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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知识运营逐渐成为一种主导的经济增长方式时,就意味着"知识经济"①必将引发一场经濟时代的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保护斗争。20世纪90年代后,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逐渐被重视。2011年"旭日阳刚"在央视春晚的一曲《春天里》,与原曲作者兼演唱者汪峰引发的版权问题,再次引起了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热议。当然,不仅在"文化艺术"领域,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广告会展服务"、"设计服务"②中也存在着诸多违背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目前,我国在自主知识产权在数量和质量上都不尽如人意。为了在世界未来的竞争中获得文化竞争力。我国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同时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就变得尤为重要。因此,本文从文化创意产业市场的发展角度出发,以"9大产业"为例,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 知识产权; 市场; 保护
文化创意产业市场所呈现出来的规模、特点及发展趋势,往往与知识产权受保护情况互相影响、互相干扰。这两者之间循环影响,相辅相成。所以,透彻认识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市场及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是为文化创意产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第一步。
"根据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分类来看,9大产业包括: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其他辅助服务。"③每种产业目前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也略有差别:
一、文化艺术
目前,随着经济发展,给文化艺术表演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与空间。在广州、上海、四川等地的商业演出行业也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现在全国大大小小的演出团体已经过万,从著名民乐团体"女子十二乐坊"开始,国内掀起了一股"新民乐"的热潮,许多企业、单位或者娱乐场所的庆典等活动前都一定要加上一些文艺演出,而这些被请来演出的团体也就是营业性的商业演出团体。这些演出团体除了几个规模比较大的,操作较正规的团体以外,剩下的团体多为小型的、正经历起步阶段的演出团体,这样的演出团体由于营运并不正规,为了节约成本,时常用别的团体已经录制出版的唱片中的乐曲。这其实严重的违反了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条例,按照法律条文规定,这些乐曲已经由专人谱写或是改变,并且由专业的演奏员录制而成的唱片中的歌曲是有著作权的,其他人除非在创作人同意或者协商好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就像"旭日阳光"在春晚中因一曲"春天里"唱红中国,并在随后的日子里未经原作者"汪峰"同意就自私在商业演出中演唱该曲目 ,并且进行盈利性活动,最终被汪峰告上法庭。
所以,这些演出团体首先不应盗用别人的曲目进行盈利性活动,这样虽说是降低了演出的成本,不用请专人创作乐曲;不用对演员进行新曲子的训练;不用花钱录制唱片及花费出版费等等。但是这种短期的获利却危害到整个行业的正常发展。如果这种盗用乐曲的行为一旦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就没有人会再有动力写新的曲子,这整个演艺行业也将停滞不前。
但是现在更有甚者,在商业演出中进行"假拉"的行为,这不单盗用了别人的乐曲,截取别人的劳动成果,并且还欺瞒了观众,损害了消费者的了利益。原本器乐的演奏就不光是欣赏演员的外貌或者是动作姿态,更重要的是欣赏演员娴熟的演奏技巧已经专业表演。若是连基本的"演奏"都不是真的,那观众欣赏的到底是什么呢?
