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产品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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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对金融产品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进行了概念界定和规则指引,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确保实现契约正义,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适当性义务的性质主要是先合同义务,是诚信原则和信义义务的延伸,其基本内涵是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告知风险、适当推介等。违反适当性义务,卖方机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由于双方当事人信息不对称、金融消费者举证能力弱,卖方机构应当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以及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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