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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rn2014年3月10日,甲信托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集团公司(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同意向乙公司提供1.95亿元的贷款,可分笔发放,资金专项用于某山居项目(二期)后续工程建设.rn2014年3月10日、12月11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署了《抵押合同》,约定:将乙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山居项目(二期)在建工程以及该部分在建工程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位于××市××街西侧、××以南、××以北的××地块土地使用权抵押给甲公司,为其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