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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全球经济进程的迅猛推进,国内外经济运行环境越来越复杂多变,企业内外部环境变化的不确定因素急剧增加,加大了企业财务的风险。企业集团化带来了企业的财务治理边界问题,集团公司财务治理的内容不仅是单个企业内的财权配置的问题,还包括集团内各企业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文章从财务治理的角度分析了企业集团财权配置以及财务治理结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此对如何加强集团公司的财务治理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 集团公司 财务治理 管理体制
一、我国跨国集团公司在治理中存在的核心问题
跨国公司治理机制是属于母公司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可以分为经理选派机制、资本财务机制和经理责任激励机制等几种具体形式,我国跨国集团公司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其存在的治理症结不容忽视:
(一)经理选派机制。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的高层管理者仍由政府任命,而不是由真正承担风险的资本所有者在经理人市场上选择。即使是在上市公司里,本可以借助市场机制来选择经理的愿望也难以实现。
(二)资本财务机制。国外子公司大多数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资本财务机制。许多子公司财务报表不及时上报母公司。这些子公司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严,自我监督和约束机制不健全,同时又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手段,子公司报表极易出现失实。
(三)经理责任激励机制。我国跨国集团国外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在物质方面缺乏有效的激励,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自己的道德准则来维持自身行为规范,与此同时,他们又拥有很大的自主权,从而加大了管理人员的职业风险,强化了其短期投机的获利心理。
二、改进和完善企业集团公司治理的途径
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条途径,来整治我国跨国集团的治理现状:
(一)以现代企业制为基石,规范法人治理机构。法人治理机构是以两权分离、三会分设、四权制衡为特征的。“三会四权”的企业领导体制构成了公司的权力制衡机制。然而,真正行使好各自的职能权力,才是规范运作的关键。企业董事会要有效地行使职能,需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选择恰当的董事。董事要充分代表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二是董事会下设一些专门委员会,如财务审计委员会,辅助董事会开展活动。只有真正做到利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才能有效的来整合人力资源。
(二)建立起集权适度、分权合理的管理模式。集权与分权是所有企业集团在处理与子公司之间关系时所无法回避的重要矛盾,处理焦点在于体现要做到集权适度、分权合理。总体来讲,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可遵循以下三个原则:1.坚持产权管理原则,以投资资产的安全性、增值性和盈利性为根本目标,体现资产联结的管理方式。2.坚持参与决策原则,以参与子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管理为主渠道,体现母子公司的管理模式。3.坚持有效监管原则,以集团公司职能部门为监控的重要形式,体现集团型的管理方法。
(三)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在我国企业集团中,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激励不足与约束乏力同时存在。在政府授权,直接或间接参与国有资产经营时,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首先,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善于经营并取得业绩的企业家,应尊重企业家的个人人力资本价值,给予与之相应的奖励,使企业家的报酬与企业业绩、近期与中长期发展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家积极性。其次,激励与约束问题是相辅相成的。在建立激励机制的同时,必须建立起相应的约束机制,通过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使其自觉规范行为,专注于企业发展。
三、对我国跨国企业集团公司治理模式选择的思考
中国的跨国公司在治理上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模式,要根据跨国公司具体情况来确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我国跨国企业集团公司治理模式:
(一)政府调控要适度平衡。一方面各级政府应积极营造有利于跨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氛围,强化企业对公司治理的重视,增强企业的紧迫感。另一方面,政府不再给予跨国企业集团特殊保护,还应积极鼓励多种经济形式的企业参与竞争,更大限度的允许民营企业、三资企业参与并购国有企业。从现有的政策来看,政府已经放宽了并购限制,但是在实践中,还需进行更加深入的改革。
(二)跨国企业集团公司自身在治理机制模式中,应坚持如下行为准则:
1.治理结构规模的选择要适度。在建立治理结构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成长状态和发展规模,选择适合自身规模的治理结构,即分情况、有区别地来决定自身应该建立治理结构,而非盲目的跟风。
2.建立起明晰的委托――代理关系。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比较模糊,委托链本身不能产生非常好的传导机制,同时委托链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权责也不明确,极不利用规范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3.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联动机制。例如,普及国有企业经理人年薪制。此外,还需要建立起集中统一的财务控制网络。比如可以向境外子公司选派财务总监,或者建立财务公司,统一管理子公司的财务。
4.强化公司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企业经营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该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和法律责任,对自己的经营和企业资产的升值负责。政府可以通过法律规范来建立一种经营者的进入与退出机制,而非单纯通过行政安排或市场的自发力量来实现。
