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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指除了他们的董事身份和董事会中的角色之外,既不在公司内担任其他职务并领取薪水,又在公司内没有其他实质性利益关系的那部分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①北美国家称之为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意指该董事不是公司职员却是公司董事会成员,而在英国和英联邦国家则称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出现于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兴起于60-70年代。当时,美国大公司的董事会虽然由股东选举产生,但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如首席执行官)对董事的提名有着实质性的影响,使得董事会在确定公司目标及战略等方面无所作为,丧失了监督经营者的职能,形成了内部人控制。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正是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理论缺陷
1.委托代理问题
由于市场环境“不确定”和风险的普遍存在,董事会掌握的在企业契约中不可能完全明晰的决策控制权,对企业长期发展战略、以及股东及其相关利益人权益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可以说经理层的最终责任由董事会承担。在亚当·斯密所称的“作为别人的钱而非自己的钱的经营者,我们不可能希望这类公司的董事像私人合伙中的合伙人通常照看自己的钱财一样十分小心地照看别人的钱财”的情况下,引入并不占有剩余索取权的独立董事(不指代表董事),要他监督同样是作为代理人的内部董事(经理层),其实是勉为其难。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并不对应,拥有控制权的独立董事并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即权力与责任(风险)的分布并不对称,其控制权还是一种“廉价投票权”,当然也就不可能解决股份公司内部的各种代理问题,而只能是产生新的代理问题,从而引发更大的道德风险,有可能造成一级代理(股东委托独立董事)与二级代理(董事会委托经理层,除去内部董事,也即独立董事委托经理层)达成共谋,损害承担风险和本应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股东的利益。
2.信息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有效发挥经营决策和监督作用,受以下几个条件约束:对公司及其业务了解的广度与深度;对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参与与投入,以及不受任何从属关系束缚的超脱感。其中及时地获取企业信息并了解公司情况是有效做出决策与判断的关键,而管理层是董事会和独立董事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在信息不对称与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管理层的两类行为会影响到独立董事的判断,一类行为是威廉姆森(Oliver E Willianmson)所说的不完全或歪曲的信息披露,尤其是有目的的误导、歪曲、掩盖和混淆等企图;另一类行为是阿尔钦(Armen Alchian)所说的非欺骗性的信息误导或信息提供的不完全性,也就是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这就使得独立董事形成真正独立的判断面临着歪曲真相的极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连审计师都担心他们在充分阅读公司账册后不能发现欺诈,怎能期望独立董事仅读了提交给董事会会议的漂亮专业文件后就能察觉不诚实行为呢?因独立董事既难以掌握公司经营的各种信息,也不会对公司的组织、文化和人际关系等保持足够的敏感,因此也就不太可能有效监控管理层的行为。
3.时间问题
独立董事要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监督经理层的不当行为,必须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信息,而这必须付出足够的时间与精力。但来自于不同于上市公司的行业或公司的独立董事,不是作为上市公司的专有独立董事(可能在几个董事会中任职),在时间精力硬约束的条件下,就会出现花在上市公司上的时间不足和给予的注意力不够的现象,据科恩—法瑞(Korn/Ferry)国际公司年度调查报告显示,②1992年之前,美国董事每年一般花费95小时在公司业务上,而2000年这一数字提高到173小时,(包括诸如预先浏览文件及参加会议的来回时间等准备工作),再加上公司业务日趋复杂和专业化,这就使得独立董事很难有足够的时和专业知识对上市公司做深入的了解,于是独立董事进行判断就会依赖于一般的经验、常识以及敏锐的商业头脑,而不是完全依赖具体的专业知识,这样必将直接影响到独立董事做出批判性决策的效力。美国《示范公司法》起草人罗伯特·W·汉密尔顿(Robert·W·Hamilton)指出,“外部董事用来熟悉复杂的公司业务的时间是有限的,因而董事会实际上对相当广泛的公司业务是监控不到的。”
4.激励问题
如果我们期望独立董事积极工作并以法律责任来督促他们,就应该让独立董事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由谁来确定独立董事的报酬,报酬的多少会产生不同的激励作用,也会影响董事的独立性。董事越独立,他就越缺乏动力来努力工作;他越努力工作,他就越不独立。③
