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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独立源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学说,它强调的是国家的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分立。然而,作为一个具有非凡意义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已经不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了,它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笔者将就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分析司法独立难的原因,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司法独立 影响因素 实现途径 现实意义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司法独立包括两层内涵:一是观念层面;二是制度层面。就观念层面而言,司法机关应当形成自己的职业化的观念,按照自己的观念和规则办事。司法机关形成的统一的理念保证法官在类似的案件中尽可能可能作出客观的而非个人主观臆断的判断。就制度层面而言,司法独立要求做到:(1)司法权由司法机关,即法院,统一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司法机关系统内部相互独立。法院上下级关系只是审级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级法院依法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并且不得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3)法官审判案件独立,法官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而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指示。(4)法官保障制度。这是从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方面保障法官无所顾及的捍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我国通过《宪法》这一根本大法将司法独立原则确定为我国司法的根本原则,足以体现司法独立原则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然而,我们看到在司法实践中,所谓“司法独立”并不是完全做到了真正的独立。
1 影响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执行的因素
1.1 司法机关和党政机关的不独立
司法不能独立,往往是因为司法机关的不独立。司法机关不是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中的法院和检察检察院分别是法律审判机关和监督机关,是与政府这一行政机关平级的国家机关。但是,众所周知,司法机关的经费需要是由政府划拨、政府保障的。经济上的不独立,难免使得司法机关受制于政府,沦为政府的附属机关也就在所难免。一些政府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指向,往往就是公检法系统。司法机关基于权力制衡的宪政理念的独立个性,在今天依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司法机关的行政部门化趋势依然没有止步的迹象,不免让我们心生遗憾。
1.2 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滥用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通过宪法确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和对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权,往往被作为媒体监督司法的法律依据,但细考虑难免有些牵强附会。实际上,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制和引导新闻等媒体对于司法的监督,从而导致媒体舆论监督权滥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新闻媒体造势影响司法独立,影响法院案件审理情况也时有发生。媒体监督了司法,可是媒体又有谁来监督?缺乏制度层面的宏观指导,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舆论媒体的言论无形中给法院案件的审理施加压力,加入了媒体主观的因素。
提到媒体的主观因素,不免让笔者想到所谓的“媒体审判”。“媒体审判”一语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显然,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个案件发生以后,法院作出判决以前,媒体的舆论就铺天盖地地充斥在大街小巷。法官是人,也是社会的成员,难免不受这些舆论的影响。媒体以其自己的标准对司法施加压力,这种标准往往于偏重于道德和政治上的价值,往往体现的是大众眼中的公平正义,而忽视的是法律上的公平正义,法律的价值就难以实现。媒体的干预降低了依法治国的力度,偏离了法律的轨道,对司法独立产生消极影响,从而难以实现司法的正义。
1.3 司法独立与社会公众舆论监督的关系混乱
公民言论自由是由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根据何梓华教授在《新闻理论教程》中的表述,舆论监督广义上是指公民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传播媒介,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呼声,通过社会舆论对权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行的检察和督促。公民的数量庞大,公民的素质又参差不齐。公民根据自己的善恶标准,以自己的社会经验为参考,做出的言论不免带有浓重主观色彩和参杂大量个人好恶。在崇尚言论自由的今天,公民的声音更多得被倾听了,公民有了越来越多的表达自己心声的机会和途径。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各种论坛、博客和空间,纷纷亮相,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的同时,也成为人们表达心声,参与社会事件的重要窗口。大众通过网络凝结成的力量日渐壮大,影响的力度和范围也越来越不能忽视。
