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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共享用工模式成为近几年较为热门的用工模式。共享用工在性质上不同于劳务外包、员工借调、劳务派遣,属于独立的新的灵活用工形态。在共享用工中,供工单位与共享员工之间存在实体可消失劳动关系,缺工单位与共享员工之间存在虚实可转换劳动关系。本研究认为,欲实现对共享用工的规范和对共享员工权益的保护,在程序性方面应构建供工单位工会参与签订共享用工协议并监督其履行制度、共享用工协议行政备案与行政监督制度,在实体性方面应构建完善有关共享用工条件和期限限定、劳动关系变动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