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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集体经济,可分为城镇集体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两大部分。目前尚没有权威的总量统计,保守估算资产规模应在上千亿元。根据2012年《上海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2011年集体经济生产总值为924.89亿元,占当年全市生产总值的4.82%。
上海的农村集体经济,以成建制的村为单位,全市由市农委作为主管部门,管理体制、资产状况等都还比较清楚。上海农村集体经济的深化改革,近年来步伐较大较快。2012年3月上海市委沪委发【2012】7号文《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指出,要“明确改革重点”,工作重点由城市化地区为主向全市面上推进。“鼓励方式创新”,支持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胆创新,采取存量资产量化、存量加增量等多种方式推进改革。城市化地区可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需求,加大农民出资共同参与产权制度改革的探索力度;农业地区可尝试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的方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件颁布后,上海农村集体经济的新一轮深化改革如火如荼地展开。
相对于农村,上海这几年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波澜不惊,动作不多,动静不大。究其原因,恐怕还是城镇集体经济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利益群体比较多,尤其是城镇集体资产的处置比较困难,需要谨慎对待。总体而言,上海城镇集体经济是“各家孩子各家抱”,目前大体可分为三块:一是市级层面的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和上海市生产服务联社等四大联社。二是区(县)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原先区(县)属的工业局和农机局,如长宁区的万宏工业投资发展总公司、静安区的静工集团、徐汇区的新徐汇集团、嘉定区的嘉加集团等。三是国有大企业的扶办集体企业,如电力、铁路、冶金、水务、烟草等央企、国企下属的多经企业。
一、城镇集体资产存量处置是个难题
传统意义上的城镇集体资产一直是共同共有的。如果要清晰产权,实行彻底的按份共有,具有难以逾越的理论与实践障碍。
城镇集体资产具有特殊性与复杂性。其组织形式和产权主体,在近60年的发展历程中几番受“左”的政策折腾,组织形式不断变形,出资人日益模糊。
1.历史演变使城镇集体经济资产形成过程、经营体制复杂。中国共产党是重视发展集体(合作)经济的。建国后,1950年7月成立了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1953年我国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时期,党明确规定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是党和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总任务的组成部分。1956年初,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形成手工业合作化高潮,基本完成了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至此,新中国城镇集体经济初步建立。这时的城镇集体经济,主要还是按照合作制原则组建的,强调了“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的基本原则,产权基本明晰,承认劳动者个人的所有权,资产与个人相联系,对劳动者及社员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份配相结合的原则。
但其后就提出了合作社向国营企业过渡的意见。1958年,在“大跃进”的思想指导下,全国范围内迅速刮起了“合并”风、“升级”风和“过渡”风。城镇集体所有制过多过早地向全民所有制过渡,采取退还劳动者股金(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地合理地清退)、资产“归大堆”等做法,违背了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规律,使城镇集体经济受到严重挫折。
“升级过渡”造成的恶果,是手工业品市场供应全面紧张,于是1959年国家出台“手工业18条”,1961年出台《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即“手工业35条”,这使城镇集体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但1966年开始的“文革”,又使城镇集体经济遭受重大的破坏,合作经济和“手工业35条”被诬蔑为“资本主义尾巴”和“修正主义黑货”,城镇集体企业再次盲目追求“一大二公”,丧失自身特色,沦为“二国营”。
这30年的历史过程,使原先由手工业者自筹资金兴办的合作社经济,几经折腾,命运基本不能掌握在自己手中。
改革开放后,虽然涌现了许多新的形式,进行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等转变经营体制的改革和股份合作制等产权制度的改革,但“左”的政策造成传统城镇集体经济产权主体模糊的问题一直存在,成为推进集体经济进一步深化改革过程中难以逾越的障碍。
2.传统城镇集体资产产权主体模糊,量化对象难以厘清,同时存在一部分不可量化的资产。由于历史上的多次反复,相比农村,城镇集体经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更为困难,主要是集体范围内的产权量化对象难以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员相对固定,比较容易划清边界;而城镇集体资产的创造和积累,不是由一代人完成的。50年代成立的集体企业、合作社、合作工厂的老职工勤俭创业,积累了一定资产后,这些人大多已经离世;其后稍年轻进厂的,往往是计划安排就业(据统计,城镇集体企业有近40%的职工是由政府分配到企业),目前也大多退休;集体经济按“二国营”模式管理过程中,按照国营模式的进行人员调配,人员时有进出。上述种种情况,都使集体资产量化对象范围难以确定。
传统的城镇集体经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通过改制彻底明晰产权。这部分集体资产,国家没有投资,应该不属于国资范畴;这部分集体资产,如果不能清晰划分产权主体,实施按份共有,也不属于私有范畴。原先争议较大的,是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进行过税收扶植,但税收上的减免,国家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都采取过,仅是国家的一种帮助与支持,税收减免形成的资产属于集体资产,但不是劳动积累。一些资源性的集体资产,例如城镇化进程中的动拆迁补偿,也不是劳动积累。这些不属于劳动积累的部分,无法量化到个人。由此,传统城镇集体经济中存在一部分不能量化到个人的公共积累,从这个意义上说,这部分城镇集体资产具有社会性,是不同于国有和私有的“社会资产”。
