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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六年磨砺。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简称《办法》)终于顺利出台,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近日,记者采访到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亚茹,她与记者详细谈到这个办法。
提升服务是最终目的
记者:与一般的工程招投标办法相比,此《办法》有何不同?
李亚茹:招投标实质上是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概念,主要包括工程招投标和货物招投标,一般采取竞价方式。而《办法》规定的前提条件是,不实行班线经营权有偿使用或竞价,由此得知,班线经营权的招投标与工程招投标不一样,班线经营权的招投标是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前提的。
记者:新出台的《办法》给您最深刻的感触是什么?
李亚茹:《办法》从理念上加入了很多新的元素,比如:节能减排、公司化经营、运输安全水平、社会效益最大化、承担社会责任等。与以往的工作目标相比,更符合我们“三个服务”的要求,符合我们现代交通业的发展要求。
同时,《办法》更加侧重于服务质量和信誉,更加侧重于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的提高,这是政府在职能转变中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很好体现,导向作用非常明显。
随历史而演进
记者:从行业发展环境分析,您认为《办法》出台的背景如何?
李亚茹:随着经济发展,客运市场越来越活跃,特别是在一些干线上,对于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这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难以用传统的行政许可方式进行抉择,甚至常因经营权分配问题产生争议和纠纷。
而道路客运业既带有公益性特征,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又是市场化程度很高的行业,所以,客运资源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的方式去配置,需要政府一定程度的干预。
记者:我国客运班线经营权的配置方式经过了很多方式,它们难道没有可取之处?
李亚茹:过去,我们国家采取过登记制、行政审批制、经营权有偿使用、核准制等。这些办法所规定的准入门槛并不高,在在改革开放后的客运市场发展初期产生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极大地缓解了旅客出行难的局面。
但这些方式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难以回避的问题,即对经营期限没有做出明确说明,也意味着没有建立规范而完善的退出机制。
多数经营者认为,对客运班线经营权的取得是无期限、终身的,所以,一旦取得经营权之后,管理部门对其信誉情况、服务质量等就没有了约束。这样的认识造成市场上很多不规范现象的存在,比如:利用不正当手段设置壁垒,排斥新经营者,服务质量下降,倒客、卖客、倒卖经营权等。
因此,一些省市尝试对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配置模式实施改革,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分配客运线路资源,即客运服务质量招投标。浙江率先,广东、江苏、吉林等省随后。
2004年,《道条》也明确提出了通过招标的形式对客运班线经营权作出许可的方式,陆续,更多省市开始实践。但是,各地方分别通过各自制定的招投标办法配置班线经营权的时候,也遇到一些棘手难题:
客运的特点决定了在进行班线经营权许可的时候必须考虑到不同省市间的衔接。而各地根据自己的方式进行招投标,遇到省际线路资源分配的时候就会存在很多问题,这种矛盾的协调往往是非常耗时耗力的。
记者:您认为招投标是当前客运班线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吗?
李亚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不是最佳方式只能通过实践来检验,由时间来验证。但是,管理也是需要不断创新的,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行业的管理方式、模式都会跟着发生变化,经济发展到什么阶段,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方式与模式。
我认为,在现阶段实行班线客运经营权招投标办法是比较有效的管理方式,也是被实践所证明的。只能说采用招投标办法配置客运班线资源比较适合当前的市场环境,是目前比较好的选择之一。
科学的利好决策
记者:对于道路运输企业而言,该《办法》是否是一个不错的机会呢?
李亚茹:通过公开招投标可以促使道路运输企业改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增强道路运输企业与其它运输方式的竞争能力。同时,通过公开招投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打破道路运输行业普遍存在的地区封锁,有利于加速跨地区大型运输企业的形成。
对于企业而言,这的确是一个利好的事情,至少为质量信誉好,有规模,服务水平高,规范经营的客运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或平台。
而客运企业要想参与某个区域的市场竞争,一定得从自身做起,努力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做大做强,力争向符合行业发展要求的方向发展。
记者: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办法》是如何做到规范所要求的与各地实际发展情况相平衡呢?