1.4 法院内部的不独立
同级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法官合议体之间以及法官之间,应该保持独立。而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情况往往不尽如人意,尤其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性最难以保持。上下级法院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审级监督的关系,这些关系最终不应当影响法官的独立决策,却难以不影响法官的独立决策。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求指示,更有甚者,上级法院直接批条指示,干预下级法院审判。当然,上级法院一旦下达指示,下级法院必须遵守。下级法院丧失了独立审判的权力,上级法院也增加了负担,增加诉讼成本不说,还降低了诉讼效率。我国的司法实行“二审终审”的制度,但是上诉人上诉到的上级法院往往就是给下级法院即一审法院“打条子”的法院,上级法院怎么会推翻自己的“意见”。于是,上诉审便成了走过场,审理结果当然与一审的结果一样,从而导致了实质上的“一审终审”,这与我国的“二审终审”的司法制度是相违背的。
2 追求司法独立的途径
探讨了影响司法独立的种种因素,下面笔者就实现司法独立的途径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有所帮助。
2.1 完善新闻媒体、公民舆论行使监督权的相关法律制度
从最近比较流行的“媒体审判”一词,我们可以看出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当然,这些影响当中,有好的影响对司法起到正确监督作用;而有些则形成压力,将媒体的意志强加于司法机关的审判之中,从而影响审判结果的也不在少数。与媒体监督强势介入司法相对应的是,我国在这方面立法的弱势,没有一部完整甚至是相关的法律来对新闻媒体和公民舆论进行规整和监督。
2.2 司法独立需要完善监督机制,案件审理实行相对透明的制度
法律要在阳光下运行,案件公开审理,公民可以合法旁听案件审理过程。有参与才有监督的实现,私底下搞的东西,人民看不见,怎么实行监督?有了监督才更有利于法律的遵守。但是,又有一个问题,监督权是行使了,监督权的滥用难以避免。适度的监督,却又不能影响司法独立,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容易发生冲突而难以兼顾。在这种情况下不妨在案件审判之前适度保密,不该公开的就不向公众公开。同时公众和媒体,尤其是媒体不得对案件进行结论性的评述,或者司法机关避免对社会舆论的接触,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舆论对判案的影响。
2.3 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实行法官“终身制”
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问题,一直是一个严峻的问题。现实中,法官素质不高,影响案件审理的不在少数。这种现象严重威胁着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降低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势在必行!法律人素质提高了,他们对法律的信仰虔诚,他们更懂得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更会坚守司法独立原则。因而,对司法独立原则的践行会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此外,政府等具有一些法外力量的人员的法律素质的提高,他们对法律尊严神圣不可侵犯的意识的加强,也会对践行司法独立原则起到重要作用。
我国的法官到60岁的时候就必须退休。一个法官,他的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都是日积月累而成的,对案件的审判技巧的积累都非常重要的。我国的法官在最好的发挥能力的时候却退休了,这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法官“终身制”的实行,不仅最大限度地节约了社会成本,而且对法官自身追求素质的进步有着重要的作用。
2.4 给予司法机关独立的经济权
鲁迅在《娜拉走后怎样》的演讲中认为:“人类有一个大缺点,就是常常要饥饿。为补救这缺点起见,为准备不做傀儡起见,在目下的社会里,经济权就见得最要紧了。”改革司法体制,使司法机关从政府化和地方化中脱离出来,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对人民负责,而不需要向政府汇报工作。给予司法机关独立的经济权,使其不用看政府的脸色行事,政府机关的“小纸条”也就难以起到作用。司法机关只有独立了,摆脱政府机构“附属机构”的身份,才能有效地防止法外力量的干涉。
3 结语
司法独立原则对我国现行的司法改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实现司法独立是减少冤假错案的重要途径,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没有司法独立,社会其他力量就容易过分介入司法,从而容易导致司法的腐败,进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就难以践行。司法独立符合我国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精神。司法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救济程序,司法独立了,最大可能地排除非法干预,才能实现公正,才能服众,同时有利于国家安定和社会稳定。此外,司法独立原则是大前提,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我国司法改革才会有实质意义的进步,否则,脱离了这个大前提,去谈任何形式的改革都是徒劳无功的,都只是形式主义而已。
参考文献
[1]金卡工程.经济与法.试析我国司法独立何去何从[J].2010(1).广州:广东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1996.
[2]法制与社会.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之浅析[J].2009.11.昆明:云南省法学会,2009.
