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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反腐对争的不断深入,贪污贿赂的职务犯罪日趋智能化、复杂化、群体化、隐蔽化,其犯罪行为大都具有预谋性和很强的反侦查能力的特点,客观上使得自侦案件在初查、突破、取证等方面大大增加了难度,导致初查成案率低。从实践看,笔者认为初查工作的步骤和方法有其本身的规律可循,不同性质的案件和个案也应有个性差异。以受贿案件为例,受贿案件在接触行受贿双方前一般不可能掌握到实质性证据,在初查的开始阶段,既要摸清受贿人情况,又要摸清行贿人情况,而且不能只摸个别情况,要摸排举报内容未涉及的尽可能多的行贿人情况,这样一到审讯阶段就不会走入死胡同,就会东方不亮西方亮。
实践中初查掌握的材料只是顺利突破案件的基础,没有过硬的审讯技巧,很可能所有的努力都付之东流。讲究策略,有效审讯是突破案件的重要条件。而受贿犯罪案件是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这类案件的特点是作案方式大都是单线联系,不留痕迹,所收贵重物品连同购物发票一并收下,行贿单位财务上难以直接反映贿赂支出的书证,行贿的个人更没有任何记载或记录,并且这些受贿人都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关系网也是错综复杂。由此要突破受贿案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即使外围获取了一定的证据,通常情况下还要突破受贿人的口供。这就要求侦查人员有的放矢地切实做好审讯工作。对受贿人的审讯,实际上是侦查人员同受贿人面对面的瞬息万变的特殊人际交往和信息交流活动,在这场心理互动战中,侦查人员必须牢牢把握主动权,始终驾驭整个局势。审讯中只有准确把握受贿人心理状态,巧用讯问技巧,适时加压减压,才能突破其心理防线获取口供,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达到破案的目的。
一、 受贿人的心理状态
根据实践,受贿人在接受审讯的过程中,主要具有一些恐慌的心理,对抗的心理,侥幸的心理,动摇的心理,畏罪的心理,以及供述事实后的翻供心理,且这些心理状态变化无常,相互交织在一起,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下面就这些心理状态和表现形式作一简要的分析,以期对我们的初查和侦查工作有所启迪。
(一)恐慌的心理
受贿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具有一定身份和权力的人,这些人一旦接受审讯交待了问题,昔日的当权者就可能变为阶下囚,心理上的落差很大,往往一般都会产生恐惧、慌张的心理状态。通常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外露的恐慌心态,多见于心理素质较差的人或是初次接受审讯的人,或者是见过世面不多的人,表现为惊慌失措、坐立不安、回答问题语无伦次、前言不搭后语,词不达意。还有一种内含的恐慌心态,这些人经过风雨见过世面,心理素质较高,接受审讯时表面上镇静自若,满不在乎,侃侃而谈,实质上内心空虚,漫不经心,外强中干,从神态上或者是不自然的动作上,均能够反映出这些人的恐慌心态。他们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想掩饰,但又情不自禁地流露出空虚之情,想交待问题又顾虑重重。
(二)对抗的心理
