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队伍建设面临的困境及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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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人民法院的司法队伍中,法官群体举足轻重,而在法官队伍建设中,司法荣誉又是队伍建设的基础和灵魂,只有对司法职业有了高度的理论认同、思想认同和实践认同,人民法官才能真正不辱使命。
  司法荣誉是一种职业荣誉,是指社会对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给予积极肯定和评价,法官因意识到这种肯定和褒奖而产生的一种职业吸引力、凝聚力以及归属感。司法荣誉与司法工作的职能、特性、作用、地位等密切相联,也与该项工作所具有的特有的挑战性、成就感和自豪感相关。
  在西方,法官是神圣的事业,德沃金在其不朽名著《法律帝国》中谈道“法律帝国的首都是法院,而法官们则是帝国的王侯”。 法官是崇高而神圣的职业,是社会精英的象征,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是会说话的法律。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神圣使命。司法工作是一项国家和人民有着特别要求且又异常承重的职业,法官掌握的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国家审判权,是国家公器,何其神圣、何其尊荣!
  作为人民司法事业的实践者、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法官应该有着强烈的荣誉意识和荣誉感。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官却是一个极为尴尬的群体,法官已沦为谋生之手段而非正义之化身,法官群体面临着司法荣誉感的淡化和流失。
   一、法官面临着种种压力和困惑
  第一,办案压力大。
  首先,案件数量日益加剧,法官不堪重负。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维权意识的增强,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司法便民利民惠民措施的不断扩大,特别是新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实施以来,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大幅降低甚至是零成本,致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迅速增多,“诉讼井喷”现象日趋明显,我国进入了诉讼社会。据统计,自2005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总量年均增递5.95%,2009年案件总量比1978年增长了19.87倍,突破千万件,而同期法院工作人员数量则增长缓慢,案多人少的压力逐步凸显,长期以来法官一直是超负荷工作,加班加点已成为常态。
  其次,案件类型变化多样,处理案件的难度难度越来越大。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是常见的刑事案件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案件类型简单,处理起来得心应手。但随着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的巨变,新型案件、疑难案件、涉外案件层出不穷,而法律规范却还存在缺位、不协调的情形,给法官断案带来极大的困难。同时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纠纷、社会保险、教育医疗、消费者权益等涉及民生问题和群体性利益的案件逐年增加,由于问题敏感,而且很多涉及到政策性、体制性问题,处理起来也是相当棘手。
  再次,大量不应由法院处理的纠纷涌入法院,法官承受太多的“不能承受之重”。法院原本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现实中这道防线正不断前移,已经到了社会矛盾的最前沿。人民法院背负了太多的社会责任,大量本应该由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化解或能通过行政、经济、社会等手段有效化解的社会纠纷都涌入了司法、涌进了法院。这其中有很多矛盾和纠纷是人民法院既管不了也管不好的,比如征地拆迁。法官经常笑称自己是“救火人员”、“消防战士”,哪里有社会矛盾、社会纠纷就往哪里冲锋,而不管“火”势有多大,能不能用“水”救(用法律解决问题)。大量社会矛盾积聚法院转化为涉诉矛盾,法院成为矛盾的焦点,法官承受着太多的“不能承受之重”。
  第二,考核指标严。
  法院内部有着严密的考核体系和考评机制,而且司法绩效考核的结果与法官的升职升级息息相关。由于案多人少,突击办案,审判质量、效率、效果可想而知,同时考评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还有待完善。如要求案件质量“案结事了人和”,但“在当事人利益博弈的心理、争取利益最大化和胜诉的欲望强劲,许多案件的审理结果是胜败皆怨,而不是胜败皆服。当事人往往对诉讼风险是社会风险或商业风险的继续没有正确认知,败者不服不满自不多言,胜者因未必是百分之百胜诉而不尽满意,人民法院统筹兼顾和有效平衡各方面利益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当事人胜败皆服”,要求“让人民满意”。就目前而言,还只是一个理想化的目标追求,事实上很难真正做到,诉讼中的非理性因素越来越构成对司法裁判和法律尊严的冲击”。再比如加大调解率在司法绩效综合评价中的权重,将调解结案率作为考核司法绩效的一项重要指标,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一般都要在50%以上,有的甚至要求更高。不可否认,加强沟通和协调,晓之以情、动之于法确实可以减轻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软化社会矛盾、沟通法律与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但设置刚性的考核指标未免不切合实际。在考核的高压之下,法官只得疲于应付,不得不花大量时间和精力促成案件撤诉、和解。