[3]法制与社会.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和协调略谈[J]2009.12.昆明:云南省法学会,2009.
关键词司法独立 影响因素 实现途径 现实意义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司法独立包括两层内涵:一是观念层面;二是制度层面。就观念层面而言,司法机关应当形成自己的职业化的观念,按照自己的观念和规则办事。司法机关形成的统一的理念保证法官在类似的案件中尽可能可能作出客观的而非个人主观臆断的判断。就制度层面而言,司法独立要求做到:(1)司法权由司法机关,即法院,统一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司法机关系统内部相互独立。法院上下级关系只是审级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级法院依法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并且不得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3)法官审判案件独立,法官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而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指示。(4)法官保障制度。这是从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方面保障法官无所顾及的捍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我国通过《宪法》这一根本大法将司法独立原则确定为我国司法的根本原则,足以体现司法独立原则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然而,我们看到在司法实践中,所谓“司法独立”并不是完全做到了真正的独立。
1 影响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执行的因素
1.1 司法机关和党政机关的不独立
司法不能独立,往往是因为司法机关的不独立。司法机关不是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中的法院和检察检察院分别是法律审判机关和监督机关,是与政府这一行政机关平级的国家机关。但是,众所周知,司法机关的经费需要是由政府划拨、政府保障的。经济上的不独立,难免使得司法机关受制于政府,沦为政府的附属机关也就在所难免。一些政府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指向,往往就是公检法系统。司法机关基于权力制衡的宪政理念的独立个性,在今天依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司法机关的行政部门化趋势依然没有止步的迹象,不免让我们心生遗憾。
1.2 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滥用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通过宪法确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和对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权,往往被作为媒体监督司法的法律依据,但细考虑难免有些牵强附会。实际上,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制和引导新闻等媒体对于司法的监督,从而导致媒体舆论监督权滥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新闻媒体造势影响司法独立,影响法院案件审理情况也时有发生。媒体监督了司法,可是媒体又有谁来监督?缺乏制度层面的宏观指导,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舆论媒体的言论无形中给法院案件的审理施加压力,加入了媒体主观的因素。
提到媒体的主观因素,不免让笔者想到所谓的“媒体审判”。“媒体审判”一语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显然,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个案件发生以后,法院作出判决以前,媒体的舆论就铺天盖地地充斥在大街小巷。法官是人,也是社会的成员,难免不受这些舆论的影响。媒体以其自己的标准对司法施加压力,这种标准往往于偏重于道德和政治上的价值,往往体现的是大众眼中的公平正义,而忽视的是法律上的公平正义,法律的价值就难以实现。媒体的干预降低了依法治国的力度,偏离了法律的轨道,对司法独立产生消极影响,从而难以实现司法的正义。
1.3 司法独立与社会公众舆论监督的关系混乱
公民言论自由是由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根据何梓华教授在《新闻理论教程》中的表述,舆论监督广义上是指公民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传播媒介,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呼声,通过社会舆论对权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行的检察和督促。公民的数量庞大,公民的素质又参差不齐。公民根据自己的善恶标准,以自己的社会经验为参考,做出的言论不免带有浓重主观色彩和参杂大量个人好恶。在崇尚言论自由的今天,公民的声音更多得被倾听了,公民有了越来越多的表达自己心声的机会和途径。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各种论坛、博客和空间,纷纷亮相,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的同时,也成为人们表达心声,参与社会事件的重要窗口。大众通过网络凝结成的力量日渐壮大,影响的力度和范围也越来越不能忽视。
1.4 法院内部的不独立