在改善公司业绩的激励方面,内部董事和代表董事更有动力。因为外部董事能同时兼任多家公司董事,在这一工作-薪酬组合(类似于投资组合)下,一家公司破产,或者业绩下滑,他们还可以从其他公司中得到补偿,风险自然大大降低,声誉所受的影响也小于经理层。因此,对于独立董事而言,他们的效用目标就是在有限的时间供给下,寻求努力程度与薪酬的最佳组合点。而对内部董事而言,经营不好,薪酬必然直接受到影响,竞业禁止的规定,使他们无法分散风险,因而只能全心努力投入到一家公司中。可以说,内部董事(经理层)的道德风险,不一定比独立董事高,毕竟经营不好,业绩欠佳往往会成为股票市场恶意并购的对象,声誉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在成熟的市场中,大股东有更大的动力和压力努力工作,大股东派出的代表董事更有理由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而努力工作。因为大股东占有大部分股权,在公司经营决策方面,一般只能采用“以手投票”(因为其股份流动性较差,难以不影响股价的合理价格抛售),而小股东股份很容易在二级市场上出售,他们最便捷、最有效的表达意见和行使权力的方式是“以脚投票”,在利益实现方式上搭大股东“便车”。一旦公司经营不佳,小股东往往舍其而去。因而在公司经营方面,大股东作为大部分剩余收入的索取者,承担着边际上的风险。为防止内部人控制,美国等国家从来就不反对代表董事。
5.独立与公正
独立董事制度中的另一个问题是只要“独立”就必然代表公正,正如美国巡回法官丘尔达希(Curdahy)所言:“如果认为,我们不能确认有大量的金钱流入了独立董事的口袋里,那么他们一定是在公正地决定股东地命运,那就太天真了。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董事至少关心自己的权力、声望和地位。他们关心的是对来自外部的对管理层的攻击进行辩护,事实上管理层可能是他们设计并维持的:是‘他们的’管理层”。④毕竟,同化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不局限于董事会。因此,寄希望于独立董事,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本就办不到。
独立董事可以帮助控股股东以公正外貌来保护自己。如果有人指控控股股东压制少数股东,他可以以获得了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的同意作为证明其行为公证性的证据,这就减少了本来可以使控股股东对自己的决定向公众承担全部责任的道德和法律限制,甚至可以使控股股东免于法律责任。
二、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的实践
考察美国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多年的实践,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独立董事可以显著地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业绩。
1.监督功能
在美国,有资料表明,如果独立董事不同意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他可能采取的行动不是为股东争取权益,而是辞职。对涉及经理层不当行为的诉讼案件的不完全调查显示,多数情况下独立董事没有反对被告后来被质询的行为,也就是说,独立董事没有对经理层的失职或者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进行事前的监督。在特别诉讼委员会的研究中,有关研究人员发现几乎所有的特别诉讼委员会都做出了有利于被告董事的认定,⑤他们总结说,“诉讼被告全面得胜的统计资料出人意料地显示,被告的同事们把复杂的决定简单化了,他们事先就排除了继续诉讼的可能。当决定继续对一个同事起诉所带来的反应将会威胁到联系董事及其公司职位的报酬机制时,反应更是如此,因为这一机制对满足董事们的社会需要是十分重要的。”同样,人们相信如果经理层故意隐瞒,独立董事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就无法发现欺诈。如果独立董事无法监控不当行为,那他就更无法监督经理层对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勤勉和能力。
2.公司治理水平与业绩的改善
1985年,贝辛格(Baysinger)和巴特勒(Bulter)在美国《福布斯》杂志中抽取了266家主要的美国公司,并对这些公司的董事会构成及其运作进行了研究,⑥其结论是努力提高独立性的公司并没有改善公司运作,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一项研究认为,实际上,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独立董事占大多数的公司表现出更佳的公司治理行为。他们发现,那些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超过半数的公司看起来,并不比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半数的公司表现得更好,有迹象表明,那些董事会中只有1~2名内部董事的公司,实际上比其他公司在财务上表现得更差。⑦
劳拉·林(Laura Lin)利用有关的公开资料对董事会构成与公司绩效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⑧结果表明,独立董事的比例与公司整体表现之间没有相关关系,因而不能说明独立董事能提升公司业绩,改善公司治理水平。只是,有些证据表明,独立董事的比例对某些特定交易有影响。劳拉·林的结论是:“很难确定要求所有公司必须有多数独立董事会对公司有利还是有害。鉴于现有的数据是如此不确定,在加强董事会构成的法律规定出台之前,应该多加考虑”。
3.独立性不存在
