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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1996年起国务院在全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以后,广州,南宁等城市作为首批试点城市,陆续进行行政执法改革,形成了“大城管”等各具特色的行政执法体制。以南宁市为例,根据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明确要求,结合改革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出现的问题,以期寻求深化改革的对策,文章首先总结了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取得的成绩,然后分析了南宁市当前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在借鉴天津、深圳两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几点深化南宁市城市管理执法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改革;深化改革;南宁市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4-000021-01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南宁市作为自1997年首批进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城市之一,已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市区共管执法模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鉴于民族地区较低的法制化水平和诸多因素,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本文结合《决定》要求,在探讨成绩和不足的同时,借鉴国内先进城市做法,本着重讨论深化城市行政执法改革的对策。
一、南宁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改革取得的成绩
1.执法体系明确,体制健全。
2.南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实行市区共管模式,建立了较完善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
3.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南宁市注重理顺好市与城区、街道的关系,把城市管理及执法工作重心下移。南宁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于2007年起试行“以块为主,块负总责,队伍进街道”的城管新模式,将各城市区(开发区)执法大队的管理和调度权移交给各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
二、南宁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分析
1.执法重心下移到城区后,队伍使用和管理极不规范。部分城区违规指挥队伍和抽、借调情况比较严重。一是一些分管城管工作的城区领导,对城管队伍的执法范围、职责权限模糊不清,造成执法工作经常出现被动违法的局面。二是一些城区采用中队与街道办捆绑执法的模式,经常将计生、卫生督察等职责范围外的工作任务安排给城管执法队伍。三是人员抽调频繁,实际能在路段执勤的人数全市只达到200人,造成执法力量的严重不足。
2.执法队伍素质滑坡。重队伍使用,轻思想教育。部分城区、街道办不断赋予大队和中队城市管理的工作任务,却忽视了注重队伍的思想教育,缺乏城区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队伍思想比较松懈,思想教育尚不到位。
重执法操作,轻规范程序。各城区(开发区)的管理部门普遍存在重执法操作性、轻执法程序现象,导致执法程序简单化,表现在随意简化执法程序和流程,全部案件均现场撕票,开具文书不规范统一,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
重执法结果,轻制度建设。一些城区(开发区)不重视执法队伍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检查监督,导致少数部分城区(开发区)执法队伍思想滑坡、纪律松散,作风散漫。
3.“两级执法”城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在具体执法政策落实过程中,各城区(开发区)面对市级的“指导”,配合不足,政策宣传不一样、管理重点不一样、处罚依据不一样、处罚金额更是不一样,导致“全市一盘棋”的工作局面始终没能形成,工作只能依靠市级城管执法支队孤军推进。
三、天津、深圳两市先进城管执法改革经验
1.天津的“一支队伍管全部”思路。“一支队伍管全部”的基本思路是,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授权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为独立的执法主体,并相对集中的行使行政处罚权。在体制上,街道执法队的人事、财务归街道办事处领导,日常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指挥、调度和考核。业务上接受区法制机构及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指导。在队伍建设上,根据街道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执法任务量的不同建立数量不等的街道执法队伍。在基层社区,确定授权街道行使与社区管理密切相关的执法“新八项职能”。
2.深圳改革重构城管行政执法体系。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街道综合执法,并将执法力量下沉到街道一级,街道执法队人、财、物归街道统一管理。并重构探索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行协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城管执法体制机制。
四、深化南宁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改革的几点建议
1.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监督管理体制。严格规范执法队伍的使用,明確城管队伍的职责,严禁调动执法队伍参与非法定职权范围的工作。严格限制各级部门、机构抽、借调城管队员的人数比例,确保有足够的执法力量投入到一线城市管理工作中。
2.规范执法流程,完善规章制度。建议市城管局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加强对全市执法队伍执法案卷制作和执法票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上级法制部门的要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工作,确保执法、处罚标准统一、有据。
3.进一步理顺“两级执法”的指导监督功能。建议市城管局代表市政府行使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指导”、“监督”、“协调”权力,其“指导”、“监督”、“协调”的对象应为各城区、开发区分管城市管理方面的副区长和城市管理局,相关工作机制应在市级层面研究制定。市城管支队则是在市城管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各城区、开发区执法队伍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其具体工作机制应构建在支队“三定”方案的基础之上。以期达到各城区能在完成本区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市一级领导指挥,能动协同,有效贯彻市级政策。
