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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层政府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不力,将危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给整个食品行业带来灾难性后果,损害公众对基层政府治理能力的信心。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安全保障。基层政府的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对深化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理论研究,完善地方基层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功能和管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利用公共管理理论、危机管理理论、制度经济学等理论,研究了中国食品安全现状。在此基础上,研究改善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为地方基层政府提出食品安全问题上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基层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1.基层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建设的现状
1.1综合协调机制有待加强
基层政府处于集体管理状态,各部门的利益分化,出现利益冲突、权利重叠等各种征兆。地方各级基层政府机构人员众多,人员复杂。很容易导致不同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能相同。同一下级部门同时接受不同部门的管理。然而,食品安全事件是对整个基层政府的全面考验。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影响社会各个角落的食品安全危机事件频发。在危机爆发之前,很难迅速明确地判断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区域。这些都对食品安全事故监测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地方基层政府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组织体系的核心成员分散在各个基层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相互之间缺乏足够的机会。把握食品安全事故全局,制定科学的应急预案,将极大地影响地方基层政府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速度。
1.2社会动员机制有待提高
从我国食品安全危机管理的社会动员机制来看,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危机的社会动员更多地依赖于政治动员手段,总是采用以下方式:政治行政命令,而忽略了法律和利益的作用。当基层政府应对危机时,采取政治和行政手段是必要和重要的。但是,如何处理它超出一定限度,但过分依赖政治手段,是需要突破提高社会动员机制的力量和效力,特别是在大规模爆发危机中。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手段应成为危机管理的主要手段,整个管理应受法律保障,以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
2.基层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2.1意识淡薄
现阶段,一些地方基层政府领导对食品安全危机事件认识不足,不重视。基层政府管理者在应对公共危机的过程中相对薄弱。危机管理机制和信息应急综合体系的建设和实践还处于较低水平。一些领导的思想不与时俱进,还停留在过去,仍然认为发展经济、投资是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建立包括危机在内的各方面安全机制。只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才是基层政府应该重视的方面。
2.2体系漏洞
首先,食品安全标准不规范。制定统一的标准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的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还有待提高,食品安全标准设置较低,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漏洞。因此,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机制的问题。第二,食品安全检查不是系统。现在,我国食品安全检查机构的数量很多,不统一。最后,食品安全认证不是专业的。我国食品认证系统的发展尚不成熟,与国际先进认证系统相比,我国在完善性和协调性、认证技术和能力、认证普及度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3.完善基层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责任追究机制的途径
3.1健全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危机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是一个涉及基层政府,食品生产者,公众和其他方面的许多部门的问题。如果其中一人缺乏责任感,疏忽职守,食品质量监督不力,监督检查制度不实施,就会导致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因此,为了消除和遏制这一现象,我们要各方共同努力,履行职责,全面建立有效的问责制度,严格查处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的责任。确保食品安全,并为人民恢复健康的生活。各部门监督的原则必须以阶段性监督为基础,辅助品种监督,合理化食品安全监督功能,明确责任。
3.2制定食品安全危机问责的法规与条例
目前,我国在食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方面,确立了《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行政再审议和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但相应的食品安全领域的问责法规与条例还尚未制定,导致了各级地方基层政府对食品安全领域问责的启动、运行与责任追究标准等都存在偏差,基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模糊,问责的实施无法可依。因此,当前我国还需建立相应的问责法规,建立相关食品安全责任书制度、检查制度、行政执行责任制度、业绩评价制度、引咎辞职制度。从而实现问责规定与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有机对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3.3建立合理的食品安全危机问责结构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转变,非营利组织越来越多地参与社会公共治理领域,并以积极健康的态度进入公众视野。特别是在食品安全生产领域,非营利组织以独自的形式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由于非营利性质和非基层政府性质以及自愿性和自治性,非营利组织可以承担基层政府部门“应该或不应该妥善管理的事务”,企业不应该做或做得不好,并以独特的形式为社会提供服务。“在食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非营利组织可以积极调动各种资源,引导公众参与,为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供相对丰富的人力资源或信息资源。因此,各级地方基层政府必须看到非营利组织在食品安全生产监管中的作用,充分保护其监管权。
结论:
安全食品是现代社会每个公民的权利。基层政府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不力,会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也会给整个食品行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在现有体制下形成的传统危机管理模式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如缺乏综合协调机构、应对危机的网络松弛、社会应对能力薄弱等。本文综合运用了危机管理和食品安全管理理论,参考了西方国家食品安全危機管理经验,研究地方基层政府的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这有助于加深基层政府食品安全危机管理理论的研究。
参考文献
[1]彭茜,余世林,曾佳芮.基于一起食物中毒事件探讨基层疾控机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能力[J].寄生虫病与感染性疾病,2018,16(04):226-228.
[2]马娟.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处置问题微探[J].食品安全导刊,2018(32):28-29.
[3]孙健,张新东,姜华,李浩.2016年深圳市基层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能力现状分析[J].职业卫生与病伤,2018,33(04):200-204.
