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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生常谈:住店那些事儿
目前,不论是旅游还是出差,异地住宿已经成为常态,然而异地住宿中的一些小麻烦,却成为很多人旅途中一件添堵的事儿。这麻烦多半是指住店时物品的损坏,原本普普通通的日用品在宾馆酒店里的身价陡然倍增,让很多住客惊讶,也让很多受害者质疑——这是索赔还是讹诈!
异地住宿90%是人生地不熟的外地客,赶路者,加上付有押金,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只能任人宰割。
前不久,一位从甘肃兰州去重庆出差的张先生,因为物品损坏遭遇高价索赔进行维权的事件,引起了各大媒体关注,“高价赔偿”再一次入住公众视野,被网友推波助澜,引来大量吐槽。
据悉,这位张先生从甘肃兰州去重庆出差,他入住的是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财富中心戴斯商务酒店,在入住的第二个晚上,不慎把电热水壶的盖子掰坏了,但是并未破坏烧水的功能。张先生在办理退房手续时,主动将掰坏水壶盖的事情告诉宾馆前台,前台工作人员随即拿出一张赔偿明细表,称按照上面的规定,张先生应该支付380元的赔偿金。
380元的赔偿金一下子惹恼了张先生。“损坏东西要赔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过当时看到赔偿金额,我着实被吓到了。”张先生说,“一个普普通通的塑料电热水壶,市场价格撑死100多元,宾馆居然要价380元,要知道我一天的房费也才不过360元。”由于行程紧急,经过一番理论之后,张先生不得不答应支付350元的赔偿款,同时要走了盖子被摔坏的电热水壶。
记者对张先生损坏的电热水壶价格进行搜索,这款品牌为飞利浦,型号为HD4609的电热水壶是该品牌数年前的一款产品,现在已经停产,但在飞利浦官网上显示的价格为269元,而在中关村在线和搜狐数码网上,该款水壶的市场价格仅为199元,远远低于酒店设定的价格。
据财富中心戴斯商务酒店规定:弄坏一个垃圾桶赔偿50元,用坏一个电吹风赔偿260元,摔坏一个电热水壶赔偿380元……业内人士透露,不论是宾馆、酒店还是招待所、小旅社,都会对客房内设置的物品“明码标价”,并作出“如有损坏,照价赔偿”的声明。肯定的是,赔偿价格普遍高于市场价格;档次越高的宾馆,往往赔偿价格越高。
对于此等明码标价,有网友称,这是明目张胆的抢劫;也有人说,这不就是理直气壮的讹人吗?笔者认为,这无疑是一个攫取利益的陷阱!每一个义愤填膺的“吐槽”者都在呼唤这个行业盲点能有新规出现。
扪心自问:酒店业的服务宗旨
酒店毫无疑问是以“服务”为宗旨的消费行业,如果顾客产生了“抢劫”、“欺诈”、“被讹”的感觉,试问酒店的回头客在哪里?长久经营持续发展的动力在哪里?消费者因过失而损坏宾馆物品,承担相应责任,这毋庸置疑。但酒店经营者不应把“责任”架空,脱离了“顾客满意”、“服务第一”的宗旨。
据悉,张先生通过维权后,有媒体记者到重庆财富中心戴斯商务酒店了解情况。酒店前台工作人员经核实,承认索赔情况属实。对于记者提出“为什么酒店设定的物品赔偿标准远高于市场价格”的问题,酒店相关工作人员答复称:“需要向酒店采购部门核实物品采购价格。”随后,酒店方面作出回复:“原先制定的赔偿标准的确高于采购价,将马上做出调整,也会尽快同张先生联系,退还多收取的赔偿金。”
无疑,此种结果是建立在“曝光”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服务”的基础上。今天的张先生通过维权要回了一定数目的赔偿金。那明天的李先生、王先生呢?他们也许选择忍让,也许选择不计较,也许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再也不来了。最终受到损失的是宾馆,是酒店。宾馆、酒店方也有合理的辩解,称酒店这样做的目的是,希望通过高价赔偿让旅客爱惜房间内的物品,尽量不要去损坏,并不是为了挣钱而制定高于市场价的赔偿标价。
但是,高价赔偿标准由宾馆酒店单方说了算,这也显然不合理。从事民商法学研究的法律专家表示,宾馆和消费者之间是服务关系,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宾馆酒店单方制定的《宾客须知》或《服务指南》等对客房物品的赔偿漫天要价,已经违背《合同法》等价有偿、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行业探密:“自定赔偿”是多年行规
虽然宾馆酒店损坏物品、漫天要价的行为屡屡被媒体曝光,但始终没有得到纠正。
通过调查重庆市渝北区的其他商务酒店发现,其客房的《旅客须知》上损坏物品赔偿标价更加离谱,垃圾桶50元、电话530元、电视机遥控器100元、毛巾50元……据前台工作人员介绍说:“这些物品的价格都是以略高于当时进价的标准制定的,并且这是行规,每家酒店都差不多。”
所谓行规,其实就是双脚踩在灰色地段,还振振有词,有理有据。难道他们不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面对多年行规,宾馆酒店单方面制定的《宾客须知》或《服务指南》的条款也同样是无效的。
强烈呼吁:高价索赔要合理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如果消费者将经营场所的物品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要遵循合理合法性。就赔偿额度,民法通则同时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折旧赔偿时经营者应提供进货发票,以进货发票为准,如果提供不了进货发票,则应按照该物品的实际市场价格进行相应赔偿。
