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的可撤销行为对银行债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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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法第2条、第31条、32条中对可撤销行为的规定在当前经济下行的期对银行债权影响重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权会使银行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笔者从可撤销行为立法、条文含义、银行信贷操作中如何应对三个方面对可撤销行为进行了分析。
  一编者按
  一、可撤行为的立法依据
  当前我国对破产法中可撤销行为主要是破产法的第2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和司法解释的,但对银行债权的影响却是十分巨大,下面是破产法是的规定:
  《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这是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的条件设定。
  《破产法》第31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这是破产法以列举式规定了在破产前一年的可撤销行为,其中对银行有重大影响的是第(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第(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规定。
  《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是破产法前6个月个别清偿无效的规定,同时从利益角度出发又规定了例外条款。
  上述三条《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管理人有权行使撤销权,管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将带来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失去效力;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被转让、清偿的财产可以依法追回,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任何一个后果对债权银行都是非常不利的,将会造成银行权益的损害。
  二、可撤销行为的含义和对银行影响
  1、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即对现有债务追加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的债务原来没有设定抵押担保,在破产前一年为其在自身财产上设置抵押担保的情形。债务人对现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提高了该债权人在债权位序中的地位,使其由一般债权变成为享有别除权的优先债权人,于债权人之间产生受偿不公。从法律公平正义角度,我国破产法第31条第(三)项规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
  在银行操作实践中为控制风险,往往要采用贷款抵押全履盖方式,即抵押+保证组合方式,将原来部分保证贷款纳入抵押担保范围。若贷款企业出现破产法第2条和第31条规定情形,会导致抵押担保物权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2、提前清偿债务。提前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由于破产债务人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使受清偿债权人比同一程序的其他债权人享受了优先地位,减损了破产财产,违背了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该行为应予撤销。该条文的规定实际是寻求债权人之间的清偿利益平衡,避免个别债权人获得全额清偿而其他同类债权人只能部分甚至不能清偿的利益失衡现象的出现,
  在实践中,为化解债务风险,会出现银行平移未到期的债务或提前几天盘活、周转贷款的情况,按破产规定,在破产前一年内,归还贷款行为发生在贷款到期前,可申请法院撤销已清偿的银行债务,致使银行债权受损,该条款涉及案例在浙江省内已出现过一起,因被撤销银行权益受损。
  3、个别清偿。即债务人在进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程序前的6个月内,且出现了破产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使相关债权人获得多于其他同类债权人更多的清偿的行为,为保障债权人公平清偿和使其他债权人能够获得更多的清偿而撤销上述清偿。实际上第32条的清偿,对于债权人来说,完全是正常的清偿,债权人受偿通常并不需要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来受偿,但是,由于债务人此时已经出现了破产的情形,所以,正常的清偿也不正常了。
  在当前经济下行期,该条款的规定对银行债权的影响相当大,可以说一些清息盘活的贷款均可能出现上述情况。
  三、银行实践信贷操作中采取的应对措施
  针对破产法可撤销权的行使会对银行债权不利的规定,笔者建议银行应做好以下几点:
  1、贷款“三查”必须执行到位,在贷款发放前,特别是风险化解业务中,对借款人要做好全面调查,仔细做好帐实核对,重点关注企业资产负债能力情况,如出现破产法中规定情况,依法提起诉讼保护银行权益,切不可为了表面业务的优化进行盘活或平移贷款。
  2、对原无财产抵押担保贷款追加抵押担保的,应采用余值抵押方式规避风险;当然新增贷款以财产抵押担保并不受该条款限制。
  3、借款人出现资不抵债状况时,债权银行清收贷款宜采用诉讼、仲裁方式,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风险企业贷款清收时要注意原贷款到期时间,须在贷款到期日后收贷,避免收贷行为被撤销。
  5、关注征信系统中法院执行信息或者查询法院执行信息,避免破执风险。破产和执行相关连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未来将对银行影响较大,所在贷款发放前应关注法院执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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