[4]王冀宁,王帅斌,郭百涛.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绩效的评价研究——基于全国688个监管主体的调研[J].现代经济探讨,2018(08):17-24.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江苏 南京 210000)
关键词:基层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1.基层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建设的现状
1.1综合协调机制有待加强
基层政府处于集体管理状态,各部门的利益分化,出现利益冲突、权利重叠等各种征兆。地方各级基层政府机构人员众多,人员复杂。很容易导致不同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能相同。同一下级部门同时接受不同部门的管理。然而,食品安全事件是对整个基层政府的全面考验。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影响社会各个角落的食品安全危机事件频发。在危机爆发之前,很难迅速明确地判断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区域。这些都对食品安全事故监测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地方基层政府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组织体系的核心成员分散在各个基层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相互之间缺乏足够的机会。把握食品安全事故全局,制定科学的应急预案,将极大地影响地方基层政府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速度。
1.2社会动员机制有待提高
从我国食品安全危机管理的社会动员机制来看,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危机的社会动员更多地依赖于政治动员手段,总是采用以下方式:政治行政命令,而忽略了法律和利益的作用。当基层政府应对危机时,采取政治和行政手段是必要和重要的。但是,如何处理它超出一定限度,但过分依赖政治手段,是需要突破提高社会动员机制的力量和效力,特别是在大规模爆发危机中。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手段应成为危机管理的主要手段,整个管理应受法律保障,以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
2.基层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2.1意识淡薄
现阶段,一些地方基层政府领导对食品安全危机事件认识不足,不重视。基层政府管理者在应对公共危机的过程中相对薄弱。危机管理机制和信息应急综合体系的建设和实践还处于较低水平。一些领导的思想不与时俱进,还停留在过去,仍然认为发展经济、投资是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建立包括危机在内的各方面安全机制。只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才是基层政府应该重视的方面。
2.2体系漏洞
首先,食品安全标准不规范。制定统一的标准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的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还有待提高,食品安全标准设置较低,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漏洞。因此,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机制的问题。第二,食品安全检查不是系统。现在,我国食品安全检查机构的数量很多,不统一。最后,食品安全认证不是专业的。我国食品认证系统的发展尚不成熟,与国际先进认证系统相比,我国在完善性和协调性、认证技术和能力、认证普及度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3.完善基层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责任追究机制的途径
3.1健全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危机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是一个涉及基层政府,食品生产者,公众和其他方面的许多部门的问题。如果其中一人缺乏责任感,疏忽职守,食品质量监督不力,监督检查制度不实施,就会导致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因此,为了消除和遏制这一现象,我们要各方共同努力,履行职责,全面建立有效的问责制度,严格查处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的责任。确保食品安全,并为人民恢复健康的生活。各部门监督的原则必须以阶段性监督为基础,辅助品种监督,合理化食品安全监督功能,明确责任。
3.2制定食品安全危机问责的法规与条例
目前,我国在食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方面,确立了《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行政再审议和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但相应的食品安全领域的问责法规与条例还尚未制定,导致了各级地方基层政府对食品安全领域问责的启动、运行与责任追究标准等都存在偏差,基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模糊,问责的实施无法可依。因此,当前我国还需建立相应的问责法规,建立相关食品安全责任书制度、检查制度、行政执行责任制度、业绩评价制度、引咎辞职制度。从而实现问责规定与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有机对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3.3建立合理的食品安全危机问责结构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转变,非营利组织越来越多地参与社会公共治理领域,并以积极健康的态度进入公众视野。特别是在食品安全生产领域,非营利组织以独自的形式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由于非营利性质和非基层政府性质以及自愿性和自治性,非营利组织可以承担基层政府部门“应该或不应该妥善管理的事务”,企业不应该做或做得不好,并以独特的形式为社会提供服务。“在食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非营利组织可以积极调动各种资源,引导公众参与,为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供相对丰富的人力资源或信息资源。因此,各级地方基层政府必须看到非营利组织在食品安全生产监管中的作用,充分保护其监管权。
结论:
安全食品是现代社会每个公民的权利。基层政府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不力,会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也会给整个食品行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在现有体制下形成的传统危机管理模式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如缺乏综合协调机构、应对危机的网络松弛、社会应对能力薄弱等。本文综合运用了危机管理和食品安全管理理论,参考了西方国家食品安全危機管理经验,研究地方基层政府的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这有助于加深基层政府食品安全危机管理理论的研究。
参考文献
[1]彭茜,余世林,曾佳芮.基于一起食物中毒事件探讨基层疾控机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能力[J].寄生虫病与感染性疾病,2018,16(04):226-228.
[2]马娟.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处置问题微探[J].食品安全导刊,2018(32):28-29.
[3]孙健,张新东,姜华,李浩.2016年深圳市基层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能力现状分析[J].职业卫生与病伤,2018,33(04):200-204.
[4]王冀宁,王帅斌,郭百涛.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绩效的评价研究——基于全国688个监管主体的调研[J].现代经济探讨,2018(08):17-24.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江苏 南京 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