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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办[2018]43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并明确了核算范围。财政部门应当将社会保障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度分账核算。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