这种演出一般都由企业或者某些商家与演出团体协商,并由演出团体演奏给这些企业或者商家的员工、顾客观看。所以,要避免演出团体进行这样的欺瞒行为。这些企业和商家不能只图价格低、成本低,还得注重这些演出团体的表演质量。
另外作为演出团体本身,不应只为追求短暂的商业利益而放弃在艺术上的要求与标准。为了商业演出团体能健康、长久的发展,团员本身以及演出团体经纪人应该以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而进行相应的前期投入,请专业的作曲家为该团体谱写具有特色的曲子,进行专业的培训以及录制、出版。这样才能真正将演出团体推向一个正规化的运作中。当然,在这样的过程中,自身也不能忘了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包括注册商标、著作权、宣传等等工作。以保证形成自己的品牌地位,提高品牌或者改演出团体受众的辨识度,以确保前期成本投入到后期收益的最大化。
另外作为整个行业来说,应该结成商业联盟,共同抵制盗用、侵权以及不合理的压价行为。这样才能给商业演出行业创造一个良性的成长环境。
二、新闻出版
在文化创意产业中,也许就属出版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最贴近我们的生活,每日在我们随手可触的书籍、音像、论著中都可以遇到设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侵权、盗版、抄袭行为。
总结来说,出版类别最突出的知识产权问题分两类:一是对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书籍进行盗版;二是对已出版的内容剽窃或者抄袭。
我们的身边"盗版书"四处都有,由于盗版书籍的价格低廉,所以多部分消费者来说还是有较强的吸引力的。但对创作者来说,经过盗版书籍的打击之后,不但自身劳动成果的价值无法得以体现,而且劳动价值也随之降低,获得的收益也是大打折扣。对于销售者来说,有的销售者存在欺瞒消费者的行为,明知是盗版书却作为正版书卖,这一个是坑害了消费者,一个是损害了作者和正规出版社的利益;另一种情况说销售者也是受害者,他们以为进到的货是正版书,其实是盗版书,所以,作为销售者来说,也应学习如何辨认正版或者盗版书籍,不要因为贪图降低一点成本而冒险行事。对于消费者来说,有的消费者明知是盗版书,因贪图便宜便在小摊贩的手上购买,这样及影响了自己阅读的质量,也是对创作者的一种不尊重,既然想要享受别人的创作带来的精神享受,经营该给予相应的报酬,购买正版书籍的价格就是对创作者最合理的回报;还有的消费者,也因为经验不足,或者没有到正规的书店或者营销点购买书籍而上当受骗,当书拿回家时才发现,原来纸张劣质、错字百出、漏段漏行等等,建议消费者一定要到正规书店购买书籍,另外不论在哪里购买书籍都请所要发票,这样当发现是盗版书籍时就可以拿着发票到书店要求退款或者更换正版书籍。 在剽窃或者抄袭的问题上,近年来也屡次发现。有些作者或者学者被称为"文贼",就是不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来获取精神劳动成果,通过剽窃或者抄袭的恶劣手段不劳而获,将别人的理念、创新与观点直接用到自己的文章或书籍中。关于这个部分,目前法律上还有一些漏洞。剽窃和抄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剽窃或者偷取未公开的成果;另一种是剽窃或者抄袭已公开的成果。在第一种情况中,目前中国的法律只能确认谁先公开发表,成果的拥有者就是谁,并无法依照发表之前的证据来认定谁才是知识财产的真正创造者。鉴于这种情况,创作者至少在现阶段应该提高警惕,因为知识与理念是一种十分容易传播及转移的知识财产,在还没有公开发表的前提下,这种成果并为具有真正的知识产权,所以在未获得至是产权之前,应该做好防范与保护工作,以防自己的劳动成果被人窃取,并且在完成创作之后尽快公开发表。在第二种情况中,法律就有明确的认定标准,目前,国内各个出版社的认定标准不尽统一,但是基本内容与别人的作品相似度在0%-30%之算自主创新的成果。超过30%课认定为抄袭。
三、广播、电视、电影
影视作品从法律上来说与出版物一样,是拥有版权及著作权的,目前影视产品体现出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有两大类,这与出版物很相似。一类是盗版光碟,一类是编剧或则说是剧情创意的剽窃问题。
在第一个问题上前些年光碟盛行的时候,VCD或者DVD光碟的盗版情况严重,因为光碟复制容易,技术没有太多难点,所以在正版的光碟一出版后,盗版光碟瞬时间便遍布大街小巷。有些地方政府还将盗版光碟的生产作为地方性的支柱产业,这源于早起某些地方政府的知识产权观念也不强烈。但再近年来,影视作品的盗版又出现了另外一种形式--网络视频。影视作品都是在投入了大成本以后,由演员、剧组、导演、演艺公司共同辛苦完成的。但是网络的传播却极为迅速,网络比盗版光碟的传播速度还要惊人,覆盖面还要广。所以影视行业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也步入一个新的难关,如何控制网络上影视作品视频的流通,如何控制影视作品的外流,是影视业目前面临的更大的问题。
同时,在影视产业里面,也有抄袭或者剽窃现象,但是由于影片制作班底不同,相似的只有故事情节的部分,但这很难评判怎么才算是抄袭?故事情节的雷同很多时候是无力抗争的。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也许只能从根源上做好保护工作。在创作核心--编剧的流程开始,就要做好保密工作。前段时间热播的大陆连续剧《宫》和《步步惊心》就在故事情节上惊人相似,同样是穿越剧,同样的主人公与故事梗概,但是却无力反驳。
所以,影视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现在已经十分明确了,如果没有健康的竞争环境,影视业也无法健康发展。
四、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
"一直以来,软件企业之间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从未平息,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成为软件企业赢得竞争优势的主要手段之一。"④