二、设立民间组织是探索解决
集体存量资产问题的有效途径
民间组织是指由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并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社会组织。通过兴办这三类组织,可以将原先产权不能彻底明晰、深化改革难以有效推进的城镇集体资产,通过履行一定的申报手续后,成为服务于社会公益的“社会资产”,应该成为集体经济多种形式的新探索。 1.集体经济与民间组织的原则宗旨高度吻合。不能量化的集体资产是“社会资产”,那么设立民间组织与集体资产属性高度融合。民间组织的核心是“公益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这里的“非营利性”,即以公益性活动为主,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公司等营利性组织的根本区别。正是从民间组织公益性的特点出发,国家一方面对其规定了特殊的优惠税收政策,一方面规定了它们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这既符合民间组织的性质和特点,也有利于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利用集体资产设立民间组织,体现了集体(合作)经济“自救自助,不以营利为第一追求”的经典原则,与集体经济的宗旨高度吻合。
2.集体经济与民间组织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高度吻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可以体现共同富裕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这一论述,明确指出了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而我国民间组织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成为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维护市场秩序创造条件;组织一批优秀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生力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扩大国际交往的渠道,在一些国际事务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上述两者所发挥的作用,核心都是“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度吻合。
3.设立民间组织,有利于公平合理地处置集体存量资产。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三类民间组织的定性,其核心关键词是“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而集体资产不能量化的共同共有部分,属于“社会资产”,就应该体现“产权共有,利益共享”。因此,利用集体资产设立民间组织,体现了集体资产“服务于社会”的理念。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利用不可量化集体资产设立民间组织,既有利于解决集体经济本身的存量资产处置问题,又对促进经济发展、推进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三、政府应大力扶持
集体存量资产兴办民间组织
以原有不能界定到“人”的集体存量资产作为发起人,划出其中若干部分作为劳动群众集体资产出资,利用可观的城镇集体资产存量创办民间组织,体现了“公益性”,能为集体经济领域的劳动群众生产和生活服务,值得各级政府和社会的大力提倡与支持。
1.兴办社会团体。主要是根据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利用集体资产兴办集体经济理论研究的研究会、学会或是侧重于实践操作的协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可以起到宣传集体经济,促进集体经济深化改革和发展的目的。
2.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它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征在于它的民间性、非营利性、社会性、独立性和实体性。例如,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出资兴办的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为全市乃至全国集体经济领域免费提供“一网三刊”(中国合作经济网站、《上海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调研》和《城镇合作经济信息》)服务。上海金色港湾老年公寓是全市第一家集体企业投资的养老机构,被评为“全国先进民间组织”,其“品牌化、专业化、连锁化”的特色,获得社会好评。
3.兴办基金会。主要是依据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利用集体资产兴办基金会,能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公益事业。目前这方面的探索还比较少。
设立社会团体、民非企业和基金会三种形式的民间组织,关键是要制定《章程》。《章程》中应当明确民间组织的宗旨是,规范行使和运作集体资产所有权,促进城区集体合作事业发展,加强集体合作组织财力、走向国际化以及克服和应对困难,对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历史上实行的“低工资,高积累”作适当补偿,让劳动者与社会共享收益。这就能够改变目前存在的集体资产名为“集体所有”,实为“大家空有”的状况,保障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改革发展成果让劳动者与社会共享,有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行集体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有利于借鉴国际合作社运动经验,依法行使和维护集体资产所有权;有利于组织劳动者手拉手一起干,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有利于为实现社会和谐,建成小康社会。这应该成为上海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新探索,成为探索创造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路径。
参考文献:
[1]邢逸初.合作工业经济概论[M].北京:轻工业出版社,1988.