李亚茹:正是考虑到各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距,所以《办法》没有给出一个统一的评分标准,而是做出规定,客运班线招标投标评分标准总分为200分,包括标前分80分和评标分120分。
所以,120分的评标分各地的权重可以不一样,这就避免了全国完全在一个水平面上来比。
推行阻碍无可避免
记者:《办法》在全国推行会不会遇到一些阻碍?
李亚茹:虽然,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非常规范、细致,完全符合《道条》的规定,也完全符合《招投标法》的要求,具有可操作性。但是,任何改革都会触动一部分经营者的利益,推行过程中肯定会遇到一些阻碍。如有的地方刚刚按照自己制定的招投标办法推行工作,进行了部分班线的资源配置,但已经做了的和《办法》中规定的可能存在不一致,如果触动了现有经营者的利益,他们会有情绪上的波动。
所以,《办法》与不同地区间已经进行的招投标办法契合度有多大?这是决定《办法》在一个地方推行难易程度的关键点。如果新出台的《办法》和有些省市已经在实行的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办法差别很大,那么对他所许可的经营者的触动就越大,至少以后再许可会存在一定困难。
另外,部分省市根本没有开展过班线经营权的招投标工作,也会对这样的规定有一定的适应期,有一个磨合过程。原来较容易就能取得经营权,现在要进行招投标,估计会有一些怨言,有一些不适应。
记者:虽然,《办法》规定的招投标办法十分规范、公开、透明,但在实际操作中,要确保招投标工作成功运行,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否也很重要?
李亚茹:非常重要。目前,大部分运输服务质量招标投标活动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投标的行政监督与执法也由行业部门自己负责,也就是说,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者与监督者是同一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由于身份双重,使得监督成为一种软约束。在整个招标投标活动处于同体监督的情况下,部门行政长官可能会干预和左右评标和中标结果。
因此,能否防止“外招内定”、“明招暗定”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杜绝腐败现象,加强和完善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决定招投标成败的关键。
近日,记者采访到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亚茹,她与记者详细谈到这个办法。
提升服务是最终目的
记者:与一般的工程招投标办法相比,此《办法》有何不同?
李亚茹:招投标实质上是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概念,主要包括工程招投标和货物招投标,一般采取竞价方式。而《办法》规定的前提条件是,不实行班线经营权有偿使用或竞价,由此得知,班线经营权的招投标与工程招投标不一样,班线经营权的招投标是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前提的。
记者:新出台的《办法》给您最深刻的感触是什么?
李亚茹:《办法》从理念上加入了很多新的元素,比如:节能减排、公司化经营、运输安全水平、社会效益最大化、承担社会责任等。与以往的工作目标相比,更符合我们“三个服务”的要求,符合我们现代交通业的发展要求。
同时,《办法》更加侧重于服务质量和信誉,更加侧重于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的提高,这是政府在职能转变中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很好体现,导向作用非常明显。
随历史而演进
记者:从行业发展环境分析,您认为《办法》出台的背景如何?
李亚茹:随着经济发展,客运市场越来越活跃,特别是在一些干线上,对于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这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难以用传统的行政许可方式进行抉择,甚至常因经营权分配问题产生争议和纠纷。
而道路客运业既带有公益性特征,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又是市场化程度很高的行业,所以,客运资源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的方式去配置,需要政府一定程度的干预。
记者:我国客运班线经营权的配置方式经过了很多方式,它们难道没有可取之处?