在审讯受贿人的经济问题时,这些人都会本能地产生一种自我保护意识,且非常强烈,谈问题矢口否认,怕受惩罚,自恃自己有职有权,以功臣自居,拒不交待问题,产生对抗情绪,这是受贿人对检察机关和侦查人员不信任,抵触甚至敌视的一种心理活动。其主观上反映出对法律和讯问人员的不满,客观上则表现为对讯问的抗拒。在其心理深处,认为讯问与个人需要、愿望和满足是相对立和抵触的。产生这种心理状态,客观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受贿人有思想偏见,怀疑举报人利用检察机关整人,检察机关未掌握证据而盲目审讯受贿人;二是因为侦查人员的讯问方法不当,有的讯问人员讯问方法简单粗暴,态度生硬,表现暴躁,急于求成,采取违法的方式和不当言词,伤害了受贿人的人格和自尊心,激化了受贿人的对抗心理。对抗的心理经常表现为情绪冲动,性情暴躁缺乏理智,情绪反复无常,常见的对抗行为表现有:时而拒供、搪塞和抵抗;时而公开顶撞、出言不逊;时而对关键情节极力狡辩;时而喊冤叫屈、发泄不满的言语;时而对讯问人员的问话反映冷淡、漫不经心,甚至不予理睬,使讯问陷入僵局。
(三)侥幸的心理
这是受贿人企图凭借偶然原因或玩弄欺骗手法蒙混过关,自认为能够逃脱法律惩罚的一种自信心理,受贿人的侥幸心理,是对自己罪行暴露程度和犯罪后结局的一种认知心理状态。侥幸心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受贿人认为,行贿受贿是一对一证据,自恃谋划周密,手段诡秘,伪装巧妙,作案手段高明,人不知鬼不觉,隐藏得较深,只要自己不交待就难以定罪。第二,受贿人轻视、怀疑办案人员的侦查能力和水平,认为只不过问问而已,只要没有可靠证据摆在面前,我不讲也奈何我不得。第三,受贿人都是有一定权势的人,利用钱权交易,编织了不少关系网,找到了不少靠山,总会有人替自己庇护说情、开脱罪责,致使检察机关不敢对他们怎么样,即使被检察机关找去谈话,也有人为其说情,开脱罪责。第四,受贿人认为行贿人不会出卖自己,且有的订立过攻守同盟,牢不可破。讯问中常表现为:一是以守为攻,不管讯问人怎样问,受贿人就是不讲,守口如瓶,回答问题时比较谨慎。二是受贿人自我表演,自吹自擂,自以为是,神通广大,在社会上有一定靠山和势力,根本不把审讯人员看在眼里,来抑制侦查人员深挖犯罪的心理,自信心很强。三是抱有侥幸心理的受贿人意志脆弱,疑心重,惯于猜测,对证据敏感。四是伪装无辜,喊冤叫屈,狡辩抵赖,供后又翻,反反复复,故意将水搅混,麻痹侦查人员,阻碍和影响检察机关正常办案。
(四)动摇的心理
随着侦查人员的法律政策的攻心教育,以及审讯谋略的运用,受贿人的心理防线出现漏洞,防御体系开始崩溃,心理矛盾最为激烈,开始变得犹豫不决,在接受审查时,既想抗拒到底,又怕挡不住证据的揭露,既想早日摆脱审讯的缠绕,又受不了侦查人员的穷追,既想交待问题又怕从重处罚,这是受贿人心理防线的最后关口,也是突破案件的重要阶段。其表现形式为:一是从外部形态上看,出现了许多无根据的下意识的动作,如心理明显矛盾时,被审人埋头在双手之中,陷入沉思,有的搓手捏拳,浑身不停地微微颤抖,不知如何是好;二是从面部表情来看,受贿人目光呆板,双眼无神,眼圈红了,有时痛哭流涕,不敢正视讯问人,有时脸色苍白,肌肉抽搐,直流虚汗。三是从语言上来看,受贿人往往通过明显的或含蓄的方式提出各种条件,在交待问题上讨价还价,如有的受贿人讲:假如我认罪了,能否得到从宽处理,算不算是我坦白的?语言的强硬态度趋向含糊其词,动摇不定,比如有些受贿人讲:时间长了,有些事情记不得了,让我想一想;烟酒是有的,钱绝对没有;过年过节送过一两千元的红包,平时则没有。受贿人先说一点试探试探,搪塞搪塞,然后则交小不交大,说小留大,避重就轻。这时办案人员头脑要冷静,千万不可轻信上当,更不能轻易放弃。要加大问话力度,紧追不舍,使受贿人感到不如实交代、不彻底交代问题是不行的,是蒙混不过去的。还有些受贿人在回答问题的时候,主动要求审讯人员提示提示案情、点拨点拨。此时办案人员一定要注意不能满足受贿人所提的要求,千万不可将我们初查所掌握的受贿人的受贿行为透露出来,同时,防止受贿人会点什么说什么,点多少说多少,不点就不说;也防止以后在进入其他诉讼环节时办案人员有指供、诱供、逼供之嫌。四是从回答问题的态度上看,当受贿人处于动摇心态时,面对审讯人员提出的明显问题,改变了以前一味否认的态度,代之以点头赞同,语言声调变低,有气无力,表示默认,不反驳,不辩解,可谓此时无声胜有声。
(五)畏罪的心理
