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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罗马法中,夫妻的贞操义务与罗马法上先后经历的两种婚姻形态紧密相连,本文主要分析了在有夫权的婚姻下与无夫权的婚姻下夫妻贞操义务的变迁,展现了夫权对夫妻贞操义务的影响和妻子在婚姻中地位的变化。
关键词有夫权的婚姻 无夫权的婚姻 贞操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61-02
贞操义务,指的是夫或妻在性生活上的贞洁。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有夫权的婚姻和无夫权的婚姻两种婚姻形态。夫权是罗马法的特色,对罗马婚姻有着深刻的影响,“在盖尤斯的论述体系中,婚姻只是在谈到父权的来源时才获得一席之地。”豍要探讨作为夫妻法律关系内容的贞操义务时,我们就不得不考虑夫权对贞操义务的影响,因此对不同形态的婚姻进行考查,可以让我们更清楚的看到贞操义务在罗马法史上的变迁。
一、有夫权婚姻下的夫妻贞操义务
有夫权的婚姻是市民法上的婚姻,是一种比较古老的婚姻制度。其产生主要通过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三种,时效婚被帝国时期的第二任皇帝提贝流斯废除,买卖婚消亡于公元3世纪,时效婚早在公元前18年就被奥古斯都出于鼓励正式结婚的目的所废除。豎在有夫权的婚姻中,人们一般认为妻子处在丈夫的支配下(如果丈夫是自权人的话)或者处在丈夫的父亲的父权的支配下(如果丈夫也是他权人的话)。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类似于丈夫所生的女儿的,就如同她自己的女儿的姐姐一般,且丈夫对妻子有惩戒权,尽管在重大事项他应咨询亲属会议的意见。豏
狄奥尼西奥斯认为,罗慕路斯在婚姻关系上只规定了一条法律,并让其适用于任何情况,它指导妻子严格保持贞操,恪守妇道。条文规定:凡依神圣之法规与丈夫结为夫妻者,所有财产应与丈夫共有,并应服从夫家的一切规矩。豐虽然其中没有关于贞操义务的直接规定,但从中可以看出,它赋予了丈夫不受约束的夫权,使其可以凭自己的喜好随意的支配妻子,如此对妻子的贞操要求也就顺理成章了。但尽管罗马从建城开始就对妻子的贞操义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丈夫的义务却只字不提。之所以这样做,正是考虑到丈夫享有不受约束的夫权,因此法律上不承认丈夫的行为有碍婚姻关系。
我们还必须注意的是,据普鲁塔克说,在罗慕路斯所制定的法律中,有特别严厉的一条,规定妻子不得抛弃丈夫,但妻子如果毒死丈夫,仿造丈夫的钥匙,或与人通奸,丈夫可以休妻。豑从中我们发现,首先丈夫享有不受限制的单方面的离婚权,在这样的制度中,谈论夫妻权利义务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在夫权下,妻子的意志是无关紧要的。其次,同样是通奸,但丈夫可以据此休妻,妻子却只能默默忍受,这同样也表明,在有夫权的婚姻下,贞操只是对妻子的片面要求。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的是,在有夫权的婚姻中,妻子的自由受到十分严格的限制,她们几乎不可能犯通奸罪,因为如果她们被证明有罪的话,会受到极其可怕的惩罚,不仅会逐出家门,落得声名狼藉,而且可能被丈夫与其家族联手处死。但如果丈夫与女奴或娼妓上床,虽也被认为是不端行为,但却不受任何惩罚。豒对此,加图直言不讳的说:如果你当场逮住妻子与人通奸,可以不经审讯,随意的将她处死。可是如果你与人通奸,或别的女人与你通奸,你的妻子则无权动你一根毫毛。豓将通奸的妻子和通奸的丈夫置于如此截然相反的境地,可以想见,在古罗马社会早期,贞操义务只是对妻子的片面要求,这正是由男人占主导的社会的本质特征,古代的罗马是男人的天下,男人占统治地位,国家由他们治理,规则由他们制定,因此出于维护自己利益的动机,做出这样的安排也是理所当然的了。在我国的大多数罗马法学者中,在论述有夫权的婚姻时,都只提夫权及其支配,对贞操则选择沉默,也许正是认为,在夫权的支配及严厉的惩罚下,妇女不敢也不能犯通奸罪,因此对于与之相关的贞操也就忽略不计了。
