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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底,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同时提出了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案。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总量的30%,根据考核结果来重新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这是对广大教师的亲切关怀,是尊师重教的又一重大举措,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大部分省、市随之纷纷出台了有关义务教育阶段绩效工资实施的制度和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