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受贿人的心理由消极对抗,动摇不定转化为配合,从而向检察机关供述犯罪的事实,然而毕竟是有罪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此时的畏罪心理非常强烈,尤其表现在受贿犯罪人身上,更为突出。其原因在于,这类犯罪嫌疑人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甚至有的是领导干部,可谓权倾一时,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职权,深知交待问题后将面临着失去美好的前途,使自己的利益、名誉、地位、经济都不复存在,或害怕因此而牵连家属、亲友。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接受审讯时,不直接触及问题时,可能滔滔不绝,以功臣自居标榜自己,当要其交待问题时,则极力否认,或振振有词讲,我是一名国家干部,这点思想觉悟还是有的,或干脆什么都不讲,以免“言多必失”,给检察机关留下犯罪的话柄。二是趋利避害的思想人皆有之,由于畏罪心理的作用,或避重就轻或推卸抵赖,或主动坦白或抗拒审讯,或检举揭发或嫁祸他人,还常常考虑如何才能通过审讯关,用试探、摸底的方法进行反侦查。总之,受贿人要作出有利于自已的陈述,以逃避或减轻法律对他的制裁。三是情绪不稳、颓废消沉,感到前途渺茫,忧心忡忡,有时长吁短叹,时供时翻,变化无常,以回避办案人员的审讯。
(六)供述事实后的翻供心理
由于受贿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知法懂法,所以规避法律和反侦查的能力较强。受贿人一旦正面接触侦查人员并在接受讯问之后,就会产生恐惧、畏罪、对抗等复杂的心理,随着侦查的深入开展,受贿人对环境的逐步适应和犯罪事实的基本交代,大多有着“该问的问了,该讲的讲了,等着处理”这一心理,心理压力逐步减轻,思想情绪相对稳定。但此时受贿人的心理活动并没有停止,任何罪犯的判决结果,都会引起他们的思索,反复推测坦白交代后,给自己带来的法律后果。受贿人认为后果不太严重时,情绪相对稳定些,当意识到后果不堪设想时,思想上有可能波动,会对自己原来所做的供述找出各种借口予以推翻,在主观故意、受贿数额、情节、赃款去向等方面出现反复。如果我们在办案时稍有不慎,或在办案中考虑不周密,工作没有做到,证据不实不细不到位,都会被受贿人钻空子,一举翻供。
分析受贿人的心理主要是为了审讯人员在在工作实践中能加以运用,使我们的反腐工作达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实践中初查掌握的材料只是顺利突破案件的基础,没有过硬的审讯技巧,很可能所有的努力都付之东流。讲究策略,有效审讯是突破案件的重要条件。而受贿犯罪案件是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这类案件的特点是作案方式大都是单线联系,不留痕迹,所收贵重物品连同购物发票一并收下,行贿单位财务上难以直接反映贿赂支出的书证,行贿的个人更没有任何记载或记录,并且这些受贿人都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关系网也是错综复杂。由此要突破受贿案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即使外围获取了一定的证据,通常情况下还要突破受贿人的口供。这就要求侦查人员有的放矢地切实做好审讯工作。对受贿人的审讯,实际上是侦查人员同受贿人面对面的瞬息万变的特殊人际交往和信息交流活动,在这场心理互动战中,侦查人员必须牢牢把握主动权,始终驾驭整个局势。审讯中只有准确把握受贿人心理状态,巧用讯问技巧,适时加压减压,才能突破其心理防线获取口供,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达到破案的目的。
一、 受贿人的心理状态
根据实践,受贿人在接受审讯的过程中,主要具有一些恐慌的心理,对抗的心理,侥幸的心理,动摇的心理,畏罪的心理,以及供述事实后的翻供心理,且这些心理状态变化无常,相互交织在一起,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下面就这些心理状态和表现形式作一简要的分析,以期对我们的初查和侦查工作有所启迪。
