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信托产品法律结构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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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法》以立法形式在以所有权“一物一权”为特征的成文法系中承认了所有权的“二元结构”(名义所有权与实际所有权的分离)。在对这种所有权二元结构的理解中,各种以信托为名的信托产品层出不穷。但若通过对这些信托产品法律关系的仔细剖析.目前所谓的信托产品并不具备信托所应具备的法律特征.均非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产品,信托产品沦为融资工具。本文借助对信托法律关系的梳理.剖析并解释现行主要信托产品存在的结构性问题,以期厘清对信托制度和信托产品的正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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