我国的软件行业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相对于国外的软件巨头企业来说,我国软件行业的企业、公司实力的相对较弱。但是,也正由于我过的软件行业处在起步阶段,我们才有更多的机遇,如果能在我国软件行业的起步阶段就创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环境,那么无疑将给我过软件行业的发展带来有利的影响。
从软件企业自身的角度出发,技术创新是软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以软件企业自身应该将生产重点放在技术革新上,只有技术的创新运用才有资本谈论软件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所以,企业本身应该加大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在政府的政策鼓励和导向下争取多的科技研发资金或联合政府、高校及科研院所进行科研的交流与合作。另一个方面,软件企业本身也应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在企业中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专职机构、引进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从软件企业起步初期就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等等。
从软件产业的宏观角度出发,政府与软件产业应该互相支持:一是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二是软件行业中应該形成企业联盟,共同抵制行业内的盗用、违法复制传播的侵权行为;三是软件行业应增加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人才引进,政府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相应人才培养;四是可以创立一些中介机构,专门为软件行业中的企业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提供建议或者为软件企业处理软件研发过程中的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这样才能在行业中建立一种良性、健康的竞争机制,规范的行业秩序以及绿色的发展环境,这样才能使我国的软件产业在未来的社会中有能力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软件知识产权竞争中争取到有利地位。
五、广告会展服务
近年来,特别是会展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广告行业的知识产权问题也依然存在,但是相对于会展行业来说,广告毕竟是一种曝光率高的,直接影响商家商业利益的因素,所以一般知名品牌或者知名广告公司做出的广告都不太可能存在巨大的知识产权的问题,但是在许多小广告公司或者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就存在很多广告行业的侵权行为。比如说盗用别人的广告创意、在广告牌上自私使用别人的商标或者明星图片,侵犯著作权及肖像权等等问题。
而在会展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更显严重。近年来,会展行业发展迅猛,各地都在建设会展建筑、展馆,还有激增很多新兴的会展公司等等。许多国际大型的会展业纷纷进入我国举办,比如世界瞩目的"世博会"。厦门作为一个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在地域上、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都有相当的有利条件。厦门也是一个会展多次举办的地点,并且有一些定期在厦门举办,比如98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海峡西岸汽车博览会、海峡两岸机械电子商品交易会等等。在厦门国际会展中心2012年展会计划中,至少计划举办16场展览会。除了厦门,目前我国各大城市以及二三线城市也在积极建设场馆、招展办展。会展业也组建成为我国一个重要的经济增站点,具有发展的潜力。但在发展过程中,会展行业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会使会展行业发展不当或者阻碍和影响会展业甚至周边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是会展行业重要的问题之一。 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晚,面临着监管不完善、法律意识薄弱、基础担保等问题,市场出现违法侵权、假冒以及盗用设计等多重问题。会展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显现出这样一个困难的局面。甚至,我国有些展会的现场还成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问题的"集中展示地"。国外有一些大型展会 拒绝我国企业的加入,我国商品的各种侵权行为使得国外展会主办商防不胜防。商品的种类繁多、设计领域广泛,加上我国监管系统的不完善,导致很多时候我们分辨不出改产品到底有没有侵犯知识产权,所以这样的不信任感使得外国展会干脆拒绝我国的企业的加入。所以可见,会展行业与其说是自身有什么知识产权问题,还不如说会展是一个可以曝露我国各行业知识产权问题的一个平台。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知识产权问题确实漏洞颇多。