(一)恐慌的心理
受贿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具有一定身份和权力的人,这些人一旦接受审讯交待了问题,昔日的当权者就可能变为阶下囚,心理上的落差很大,往往一般都会产生恐惧、慌张的心理状态。通常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外露的恐慌心态,多见于心理素质较差的人或是初次接受审讯的人,或者是见过世面不多的人,表现为惊慌失措、坐立不安、回答问题语无伦次、前言不搭后语,词不达意。还有一种内含的恐慌心态,这些人经过风雨见过世面,心理素质较高,接受审讯时表面上镇静自若,满不在乎,侃侃而谈,实质上内心空虚,漫不经心,外强中干,从神态上或者是不自然的动作上,均能够反映出这些人的恐慌心态。他们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想掩饰,但又情不自禁地流露出空虚之情,想交待问题又顾虑重重。
(二)对抗的心理
在审讯受贿人的经济问题时,这些人都会本能地产生一种自我保护意识,且非常强烈,谈问题矢口否认,怕受惩罚,自恃自己有职有权,以功臣自居,拒不交待问题,产生对抗情绪,这是受贿人对检察机关和侦查人员不信任,抵触甚至敌视的一种心理活动。其主观上反映出对法律和讯问人员的不满,客观上则表现为对讯问的抗拒。在其心理深处,认为讯问与个人需要、愿望和满足是相对立和抵触的。产生这种心理状态,客观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受贿人有思想偏见,怀疑举报人利用检察机关整人,检察机关未掌握证据而盲目审讯受贿人;二是因为侦查人员的讯问方法不当,有的讯问人员讯问方法简单粗暴,态度生硬,表现暴躁,急于求成,采取违法的方式和不当言词,伤害了受贿人的人格和自尊心,激化了受贿人的对抗心理。对抗的心理经常表现为情绪冲动,性情暴躁缺乏理智,情绪反复无常,常见的对抗行为表现有:时而拒供、搪塞和抵抗;时而公开顶撞、出言不逊;时而对关键情节极力狡辩;时而喊冤叫屈、发泄不满的言语;时而对讯问人员的问话反映冷淡、漫不经心,甚至不予理睬,使讯问陷入僵局。
(三)侥幸的心理
这是受贿人企图凭借偶然原因或玩弄欺骗手法蒙混过关,自认为能够逃脱法律惩罚的一种自信心理,受贿人的侥幸心理,是对自己罪行暴露程度和犯罪后结局的一种认知心理状态。侥幸心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受贿人认为,行贿受贿是一对一证据,自恃谋划周密,手段诡秘,伪装巧妙,作案手段高明,人不知鬼不觉,隐藏得较深,只要自己不交待就难以定罪。第二,受贿人轻视、怀疑办案人员的侦查能力和水平,认为只不过问问而已,只要没有可靠证据摆在面前,我不讲也奈何我不得。第三,受贿人都是有一定权势的人,利用钱权交易,编织了不少关系网,找到了不少靠山,总会有人替自己庇护说情、开脱罪责,致使检察机关不敢对他们怎么样,即使被检察机关找去谈话,也有人为其说情,开脱罪责。第四,受贿人认为行贿人不会出卖自己,且有的订立过攻守同盟,牢不可破。讯问中常表现为:一是以守为攻,不管讯问人怎样问,受贿人就是不讲,守口如瓶,回答问题时比较谨慎。二是受贿人自我表演,自吹自擂,自以为是,神通广大,在社会上有一定靠山和势力,根本不把审讯人员看在眼里,来抑制侦查人员深挖犯罪的心理,自信心很强。三是抱有侥幸心理的受贿人意志脆弱,疑心重,惯于猜测,对证据敏感。四是伪装无辜,喊冤叫屈,狡辩抵赖,供后又翻,反反复复,故意将水搅混,麻痹侦查人员,阻碍和影响检察机关正常办案。
(四)动摇的心理