在美国有研究表明,独立董事并不真正独立,对经理层而言,他们仅是“橡皮图章”而已。在标准普尔500家公司中,有80%的公司总经理兼任董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当选是总经理的意图或是通过总经理对提名委员会的强烈影响而促成的。“独立性”只是理论上的,这些外部人实际上很少了解公司的业务情况,他们完全依赖于总经理和公司其他的内部人的介绍来了解公司的情况。美国著名的公司法学者罗伯特·C·克拉克指出,独立董事并不独立,他们缺乏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行动的充分激励;他们受到时间、信息和预算拨款的限制;要使独立董事获得真正的能力,对内部人提交的关联交易决议做出判断,其费用相当大,对公司来说却又常常无效率。⑨
三、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障碍
1.公司治理障碍
公司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一般说来,有什么样的公司股权结构,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因此,在设计我国公司监控模式时,不能简单地照抄或不切实际地完全照搬国外的做法,要充分考虑我国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及其带来的特殊公司治理问题。当前,我国大多数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于国家股,而英美国家的股权是高度分散的。因此,我国公司中的内部人控制与英美国家的内部人控制有所不同,具体来说,我国公司中的内部人控制是以国有投资主体为代表的大股东控制。要想解决我国公司治理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关键在于通过产权改革塑造新的“外部人”,而不是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2.信誉机制不成熟
声誉,是拥有私人信息的交易一方向没有私人信息的交易一方的一种承诺,在证券市场上,就是企业家、经营者对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做出的履行其职能的承诺。⑩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家的聘任,企业的筹资能力等均取决于其声誉。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作用的动力来源之一是声誉机制(reputation effect),因为一旦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表现出相当的独立与客观,无形中将极大地保护和提升他们的声誉,并拓展他们未来的市场,显然,声誉机制将激励外部董事去监督执行董事和经理层,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避免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的“合谋”。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和培育的时间较短,经理市场特别是高度竞争的经理市场的发育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家资源奇缺。相应地,独立董事本身也相对缺少市场化条件下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独立董事本身的“声誉”体系几乎不存在。在注册会计师、券商、律师等中介机构信誉较差,甚至一同欺骗投资者的情况下,要独立董事发挥监督作用,其实是勉为其难。现阶段,在一个努力行使监督权与一同欺骗中小投资者的选择博弈下,作为理性的独立董事,可能会一起造假或者不作为。
3.我国引入对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不相容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普通法为主体的英美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在公司治理中一般采用“一元制”的董事会制度结构,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任命、监管经理层,在公司机关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督机构,业务执行机构与监管机构合而为一,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又是监督机构;不仅具有业务执行职能,还具有监督业务执行的职能,这使得董事会的两种职能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矛盾与冲突。同时在公众公司中,股权高度分散,使经理层反过来控制董事会,形成内部人控制。因而通过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美国密歇根州公司法中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接近大陆法系国家的独立监事会制度),力图在现有的“单层制”框架内进行监督机制的改良,确保董事或高级职员与公司之间利益冲突交易的公正性,11使董事会能够对公司管理层履行监督职责,以此回归股东控制(在美国并不反对大股东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即外部董事,可以是代表董事,与内部董事相对)。