  第三,职业保障差。
  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职业的特点决定了职业准入的门槛,由于要对社会纠纷进行处理、对社会矛盾进行平息,法官不仅要有丰富、全面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还要有高超、娴熟的法律技巧,同时还要具备熟谙民情、了解民意、消解民怨的综合能力。自《法官法》出台后,要成为一名法官就必须经过 “两考一培训”,即必须经过国家司法考试、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录用考试和初任法官培训。要求不可谓不严、难度不可谓不大,然而与此对应的职业保障却相对滞后,国家对法官职业的高要求和对法官职业的低保障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在我国,法院待遇低已是不争的事实,无论是政治待遇还是经济待遇都低于其他。由于各种客观因素,关于晋升加薪的相关规定得不到很好落实,职级待遇得不到很好解决,地方财政比较困难,法院公用经费及干警经济待遇得不到较好保障。横向相比,法官比同级别其他公务员待遇低,且职级晋升空间相对狭小,工作负荷重,风险高,压力大。即使在法院内部,法官与法警虽同为法院工作人员,但福利待遇却不一样。“警衔比法官等级要具有优势。警衔津贴1995年就开始执行,警察退休后警衔津贴计入退休费。法官等级虽然在1998年就开展评定工作,但直到2007年8月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后,法官津贴才得到正式落实,而且只限于在职,法官离退休时就停发。”【1】中央虽提出从优待警的要求,但从优待警的具体内容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受益人群极为有限。现实的压力使法官感慨虽时刻提醒自己要有一种职业荣誉感、使命感、归属感,但总也找不到这种感觉的源泉,不时会陷入工资、奖金、评级、买房的现实矛盾中。
  职业保障差还体现为职务保障和职务救济的缺乏。由于国情体制的差异,我国并没有实行西方式的法官独立,法官职务并非固定不变,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广泛存在错案追究制度,同时法官缺乏救济的渠道,在权益受损后没有维权的途径。“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党的政策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都能容忍人犯错误,但实践中相关部门为了平息輿论,对有错误的人员不问理由、一律严惩,舆论虽然平息了,但对法官群体造成了新的伤害。一次不公正的裁判胜过十次犯罪,当执法者遭受不公处理而不信法时,试问伤害何其之大!
  法官职业风险日益增大,职业保障和激励机制不到位,职业风险与职业保障的巨大落差使法官职业很难具有吸引力,法院面临着优秀人才流失的严重问题,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优秀法官的流失更为严重。法官的流失不仅造成队伍的不稳定,影响到法院工作的开展,更直接影响到对法官职业的认同、对职业荣誉感的建立。
  第四,社会认同低。
  司法荣誉感的获得不仅是法官群体单方面的内心追求,更与社会对法官的认识和评价息息相关。由于各种因素的交织影响,法官面临着太多的不理解,难以获得社会的认同。
  首先,对法官职业的不理解。长期以来,由于法官被纳入公务员序列,法官职业并未显现出太多的与众不同,法官身份被误解、法官角色被误读。在部分人心目中,法院就是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法官就是政府内部的专业技术类人员,是专司纠纷解决、矛盾化解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社会对法院的期望值过高,已经远远超出了司法的职能范围,不管什么矛盾、纠纷,也无论是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都往法院涌,如果法院不受理就认为是渎职、不作为。
  其次,对诉讼风险的不理解。我国法治的进展以移植西方法律为主,比如诉讼时效、诉讼证据等等,导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等“天经地义”的传统理念在现代法治社会的“搁浅”,当法院判决与传统理念或当事人的期望有差距时,法官往往被斥为“不公”、“腐败”。
  再次,对法官尴尬的不理解。一直以来,学者以法治发达国家的标准对法官提出高要求,民众在其影响之下也对法官寄予强烈期望。这些期待和要求是法官前进的动力和努力的方向,但却忘记了我国的法治环境与西方国家存在质的差异,由于制度性安排,我国的司法部门一直处于较为尴尬的地位;在现行管理体制下,人民法官受制与人、与事的情形比比皆是。
  对法院、对法官的不理解往往与仇富、仇官紧密结合,由于部分司法腐败、司法不公问题的出现,大众媒体和网络对法院的负面报道和批评声音时常出现,“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法院和法官工作中的任何一点瑕疵,都有可能迅速转变为社会热点问题,并呈现出交织放大的局面。
  现实中,法官遭受当事人误解乃是平常之事,当事人在法院大吵大闹、冲击、围堵、攻击法院和法官,藐视法官、法庭、法院和法律现象的也时有存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发生了一些损害法官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恶性事件,如湖南永州枪杀法官事件、广西梧州泼硫酸事件,针对法官的恶性事件给法官心灵蒙上阴影,而这之后社会舆论的评论更让人心寒。安身立命尚缺乏保障,何谈司法荣誉?
