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清朝后期的政改,曾动议过耍撤“地级市”,即“府”这个层级。清代地方行政区划,大体上是省、府、县三级。但在官阶设置上,省、府之间,还有“道”,实际上是省、道、府、县四级,再加上中央,“展转五级”,效率低下。数千年来,县一直是最为基层的行政单位。至于乡村的一应事务,基本由乡绅负责、以乡规民约为约束。自晚清改革开放,政权迅速渗透到了乡村基层,逐渐形成了乡。在清朝政改的“官制编制馆”发给各省讨论的方案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令现设知府解所属州县专冶”。取消了知府这一级“地级市”建制,及直隶州、直隶厅对所属县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