我国在公司立法上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二元制”结构组织体系,即在股东大会之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监事会专门作为维护股东利益,监督董事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监督董事和经理的机关。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必将在多个方面与现有的监事会制度产生冲突,甚至会削弱两者的功能发挥。当前上市公司监事会作为专职的常设监督机构尚不能对公司经理层的不当行为形成有效监督,仅凭兼职的独立董事,当然不可能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引入独立董事,如何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回避了这一问题;上交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却将财务检查权同时赋予两者,造成双头监管,其结果只能是浪费资源或者相互推诿;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则根本没有提及与监事会的关系。因而对国外制度的引进,要充分考虑我国现实,囫囵吞枣,只会消化不良,反而深受其害。当务之急,应是加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建设,重点放在提高监事应具备的资格和监事的独立权限方面,12如设立各级委员会,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确保监事会的监事功能,而不是摆设,改变成员大部分由工会主席(其本身在党委书记和董事长领导下工作,不具有独立性)和职工代表构成,监事会成员普遍不熟悉财务规则的现象,同时加强在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执业资格和行权能力,确保两个主要职能——合法性监督与妥当性监督作用的发挥。
注:
①胡汝银《二板市场的独立董事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
②The Fading Appeal of the Boardroom The Economist, Feb 8, 2001。
③转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④同③。
⑤同③。
⑥李建华、方文宝《企业绩效评估理论与实务》, 台北超越企管顾问有限公司。
⑦The Uncertain Relationship Between Board Composition and Firm Performance, Business Lawyer,vol54,1999。
⑧Laura Lin, 1996 the Effectiveness of Outside Directors as a Corporate Governance Merchanism :Theories and Evidence。
⑨(美)罗伯特(克拉克《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
⑩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11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
12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改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出现于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兴起于60-70年代。当时,美国大公司的董事会虽然由股东选举产生,但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如首席执行官)对董事的提名有着实质性的影响,使得董事会在确定公司目标及战略等方面无所作为,丧失了监督经营者的职能,形成了内部人控制。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正是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理论缺陷
1.委托代理问题
由于市场环境“不确定”和风险的普遍存在,董事会掌握的在企业契约中不可能完全明晰的决策控制权,对企业长期发展战略、以及股东及其相关利益人权益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可以说经理层的最终责任由董事会承担。在亚当·斯密所称的“作为别人的钱而非自己的钱的经营者,我们不可能希望这类公司的董事像私人合伙中的合伙人通常照看自己的钱财一样十分小心地照看别人的钱财”的情况下,引入并不占有剩余索取权的独立董事(不指代表董事),要他监督同样是作为代理人的内部董事(经理层),其实是勉为其难。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并不对应,拥有控制权的独立董事并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即权力与责任(风险)的分布并不对称,其控制权还是一种“廉价投票权”,当然也就不可能解决股份公司内部的各种代理问题,而只能是产生新的代理问题,从而引发更大的道德风险,有可能造成一级代理(股东委托独立董事)与二级代理(董事会委托经理层,除去内部董事,也即独立董事委托经理层)达成共谋,损害承担风险和本应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股东的利益。
