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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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4月26日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制定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宁波市是闻名的爱心城市,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慈善事业的发展,公众对慈善活动也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和强烈的意愿,涌现出一大批爱心人士。据统计,从1998年9月宁波市慈善总会成立到2010年6月,市、县两级慈善总会累计募集慈善资金21.41亿元,救助支出13.97亿元,受助困难群众达72.8万人次,慈善资金规模占全省三分之一。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慈善资金募集不规范、社会募捐发起随意性大、运作不够透明、缺乏监督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目前国家对慈善事业还没有专门的立法,为更好地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通过地方立法来明确慈善组织的性质、慈善活动的程序、募捐活动的发起和监督机制,以及对慈善事业的扶持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二、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慈善活动和适用范围。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对慈善活动作专门的解释,在参考其他省市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条例第二条表述为:“本条例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慈善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医、助学、赈灾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活动。”红十字会和基金会是慈善活动的重要主体,其活动主要适用已有的国家法律、法规,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表述为:“红十字会、基金会的慈善活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慈善活动的开展方式主要是捐赠财产和提供慈善服务,慈善志愿服务是慈善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虑到省和市对志愿服务已制定了专门的法规,为了避免重复立法,该条第三款表述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依照省、市有关志愿服务的法规执行。”
  (二)关于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是慈善活动的主体,慈善组织的设立和运作是否规范,对慈善事业的发展非常重要。为此,条例第十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成立,以慈善为宗旨,依法开展募捐和慈善服务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慈善组织。”为更好地规范慈善组织自身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对慈善组织的章程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还分别对慈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财务管理、信息公开以及慈善组织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处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三)关于募捐和捐赠。目前,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很高,但是募捐主体比较多,募捐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部分公众对慈善活动不信任。因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募捐,是指基于慈善目的面向社会开展的募集捐赠活动。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一致的募捐活动。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需要开展募捐活动的,可以委托或者联合慈善组织进行,所募得的财产纳入慈善组织管理。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特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规定的方式单独开展募捐活动。”条例第十八条还对单独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的条件、报送备案的材料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为了鼓励公众开展互助性的募捐活动,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为帮助特定对象或者应对突发事件,经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村)等特定范围内开展互助性募捐活动,所募得的财产以及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公示。”为更好地规范募捐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对以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等方式开展的募捐活动作了规定,第二十六条对不能当场兑现的捐赠行为进行了规范。
  (四)关于慈善服务。慈善组织募集到慈善资金或者物品后,通过合适的慈善项目为需要帮助的对象提供慈善服务,是慈善活动的重要环节,条例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对捐赠财产的使用和受益人信息保密等作了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对慈善组织向受益人提供的相关服务行为作了具体规范。
  (五)关于奖励和扶持。为更好地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表彰奖励制度,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慈善奖’,对慈善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对本市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人士,由市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市民’的称号。”条例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可以依法享受的扶持奖励政策作了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为进一步规范慈善活动,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对其他募捐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之前未向民政部门备案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对不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擅自开展募捐活动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还对侵占、挪用、损毁慈善财产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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