  社会的不理解直接导致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弱化、软化,司法荣誉感的建立面临空前的冲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是法官的信仰,“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当法官视为生命和信仰的法律遭到社会的漠视和质疑时,“我本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是法官无奈心声的最好诠释。
   二、多措并举,努力提升司法荣誉感
  在提升人民法官的司法荣誉之时,我们必须摒弃提高司法荣誉就是强化政治理论学习的认识。的确,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乃齐家、治国、平天下之基础,法官应加强自身修养,但我们也应跳出这样一个悖论,那就是法官荣誉感不强就是因为法官对自身职责认识不到位、对党和人民赋予自己掌握国家审判权如此神圣的权力缺乏感激,因此应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以提高法官的政治认识。我们不否定思想教育的重要性,但同时须注意到如果不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不排除其顾虑,任何思想教育的功效都只能是暂时的。因此,必须多措并举,多方面、多角度地去解决法官真正关心的现实问题,以解决法官的燃眉之急,只有多方努力形成合力才能真正提升司法荣誉。
  第一,“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让司法回归正常。
  虽然司法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法院绝不是社会矛盾的“万金油”和“万能调节器”,法院所能受理的案件是有限的,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职能,在司法权限范围内开展审判活动,不得在所谓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等旗帜下,任意扩大司法权的外延,尤其是当前民众的法律意识、司法资源、司法环境、司法权威、司法独立性等要素都远未达到司法终极化解决所有矛盾的社会基础。因此,提升司法荣誉的第一步就是各归其位,各司其职,让司法在其规律范围内活动,在法律轨道范围内运行,真正发挥应有功能,如此法官才能安心办案,才能真正发挥长处,在法律的帝国内守护法律、维护公平。在科学界定司法界限的同时对法官的考评、考核体系也应加以完善。
  第二,“隆其地位、尊其人格”,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司法荣誉感作为一种精神力量,也需要坚实的物质基础。法官首先是人,有起码的生存需求、人格尊严和作为人的社会属性,我们不能用圣人的标准去要求普通人的法官,这有悖人性。没有基础的荣誉感更是支撑不了多久,因此不解决困恼法官的现实问题,任何高尚、理想、职业荣誉都只能以书面形式裱糊在书中、墙上,而绝不会落实在现实之中。要在坚持从严治警,“压担子”的同时要进一步关心爱护法院干警,充实从优待警的具体内容,加大解决法院干警职业待遇的力度。一要提高法官的经济待遇。我国虽不能实行高薪制,但至少需要保证其良好的生活质量,应大幅提高法官的工资和法官审判津贴标准,审判津贴要与警衔津贴平齐,并实行终身制。法官的职务晋升应与行政脱钩,应建立独立的体系。二要完善职务保障和职务救济制度。对错案追究制度要严格使用、避免滥用,对错案追究的主体、程序、救济等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成立法官的申诉制度、救济制度等等。三要对冲击、围堵、攻击法院和法官,谩骂、藐视法官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维护法官的人身安全,降低职业风险。
  第三,营造氛围,赢得社会的理解与尊重。
  司法工作离不开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帮助,司法荣誉的建立更离不开社会大众的共同认可。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逐步实施,法律调整的领域不断拓展,人民群眾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随之而来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越来越多样,对司法的关注度越来越强烈,对司法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如果没有一种有效的方式和途径让民众了解司法、理解司法,则不能使民众对司法的期望与司法的现实能力良性对接,将使民众对司法发生误会、产生误解。加大司法公开的广度、力度和深度。一要加大司法宣传的力度。司法宣传是法院贴近群众、改善形象、争取理解和支持、吸纳负面意见的一项基础性工程。目前司法的宣传舆论工作还有待改进,应建立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之间的互动、互信机制,通过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向媒体全方位开放,接受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支持。司法越是对媒体开放,媒体与司法的距离就越小,媒体了解的情况就越充分、越真实,所报道的内容就越客观,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也就越认同。因此要高度重视、切实改进新形势下的法院宣传舆论工作,充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和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加大对法院工作发展进步的宣传力度,加大对人民法官付出的辛劳、作出的贡献的宣传力度,进一步赢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树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为法官更好地履行职责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要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解决机制,为人民群众理解司法、信任司法创造条件、提供便利。要大力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审判公开制度,邀请社会各界参访法院,让民众了解司法制度及相关的实务运作,和民众面对面,缩短法院与人民之间的距离感,改善民众心中对于司法的印象。
  参考文献:
  [1]邓志伟、祝群、于杨宁:《论路径依赖下的法官薪酬厘定制度》,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1期,第101页。
  
  (作者通讯地址: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常德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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