随着侦查人员的法律政策的攻心教育,以及审讯谋略的运用,受贿人的心理防线出现漏洞,防御体系开始崩溃,心理矛盾最为激烈,开始变得犹豫不决,在接受审查时,既想抗拒到底,又怕挡不住证据的揭露,既想早日摆脱审讯的缠绕,又受不了侦查人员的穷追,既想交待问题又怕从重处罚,这是受贿人心理防线的最后关口,也是突破案件的重要阶段。其表现形式为:一是从外部形态上看,出现了许多无根据的下意识的动作,如心理明显矛盾时,被审人埋头在双手之中,陷入沉思,有的搓手捏拳,浑身不停地微微颤抖,不知如何是好;二是从面部表情来看,受贿人目光呆板,双眼无神,眼圈红了,有时痛哭流涕,不敢正视讯问人,有时脸色苍白,肌肉抽搐,直流虚汗。三是从语言上来看,受贿人往往通过明显的或含蓄的方式提出各种条件,在交待问题上讨价还价,如有的受贿人讲:假如我认罪了,能否得到从宽处理,算不算是我坦白的?语言的强硬态度趋向含糊其词,动摇不定,比如有些受贿人讲:时间长了,有些事情记不得了,让我想一想;烟酒是有的,钱绝对没有;过年过节送过一两千元的红包,平时则没有。受贿人先说一点试探试探,搪塞搪塞,然后则交小不交大,说小留大,避重就轻。这时办案人员头脑要冷静,千万不可轻信上当,更不能轻易放弃。要加大问话力度,紧追不舍,使受贿人感到不如实交代、不彻底交代问题是不行的,是蒙混不过去的。还有些受贿人在回答问题的时候,主动要求审讯人员提示提示案情、点拨点拨。此时办案人员一定要注意不能满足受贿人所提的要求,千万不可将我们初查所掌握的受贿人的受贿行为透露出来,同时,防止受贿人会点什么说什么,点多少说多少,不点就不说;也防止以后在进入其他诉讼环节时办案人员有指供、诱供、逼供之嫌。四是从回答问题的态度上看,当受贿人处于动摇心态时,面对审讯人员提出的明显问题,改变了以前一味否认的态度,代之以点头赞同,语言声调变低,有气无力,表示默认,不反驳,不辩解,可谓此时无声胜有声。
(五)畏罪的心理
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受贿人的心理由消极对抗,动摇不定转化为配合,从而向检察机关供述犯罪的事实,然而毕竟是有罪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此时的畏罪心理非常强烈,尤其表现在受贿犯罪人身上,更为突出。其原因在于,这类犯罪嫌疑人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甚至有的是领导干部,可谓权倾一时,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职权,深知交待问题后将面临着失去美好的前途,使自己的利益、名誉、地位、经济都不复存在,或害怕因此而牵连家属、亲友。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接受审讯时,不直接触及问题时,可能滔滔不绝,以功臣自居标榜自己,当要其交待问题时,则极力否认,或振振有词讲,我是一名国家干部,这点思想觉悟还是有的,或干脆什么都不讲,以免“言多必失”,给检察机关留下犯罪的话柄。二是趋利避害的思想人皆有之,由于畏罪心理的作用,或避重就轻或推卸抵赖,或主动坦白或抗拒审讯,或检举揭发或嫁祸他人,还常常考虑如何才能通过审讯关,用试探、摸底的方法进行反侦查。总之,受贿人要作出有利于自已的陈述,以逃避或减轻法律对他的制裁。三是情绪不稳、颓废消沉,感到前途渺茫,忧心忡忡,有时长吁短叹,时供时翻,变化无常,以回避办案人员的审讯。
(六)供述事实后的翻供心理
由于受贿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知法懂法,所以规避法律和反侦查的能力较强。受贿人一旦正面接触侦查人员并在接受讯问之后,就会产生恐惧、畏罪、对抗等复杂的心理,随着侦查的深入开展,受贿人对环境的逐步适应和犯罪事实的基本交代,大多有着“该问的问了,该讲的讲了,等着处理”这一心理,心理压力逐步减轻,思想情绪相对稳定。但此时受贿人的心理活动并没有停止,任何罪犯的判决结果,都会引起他们的思索,反复推测坦白交代后,给自己带来的法律后果。受贿人认为后果不太严重时,情绪相对稳定些,当意识到后果不堪设想时,思想上有可能波动,会对自己原来所做的供述找出各种借口予以推翻,在主观故意、受贿数额、情节、赃款去向等方面出现反复。如果我们在办案时稍有不慎,或在办案中考虑不周密,工作没有做到,证据不实不细不到位,都会被受贿人钻空子,一举翻供。
分析受贿人的心理主要是为了审讯人员在在工作实践中能加以运用,使我们的反腐工作达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