李亚茹:过去,我们国家采取过登记制、行政审批制、经营权有偿使用、核准制等。这些办法所规定的准入门槛并不高,在在改革开放后的客运市场发展初期产生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极大地缓解了旅客出行难的局面。
但这些方式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难以回避的问题,即对经营期限没有做出明确说明,也意味着没有建立规范而完善的退出机制。
多数经营者认为,对客运班线经营权的取得是无期限、终身的,所以,一旦取得经营权之后,管理部门对其信誉情况、服务质量等就没有了约束。这样的认识造成市场上很多不规范现象的存在,比如:利用不正当手段设置壁垒,排斥新经营者,服务质量下降,倒客、卖客、倒卖经营权等。
因此,一些省市尝试对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配置模式实施改革,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分配客运线路资源,即客运服务质量招投标。浙江率先,广东、江苏、吉林等省随后。
2004年,《道条》也明确提出了通过招标的形式对客运班线经营权作出许可的方式,陆续,更多省市开始实践。但是,各地方分别通过各自制定的招投标办法配置班线经营权的时候,也遇到一些棘手难题:
客运的特点决定了在进行班线经营权许可的时候必须考虑到不同省市间的衔接。而各地根据自己的方式进行招投标,遇到省际线路资源分配的时候就会存在很多问题,这种矛盾的协调往往是非常耗时耗力的。
记者:您认为招投标是当前客运班线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吗?
李亚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不是最佳方式只能通过实践来检验,由时间来验证。但是,管理也是需要不断创新的,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行业的管理方式、模式都会跟着发生变化,经济发展到什么阶段,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方式与模式。
我认为,在现阶段实行班线客运经营权招投标办法是比较有效的管理方式,也是被实践所证明的。只能说采用招投标办法配置客运班线资源比较适合当前的市场环境,是目前比较好的选择之一。
科学的利好决策
记者:对于道路运输企业而言,该《办法》是否是一个不错的机会呢?
李亚茹:通过公开招投标可以促使道路运输企业改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增强道路运输企业与其它运输方式的竞争能力。同时,通过公开招投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打破道路运输行业普遍存在的地区封锁,有利于加速跨地区大型运输企业的形成。
对于企业而言,这的确是一个利好的事情,至少为质量信誉好,有规模,服务水平高,规范经营的客运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或平台。
而客运企业要想参与某个区域的市场竞争,一定得从自身做起,努力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做大做强,力争向符合行业发展要求的方向发展。
记者: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办法》是如何做到规范所要求的与各地实际发展情况相平衡呢?
李亚茹:正是考虑到各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距,所以《办法》没有给出一个统一的评分标准,而是做出规定,客运班线招标投标评分标准总分为200分,包括标前分80分和评标分120分。
所以,120分的评标分各地的权重可以不一样,这就避免了全国完全在一个水平面上来比。
推行阻碍无可避免
记者:《办法》在全国推行会不会遇到一些阻碍?
李亚茹:虽然,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非常规范、细致,完全符合《道条》的规定,也完全符合《招投标法》的要求,具有可操作性。但是,任何改革都会触动一部分经营者的利益,推行过程中肯定会遇到一些阻碍。如有的地方刚刚按照自己制定的招投标办法推行工作,进行了部分班线的资源配置,但已经做了的和《办法》中规定的可能存在不一致,如果触动了现有经营者的利益,他们会有情绪上的波动。
所以,《办法》与不同地区间已经进行的招投标办法契合度有多大?这是决定《办法》在一个地方推行难易程度的关键点。如果新出台的《办法》和有些省市已经在实行的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办法差别很大,那么对他所许可的经营者的触动就越大,至少以后再许可会存在一定困难。
另外,部分省市根本没有开展过班线经营权的招投标工作,也会对这样的规定有一定的适应期,有一个磨合过程。原来较容易就能取得经营权,现在要进行招投标,估计会有一些怨言,有一些不适应。
记者:虽然,《办法》规定的招投标办法十分规范、公开、透明,但在实际操作中,要确保招投标工作成功运行,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否也很重要?
李亚茹:非常重要。目前,大部分运输服务质量招标投标活动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投标的行政监督与执法也由行业部门自己负责,也就是说,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者与监督者是同一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由于身份双重,使得监督成为一种软约束。在整个招标投标活动处于同体监督的情况下,部门行政长官可能会干预和左右评标和中标结果。
因此,能否防止“外招内定”、“明招暗定”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杜绝腐败现象,加强和完善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决定招投标成败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