外国展会拒绝我国企业加盟一事也说明,我国如果不尽早解决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问题,那我过的文化创意产业中的各种行业都会因该问题遇到发展上的巨大阻力,从单个行业来看,这会影响参展商的热情、削弱会展行业交流、展示的影响力与作用;从综合来看,这会挫伤创作者的积极性,影响权利人的利益,长期以来更是不利于所有创意产业的发展,更是给消费者及市场正常运转带来了很大的伤害。所以,建立行业秩序,决绝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我国会展业顺利发展的前提条件。
六、艺术品交易
在2011年12月刚刚结束的"中国当代书画艺术品知识产权论坛"上,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张秀平说:"目前,中国书画作品在中国及世界艺术品市场都是非常有影响力的,中国书画的生命力在于继承基础上的不断创新,而创新就必然涉及到版权问题。"⑤为了更好地保护书画作品知识产权,中国版权协会正在筹备成立中国书画艺术品版权保护委员会。
另外目前在舆论中热议的关于某些艺术品交易公司贿赂艺术品收藏鉴定专家,将假冒的仿"古董"经过一纸证书,摇身一变成为"名副其实"的古董,并在市场上流动、交易,其中坑害了许多消费者、收藏爱好者的切身利益。这种是艺术品收藏专家利用自身的身份、地位以及在该行业中的信服力来蒙骗大众,为一己私利不顾及行业秩序,给艺术品交易市场造成混乱,也危害了真正的创作者的利益。
七、设计服务
目前,我国运用比较多的设计服务包括建筑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设计等等,设计师意向十分具有创造力的工作,其主要的核心就是原创者的创意和灵感,也正因为设计服务是以设计师的创意与领导为核心价值,更难以界定设计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更容易出现盗用的现象。
虽然在我国的法律公文中都有对建筑作品的相关保护条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美术、建筑作品享有版权";《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工程设计图及其相应的模型作品属于版权保护范围"等规定与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应该不无关系。
但在我国的法律实例中,很少听说有关于建筑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出现,而现实中出现了一个专有名词"类比设计",行内人知道,"类比设计"其实就是模仿,或者可以说是抄袭,这样的"类比设计"逐渐地名正言顺了。确实很难有人能确认其中的界定,如果两个建筑物看起来十分相似,但是尺寸不同或者改动了小部分的时候,确实很难在法律上界定这到底算不算侵权。在中国就有很多这样的实例:
图一:北京天安门 图二:北京通州区的"天安门"
李忠民、于飞、中华建筑报、2010/11/30 李忠民、于飞、中华建筑报、2010/11/30
图三:美国华盛顿白宫 图四:中国"白宫"
李忠民、于飞、中华建筑报、2010/11/30 李忠民、于飞、中华建筑报、2010/11/30
图五:上海世博会中国馆 图六:江苏阜宁县的"中国馆"
李忠民、于飞、中华建筑报、2010/11/30 李忠民、于飞、中华建筑报、2010/11/30
八、旅游休闲娱乐服务
旅游休闲娱乐服务中在经济收益或者是社会效益方面占最大比例的就是旅游景点所发展出来的旅游业、服务业和副产品生产,旅游景点也是旅游休闲娱乐服务中的最基本要素及核心价值所在。并且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地大物博的文明古国,拥有不计其数的、已发现和未发现的各种文化古迹、风景名胜,这些文化古迹、风景名胜的历史积淀及在文学、美学上的隐性价值可以创造出无数的财富。所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自身经济、建设的发展;随着人民生活品质的提高、对审美、休闲的需要提高,中国各地的风景名胜都逐渐形成了以旅游、服务为主的文化产业链条。所以,旅游业的继续发展是必然的趋势,所以我们更要在旅游休闲娱乐服务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注意避免其他的因素给发展带来的阻碍和问题。例如: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给旅游休闲娱乐服务行业带来的影响。
这里我们就主要从旅游方面给大家分析一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
我国的旅游产业在飞速发展,给政府和人民都带来了不少的经济收益、社会效益等等。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极少部分的景点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这方面的问题。有资料显示,我国只有10%的风景、景点注册了商标,而其余的景点都未注册任何商标。并且,据了解,目前有很多小公司及经营个体这是抓住了旅游业发展中的这个漏洞来赚取钱财。他们在大家未发现这个问题的时候就利用抢注商标的方式将很多名胜古迹、旅游景点、文化景点的名称注册成商标,然后利用抢注来的商标去告這些景点的侵权行为来获得收益。其实这些景点、名胜古迹的名称早就开始使用,并且有些已用了几十年已至几百年,但是负责管理和经营这些景点、名胜的单位并没有强烈的商标意识,不懂得如果他们不懂得用法力武器保护自己,就会被其他人占便宜。而这些懂得钻空子的个人以及小企业,明白其中能带来的利益,所以就在这些景点还没有将景点的名称注册商标的时候抢先注册商标。他们已经抢注了成百上千的景点名称,但却很少有当地政府或者机构管理此事。
所以,由此看来,旅游休闲娱乐服务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还是有待解决的,解决的最好办法,就是尽快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增强注册商标的品牌意识。