二、无夫权的婚姻下的夫妻贞操义务
无夫权的婚姻是略式婚姻,结婚时强调要有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对结婚形式并无要求。最初无夫权的婚姻只适用于外邦人,是万民法上的婚姻。但随着罗马妇女地位的提高,她们越来越不愿意接受夫权的约束,转而追求无夫权的婚姻,无夫权的婚姻逐渐为罗马市民所接受,并在共和晚期成为最受欢迎的结婚形式。豔在这种婚姻中,妇女不因出嫁而改变自己的地位,不受夫家的支配,妻子如果是他权人的,受其原来的家父支配,当父权与丈夫的权利冲突时,父权优先。若丈夫虐待妻子,妻的家父可以请求官厅发给“解放卑亲属令状”,令丈夫归还女儿。豖可见,夫权在这种婚姻中遭受了极大的萎缩,妇女得到了一定的自由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妻子的完全解放,其在人身上仍受到丈夫相当的支配。
在无夫权婚姻盛行的时代,同样没有直接规定贞操义务的法律,但与罗马早期不同的是,这个时期已经有了关于惩治通奸的法律。从各个时代对通奸问题所做的刑罚规定中,从中我们还是可以推导出罗马法对贞操的关注。最早的惩治通奸的法律产生于奥古斯都的道德改革时期,当时规定的惩罚是逐出家门和剥夺某些财产权,对下层群众可施以肉刑。他认为妻子通奸是伤风败俗,将其定为公诉,由法院判处流刑,并没收其嫁奁中的意大利土地。而丈夫通奸的,法律制裁则较轻,仅丧失对妻子通奸的起诉权和返还嫁资的期限利益。帝政后期,妻子通奸处以杀父之刑,丈夫则只是不能收回对妻子的婚前赠与。豗君士坦丁规定通奸犯一律活活烧死或者装在麻袋里淹死,但将妻子通奸改为私诉。优士丁尼则强行将通奸的妇女送进隐修院禁锢。豘通奸本质上就是对贞操的违反,法律虽做出了惩罚规定,但对丈夫和妻子却实行同罪异罚,夫妻双方在是否遵守贞操义务上还是不平等的,妻子要承担比丈夫重得多的贞操义务。
另外,在无夫权的婚姻中,不仅丈夫可以休妻,而且妻子也可以休夫了,但二者在离婚的法定理由上存在着差别,尤其在与贞操紧密相连的通奸离婚事由上。从罗慕路斯的王法开始,通奸一直就是丈夫休妻的法定事由。到了君士坦丁时期,妻子虽也可以休夫,但在通奸事由上,妻与他人私通,丈夫即可休妻,但在妻子休夫的法定事由中,则没有关于此的规定。豙后世君王,在离婚法定事由上或有增添,但对通奸事由的态度基本保持不变。至优士丁尼时期,稍有改变,但仍有些许差异,只要妻与他人私通,夫即可休妻,但妻要基于此休夫,却要夫引诱妇女至家,使与其同在,经妻或妻之父母或其他尊亲属劝阻后,仍与该妇女来往着才可。豛在离婚通奸事由上对丈夫的偏袒和对妻子的重重限制,将双方置于不平等的境地,可见,即使在无夫权的婚姻中,妻子的贞操义务仍远远苛于丈夫。但不管怎样,妻子的地位较之在有夫权的婚姻中,已有了较大的改善,至少已获得了一定的离婚权,贞操也不再只是对妻子的片面义务。豜饶有兴味的是,我国许多罗马法学者,都认为在无夫权的婚姻中,夫妻双方都负有贞操义务,但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夫妻之间的贞操义务仍是不平等的。
三、结论与附论
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在罗马法上,夫妻之间的贞操义务,在不同的时期展现出不同的面貌。从对妻子的片面义务到对双方的束缚,尽管对丈夫只有很少的约束力,但从中还是折射出罗马妇女地位的变迁,在男权支配的时代,可说是难能可贵的。这样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了夫权的影响,但仔细斟酌,其背后有着更深刻的历史原因。首先,这样的变化是历史发展的规律所使然。诚如法伊尔丁所言,性别统治压力所产生的效力起初是,一种性别完全处于支配地位,而另一种则完全处于从属地位,这样的统治与被统治使统治者不断加强压力,到最后压力甚至强大到激起反抗而不是产生顺从。