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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案为典型,共有著作权之权利行使系理论界与实务界之焦点问题。因著作权共有与所有权共有既有相类之处,又显实质之差,各级法院在裁判规范上态度不一。《实施条例》第9条系目前处理著作权共有纠纷之主要法律依据,协商一致是著作权共有人权利行使的必要程序。在未能协商一致之情形下,本案中的“客观不能”和“正当事由”在价值判断上能够通过目的性解释阻却出版方侵权责任的成立,但在比例原则运用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此外,本案忽略债权之相对性造成被告二重支付之困境。对此,《著作权法》后续修订中可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之立法例,提升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