什么是合理合法性?第一,合理性层面:探讨的是宾馆酒店规定的价格和市场的价格是否有大的出入,要是规定的价格超出市场的一倍甚至更高,那就不具有合理性。第二,合法性层面:探讨的是宾馆酒店和消费者之间是服务的关系,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宾馆酒店单方制作《宾客须知》或《服务指南》对客房物品的赔偿制定价格过高,违背了《合同法》规定的等价有偿、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生命、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所以说,宾馆酒店单方面制定的赔偿标准是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因此,宾馆酒店对于客房物品损坏的赔偿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警钟长鸣:依法维权抓四个要点
由于当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较淡薄,遇到此类情况时往往妥协,放弃自己的权利,这大大助长了宾馆酒店的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工商执法部门对横行于宾馆、酒店的这类“霸王条款”应予以坚决查处,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消费者自身,也应该理直气壮地为自己维权。那么,消费者应怎样依法进行维权?专业人士建议必须做到以下四点:
1、保存消费证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具有举证责任,因此保存证据至关重要。消费者在诉讼的过程中,如果有了充分的证据,胜诉的把握就会大一些;如果没有,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消费者在宾馆酒店住宿时,一定要向其索取服务收据,如住宿发票、高价赔偿收据、维修证明等,对于带不走的索赔物品,还要进行拍照,保存损坏事实。
2、清楚消费者享有权利
目前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监督举报权。 清楚法律规定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后,心里也就有数,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3、注意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有关法律明文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所以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4、合理选择维权渠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选择合理的维权渠道,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目前,不论是旅游还是出差,异地住宿已经成为常态,然而异地住宿中的一些小麻烦,却成为很多人旅途中一件添堵的事儿。这麻烦多半是指住店时物品的损坏,原本普普通通的日用品在宾馆酒店里的身价陡然倍增,让很多住客惊讶,也让很多受害者质疑——这是索赔还是讹诈!
异地住宿90%是人生地不熟的外地客,赶路者,加上付有押金,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只能任人宰割。
前不久,一位从甘肃兰州去重庆出差的张先生,因为物品损坏遭遇高价索赔进行维权的事件,引起了各大媒体关注,“高价赔偿”再一次入住公众视野,被网友推波助澜,引来大量吐槽。
据悉,这位张先生从甘肃兰州去重庆出差,他入住的是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财富中心戴斯商务酒店,在入住的第二个晚上,不慎把电热水壶的盖子掰坏了,但是并未破坏烧水的功能。张先生在办理退房手续时,主动将掰坏水壶盖的事情告诉宾馆前台,前台工作人员随即拿出一张赔偿明细表,称按照上面的规定,张先生应该支付380元的赔偿金。
380元的赔偿金一下子惹恼了张先生。“损坏东西要赔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过当时看到赔偿金额,我着实被吓到了。”张先生说,“一个普普通通的塑料电热水壶,市场价格撑死100多元,宾馆居然要价380元,要知道我一天的房费也才不过360元。”由于行程紧急,经过一番理论之后,张先生不得不答应支付350元的赔偿款,同时要走了盖子被摔坏的电热水壶。
记者对张先生损坏的电热水壶价格进行搜索,这款品牌为飞利浦,型号为HD4609的电热水壶是该品牌数年前的一款产品,现在已经停产,但在飞利浦官网上显示的价格为269元,而在中关村在线和搜狐数码网上,该款水壶的市场价格仅为199元,远远低于酒店设定的价格。
据财富中心戴斯商务酒店规定:弄坏一个垃圾桶赔偿50元,用坏一个电吹风赔偿260元,摔坏一个电热水壶赔偿380元……业内人士透露,不论是宾馆、酒店还是招待所、小旅社,都会对客房内设置的物品“明码标价”,并作出“如有损坏,照价赔偿”的声明。肯定的是,赔偿价格普遍高于市场价格;档次越高的宾馆,往往赔偿价格越高。
对于此等明码标价,有网友称,这是明目张胆的抢劫;也有人说,这不就是理直气壮的讹人吗?笔者认为,这无疑是一个攫取利益的陷阱!每一个义愤填膺的“吐槽”者都在呼唤这个行业盲点能有新规出现。
扪心自问:酒店业的服务宗旨
酒店毫无疑问是以“服务”为宗旨的消费行业,如果顾客产生了“抢劫”、“欺诈”、“被讹”的感觉,试问酒店的回头客在哪里?长久经营持续发展的动力在哪里?消费者因过失而损坏宾馆物品,承担相应责任,这毋庸置疑。但酒店经营者不应把“责任”架空,脱离了“顾客满意”、“服务第一”的宗旨。