豝可见这种变化本身就是妇女斗争的结果。其次是妇女在经济上的独立。起初婚姻的结果是夫权,妻子的一切都为丈夫所有。但随着无夫权婚姻的盛行,妻子开始取得了对自己财产的支配,她不仅可以保有自己的财产,甚至连对给予丈夫的嫁资也不再转移所有权,而且继承法也越来越有利于妻子,终于在优士丁尼时期取得了与男子基本相等的权利。豞另一方面战争的胜利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使罗马有了更开放的性别观念,妇女也因此在婚姻中享有更多的自主权,不仅可以监管自己的财产,甚至在结婚上也要征得她们的同意。豟如此一来夫权的一步步的萎缩,其结果也最终影响到贞操义务,对丈夫的贞操也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制。
在探究罗马法夫妻贞操义务的过程中,我还发现一个很奇怪的现象。罗马法对妻子贞操的严格要求与其在家庭中的地位表现出极大的不相称。法律对妇女守贞操的严格要求,很容易让我们产生罗马的妇女地位十分低下的错觉,但与其他古代文明社会中的妇女相比,罗马的妇女享受着更多的自由。在希腊,妇女不许在餐桌上进餐,她们婚后仍有自己的闺房,有客人时妻子必须回到自己的闺房,而罗马的妇女,不仅在平时,就是在有客来访时也可和丈夫同桌共餐。她们还可去戏院、上法庭或参加社会活动。在街上人人都得给她们让路,严禁触摸或调戏妇女。她不受丈夫的感情所束缚,同时又帮着丈夫管理家庭、教育子女,因为远在古代男人就对恪尽职守当个好父亲不大感兴趣。尤其是在战争过程中,许多罗马战士战死疆场,管家的责任就全落在妻子身上了。豠罗马的有些女子还受过教育,思想先进。尤其让我们印象深刻的是,在罗马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有许多杰出的女性对其发挥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其中,有卢克勒提亚那样的贞洁烈女,更有科里奥兰纳斯的母亲维图利亚和妻子沃卢米尼亚和西庇阿的女儿格拉古的母亲考尼拉(即科涅利亚)一般的民族英雄等等。豣我们还可以看到像福尔维亚、小阿格丽品娜、尤利娅·多姆、尤利娅·梅萨那般对政治野心勃勃的女人。豤这说明罗马的妇女不仅在家庭中地位不低下,甚至在社会上、政治上都有一定的影响,以至于有现代作者说,人类历史上只有两个妇女与男子在法律上平等的时期,一个发生在古罗马,另一个发生在现代的欧美。豥这话也许不尽然,但罗马妇女享有较自由的地位,则是较受认同的。
但对享有如此广泛自由的妇女,为何会苛以如此严格的贞操义务呢?这一方面是因当时的社会性质所致。不管古罗马的社会有多开明,但其始终是一个男权社会,男人始终居于主导地位,也许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会因为一些社会因素的变化,而作出某种妥协和让步,但这种让步和妥协始终受限于当时的社会性质,只要他们还享有支配权,他们是不会甘于让受其支配的妇女享有绝对自由的,这也是直到最后男女在贞操义务的负担还是不平等的原因。另一方面,罗马人结婚的目的是为了传宗接代,在当时的社会条件和科技发展水平下,只有通过对妇女苛以严格的贞操义务才能保证孩子的血统纯洁。
注释:
巴里·尼古拉斯,黄风译.罗马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4.87.
徐国栋.罗马私法要论.科学出版社.2007.70,107,108.
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196,198.
[德]奥托·基弗.姜瑞璋译.古罗马风化史.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18,30,32,33,42,53,58.
陈朝壁.罗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358,403.
夫休妻的法定事由为:妻与他人私通、妻谋杀丈夫及妻故意堕胎;妻休夫的法定事由为:夫犯谋杀罪、损害坟墓及谋杀其妻.
