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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于2009年9月21日正式出台《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闽政办[2a09]14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我省全面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活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制度和有效措施之一。李川副省长就贯彻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出重要批示:此规定一经发出就必须进行广泛的宣传学习,让各级、各管理部门、各企业和企业内部的人员广为知晓,并按规定严格执行到位,依规办事。省安监局陈炎生局长强调: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李川副省长重要批示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强化监督,抓好落实,务见成效,并不断总结和完善。
《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并与《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立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暂行规定》的出台,一方面,进一步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利于促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另一方面,对各级政府、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范,有利于促进我省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重要制度的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的公布施行对全面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和保障。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暂行规定》确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及防控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加强统一领导,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出成效。为促进海西建设,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做出贡献。
《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并与《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立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暂行规定》的出台,一方面,进一步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利于促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另一方面,对各级政府、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范,有利于促进我省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重要制度的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的公布施行对全面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和保障。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暂行规定》确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及防控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加强统一领导,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出成效。为促进海西建设,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