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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民法领域基本确立了较为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与此同时,刑事立法却逐步封闭了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这一立法冲突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选择不同的诉讼程序可能导致精神损害赔与不赔两种结果,严重损害法院权威。为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立法价值,我国应当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