[2]陈佳贵,刘迎秋.中国非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30年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上海的农村集体经济,以成建制的村为单位,全市由市农委作为主管部门,管理体制、资产状况等都还比较清楚。上海农村集体经济的深化改革,近年来步伐较大较快。2012年3月上海市委沪委发【2012】7号文《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指出,要“明确改革重点”,工作重点由城市化地区为主向全市面上推进。“鼓励方式创新”,支持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胆创新,采取存量资产量化、存量加增量等多种方式推进改革。城市化地区可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需求,加大农民出资共同参与产权制度改革的探索力度;农业地区可尝试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的方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件颁布后,上海农村集体经济的新一轮深化改革如火如荼地展开。
相对于农村,上海这几年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波澜不惊,动作不多,动静不大。究其原因,恐怕还是城镇集体经济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利益群体比较多,尤其是城镇集体资产的处置比较困难,需要谨慎对待。总体而言,上海城镇集体经济是“各家孩子各家抱”,目前大体可分为三块:一是市级层面的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和上海市生产服务联社等四大联社。二是区(县)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原先区(县)属的工业局和农机局,如长宁区的万宏工业投资发展总公司、静安区的静工集团、徐汇区的新徐汇集团、嘉定区的嘉加集团等。三是国有大企业的扶办集体企业,如电力、铁路、冶金、水务、烟草等央企、国企下属的多经企业。
一、城镇集体资产存量处置是个难题
传统意义上的城镇集体资产一直是共同共有的。如果要清晰产权,实行彻底的按份共有,具有难以逾越的理论与实践障碍。
城镇集体资产具有特殊性与复杂性。其组织形式和产权主体,在近60年的发展历程中几番受“左”的政策折腾,组织形式不断变形,出资人日益模糊。
1.历史演变使城镇集体经济资产形成过程、经营体制复杂。中国共产党是重视发展集体(合作)经济的。建国后,1950年7月成立了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1953年我国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时期,党明确规定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是党和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总任务的组成部分。1956年初,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形成手工业合作化高潮,基本完成了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至此,新中国城镇集体经济初步建立。这时的城镇集体经济,主要还是按照合作制原则组建的,强调了“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的基本原则,产权基本明晰,承认劳动者个人的所有权,资产与个人相联系,对劳动者及社员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份配相结合的原则。
但其后就提出了合作社向国营企业过渡的意见。1958年,在“大跃进”的思想指导下,全国范围内迅速刮起了“合并”风、“升级”风和“过渡”风。城镇集体所有制过多过早地向全民所有制过渡,采取退还劳动者股金(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地合理地清退)、资产“归大堆”等做法,违背了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规律,使城镇集体经济受到严重挫折。
“升级过渡”造成的恶果,是手工业品市场供应全面紧张,于是1959年国家出台“手工业18条”,1961年出台《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即“手工业35条”,这使城镇集体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但1966年开始的“文革”,又使城镇集体经济遭受重大的破坏,合作经济和“手工业35条”被诬蔑为“资本主义尾巴”和“修正主义黑货”,城镇集体企业再次盲目追求“一大二公”,丧失自身特色,沦为“二国营”。
这30年的历史过程,使原先由手工业者自筹资金兴办的合作社经济,几经折腾,命运基本不能掌握在自己手中。
改革开放后,虽然涌现了许多新的形式,进行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等转变经营体制的改革和股份合作制等产权制度的改革,但“左”的政策造成传统城镇集体经济产权主体模糊的问题一直存在,成为推进集体经济进一步深化改革过程中难以逾越的障碍。
2.传统城镇集体资产产权主体模糊,量化对象难以厘清,同时存在一部分不可量化的资产。由于历史上的多次反复,相比农村,城镇集体经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更为困难,主要是集体范围内的产权量化对象难以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员相对固定,比较容易划清边界;而城镇集体资产的创造和积累,不是由一代人完成的。50年代成立的集体企业、合作社、合作工厂的老职工勤俭创业,积累了一定资产后,这些人大多已经离世;其后稍年轻进厂的,往往是计划安排就业(据统计,城镇集体企业有近40%的职工是由政府分配到企业),目前也大多退休;集体经济按“二国营”模式管理过程中,按照国营模式的进行人员调配,人员时有进出。上述种种情况,都使集体资产量化对象范围难以确定。
传统的城镇集体经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通过改制彻底明晰产权。这部分集体资产,国家没有投资,应该不属于国资范畴;这部分集体资产,如果不能清晰划分产权主体,实施按份共有,也不属于私有范畴。原先争议较大的,是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进行过税收扶植,但税收上的减免,国家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都采取过,仅是国家的一种帮助与支持,税收减免形成的资产属于集体资产,但不是劳动积累。一些资源性的集体资产,例如城镇化进程中的动拆迁补偿,也不是劳动积累。这些不属于劳动积累的部分,无法量化到个人。由此,传统城镇集体经济中存在一部分不能量化到个人的公共积累,从这个意义上说,这部分城镇集体资产具有社会性,是不同于国有和私有的“社会资产”。
