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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上世纪末,在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过程中,由政府、高校和银行三方责任形成的高校巨额债务,制约着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有效化解高校债务风险需要政府、高校和银行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高校 债务 化解
中圖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6-126-02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高校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也产生了相当数额的基本建设债务,对高等教育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很大影响。近年来,国内围绕有效化解高校债务问题,学界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已经取得了许多理论成果;为化解高校债务困难,一些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当地的财力,也进行了化解债务的尝试。由于我国高校债务负担较重,形成原因复杂,有效化解高校债务仍有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我国高校债务状况
目前我国几乎所有高校都有贷款。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显示,2005年以前,我国公办高校向银行贷款总额达1500~2000亿元,《2007年中国教育蓝皮书》披露,到2006年底,全国高校贷款规模在4500~5000亿元。随着高校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债务危机的不断加重,近年来,高校贷款问题受到空前关注。在2007年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提交的有关高校贷款的建议和提案就达十余件。在一些省份的“两会”上,高校贷款更是以集体和联名提案的方式引起了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学界、媒体、社会公众、政府将我国高校贷款问题公认为“高校贷款(债务)危机”。2009年,教育部首次将“化解高校债务风险”列入年度工作要点。
二、各方对高校债务危机形成应承担的责任
1.政府应承担的责任。社会各界一致公认,我国高校过重的负债与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有很大的关系。
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在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到20世纪末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达到4%的“发展中国家80年代的平均水平”的目标。但是,根据我国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全国教育经费情况执行公告”,我国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2000年为2.87%,2001年为3.19%,2002年为3.41%,2003年为3.37%,2004年为2.79%,2005年为2.82%,2006年为3.01%,2007年为3.01%,2008年为3.48%。4%的增长目标从来没有实现过。
自上世纪末以来,尽管我国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逐步增加,然而,高等教育规模的增加速度远远超过了政府投入的增长速度,导致生均教育经费急剧下降。根据教育部的相关统计资料,我国普通高校在校生规模1999年比1998年增加了21%,2000年比1999年增加了35%,2001年比2000年增加了29%,2002年比2001年增加了26%。而同期,国家用于普通高校的财政教育经费1998年为357亿元,占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经费的65%;1999年为443亿元,占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经费的62%;2000年为531亿元,占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经费的58%;2001年为633亿元,占普通高等教育经费的54%。四年时间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规模增加了111%,而国家用于普通高等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却只增加了77%。
此外,一些省份的巨额高校贷款和教育主管部门在贷款管理上的缺位与失职之间也有密不可分的关系。1999~2004年底以前的近6年时间里,全国范围内只有少数几个省份的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了明确的贷款审批制度。直至2004年12月24日《教育部关于建立直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教财[2004]44号)的发布,才改变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的贷款前审批制度的尴尬局面。在此期间,即使一些省份建立了审批制度,对贷款规模的控制也存在极大的空间,致使一些省份的贷款审批制度形同虚设。
2.高校应承担的责任。不可否认高校在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为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积极利用银行贷款改善办学条件而取得的成绩。但是,也出现了由于对风险识别认识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而增加了不必要的债务负担。正如教育部、财政部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中所指出:“部分高校对贷款的风险认识不够,还贷的责任不强;个别高校贷款论证不充分,贷款规模大大超出高校的经济承受能力;有的高校缺乏勤俭办事业的思想,不切实际地依靠贷款铺摊子、上项目,盲目追求高标准。”
3.银行应承担的责任。一些商业银行乐观地认为高校的举办方是政府,高校债务属公债,视高校为优质客户,对高校贷款风险缺乏足够的分析和认识,对高校还款能力缺乏充分而缜密的调查评估,缺乏对贷款项目效益论证和贷款规模的控制,缺乏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后跟踪监督。