同级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法官合议体之间以及法官之间,应该保持独立。而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情况往往不尽如人意,尤其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性最难以保持。上下级法院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审级监督的关系,这些关系最终不应当影响法官的独立决策,却难以不影响法官的独立决策。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求指示,更有甚者,上级法院直接批条指示,干预下级法院审判。当然,上级法院一旦下达指示,下级法院必须遵守。下级法院丧失了独立审判的权力,上级法院也增加了负担,增加诉讼成本不说,还降低了诉讼效率。我国的司法实行“二审终审”的制度,但是上诉人上诉到的上级法院往往就是给下级法院即一审法院“打条子”的法院,上级法院怎么会推翻自己的“意见”。于是,上诉审便成了走过场,审理结果当然与一审的结果一样,从而导致了实质上的“一审终审”,这与我国的“二审终审”的司法制度是相违背的。
2 追求司法独立的途径
探讨了影响司法独立的种种因素,下面笔者就实现司法独立的途径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有所帮助。
2.1 完善新闻媒体、公民舆论行使监督权的相关法律制度
从最近比较流行的“媒体审判”一词,我们可以看出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当然,这些影响当中,有好的影响对司法起到正确监督作用;而有些则形成压力,将媒体的意志强加于司法机关的审判之中,从而影响审判结果的也不在少数。与媒体监督强势介入司法相对应的是,我国在这方面立法的弱势,没有一部完整甚至是相关的法律来对新闻媒体和公民舆论进行规整和监督。
2.2 司法独立需要完善监督机制,案件审理实行相对透明的制度
法律要在阳光下运行,案件公开审理,公民可以合法旁听案件审理过程。有参与才有监督的实现,私底下搞的东西,人民看不见,怎么实行监督?有了监督才更有利于法律的遵守。但是,又有一个问题,监督权是行使了,监督权的滥用难以避免。适度的监督,却又不能影响司法独立,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容易发生冲突而难以兼顾。在这种情况下不妨在案件审判之前适度保密,不该公开的就不向公众公开。同时公众和媒体,尤其是媒体不得对案件进行结论性的评述,或者司法机关避免对社会舆论的接触,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舆论对判案的影响。
2.3 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实行法官“终身制”
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问题,一直是一个严峻的问题。现实中,法官素质不高,影响案件审理的不在少数。这种现象严重威胁着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降低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势在必行!法律人素质提高了,他们对法律的信仰虔诚,他们更懂得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更会坚守司法独立原则。因而,对司法独立原则的践行会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此外,政府等具有一些法外力量的人员的法律素质的提高,他们对法律尊严神圣不可侵犯的意识的加强,也会对践行司法独立原则起到重要作用。
我国的法官到60岁的时候就必须退休。一个法官,他的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都是日积月累而成的,对案件的审判技巧的积累都非常重要的。我国的法官在最好的发挥能力的时候却退休了,这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法官“终身制”的实行,不仅最大限度地节约了社会成本,而且对法官自身追求素质的进步有着重要的作用。
2.4 给予司法机关独立的经济权
鲁迅在《娜拉走后怎样》的演讲中认为:“人类有一个大缺点,就是常常要饥饿。为补救这缺点起见,为准备不做傀儡起见,在目下的社会里,经济权就见得最要紧了。”改革司法体制,使司法机关从政府化和地方化中脱离出来,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对人民负责,而不需要向政府汇报工作。给予司法机关独立的经济权,使其不用看政府的脸色行事,政府机关的“小纸条”也就难以起到作用。司法机关只有独立了,摆脱政府机构“附属机构”的身份,才能有效地防止法外力量的干涉。
3 结语
司法独立原则对我国现行的司法改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实现司法独立是减少冤假错案的重要途径,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没有司法独立,社会其他力量就容易过分介入司法,从而容易导致司法的腐败,进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就难以践行。司法独立符合我国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精神。司法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救济程序,司法独立了,最大可能地排除非法干预,才能实现公正,才能服众,同时有利于国家安定和社会稳定。此外,司法独立原则是大前提,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我国司法改革才会有实质意义的进步,否则,脱离了这个大前提,去谈任何形式的改革都是徒劳无功的,都只是形式主义而已。
参考文献
[1]金卡工程.经济与法.试析我国司法独立何去何从[J].2010(1).广州:广东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1996.
[2]法制与社会.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之浅析[J].2009.11.昆明:云南省法学会,2009.
[3]法制与社会.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和协调略谈[J]2009.12.昆明:云南省法学会,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