二、设立民间组织是探索解决
集体存量资产问题的有效途径
民间组织是指由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并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社会组织。通过兴办这三类组织,可以将原先产权不能彻底明晰、深化改革难以有效推进的城镇集体资产,通过履行一定的申报手续后,成为服务于社会公益的“社会资产”,应该成为集体经济多种形式的新探索。 1.集体经济与民间组织的原则宗旨高度吻合。不能量化的集体资产是“社会资产”,那么设立民间组织与集体资产属性高度融合。民间组织的核心是“公益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这里的“非营利性”,即以公益性活动为主,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公司等营利性组织的根本区别。正是从民间组织公益性的特点出发,国家一方面对其规定了特殊的优惠税收政策,一方面规定了它们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这既符合民间组织的性质和特点,也有利于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利用集体资产设立民间组织,体现了集体(合作)经济“自救自助,不以营利为第一追求”的经典原则,与集体经济的宗旨高度吻合。
2.集体经济与民间组织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高度吻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可以体现共同富裕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这一论述,明确指出了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而我国民间组织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成为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维护市场秩序创造条件;组织一批优秀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生力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扩大国际交往的渠道,在一些国际事务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上述两者所发挥的作用,核心都是“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度吻合。
3.设立民间组织,有利于公平合理地处置集体存量资产。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三类民间组织的定性,其核心关键词是“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而集体资产不能量化的共同共有部分,属于“社会资产”,就应该体现“产权共有,利益共享”。因此,利用集体资产设立民间组织,体现了集体资产“服务于社会”的理念。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利用不可量化集体资产设立民间组织,既有利于解决集体经济本身的存量资产处置问题,又对促进经济发展、推进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三、政府应大力扶持
集体存量资产兴办民间组织
以原有不能界定到“人”的集体存量资产作为发起人,划出其中若干部分作为劳动群众集体资产出资,利用可观的城镇集体资产存量创办民间组织,体现了“公益性”,能为集体经济领域的劳动群众生产和生活服务,值得各级政府和社会的大力提倡与支持。
1.兴办社会团体。主要是根据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利用集体资产兴办集体经济理论研究的研究会、学会或是侧重于实践操作的协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可以起到宣传集体经济,促进集体经济深化改革和发展的目的。
2.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它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征在于它的民间性、非营利性、社会性、独立性和实体性。例如,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出资兴办的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为全市乃至全国集体经济领域免费提供“一网三刊”(中国合作经济网站、《上海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调研》和《城镇合作经济信息》)服务。上海金色港湾老年公寓是全市第一家集体企业投资的养老机构,被评为“全国先进民间组织”,其“品牌化、专业化、连锁化”的特色,获得社会好评。
3.兴办基金会。主要是依据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利用集体资产兴办基金会,能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公益事业。目前这方面的探索还比较少。
设立社会团体、民非企业和基金会三种形式的民间组织,关键是要制定《章程》。《章程》中应当明确民间组织的宗旨是,规范行使和运作集体资产所有权,促进城区集体合作事业发展,加强集体合作组织财力、走向国际化以及克服和应对困难,对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历史上实行的“低工资,高积累”作适当补偿,让劳动者与社会共享收益。这就能够改变目前存在的集体资产名为“集体所有”,实为“大家空有”的状况,保障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改革发展成果让劳动者与社会共享,有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行集体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有利于借鉴国际合作社运动经验,依法行使和维护集体资产所有权;有利于组织劳动者手拉手一起干,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有利于为实现社会和谐,建成小康社会。这应该成为上海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新探索,成为探索创造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路径。
参考文献:
[1]邢逸初.合作工业经济概论[M].北京:轻工业出版社,1988.
[2]陈佳贵,刘迎秋.中国非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30年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