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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诉讼证据种类之一,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往往发挥着关键性的证明作用.然而,鉴定结论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并影响了该类证据的可靠性.因此,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就显得十分重要.笔者认为:在对证据的认证上,证据资格问题应制定详细证据规则;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实行法定主义;证明效力问题应给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因鉴定结论本身固有的特殊性,在认证规则上亦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