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产物权变动要件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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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6007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 南通)
  摘 要:物权变动对于商品交易的流转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罗马法中,动产物权变动先后经历了了“要式买卖”、“拟诉弃权”和“交付”等形式。这对近现代各国民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动产物权变动要件在罗马法中的发展演变轨迹表明,随着商品交易需求的不断发展,动产物权变动逐渐脱离形式主义的桎梏,确立了合意加交付的变动模式。
  关键词:动产物权变动;要式买卖;拟诉弃权;交付
  一、罗马法上动产物权变动要件
  早在罗马法中,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就已经成为了物的一个基本分类。由于早期罗马人在进行交易时非常注重形式,因此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动产物权变动要件也经历了一个由繁到简的过程。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和要式移转物,万民法则无论市民或者外国人、要式移转物或略式移转物都可以适用。[1]
  (一)市民法
  与近代以来以法律行为方式变动动产物权仅须双方合意并为交付不同,在罗马早期,对于要式物的移转最初必须要用“要式买卖”(mancipatio)的方式。这里所谓的“要式”,其具体操作方式如下:除当事人亲临现场外,须有六名十四周岁以上的罗马市民到场,其中五人为证人,另一人为“司秤”,买受人一手持标的物或其象征物,一手持铜块说:“按罗马法律,此物为我所有,我以此铜块和秤得之。”然后他用铜击秤,并将铜块交给卖主,买卖即告完成。值得注意的是,要式买卖一经完成,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而且当事人的意思对要式买卖的法律效力不产生影响。[2]
  市民法种另一种与动产物权变动相关的制度是拟诉弃权(cessioinjure)。其具体的形式是:双方当事人假装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争执,携带标的物或其标志到长官处争讼,长官发问时,受让人以手触该物,主张“依罗马法律,此物为我所有”,出让人则表示同意或默认,于是长官就把该物判归受让人,从而完成交易。该种形式完成后,所有权并不发生移转,而必须在受让人给付加紧或者提供担保之后,物权才发生变动。[3]可见拟诉弃权对买受人以更高的义务。
  (二)万民法
  自物物交换以来,动产的转让就离不开交付。根据后世学者的概括,一个有效的交付通常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标的物须为交易物、有形物且须特定;第二,出让人须有转让权;第三,受让人须取得标的物的占有,包括心素和体素上均须取得;第四,须有交付正当原因的存在。[4]罗马法上的交付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与现代民法上的交付也颇为相似,一个有效的交付通常都可以产生移转所有权的法律效果。
  二、近现代民法关于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一)债权意思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由《法国民法典》确立,并为《日本民法典》所继受。《法國民法典》第711條为债权意思主义设定了一般规则,即财产所有权,可以因债的效力,取得与转移。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进一步在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强化了债权意思主义的效果,即当事人已经对买卖之物与价金协议一致,买卖即告完全成立,买受人对出卖人从法律上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使该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
  (二)物权形式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以德国法为其代表,并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继受,这里所指的“形式”并非早期罗马法中的形式。按照这种模式,动产的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意以及履行交付以外,还需要当事人之间就标的物权的移转达成一个独立于债权合意之外的物权合意。《德国民法典》第929条规定:“为转让动产的所有权,所有人必须将该物交付给取得人,并且所有人和取得人必须达成关于所有权应转移的合意。取得人正在占有该物的,只需要关于所有权转移的合意即为足够。”
  (三)债权形式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以奥地利为其代表,也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模式,依此模式,动产物权欲发生变动,除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债权合意之外,尚需践行物之交付的法定形式。《奥地利民法典》第426条规定:“原则上动产仅能依实物交付而转让与他人。”
  (四)中国大陆民法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
  通说认为中国民法选择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移转,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动产物权变动要件的演变规律
  从罗马法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演变可以看出,交付是自始自终都是财产转让的基本原则,而且其地位不断提高。随着形式主义赖以存在的小农经济的逐步退化和罗马帝国商品经济的空前繁荣,形式主义渐渐难以满足罗马大规模世界性贸易的需求,罗马法上的交付也在其长达千年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一个逐步摆脱形式主义束缚和不断扩展其适用范围的过程,并最终确立了合意加上交付即等于所有权转让的模式。
  从罗马法到进现代民法,动产物权变动主要是动产所有权的移转经历了一个从繁到简的过程,而对于动产物权变动的核心要素“交付”都予以继受(法国与日本除外),并最终演化成“合意”和“交付”两大基本要素。这既是对罗马法的尊重,也是实践中商品交易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338.
  [2]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91.
  [3]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344.
  [4]汪志刚.动产交付与所有权转让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2.
  作者简介:
  顾曦(1987~ ),男,江苏南通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民商法学硕士;
  金琪斐(1987~ ),女,江苏南通人,南通大学财务处教师,管理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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