2.信息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有效发挥经营决策和监督作用,受以下几个条件约束:对公司及其业务了解的广度与深度;对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参与与投入,以及不受任何从属关系束缚的超脱感。其中及时地获取企业信息并了解公司情况是有效做出决策与判断的关键,而管理层是董事会和独立董事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在信息不对称与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管理层的两类行为会影响到独立董事的判断,一类行为是威廉姆森(Oliver E Willianmson)所说的不完全或歪曲的信息披露,尤其是有目的的误导、歪曲、掩盖和混淆等企图;另一类行为是阿尔钦(Armen Alchian)所说的非欺骗性的信息误导或信息提供的不完全性,也就是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这就使得独立董事形成真正独立的判断面临着歪曲真相的极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连审计师都担心他们在充分阅读公司账册后不能发现欺诈,怎能期望独立董事仅读了提交给董事会会议的漂亮专业文件后就能察觉不诚实行为呢?因独立董事既难以掌握公司经营的各种信息,也不会对公司的组织、文化和人际关系等保持足够的敏感,因此也就不太可能有效监控管理层的行为。
3.时间问题
独立董事要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监督经理层的不当行为,必须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信息,而这必须付出足够的时间与精力。但来自于不同于上市公司的行业或公司的独立董事,不是作为上市公司的专有独立董事(可能在几个董事会中任职),在时间精力硬约束的条件下,就会出现花在上市公司上的时间不足和给予的注意力不够的现象,据科恩—法瑞(Korn/Ferry)国际公司年度调查报告显示,②1992年之前,美国董事每年一般花费95小时在公司业务上,而2000年这一数字提高到173小时,(包括诸如预先浏览文件及参加会议的来回时间等准备工作),再加上公司业务日趋复杂和专业化,这就使得独立董事很难有足够的时和专业知识对上市公司做深入的了解,于是独立董事进行判断就会依赖于一般的经验、常识以及敏锐的商业头脑,而不是完全依赖具体的专业知识,这样必将直接影响到独立董事做出批判性决策的效力。美国《示范公司法》起草人罗伯特·W·汉密尔顿(Robert·W·Hamilton)指出,“外部董事用来熟悉复杂的公司业务的时间是有限的,因而董事会实际上对相当广泛的公司业务是监控不到的。”
4.激励问题
如果我们期望独立董事积极工作并以法律责任来督促他们,就应该让独立董事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由谁来确定独立董事的报酬,报酬的多少会产生不同的激励作用,也会影响董事的独立性。董事越独立,他就越缺乏动力来努力工作;他越努力工作,他就越不独立。③
在改善公司业绩的激励方面,内部董事和代表董事更有动力。因为外部董事能同时兼任多家公司董事,在这一工作-薪酬组合(类似于投资组合)下,一家公司破产,或者业绩下滑,他们还可以从其他公司中得到补偿,风险自然大大降低,声誉所受的影响也小于经理层。因此,对于独立董事而言,他们的效用目标就是在有限的时间供给下,寻求努力程度与薪酬的最佳组合点。而对内部董事而言,经营不好,薪酬必然直接受到影响,竞业禁止的规定,使他们无法分散风险,因而只能全心努力投入到一家公司中。可以说,内部董事(经理层)的道德风险,不一定比独立董事高,毕竟经营不好,业绩欠佳往往会成为股票市场恶意并购的对象,声誉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在成熟的市场中,大股东有更大的动力和压力努力工作,大股东派出的代表董事更有理由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而努力工作。因为大股东占有大部分股权,在公司经营决策方面,一般只能采用“以手投票”(因为其股份流动性较差,难以不影响股价的合理价格抛售),而小股东股份很容易在二级市场上出售,他们最便捷、最有效的表达意见和行使权力的方式是“以脚投票”,在利益实现方式上搭大股东“便车”。一旦公司经营不佳,小股东往往舍其而去。因而在公司经营方面,大股东作为大部分剩余收入的索取者,承担着边际上的风险。为防止内部人控制,美国等国家从来就不反对代表董事。
5.独立与公正
独立董事制度中的另一个问题是只要“独立”就必然代表公正,正如美国巡回法官丘尔达希(Curdahy)所言:“如果认为,我们不能确认有大量的金钱流入了独立董事的口袋里,那么他们一定是在公正地决定股东地命运,那就太天真了。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董事至少关心自己的权力、声望和地位。他们关心的是对来自外部的对管理层的攻击进行辩护,事实上管理层可能是他们设计并维持的:是‘他们的’管理层”。④毕竟,同化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不局限于董事会。因此,寄希望于独立董事,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本就办不到。
独立董事可以帮助控股股东以公正外貌来保护自己。如果有人指控控股股东压制少数股东,他可以以获得了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的同意作为证明其行为公证性的证据,这就减少了本来可以使控股股东对自己的决定向公众承担全部责任的道德和法律限制,甚至可以使控股股东免于法律责任。
二、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的实践
考察美国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多年的实践,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独立董事可以显著地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业绩。
1.监督功能