[英]纳撒尼尔·哈里斯.古罗马生活.希望出版社.2007.64,66-67.
关键词有夫权的婚姻 无夫权的婚姻 贞操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61-02
贞操义务,指的是夫或妻在性生活上的贞洁。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有夫权的婚姻和无夫权的婚姻两种婚姻形态。夫权是罗马法的特色,对罗马婚姻有着深刻的影响,“在盖尤斯的论述体系中,婚姻只是在谈到父权的来源时才获得一席之地。”豍要探讨作为夫妻法律关系内容的贞操义务时,我们就不得不考虑夫权对贞操义务的影响,因此对不同形态的婚姻进行考查,可以让我们更清楚的看到贞操义务在罗马法史上的变迁。
一、有夫权婚姻下的夫妻贞操义务
有夫权的婚姻是市民法上的婚姻,是一种比较古老的婚姻制度。其产生主要通过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三种,时效婚被帝国时期的第二任皇帝提贝流斯废除,买卖婚消亡于公元3世纪,时效婚早在公元前18年就被奥古斯都出于鼓励正式结婚的目的所废除。豎在有夫权的婚姻中,人们一般认为妻子处在丈夫的支配下(如果丈夫是自权人的话)或者处在丈夫的父亲的父权的支配下(如果丈夫也是他权人的话)。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类似于丈夫所生的女儿的,就如同她自己的女儿的姐姐一般,且丈夫对妻子有惩戒权,尽管在重大事项他应咨询亲属会议的意见。豏
狄奥尼西奥斯认为,罗慕路斯在婚姻关系上只规定了一条法律,并让其适用于任何情况,它指导妻子严格保持贞操,恪守妇道。条文规定:凡依神圣之法规与丈夫结为夫妻者,所有财产应与丈夫共有,并应服从夫家的一切规矩。豐虽然其中没有关于贞操义务的直接规定,但从中可以看出,它赋予了丈夫不受约束的夫权,使其可以凭自己的喜好随意的支配妻子,如此对妻子的贞操要求也就顺理成章了。但尽管罗马从建城开始就对妻子的贞操义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丈夫的义务却只字不提。之所以这样做,正是考虑到丈夫享有不受约束的夫权,因此法律上不承认丈夫的行为有碍婚姻关系。
我们还必须注意的是,据普鲁塔克说,在罗慕路斯所制定的法律中,有特别严厉的一条,规定妻子不得抛弃丈夫,但妻子如果毒死丈夫,仿造丈夫的钥匙,或与人通奸,丈夫可以休妻。豑从中我们发现,首先丈夫享有不受限制的单方面的离婚权,在这样的制度中,谈论夫妻权利义务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在夫权下,妻子的意志是无关紧要的。其次,同样是通奸,但丈夫可以据此休妻,妻子却只能默默忍受,这同样也表明,在有夫权的婚姻下,贞操只是对妻子的片面要求。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的是,在有夫权的婚姻中,妻子的自由受到十分严格的限制,她们几乎不可能犯通奸罪,因为如果她们被证明有罪的话,会受到极其可怕的惩罚,不仅会逐出家门,落得声名狼藉,而且可能被丈夫与其家族联手处死。但如果丈夫与女奴或娼妓上床,虽也被认为是不端行为,但却不受任何惩罚。豒对此,加图直言不讳的说:如果你当场逮住妻子与人通奸,可以不经审讯,随意的将她处死。可是如果你与人通奸,或别的女人与你通奸,你的妻子则无权动你一根毫毛。豓将通奸的妻子和通奸的丈夫置于如此截然相反的境地,可以想见,在古罗马社会早期,贞操义务只是对妻子的片面要求,这正是由男人占主导的社会的本质特征,古代的罗马是男人的天下,男人占统治地位,国家由他们治理,规则由他们制定,因此出于维护自己利益的动机,做出这样的安排也是理所当然的了。在我国的大多数罗马法学者中,在论述有夫权的婚姻时,都只提夫权及其支配,对贞操则选择沉默,也许正是认为,在夫权的支配及严厉的惩罚下,妇女不敢也不能犯通奸罪,因此对于与之相关的贞操也就忽略不计了。
二、无夫权的婚姻下的夫妻贞操义务