可见,是政府、高校和银行共同使高校陷入高额债务的泥潭。因此,政府、高校和银行应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高校的债务问题,使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可喜的是危机当前,政府、高校、银行三方都已经积极地行动起来,为解决债务、化解危机寻找各种出路。
三、我国部分地区化解高校债务的尝试
为化解高校债务危机,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当地的财力,进行了化解债务的尝试。主要有以下省份的化债方案:
1.广东省:2007年8月,广东省已经一次性由省财政偿还了149亿元高校贴息贷款,其中还包括了中山大学和华南理工大学两所部属院校的贷款。
2.江苏省:到2005年底,已有13所高校置换了1821.88亩土地,置换金额24.7亿元。具体办法:(1)对本科院校每生定额补助1.1万元、高职院校每生定额补助1万元;(2)建立严控新债机制;(3)通过逐年提高生均拨款标准。
3.辽宁省: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利用长期贷款置换了省属37所高校的63.5亿元短期贷款。具体办法是:(1)将3年期贷款转为15年期,还本宽限期3年,即前3年只还利息;(2)还款利率下浮10%;(3)高校自身也通过资产置换等途径,化解债务危机。
4.江西省:通过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统筹、贷款“短改长”、实行老校区土地置换强化高校贷款的责任意识等几大措施积极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目前已筹措化解省属高校债务风险资金约46.19亿元。
5.安徽省:(1)对该省高校历年的扩招规模进行核准,作为政府补充投入额度的参考;(2)拟用政府还本,学校还息,政府买单的模式。
6.湖南省:(1)严格控制新债;(2)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偿债预算、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积极筹措资金还债;(3)各级财政也要逐步提高拨款,建立保障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截至200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6所高校共产生负债17亿多元。其中新疆大学、新疆师范大学、新疆农业大学、新疆医科大学、新疆财经大学5所高校共欠12.5亿元,这些债务由自治区财政和五所大学按7∶3的比例偿还。
化解我国高校的巨额债务,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推进。当前,仍需要中央政府和更多的地方政府进一步行动起来,一些地方化债实践经验也显示,化债资金专款专用的落实和新债务的控制更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的严格监控。
四、高校应加强贷款管理,主动承担债务化解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贷款高校作为贷款的主体,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政府的债务化解政策,加强贷款管理和财务管理,切实履行化债主体职责。
1.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为了彻底解决高校的债务问题,切实防止出现“旧债未化、新债又生”的现象,许多地区在制定化债方案时都建立了严控新债机制。如江苏省为了严格控制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债务规模,出台了《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债务联合审批办法》。高校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新发生的所有贷款包括借新还旧和新增贷款履行报批手续。
2.积极筹措化债资金。作为化债主体,高校必须积极筹措化债资金。主要筹资方式有:(1)积极从民办学院学费收入和社会捐赠收入中筹措资金,用于偿还学校债务;(2)积极做好债务化解的各项工作,争取化债资金及时下达,缓解贷款周转压力;(3)加大对学生欠费的催缴力度,努力争取学费、住宿费应收尽收。
3.确保化债资金专款专用。高校必须严格遵守财政化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要求将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和学校自筹的化债资金直接支付到各债权人,保证化债资金专款专用。
4.努力降低财务费用和建設成本。高校应充分利用政府大力推进化解高校债务的大好时机,及时加强与各贷款银行的沟通与协商,主动争取把流动资金贷款置换为中长期贷款,最大限度地争取贷款利率优惠,有效减轻贷款周转压力和贷款利息负担。
五、银行应帮助高校尽快化解高额债务风险
在化解高校债务的进程中,为防止高校资金链断裂,需要银行提供优惠贷款的支持。国家开发银行是负责筹措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建设和技改项目,办理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高校贷款的目的主要是用于高校基础设施建设,开发银行对高校贷款符合其开发性金融的政策性投向。可以试行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贷款,置换高校在商业性银行的贷款,开发银行提供的中长期、低息贷款既可以减轻高校的利息负担,又可以变短期的商业贷款为中长期的政策性贷款。事实上,国内有部分地区和高校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鉴于我国高校债务规模大、负担重的状况,建议国家开发银行仍需进一步规范、扩大对高校政策性贷款的投放规模。因国家开发银行融资能力有限,化债期间高校贷款的周转也十分需要各商业银行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期限和利率上提供更多的优惠。
参考文献:
1.乔春华.高等教育投入体制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许青云.高校债务形成的原因、特点与对策[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3)
3.谭诤.近十年我国普通高校规模发展轨迹及特点[J].教育科学,2009(6)
4.杨朝晖.试论我国地方公立高校债务的化解途径[J].2009(4)
5.林莉.化解高校债务危机:途径与问题(EB/OL).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info/zhuanti/08j
ylps/2008-05/06/content_15084621_2.htm.