总而言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到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对我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形象和对外交往中的主动地位产生巨大影响。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我国履行对外承诺、提高对外开放的需要,更是支持先进生产力发展、保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注释:
①陈世清:《经济领域的哥白尼革命》,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
②"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广告会展服务"、"设计服务"等皆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中对文化创意产业9大产业的分类方法分类。
③北京: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北京文化创意网,2007-06-26。
④韩健:关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思考,赛迪网-中国计算机报,2011-12-15。
⑤关淼:书画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在路上,新华网,2011-12-15。
参考文献:
[1]李宇红. 文化创意产业分析及研究基础[J].北经人,2007,(3).
[2]金元浦. 当代中国的创意理念、创意人才与创意困境[D].
[3]北京.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EB/OL].北京文化创意网
http://www.bjci.gov.cn/292/2007/06/26/[email protected] ,2007-06-26.
[4]唐 晋. 通向大国之路的中国软实力--文化产业发展战略[M] 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
[5]袁正兵.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走过二十四年[N]检察日报,2004-04-26.
[6]阿伦·斯科特. 《世界文化产业发展前沿报告》[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3.
作者简介:周显宝(1965-),男,厦门大学艺术学院教授、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兼职教授。陈玥芃(1987-),女,厦门大学艺术学院2010级文化产业与艺术管理方向硕士生。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 知识产权; 市场; 保护
文化创意产业市场所呈现出来的规模、特点及发展趋势,往往与知识产权受保护情况互相影响、互相干扰。这两者之间循环影响,相辅相成。所以,透彻认识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市场及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是为文化创意产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第一步。
"根据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分类来看,9大产业包括: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其他辅助服务。"③每种产业目前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也略有差别:
一、文化艺术
目前,随着经济发展,给文化艺术表演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与空间。在广州、上海、四川等地的商业演出行业也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现在全国大大小小的演出团体已经过万,从著名民乐团体"女子十二乐坊"开始,国内掀起了一股"新民乐"的热潮,许多企业、单位或者娱乐场所的庆典等活动前都一定要加上一些文艺演出,而这些被请来演出的团体也就是营业性的商业演出团体。这些演出团体除了几个规模比较大的,操作较正规的团体以外,剩下的团体多为小型的、正经历起步阶段的演出团体,这样的演出团体由于营运并不正规,为了节约成本,时常用别的团体已经录制出版的唱片中的乐曲。这其实严重的违反了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条例,按照法律条文规定,这些乐曲已经由专人谱写或是改变,并且由专业的演奏员录制而成的唱片中的歌曲是有著作权的,其他人除非在创作人同意或者协商好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就像"旭日阳光"在春晚中因一曲"春天里"唱红中国,并在随后的日子里未经原作者"汪峰"同意就自私在商业演出中演唱该曲目 ,并且进行盈利性活动,最终被汪峰告上法庭。
所以,这些演出团体首先不应盗用别人的曲目进行盈利性活动,这样虽说是降低了演出的成本,不用请专人创作乐曲;不用对演员进行新曲子的训练;不用花钱录制唱片及花费出版费等等。但是这种短期的获利却危害到整个行业的正常发展。如果这种盗用乐曲的行为一旦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就没有人会再有动力写新的曲子,这整个演艺行业也将停滞不前。
但是现在更有甚者,在商业演出中进行"假拉"的行为,这不单盗用了别人的乐曲,截取别人的劳动成果,并且还欺瞒了观众,损害了消费者的了利益。原本器乐的演奏就不光是欣赏演员的外貌或者是动作姿态,更重要的是欣赏演员娴熟的演奏技巧已经专业表演。若是连基本的"演奏"都不是真的,那观众欣赏的到底是什么呢?
