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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法律,人们就想到了法庭和监狱,感觉它是冰冷和恐怖的。但法律是由人执行的,法律是无情的,司法人员不是无情的。我们看下面一个案例。
难以理解的抢劫案
2005年12月,20岁左右的青年王某走进了上海一家美容美发店,在吧台问一位女士有没有烟,这位女士说没有。王某顺手把自己削苹果的刀在这位女士面前晃了晃,问她到底有没有烟,这位女士非常紧张地向楼上喊人送烟来。王某非常恐惧,急忙溜了。王某顺着街道走下去,看到一个馒头店走了进去。他要求一位营业员给他装18只锅贴,这位营业员说需要先拿牌,再取锅贴。王某非常不耐烦,用水果刀在这位营业员面前比划了几下,威胁说若再不给锅贴就捅人。这位营业员急忙装好锅贴,王某拿着就离开了。他继续顺着街道往前走,来到一位卖鸡肉串的摊点前,顺手吃了一串,并让摊主给他打包。当摊主要求他付钱时,王某不但不给,还拿出水果刀来威胁,摊主吓得跑了,王某自己拿了两串鸡肉串,继续往前走。过了10分钟左右,警察追了上来,王某被逮了,18只锅贴和2根鸡肉串的赃物俱在。
王某抢劫的财物虽小,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仍然构成了抢劫罪,因为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具体规定,也就是财物无须达到一定价值数额。同时,我国刑法还规定,如果嫌疑人抢劫3次以上,他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王某这次正好拿着凶器抢了两家商铺和一家摊贩,按照刑法规定,他应该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但如果真这样判决,这处罚显然是太重了,好像很不合理。王某抢劫的财物实在太少了,都不够他一餐吃的,而且这抢劫就像小孩子过家家似的,看起来都不像是抢劫。如果他抢劫3次银行,可能就不会有人为他叫冤了。
面对这样一个事实与法律相冲突的情况,法官该怎么办呢?
先教后诛
有专家认为,这样的轻微犯罪,应以教育性惩戒为主,惩戒的目的是为了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直接一棒子打死就不合理了。
其实,在我国古代就有这样的传统,如果一个人犯了错,要先进行教化,实在没招了才运用法律。清代康熙年间,河北有个县令叫陆陇其,他对付小偷有自己的一套。每次抓到小偷,他都会语重心长地说:“人心都是肉长的,你为什么做这种事呢?”小偷一般都会说:“没办法,家里穷,我得吃饭呀!”这位县令也不生气,慢条斯理地讲:“想糊口不难,现在比较好的办法就是织布,而且本钱也不大。”于是,这位县令就让小偷在县衙里学织布,什么时候学会了就放他们出去,并且临走还送给他们织布的本钱。大部分小偷能够改邪归正,少部分第二次被逮住的,陆县令会先打一顿板子,然后再让他学织布,学会了再放出去。如果第三次被逮住的话,陆县令认为此人已经无药可救了,先让衙役拖着此人急走几千步,然后给他一碗热醋喝,等他喝到一半时,衙役在后面猛拍其背,这样小偷就患上了终身难以治愈的咳嗽,他走到哪儿就咳到哪儿,咳嗽声一到,人们就知道小偷来了。不过,陆县令还会让小偷织布,一直到死。
在上述王某的抢劫案中,王某有3次抢劫行为,是否应该按3次抢劫罪判刑呢?这显然不合理。实际上这是王某在1次抢劫中的3起行为,王某属于初犯而不是惯犯,我们应该给他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但抢劫罪的最低刑罚也是三年有期徒刑,从情理上来说,相对于王某的抢劫过程和结果,三年徒刑似乎还是太严厉。因此,在法庭上,法官鉴于实际情况,为了减轻对王某的处罚,翻遍法典找到一个可以勉勉强强套上去的罪名:寻衅滋事罪。法官认为,王某犯的是寻衅滋事罪不是抢劫罪,判他1年有期徒刑,缓期1年执行。