5.强化媒体监督。媒体数量庞大,形式多样,在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优势非常明显。记者具有采访上市公司的权力,也具有采访公司利害相关者的机会、权力和自由,可以从正面、侧面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情况加以了解。要发挥这些优势,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在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和规定中,明确规定媒体既有刊登上市公司信息的权力。同时,也应有监督这些信息是否真实的权力,从法律上为媒体的监督提供支持。
关键词 集团公司 财务治理 管理体制
一、我国跨国集团公司在治理中存在的核心问题
跨国公司治理机制是属于母公司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可以分为经理选派机制、资本财务机制和经理责任激励机制等几种具体形式,我国跨国集团公司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其存在的治理症结不容忽视:
(一)经理选派机制。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的高层管理者仍由政府任命,而不是由真正承担风险的资本所有者在经理人市场上选择。即使是在上市公司里,本可以借助市场机制来选择经理的愿望也难以实现。
(二)资本财务机制。国外子公司大多数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资本财务机制。许多子公司财务报表不及时上报母公司。这些子公司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严,自我监督和约束机制不健全,同时又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手段,子公司报表极易出现失实。
(三)经理责任激励机制。我国跨国集团国外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在物质方面缺乏有效的激励,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自己的道德准则来维持自身行为规范,与此同时,他们又拥有很大的自主权,从而加大了管理人员的职业风险,强化了其短期投机的获利心理。
二、改进和完善企业集团公司治理的途径
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条途径,来整治我国跨国集团的治理现状:
(一)以现代企业制为基石,规范法人治理机构。法人治理机构是以两权分离、三会分设、四权制衡为特征的。“三会四权”的企业领导体制构成了公司的权力制衡机制。然而,真正行使好各自的职能权力,才是规范运作的关键。企业董事会要有效地行使职能,需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选择恰当的董事。董事要充分代表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二是董事会下设一些专门委员会,如财务审计委员会,辅助董事会开展活动。只有真正做到利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才能有效的来整合人力资源。
(二)建立起集权适度、分权合理的管理模式。集权与分权是所有企业集团在处理与子公司之间关系时所无法回避的重要矛盾,处理焦点在于体现要做到集权适度、分权合理。总体来讲,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可遵循以下三个原则:1.坚持产权管理原则,以投资资产的安全性、增值性和盈利性为根本目标,体现资产联结的管理方式。2.坚持参与决策原则,以参与子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管理为主渠道,体现母子公司的管理模式。3.坚持有效监管原则,以集团公司职能部门为监控的重要形式,体现集团型的管理方法。
(三)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在我国企业集团中,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激励不足与约束乏力同时存在。在政府授权,直接或间接参与国有资产经营时,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首先,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善于经营并取得业绩的企业家,应尊重企业家的个人人力资本价值,给予与之相应的奖励,使企业家的报酬与企业业绩、近期与中长期发展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家积极性。其次,激励与约束问题是相辅相成的。在建立激励机制的同时,必须建立起相应的约束机制,通过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使其自觉规范行为,专注于企业发展。
三、对我国跨国企业集团公司治理模式选择的思考
中国的跨国公司在治理上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模式,要根据跨国公司具体情况来确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我国跨国企业集团公司治理模式:
(一)政府调控要适度平衡。一方面各级政府应积极营造有利于跨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氛围,强化企业对公司治理的重视,增强企业的紧迫感。另一方面,政府不再给予跨国企业集团特殊保护,还应积极鼓励多种经济形式的企业参与竞争,更大限度的允许民营企业、三资企业参与并购国有企业。从现有的政策来看,政府已经放宽了并购限制,但是在实践中,还需进行更加深入的改革。
(二)跨国企业集团公司自身在治理机制模式中,应坚持如下行为准则:
1.治理结构规模的选择要适度。在建立治理结构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成长状态和发展规模,选择适合自身规模的治理结构,即分情况、有区别地来决定自身应该建立治理结构,而非盲目的跟风。
2.建立起明晰的委托――代理关系。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比较模糊,委托链本身不能产生非常好的传导机制,同时委托链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权责也不明确,极不利用规范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3.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联动机制。例如,普及国有企业经理人年薪制。此外,还需要建立起集中统一的财务控制网络。比如可以向境外子公司选派财务总监,或者建立财务公司,统一管理子公司的财务。
4.强化公司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企业经营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该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和法律责任,对自己的经营和企业资产的升值负责。政府可以通过法律规范来建立一种经营者的进入与退出机制,而非单纯通过行政安排或市场的自发力量来实现。
5.强化媒体监督。媒体数量庞大,形式多样,在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优势非常明显。记者具有采访上市公司的权力,也具有采访公司利害相关者的机会、权力和自由,可以从正面、侧面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情况加以了解。要发挥这些优势,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在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和规定中,明确规定媒体既有刊登上市公司信息的权力。同时,也应有监督这些信息是否真实的权力,从法律上为媒体的监督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