这种演出一般都由企业或者某些商家与演出团体协商,并由演出团体演奏给这些企业或者商家的员工、顾客观看。所以,要避免演出团体进行这样的欺瞒行为。这些企业和商家不能只图价格低、成本低,还得注重这些演出团体的表演质量。
另外作为演出团体本身,不应只为追求短暂的商业利益而放弃在艺术上的要求与标准。为了商业演出团体能健康、长久的发展,团员本身以及演出团体经纪人应该以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而进行相应的前期投入,请专业的作曲家为该团体谱写具有特色的曲子,进行专业的培训以及录制、出版。这样才能真正将演出团体推向一个正规化的运作中。当然,在这样的过程中,自身也不能忘了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包括注册商标、著作权、宣传等等工作。以保证形成自己的品牌地位,提高品牌或者改演出团体受众的辨识度,以确保前期成本投入到后期收益的最大化。
另外作为整个行业来说,应该结成商业联盟,共同抵制盗用、侵权以及不合理的压价行为。这样才能给商业演出行业创造一个良性的成长环境。
二、新闻出版
在文化创意产业中,也许就属出版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最贴近我们的生活,每日在我们随手可触的书籍、音像、论著中都可以遇到设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侵权、盗版、抄袭行为。
总结来说,出版类别最突出的知识产权问题分两类:一是对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书籍进行盗版;二是对已出版的内容剽窃或者抄袭。
我们的身边"盗版书"四处都有,由于盗版书籍的价格低廉,所以多部分消费者来说还是有较强的吸引力的。但对创作者来说,经过盗版书籍的打击之后,不但自身劳动成果的价值无法得以体现,而且劳动价值也随之降低,获得的收益也是大打折扣。对于销售者来说,有的销售者存在欺瞒消费者的行为,明知是盗版书却作为正版书卖,这一个是坑害了消费者,一个是损害了作者和正规出版社的利益;另一种情况说销售者也是受害者,他们以为进到的货是正版书,其实是盗版书,所以,作为销售者来说,也应学习如何辨认正版或者盗版书籍,不要因为贪图降低一点成本而冒险行事。对于消费者来说,有的消费者明知是盗版书,因贪图便宜便在小摊贩的手上购买,这样及影响了自己阅读的质量,也是对创作者的一种不尊重,既然想要享受别人的创作带来的精神享受,经营该给予相应的报酬,购买正版书籍的价格就是对创作者最合理的回报;还有的消费者,也因为经验不足,或者没有到正规的书店或者营销点购买书籍而上当受骗,当书拿回家时才发现,原来纸张劣质、错字百出、漏段漏行等等,建议消费者一定要到正规书店购买书籍,另外不论在哪里购买书籍都请所要发票,这样当发现是盗版书籍时就可以拿着发票到书店要求退款或者更换正版书籍。 在剽窃或者抄袭的问题上,近年来也屡次发现。有些作者或者学者被称为"文贼",就是不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来获取精神劳动成果,通过剽窃或者抄袭的恶劣手段不劳而获,将别人的理念、创新与观点直接用到自己的文章或书籍中。关于这个部分,目前法律上还有一些漏洞。剽窃和抄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剽窃或者偷取未公开的成果;另一种是剽窃或者抄袭已公开的成果。在第一种情况中,目前中国的法律只能确认谁先公开发表,成果的拥有者就是谁,并无法依照发表之前的证据来认定谁才是知识财产的真正创造者。鉴于这种情况,创作者至少在现阶段应该提高警惕,因为知识与理念是一种十分容易传播及转移的知识财产,在还没有公开发表的前提下,这种成果并为具有真正的知识产权,所以在未获得至是产权之前,应该做好防范与保护工作,以防自己的劳动成果被人窃取,并且在完成创作之后尽快公开发表。在第二种情况中,法律就有明确的认定标准,目前,国内各个出版社的认定标准不尽统一,但是基本内容与别人的作品相似度在0%-30%之算自主创新的成果。超过30%课认定为抄袭。
三、广播、电视、电影
影视作品从法律上来说与出版物一样,是拥有版权及著作权的,目前影视产品体现出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有两大类,这与出版物很相似。一类是盗版光碟,一类是编剧或则说是剧情创意的剽窃问题。
在第一个问题上前些年光碟盛行的时候,VCD或者DVD光碟的盗版情况严重,因为光碟复制容易,技术没有太多难点,所以在正版的光碟一出版后,盗版光碟瞬时间便遍布大街小巷。有些地方政府还将盗版光碟的生产作为地方性的支柱产业,这源于早起某些地方政府的知识产权观念也不强烈。但再近年来,影视作品的盗版又出现了另外一种形式--网络视频。影视作品都是在投入了大成本以后,由演员、剧组、导演、演艺公司共同辛苦完成的。但是网络的传播却极为迅速,网络比盗版光碟的传播速度还要惊人,覆盖面还要广。所以影视行业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也步入一个新的难关,如何控制网络上影视作品视频的流通,如何控制影视作品的外流,是影视业目前面临的更大的问题。