综上,南宁市城市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借鉴先进城市行政执法改革的经验,继续深化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服务型政府添砖加瓦。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改革;深化改革;南宁市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4-000021-01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南宁市作为自1997年首批进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城市之一,已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市区共管执法模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鉴于民族地区较低的法制化水平和诸多因素,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本文结合《决定》要求,在探讨成绩和不足的同时,借鉴国内先进城市做法,本着重讨论深化城市行政执法改革的对策。
一、南宁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改革取得的成绩
1.执法体系明确,体制健全。
2.南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实行市区共管模式,建立了较完善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
3.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南宁市注重理顺好市与城区、街道的关系,把城市管理及执法工作重心下移。南宁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于2007年起试行“以块为主,块负总责,队伍进街道”的城管新模式,将各城市区(开发区)执法大队的管理和调度权移交给各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
二、南宁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分析
1.执法重心下移到城区后,队伍使用和管理极不规范。部分城区违规指挥队伍和抽、借调情况比较严重。一是一些分管城管工作的城区领导,对城管队伍的执法范围、职责权限模糊不清,造成执法工作经常出现被动违法的局面。二是一些城区采用中队与街道办捆绑执法的模式,经常将计生、卫生督察等职责范围外的工作任务安排给城管执法队伍。三是人员抽调频繁,实际能在路段执勤的人数全市只达到200人,造成执法力量的严重不足。
2.执法队伍素质滑坡。重队伍使用,轻思想教育。部分城区、街道办不断赋予大队和中队城市管理的工作任务,却忽视了注重队伍的思想教育,缺乏城区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队伍思想比较松懈,思想教育尚不到位。
重执法操作,轻规范程序。各城区(开发区)的管理部门普遍存在重执法操作性、轻执法程序现象,导致执法程序简单化,表现在随意简化执法程序和流程,全部案件均现场撕票,开具文书不规范统一,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
重执法结果,轻制度建设。一些城区(开发区)不重视执法队伍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检查监督,导致少数部分城区(开发区)执法队伍思想滑坡、纪律松散,作风散漫。
3.“两级执法”城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在具体执法政策落实过程中,各城区(开发区)面对市级的“指导”,配合不足,政策宣传不一样、管理重点不一样、处罚依据不一样、处罚金额更是不一样,导致“全市一盘棋”的工作局面始终没能形成,工作只能依靠市级城管执法支队孤军推进。
三、天津、深圳两市先进城管执法改革经验
1.天津的“一支队伍管全部”思路。“一支队伍管全部”的基本思路是,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授权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为独立的执法主体,并相对集中的行使行政处罚权。在体制上,街道执法队的人事、财务归街道办事处领导,日常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指挥、调度和考核。业务上接受区法制机构及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指导。在队伍建设上,根据街道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执法任务量的不同建立数量不等的街道执法队伍。在基层社区,确定授权街道行使与社区管理密切相关的执法“新八项职能”。
2.深圳改革重构城管行政执法体系。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街道综合执法,并将执法力量下沉到街道一级,街道执法队人、财、物归街道统一管理。并重构探索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行协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城管执法体制机制。
四、深化南宁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改革的几点建议
1.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监督管理体制。严格规范执法队伍的使用,明確城管队伍的职责,严禁调动执法队伍参与非法定职权范围的工作。严格限制各级部门、机构抽、借调城管队员的人数比例,确保有足够的执法力量投入到一线城市管理工作中。
2.规范执法流程,完善规章制度。建议市城管局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加强对全市执法队伍执法案卷制作和执法票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上级法制部门的要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工作,确保执法、处罚标准统一、有据。
3.进一步理顺“两级执法”的指导监督功能。建议市城管局代表市政府行使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指导”、“监督”、“协调”权力,其“指导”、“监督”、“协调”的对象应为各城区、开发区分管城市管理方面的副区长和城市管理局,相关工作机制应在市级层面研究制定。市城管支队则是在市城管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各城区、开发区执法队伍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其具体工作机制应构建在支队“三定”方案的基础之上。以期达到各城区能在完成本区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市一级领导指挥,能动协同,有效贯彻市级政策。
综上,南宁市城市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借鉴先进城市行政执法改革的经验,继续深化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服务型政府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