先性。当自由与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联系起来以后,这就意味着要想自由,仅仅根据意志不够,还要根据更有道德的行动动机,根据低级动机行动就不自由。自由就从“做他想做的事的自由”转变为“做他应该做的事的自由”。问题就从自由转向(下转第75页)(上接第73页)树立正确动机,动机的特征成为自由的核心。
密尔尝试将自由原则与功利主义原则相结合,但实际上这两种原则并不相容。功利主义尽管在实践中并不否认个人自由,相反,为了达到社会财富的增长和个人幸福,它极力主张自由放任,强调国家不干预个人的好处。但是它在理论上却潜伏着侵犯个人权利的危险。这种危险来自于其目的论的内在本质。任何目的论都存在着为追求更高价值而侵犯个人权利的可能。在必要时容许侵犯个人的一些自由权利,只要这一侵犯能保证大多数人的利益。在密尔这里,即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以干涉个人自由。
密尔的自由理论深刻体现了过渡时期新旧理论的对立和融合。自由主义从早期以个人主义为特征逐渐变为既维护个人主义,又承认社会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密尔的学说“奇特地跨越于线的两边”。[5]一方面,他用群己权界原则明确划分出一个决不受国家和社会干涉的个人自由领域,赋予个人的各种自由权利以最高价值;另一方面,他的学说又伸向集体主义。
密尔自由主义的深刻意义在于:好的社会必须既能容许自由,又能为人们过自由而令人满意的生活提供机会。密尔提出的自由原则其精髓不仅在于为个人自由确立至高无上的地位,还有鼓励自由精神与个人自治。《论自由》一书清楚地表明:任何缺乏多种思考和生活方式的社会都不是适合自由人的理想社会。密尔赞同托克维尔的自治确保自由的观点:“美国自由的原则来源和保证,与其说存在于总统和国会的大众选举中,不如说在于几乎所有的社会事务都是由人民自己管理”。[6]从这个角度看,密尔的自由原则不是某种固定制度,而是对停滞、固定的不断挑战。
参考文献:
[1]洛克.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3]西方论理学名著选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4]圭多·德·拉吉罗.欧洲自由主义史[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5]密尔.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6]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