无夫权的婚姻是略式婚姻,结婚时强调要有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对结婚形式并无要求。最初无夫权的婚姻只适用于外邦人,是万民法上的婚姻。但随着罗马妇女地位的提高,她们越来越不愿意接受夫权的约束,转而追求无夫权的婚姻,无夫权的婚姻逐渐为罗马市民所接受,并在共和晚期成为最受欢迎的结婚形式。豔在这种婚姻中,妇女不因出嫁而改变自己的地位,不受夫家的支配,妻子如果是他权人的,受其原来的家父支配,当父权与丈夫的权利冲突时,父权优先。若丈夫虐待妻子,妻的家父可以请求官厅发给“解放卑亲属令状”,令丈夫归还女儿。豖可见,夫权在这种婚姻中遭受了极大的萎缩,妇女得到了一定的自由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妻子的完全解放,其在人身上仍受到丈夫相当的支配。
在无夫权婚姻盛行的时代,同样没有直接规定贞操义务的法律,但与罗马早期不同的是,这个时期已经有了关于惩治通奸的法律。从各个时代对通奸问题所做的刑罚规定中,从中我们还是可以推导出罗马法对贞操的关注。最早的惩治通奸的法律产生于奥古斯都的道德改革时期,当时规定的惩罚是逐出家门和剥夺某些财产权,对下层群众可施以肉刑。他认为妻子通奸是伤风败俗,将其定为公诉,由法院判处流刑,并没收其嫁奁中的意大利土地。而丈夫通奸的,法律制裁则较轻,仅丧失对妻子通奸的起诉权和返还嫁资的期限利益。帝政后期,妻子通奸处以杀父之刑,丈夫则只是不能收回对妻子的婚前赠与。豗君士坦丁规定通奸犯一律活活烧死或者装在麻袋里淹死,但将妻子通奸改为私诉。优士丁尼则强行将通奸的妇女送进隐修院禁锢。豘通奸本质上就是对贞操的违反,法律虽做出了惩罚规定,但对丈夫和妻子却实行同罪异罚,夫妻双方在是否遵守贞操义务上还是不平等的,妻子要承担比丈夫重得多的贞操义务。
另外,在无夫权的婚姻中,不仅丈夫可以休妻,而且妻子也可以休夫了,但二者在离婚的法定理由上存在着差别,尤其在与贞操紧密相连的通奸离婚事由上。从罗慕路斯的王法开始,通奸一直就是丈夫休妻的法定事由。到了君士坦丁时期,妻子虽也可以休夫,但在通奸事由上,妻与他人私通,丈夫即可休妻,但在妻子休夫的法定事由中,则没有关于此的规定。豙后世君王,在离婚法定事由上或有增添,但对通奸事由的态度基本保持不变。至优士丁尼时期,稍有改变,但仍有些许差异,只要妻与他人私通,夫即可休妻,但妻要基于此休夫,却要夫引诱妇女至家,使与其同在,经妻或妻之父母或其他尊亲属劝阻后,仍与该妇女来往着才可。豛在离婚通奸事由上对丈夫的偏袒和对妻子的重重限制,将双方置于不平等的境地,可见,即使在无夫权的婚姻中,妻子的贞操义务仍远远苛于丈夫。但不管怎样,妻子的地位较之在有夫权的婚姻中,已有了较大的改善,至少已获得了一定的离婚权,贞操也不再只是对妻子的片面义务。豜饶有兴味的是,我国许多罗马法学者,都认为在无夫权的婚姻中,夫妻双方都负有贞操义务,但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夫妻之间的贞操义务仍是不平等的。
三、结论与附论
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在罗马法上,夫妻之间的贞操义务,在不同的时期展现出不同的面貌。从对妻子的片面义务到对双方的束缚,尽管对丈夫只有很少的约束力,但从中还是折射出罗马妇女地位的变迁,在男权支配的时代,可说是难能可贵的。这样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了夫权的影响,但仔细斟酌,其背后有着更深刻的历史原因。首先,这样的变化是历史发展的规律所使然。诚如法伊尔丁所言,性别统治压力所产生的效力起初是,一种性别完全处于支配地位,而另一种则完全处于从属地位,这样的统治与被统治使统治者不断加强压力,到最后压力甚至强大到激起反抗而不是产生顺从。豝可见这种变化本身就是妇女斗争的结果。其次是妇女在经济上的独立。起初婚姻的结果是夫权,妻子的一切都为丈夫所有。但随着无夫权婚姻的盛行,妻子开始取得了对自己财产的支配,她不仅可以保有自己的财产,甚至连对给予丈夫的嫁资也不再转移所有权,而且继承法也越来越有利于妻子,终于在优士丁尼时期取得了与男子基本相等的权利。豞另一方面战争的胜利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使罗马有了更开放的性别观念,妇女也因此在婚姻中享有更多的自主权,不仅可以监管自己的财产,甚至在结婚上也要征得她们的同意。豟如此一来夫权的一步步的萎缩,其结果也最终影响到贞操义务,对丈夫的贞操也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制。