在美国,有资料表明,如果独立董事不同意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他可能采取的行动不是为股东争取权益,而是辞职。对涉及经理层不当行为的诉讼案件的不完全调查显示,多数情况下独立董事没有反对被告后来被质询的行为,也就是说,独立董事没有对经理层的失职或者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进行事前的监督。在特别诉讼委员会的研究中,有关研究人员发现几乎所有的特别诉讼委员会都做出了有利于被告董事的认定,⑤他们总结说,“诉讼被告全面得胜的统计资料出人意料地显示,被告的同事们把复杂的决定简单化了,他们事先就排除了继续诉讼的可能。当决定继续对一个同事起诉所带来的反应将会威胁到联系董事及其公司职位的报酬机制时,反应更是如此,因为这一机制对满足董事们的社会需要是十分重要的。”同样,人们相信如果经理层故意隐瞒,独立董事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就无法发现欺诈。如果独立董事无法监控不当行为,那他就更无法监督经理层对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勤勉和能力。
2.公司治理水平与业绩的改善
1985年,贝辛格(Baysinger)和巴特勒(Bulter)在美国《福布斯》杂志中抽取了266家主要的美国公司,并对这些公司的董事会构成及其运作进行了研究,⑥其结论是努力提高独立性的公司并没有改善公司运作,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一项研究认为,实际上,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独立董事占大多数的公司表现出更佳的公司治理行为。他们发现,那些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超过半数的公司看起来,并不比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半数的公司表现得更好,有迹象表明,那些董事会中只有1~2名内部董事的公司,实际上比其他公司在财务上表现得更差。⑦
劳拉·林(Laura Lin)利用有关的公开资料对董事会构成与公司绩效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⑧结果表明,独立董事的比例与公司整体表现之间没有相关关系,因而不能说明独立董事能提升公司业绩,改善公司治理水平。只是,有些证据表明,独立董事的比例对某些特定交易有影响。劳拉·林的结论是:“很难确定要求所有公司必须有多数独立董事会对公司有利还是有害。鉴于现有的数据是如此不确定,在加强董事会构成的法律规定出台之前,应该多加考虑”。
3.独立性不存在
在美国有研究表明,独立董事并不真正独立,对经理层而言,他们仅是“橡皮图章”而已。在标准普尔500家公司中,有80%的公司总经理兼任董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当选是总经理的意图或是通过总经理对提名委员会的强烈影响而促成的。“独立性”只是理论上的,这些外部人实际上很少了解公司的业务情况,他们完全依赖于总经理和公司其他的内部人的介绍来了解公司的情况。美国著名的公司法学者罗伯特·C·克拉克指出,独立董事并不独立,他们缺乏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行动的充分激励;他们受到时间、信息和预算拨款的限制;要使独立董事获得真正的能力,对内部人提交的关联交易决议做出判断,其费用相当大,对公司来说却又常常无效率。⑨
三、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障碍
1.公司治理障碍
公司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一般说来,有什么样的公司股权结构,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因此,在设计我国公司监控模式时,不能简单地照抄或不切实际地完全照搬国外的做法,要充分考虑我国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及其带来的特殊公司治理问题。当前,我国大多数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于国家股,而英美国家的股权是高度分散的。因此,我国公司中的内部人控制与英美国家的内部人控制有所不同,具体来说,我国公司中的内部人控制是以国有投资主体为代表的大股东控制。要想解决我国公司治理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关键在于通过产权改革塑造新的“外部人”,而不是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2.信誉机制不成熟
声誉,是拥有私人信息的交易一方向没有私人信息的交易一方的一种承诺,在证券市场上,就是企业家、经营者对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做出的履行其职能的承诺。⑩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家的聘任,企业的筹资能力等均取决于其声誉。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作用的动力来源之一是声誉机制(reputation effect),因为一旦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表现出相当的独立与客观,无形中将极大地保护和提升他们的声誉,并拓展他们未来的市场,显然,声誉机制将激励外部董事去监督执行董事和经理层,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避免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的“合谋”。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和培育的时间较短,经理市场特别是高度竞争的经理市场的发育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家资源奇缺。相应地,独立董事本身也相对缺少市场化条件下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独立董事本身的“声誉”体系几乎不存在。在注册会计师、券商、律师等中介机构信誉较差,甚至一同欺骗投资者的情况下,要独立董事发挥监督作用,其实是勉为其难。现阶段,在一个努力行使监督权与一同欺骗中小投资者的选择博弈下,作为理性的独立董事,可能会一起造假或者不作为。