同时,在影视产业里面,也有抄袭或者剽窃现象,但是由于影片制作班底不同,相似的只有故事情节的部分,但这很难评判怎么才算是抄袭?故事情节的雷同很多时候是无力抗争的。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也许只能从根源上做好保护工作。在创作核心--编剧的流程开始,就要做好保密工作。前段时间热播的大陆连续剧《宫》和《步步惊心》就在故事情节上惊人相似,同样是穿越剧,同样的主人公与故事梗概,但是却无力反驳。
所以,影视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现在已经十分明确了,如果没有健康的竞争环境,影视业也无法健康发展。
四、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
"一直以来,软件企业之间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从未平息,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成为软件企业赢得竞争优势的主要手段之一。"④
我国的软件行业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相对于国外的软件巨头企业来说,我国软件行业的企业、公司实力的相对较弱。但是,也正由于我过的软件行业处在起步阶段,我们才有更多的机遇,如果能在我国软件行业的起步阶段就创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环境,那么无疑将给我过软件行业的发展带来有利的影响。
从软件企业自身的角度出发,技术创新是软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以软件企业自身应该将生产重点放在技术革新上,只有技术的创新运用才有资本谈论软件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所以,企业本身应该加大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在政府的政策鼓励和导向下争取多的科技研发资金或联合政府、高校及科研院所进行科研的交流与合作。另一个方面,软件企业本身也应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在企业中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专职机构、引进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从软件企业起步初期就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等等。
从软件产业的宏观角度出发,政府与软件产业应该互相支持:一是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二是软件行业中应該形成企业联盟,共同抵制行业内的盗用、违法复制传播的侵权行为;三是软件行业应增加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人才引进,政府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相应人才培养;四是可以创立一些中介机构,专门为软件行业中的企业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提供建议或者为软件企业处理软件研发过程中的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这样才能在行业中建立一种良性、健康的竞争机制,规范的行业秩序以及绿色的发展环境,这样才能使我国的软件产业在未来的社会中有能力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软件知识产权竞争中争取到有利地位。
五、广告会展服务
近年来,特别是会展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广告行业的知识产权问题也依然存在,但是相对于会展行业来说,广告毕竟是一种曝光率高的,直接影响商家商业利益的因素,所以一般知名品牌或者知名广告公司做出的广告都不太可能存在巨大的知识产权的问题,但是在许多小广告公司或者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就存在很多广告行业的侵权行为。比如说盗用别人的广告创意、在广告牌上自私使用别人的商标或者明星图片,侵犯著作权及肖像权等等问题。