据悉,张先生通过维权后,有媒体记者到重庆财富中心戴斯商务酒店了解情况。酒店前台工作人员经核实,承认索赔情况属实。对于记者提出“为什么酒店设定的物品赔偿标准远高于市场价格”的问题,酒店相关工作人员答复称:“需要向酒店采购部门核实物品采购价格。”随后,酒店方面作出回复:“原先制定的赔偿标准的确高于采购价,将马上做出调整,也会尽快同张先生联系,退还多收取的赔偿金。”
无疑,此种结果是建立在“曝光”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服务”的基础上。今天的张先生通过维权要回了一定数目的赔偿金。那明天的李先生、王先生呢?他们也许选择忍让,也许选择不计较,也许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再也不来了。最终受到损失的是宾馆,是酒店。宾馆、酒店方也有合理的辩解,称酒店这样做的目的是,希望通过高价赔偿让旅客爱惜房间内的物品,尽量不要去损坏,并不是为了挣钱而制定高于市场价的赔偿标价。
但是,高价赔偿标准由宾馆酒店单方说了算,这也显然不合理。从事民商法学研究的法律专家表示,宾馆和消费者之间是服务关系,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宾馆酒店单方制定的《宾客须知》或《服务指南》等对客房物品的赔偿漫天要价,已经违背《合同法》等价有偿、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行业探密:“自定赔偿”是多年行规
虽然宾馆酒店损坏物品、漫天要价的行为屡屡被媒体曝光,但始终没有得到纠正。
通过调查重庆市渝北区的其他商务酒店发现,其客房的《旅客须知》上损坏物品赔偿标价更加离谱,垃圾桶50元、电话530元、电视机遥控器100元、毛巾50元……据前台工作人员介绍说:“这些物品的价格都是以略高于当时进价的标准制定的,并且这是行规,每家酒店都差不多。”
所谓行规,其实就是双脚踩在灰色地段,还振振有词,有理有据。难道他们不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面对多年行规,宾馆酒店单方面制定的《宾客须知》或《服务指南》的条款也同样是无效的。
强烈呼吁:高价索赔要合理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如果消费者将经营场所的物品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要遵循合理合法性。就赔偿额度,民法通则同时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折旧赔偿时经营者应提供进货发票,以进货发票为准,如果提供不了进货发票,则应按照该物品的实际市场价格进行相应赔偿。
什么是合理合法性?第一,合理性层面:探讨的是宾馆酒店规定的价格和市场的价格是否有大的出入,要是规定的价格超出市场的一倍甚至更高,那就不具有合理性。第二,合法性层面:探讨的是宾馆酒店和消费者之间是服务的关系,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宾馆酒店单方制作《宾客须知》或《服务指南》对客房物品的赔偿制定价格过高,违背了《合同法》规定的等价有偿、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生命、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所以说,宾馆酒店单方面制定的赔偿标准是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因此,宾馆酒店对于客房物品损坏的赔偿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警钟长鸣:依法维权抓四个要点
由于当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较淡薄,遇到此类情况时往往妥协,放弃自己的权利,这大大助长了宾馆酒店的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工商执法部门对横行于宾馆、酒店的这类“霸王条款”应予以坚决查处,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消费者自身,也应该理直气壮地为自己维权。那么,消费者应怎样依法进行维权?专业人士建议必须做到以下四点:
1、保存消费证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具有举证责任,因此保存证据至关重要。消费者在诉讼的过程中,如果有了充分的证据,胜诉的把握就会大一些;如果没有,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消费者在宾馆酒店住宿时,一定要向其索取服务收据,如住宿发票、高价赔偿收据、维修证明等,对于带不走的索赔物品,还要进行拍照,保存损坏事实。
2、清楚消费者享有权利
目前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监督举报权。 清楚法律规定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后,心里也就有数,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3、注意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有关法律明文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所以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4、合理选择维权渠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选择合理的维权渠道,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