在探究罗马法夫妻贞操义务的过程中,我还发现一个很奇怪的现象。罗马法对妻子贞操的严格要求与其在家庭中的地位表现出极大的不相称。法律对妇女守贞操的严格要求,很容易让我们产生罗马的妇女地位十分低下的错觉,但与其他古代文明社会中的妇女相比,罗马的妇女享受着更多的自由。在希腊,妇女不许在餐桌上进餐,她们婚后仍有自己的闺房,有客人时妻子必须回到自己的闺房,而罗马的妇女,不仅在平时,就是在有客来访时也可和丈夫同桌共餐。她们还可去戏院、上法庭或参加社会活动。在街上人人都得给她们让路,严禁触摸或调戏妇女。她不受丈夫的感情所束缚,同时又帮着丈夫管理家庭、教育子女,因为远在古代男人就对恪尽职守当个好父亲不大感兴趣。尤其是在战争过程中,许多罗马战士战死疆场,管家的责任就全落在妻子身上了。豠罗马的有些女子还受过教育,思想先进。尤其让我们印象深刻的是,在罗马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有许多杰出的女性对其发挥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其中,有卢克勒提亚那样的贞洁烈女,更有科里奥兰纳斯的母亲维图利亚和妻子沃卢米尼亚和西庇阿的女儿格拉古的母亲考尼拉(即科涅利亚)一般的民族英雄等等。豣我们还可以看到像福尔维亚、小阿格丽品娜、尤利娅·多姆、尤利娅·梅萨那般对政治野心勃勃的女人。豤这说明罗马的妇女不仅在家庭中地位不低下,甚至在社会上、政治上都有一定的影响,以至于有现代作者说,人类历史上只有两个妇女与男子在法律上平等的时期,一个发生在古罗马,另一个发生在现代的欧美。豥这话也许不尽然,但罗马妇女享有较自由的地位,则是较受认同的。
但对享有如此广泛自由的妇女,为何会苛以如此严格的贞操义务呢?这一方面是因当时的社会性质所致。不管古罗马的社会有多开明,但其始终是一个男权社会,男人始终居于主导地位,也许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会因为一些社会因素的变化,而作出某种妥协和让步,但这种让步和妥协始终受限于当时的社会性质,只要他们还享有支配权,他们是不会甘于让受其支配的妇女享有绝对自由的,这也是直到最后男女在贞操义务的负担还是不平等的原因。另一方面,罗马人结婚的目的是为了传宗接代,在当时的社会条件和科技发展水平下,只有通过对妇女苛以严格的贞操义务才能保证孩子的血统纯洁。
注释:
巴里·尼古拉斯,黄风译.罗马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4.87.
徐国栋.罗马私法要论.科学出版社.2007.70,107,108.
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196,198.
[德]奥托·基弗.姜瑞璋译.古罗马风化史.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18,30,32,33,42,53,58.
陈朝壁.罗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358,403.
夫休妻的法定事由为:妻与他人私通、妻谋杀丈夫及妻故意堕胎;妻休夫的法定事由为:夫犯谋杀罪、损害坟墓及谋杀其妻.
[英]纳撒尼尔·哈里斯.古罗马生活.希望出版社.2007.64,6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