这个判决照顾了情理,却于法无据,现代法治社会毕竟不同于古代社会,不应在法律之外寻找情理,一旦情理可以随意绕过法律,那法律的威严又难以体现。看来,如何在法律和情理之间寻找平衡点,是一大难题。
难以理解的抢劫案
2005年12月,20岁左右的青年王某走进了上海一家美容美发店,在吧台问一位女士有没有烟,这位女士说没有。王某顺手把自己削苹果的刀在这位女士面前晃了晃,问她到底有没有烟,这位女士非常紧张地向楼上喊人送烟来。王某非常恐惧,急忙溜了。王某顺着街道走下去,看到一个馒头店走了进去。他要求一位营业员给他装18只锅贴,这位营业员说需要先拿牌,再取锅贴。王某非常不耐烦,用水果刀在这位营业员面前比划了几下,威胁说若再不给锅贴就捅人。这位营业员急忙装好锅贴,王某拿着就离开了。他继续顺着街道往前走,来到一位卖鸡肉串的摊点前,顺手吃了一串,并让摊主给他打包。当摊主要求他付钱时,王某不但不给,还拿出水果刀来威胁,摊主吓得跑了,王某自己拿了两串鸡肉串,继续往前走。过了10分钟左右,警察追了上来,王某被逮了,18只锅贴和2根鸡肉串的赃物俱在。
王某抢劫的财物虽小,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仍然构成了抢劫罪,因为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具体规定,也就是财物无须达到一定价值数额。同时,我国刑法还规定,如果嫌疑人抢劫3次以上,他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王某这次正好拿着凶器抢了两家商铺和一家摊贩,按照刑法规定,他应该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但如果真这样判决,这处罚显然是太重了,好像很不合理。王某抢劫的财物实在太少了,都不够他一餐吃的,而且这抢劫就像小孩子过家家似的,看起来都不像是抢劫。如果他抢劫3次银行,可能就不会有人为他叫冤了。
面对这样一个事实与法律相冲突的情况,法官该怎么办呢?
先教后诛
有专家认为,这样的轻微犯罪,应以教育性惩戒为主,惩戒的目的是为了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直接一棒子打死就不合理了。
其实,在我国古代就有这样的传统,如果一个人犯了错,要先进行教化,实在没招了才运用法律。清代康熙年间,河北有个县令叫陆陇其,他对付小偷有自己的一套。每次抓到小偷,他都会语重心长地说:“人心都是肉长的,你为什么做这种事呢?”小偷一般都会说:“没办法,家里穷,我得吃饭呀!”这位县令也不生气,慢条斯理地讲:“想糊口不难,现在比较好的办法就是织布,而且本钱也不大。”于是,这位县令就让小偷在县衙里学织布,什么时候学会了就放他们出去,并且临走还送给他们织布的本钱。大部分小偷能够改邪归正,少部分第二次被逮住的,陆县令会先打一顿板子,然后再让他学织布,学会了再放出去。如果第三次被逮住的话,陆县令认为此人已经无药可救了,先让衙役拖着此人急走几千步,然后给他一碗热醋喝,等他喝到一半时,衙役在后面猛拍其背,这样小偷就患上了终身难以治愈的咳嗽,他走到哪儿就咳到哪儿,咳嗽声一到,人们就知道小偷来了。不过,陆县令还会让小偷织布,一直到死。
在上述王某的抢劫案中,王某有3次抢劫行为,是否应该按3次抢劫罪判刑呢?这显然不合理。实际上这是王某在1次抢劫中的3起行为,王某属于初犯而不是惯犯,我们应该给他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但抢劫罪的最低刑罚也是三年有期徒刑,从情理上来说,相对于王某的抢劫过程和结果,三年徒刑似乎还是太严厉。因此,在法庭上,法官鉴于实际情况,为了减轻对王某的处罚,翻遍法典找到一个可以勉勉强强套上去的罪名:寻衅滋事罪。法官认为,王某犯的是寻衅滋事罪不是抢劫罪,判他1年有期徒刑,缓期1年执行。
这个判决照顾了情理,却于法无据,现代法治社会毕竟不同于古代社会,不应在法律之外寻找情理,一旦情理可以随意绕过法律,那法律的威严又难以体现。看来,如何在法律和情理之间寻找平衡点,是一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