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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民主模式把商议规则、论辩形式和程序当作民主政治的核心。他认为.具有正当性的民主的立法过程只能来自于程序,唯有包含道德内涵的立法过程才是真正具有正当性的。商谈原则必须贯彻于民主的建制化过程,换言之,民主的核心内容在于商谈原则与法律形式的紧密结合。这些观点和理念虽然有些理想化,但其中所包含的对程序正义和协商精神的重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