3.我国引入对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不相容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普通法为主体的英美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在公司治理中一般采用“一元制”的董事会制度结构,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任命、监管经理层,在公司机关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督机构,业务执行机构与监管机构合而为一,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又是监督机构;不仅具有业务执行职能,还具有监督业务执行的职能,这使得董事会的两种职能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矛盾与冲突。同时在公众公司中,股权高度分散,使经理层反过来控制董事会,形成内部人控制。因而通过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美国密歇根州公司法中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接近大陆法系国家的独立监事会制度),力图在现有的“单层制”框架内进行监督机制的改良,确保董事或高级职员与公司之间利益冲突交易的公正性,11使董事会能够对公司管理层履行监督职责,以此回归股东控制(在美国并不反对大股东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即外部董事,可以是代表董事,与内部董事相对)。
我国在公司立法上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二元制”结构组织体系,即在股东大会之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监事会专门作为维护股东利益,监督董事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监督董事和经理的机关。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必将在多个方面与现有的监事会制度产生冲突,甚至会削弱两者的功能发挥。当前上市公司监事会作为专职的常设监督机构尚不能对公司经理层的不当行为形成有效监督,仅凭兼职的独立董事,当然不可能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引入独立董事,如何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回避了这一问题;上交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却将财务检查权同时赋予两者,造成双头监管,其结果只能是浪费资源或者相互推诿;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则根本没有提及与监事会的关系。因而对国外制度的引进,要充分考虑我国现实,囫囵吞枣,只会消化不良,反而深受其害。当务之急,应是加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建设,重点放在提高监事应具备的资格和监事的独立权限方面,12如设立各级委员会,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确保监事会的监事功能,而不是摆设,改变成员大部分由工会主席(其本身在党委书记和董事长领导下工作,不具有独立性)和职工代表构成,监事会成员普遍不熟悉财务规则的现象,同时加强在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执业资格和行权能力,确保两个主要职能——合法性监督与妥当性监督作用的发挥。
注:
①胡汝银《二板市场的独立董事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
②The Fading Appeal of the Boardroom The Economist, Feb 8, 2001。
③转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④同③。
⑤同③。
⑥李建华、方文宝《企业绩效评估理论与实务》, 台北超越企管顾问有限公司。
⑦The Uncertain Relationship Between Board Composition and Firm Performance, Business Lawyer,vol54,1999。
⑧Laura Lin, 1996 the Effectiveness of Outside Directors as a Corporate Governance Merchanism :Theories and Evidence。
⑨(美)罗伯特(克拉克《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
⑩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11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
12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改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