(作者单位:徐州师范大学计划财务处 江苏徐州 221116)(责编:贾伟)
关键词:高校 债务 化解
中圖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6-126-02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高校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也产生了相当数额的基本建设债务,对高等教育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很大影响。近年来,国内围绕有效化解高校债务问题,学界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已经取得了许多理论成果;为化解高校债务困难,一些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当地的财力,也进行了化解债务的尝试。由于我国高校债务负担较重,形成原因复杂,有效化解高校债务仍有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我国高校债务状况
目前我国几乎所有高校都有贷款。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显示,2005年以前,我国公办高校向银行贷款总额达1500~2000亿元,《2007年中国教育蓝皮书》披露,到2006年底,全国高校贷款规模在4500~5000亿元。随着高校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债务危机的不断加重,近年来,高校贷款问题受到空前关注。在2007年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提交的有关高校贷款的建议和提案就达十余件。在一些省份的“两会”上,高校贷款更是以集体和联名提案的方式引起了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学界、媒体、社会公众、政府将我国高校贷款问题公认为“高校贷款(债务)危机”。2009年,教育部首次将“化解高校债务风险”列入年度工作要点。
二、各方对高校债务危机形成应承担的责任
1.政府应承担的责任。社会各界一致公认,我国高校过重的负债与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有很大的关系。
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在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到20世纪末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达到4%的“发展中国家80年代的平均水平”的目标。但是,根据我国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全国教育经费情况执行公告”,我国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2000年为2.87%,2001年为3.19%,2002年为3.41%,2003年为3.37%,2004年为2.79%,2005年为2.82%,2006年为3.01%,2007年为3.01%,2008年为3.48%。4%的增长目标从来没有实现过。
自上世纪末以来,尽管我国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逐步增加,然而,高等教育规模的增加速度远远超过了政府投入的增长速度,导致生均教育经费急剧下降。根据教育部的相关统计资料,我国普通高校在校生规模1999年比1998年增加了21%,2000年比1999年增加了35%,2001年比2000年增加了29%,2002年比2001年增加了26%。而同期,国家用于普通高校的财政教育经费1998年为357亿元,占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经费的65%;1999年为443亿元,占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经费的62%;2000年为531亿元,占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经费的58%;2001年为633亿元,占普通高等教育经费的54%。四年时间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规模增加了111%,而国家用于普通高等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却只增加了77%。
此外,一些省份的巨额高校贷款和教育主管部门在贷款管理上的缺位与失职之间也有密不可分的关系。1999~2004年底以前的近6年时间里,全国范围内只有少数几个省份的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了明确的贷款审批制度。直至2004年12月24日《教育部关于建立直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教财[2004]44号)的发布,才改变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的贷款前审批制度的尴尬局面。在此期间,即使一些省份建立了审批制度,对贷款规模的控制也存在极大的空间,致使一些省份的贷款审批制度形同虚设。
2.高校应承担的责任。不可否认高校在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为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积极利用银行贷款改善办学条件而取得的成绩。但是,也出现了由于对风险识别认识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而增加了不必要的债务负担。正如教育部、财政部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中所指出:“部分高校对贷款的风险认识不够,还贷的责任不强;个别高校贷款论证不充分,贷款规模大大超出高校的经济承受能力;有的高校缺乏勤俭办事业的思想,不切实际地依靠贷款铺摊子、上项目,盲目追求高标准。”
3.银行应承担的责任。一些商业银行乐观地认为高校的举办方是政府,高校债务属公债,视高校为优质客户,对高校贷款风险缺乏足够的分析和认识,对高校还款能力缺乏充分而缜密的调查评估,缺乏对贷款项目效益论证和贷款规模的控制,缺乏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后跟踪监督。
可见,是政府、高校和银行共同使高校陷入高额债务的泥潭。因此,政府、高校和银行应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高校的债务问题,使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可喜的是危机当前,政府、高校、银行三方都已经积极地行动起来,为解决债务、化解危机寻找各种出路。
