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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企分开是推进市场主体建设的前提条件。为解决政企难分的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可通过明确法人所有权来解决,即国家保有终极所有权,而企业作为法人,拥有自己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际上,实行股份制改造,赋予企业法人地位,就已经赋予了企业法人所有权。但在国家控股条件下,这种所有权的作用极为有限。国家拥有终极所有权,就必然会(也应当)通过它的代表干预企业的活动,决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确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一些同志认为,如企业的股权高度分散,任何个别股东都不能凭借股权支配企业的经营活动,虽然拥有一些股份的国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