三、我国部分地区化解高校债务的尝试
为化解高校债务危机,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当地的财力,进行了化解债务的尝试。主要有以下省份的化债方案:
1.广东省:2007年8月,广东省已经一次性由省财政偿还了149亿元高校贴息贷款,其中还包括了中山大学和华南理工大学两所部属院校的贷款。
2.江苏省:到2005年底,已有13所高校置换了1821.88亩土地,置换金额24.7亿元。具体办法:(1)对本科院校每生定额补助1.1万元、高职院校每生定额补助1万元;(2)建立严控新债机制;(3)通过逐年提高生均拨款标准。
3.辽宁省: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利用长期贷款置换了省属37所高校的63.5亿元短期贷款。具体办法是:(1)将3年期贷款转为15年期,还本宽限期3年,即前3年只还利息;(2)还款利率下浮10%;(3)高校自身也通过资产置换等途径,化解债务危机。
4.江西省:通过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统筹、贷款“短改长”、实行老校区土地置换强化高校贷款的责任意识等几大措施积极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目前已筹措化解省属高校债务风险资金约46.19亿元。
5.安徽省:(1)对该省高校历年的扩招规模进行核准,作为政府补充投入额度的参考;(2)拟用政府还本,学校还息,政府买单的模式。
6.湖南省:(1)严格控制新债;(2)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偿债预算、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积极筹措资金还债;(3)各级财政也要逐步提高拨款,建立保障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截至200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6所高校共产生负债17亿多元。其中新疆大学、新疆师范大学、新疆农业大学、新疆医科大学、新疆财经大学5所高校共欠12.5亿元,这些债务由自治区财政和五所大学按7∶3的比例偿还。
化解我国高校的巨额债务,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推进。当前,仍需要中央政府和更多的地方政府进一步行动起来,一些地方化债实践经验也显示,化债资金专款专用的落实和新债务的控制更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的严格监控。
四、高校应加强贷款管理,主动承担债务化解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贷款高校作为贷款的主体,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政府的债务化解政策,加强贷款管理和财务管理,切实履行化债主体职责。
1.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为了彻底解决高校的债务问题,切实防止出现“旧债未化、新债又生”的现象,许多地区在制定化债方案时都建立了严控新债机制。如江苏省为了严格控制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债务规模,出台了《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债务联合审批办法》。高校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新发生的所有贷款包括借新还旧和新增贷款履行报批手续。
2.积极筹措化债资金。作为化债主体,高校必须积极筹措化债资金。主要筹资方式有:(1)积极从民办学院学费收入和社会捐赠收入中筹措资金,用于偿还学校债务;(2)积极做好债务化解的各项工作,争取化债资金及时下达,缓解贷款周转压力;(3)加大对学生欠费的催缴力度,努力争取学费、住宿费应收尽收。
3.确保化债资金专款专用。高校必须严格遵守财政化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要求将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和学校自筹的化债资金直接支付到各债权人,保证化债资金专款专用。
4.努力降低财务费用和建設成本。高校应充分利用政府大力推进化解高校债务的大好时机,及时加强与各贷款银行的沟通与协商,主动争取把流动资金贷款置换为中长期贷款,最大限度地争取贷款利率优惠,有效减轻贷款周转压力和贷款利息负担。
五、银行应帮助高校尽快化解高额债务风险
在化解高校债务的进程中,为防止高校资金链断裂,需要银行提供优惠贷款的支持。国家开发银行是负责筹措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建设和技改项目,办理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高校贷款的目的主要是用于高校基础设施建设,开发银行对高校贷款符合其开发性金融的政策性投向。可以试行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贷款,置换高校在商业性银行的贷款,开发银行提供的中长期、低息贷款既可以减轻高校的利息负担,又可以变短期的商业贷款为中长期的政策性贷款。事实上,国内有部分地区和高校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鉴于我国高校债务规模大、负担重的状况,建议国家开发银行仍需进一步规范、扩大对高校政策性贷款的投放规模。因国家开发银行融资能力有限,化债期间高校贷款的周转也十分需要各商业银行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期限和利率上提供更多的优惠。
参考文献:
1.乔春华.高等教育投入体制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许青云.高校债务形成的原因、特点与对策[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3)
3.谭诤.近十年我国普通高校规模发展轨迹及特点[J].教育科学,2009(6)
4.杨朝晖.试论我国地方公立高校债务的化解途径[J].2009(4)
5.林莉.化解高校债务危机:途径与问题(EB/OL).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info/zhuanti/08j
ylps/2008-05/06/content_15084621_2.htm.
(作者单位:徐州师范大学计划财务处 江苏徐州 221116)(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