而在会展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更显严重。近年来,会展行业发展迅猛,各地都在建设会展建筑、展馆,还有激增很多新兴的会展公司等等。许多国际大型的会展业纷纷进入我国举办,比如世界瞩目的"世博会"。厦门作为一个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在地域上、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都有相当的有利条件。厦门也是一个会展多次举办的地点,并且有一些定期在厦门举办,比如98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海峡西岸汽车博览会、海峡两岸机械电子商品交易会等等。在厦门国际会展中心2012年展会计划中,至少计划举办16场展览会。除了厦门,目前我国各大城市以及二三线城市也在积极建设场馆、招展办展。会展业也组建成为我国一个重要的经济增站点,具有发展的潜力。但在发展过程中,会展行业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会使会展行业发展不当或者阻碍和影响会展业甚至周边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是会展行业重要的问题之一。 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晚,面临着监管不完善、法律意识薄弱、基础担保等问题,市场出现违法侵权、假冒以及盗用设计等多重问题。会展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显现出这样一个困难的局面。甚至,我国有些展会的现场还成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问题的"集中展示地"。国外有一些大型展会 拒绝我国企业的加入,我国商品的各种侵权行为使得国外展会主办商防不胜防。商品的种类繁多、设计领域广泛,加上我国监管系统的不完善,导致很多时候我们分辨不出改产品到底有没有侵犯知识产权,所以这样的不信任感使得外国展会干脆拒绝我国的企业的加入。所以可见,会展行业与其说是自身有什么知识产权问题,还不如说会展是一个可以曝露我国各行业知识产权问题的一个平台。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知识产权问题确实漏洞颇多。
外国展会拒绝我国企业加盟一事也说明,我国如果不尽早解决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问题,那我过的文化创意产业中的各种行业都会因该问题遇到发展上的巨大阻力,从单个行业来看,这会影响参展商的热情、削弱会展行业交流、展示的影响力与作用;从综合来看,这会挫伤创作者的积极性,影响权利人的利益,长期以来更是不利于所有创意产业的发展,更是给消费者及市场正常运转带来了很大的伤害。所以,建立行业秩序,决绝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我国会展业顺利发展的前提条件。
六、艺术品交易
在2011年12月刚刚结束的"中国当代书画艺术品知识产权论坛"上,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张秀平说:"目前,中国书画作品在中国及世界艺术品市场都是非常有影响力的,中国书画的生命力在于继承基础上的不断创新,而创新就必然涉及到版权问题。"⑤为了更好地保护书画作品知识产权,中国版权协会正在筹备成立中国书画艺术品版权保护委员会。
另外目前在舆论中热议的关于某些艺术品交易公司贿赂艺术品收藏鉴定专家,将假冒的仿"古董"经过一纸证书,摇身一变成为"名副其实"的古董,并在市场上流动、交易,其中坑害了许多消费者、收藏爱好者的切身利益。这种是艺术品收藏专家利用自身的身份、地位以及在该行业中的信服力来蒙骗大众,为一己私利不顾及行业秩序,给艺术品交易市场造成混乱,也危害了真正的创作者的利益。
七、设计服务
目前,我国运用比较多的设计服务包括建筑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设计等等,设计师意向十分具有创造力的工作,其主要的核心就是原创者的创意和灵感,也正因为设计服务是以设计师的创意与领导为核心价值,更难以界定设计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更容易出现盗用的现象。
虽然在我国的法律公文中都有对建筑作品的相关保护条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美术、建筑作品享有版权";《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工程设计图及其相应的模型作品属于版权保护范围"等规定与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应该不无关系。
但在我国的法律实例中,很少听说有关于建筑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出现,而现实中出现了一个专有名词"类比设计",行内人知道,"类比设计"其实就是模仿,或者可以说是抄袭,这样的"类比设计"逐渐地名正言顺了。确实很难有人能确认其中的界定,如果两个建筑物看起来十分相似,但是尺寸不同或者改动了小部分的时候,确实很难在法律上界定这到底算不算侵权。在中国就有很多这样的实例:
图一:北京天安门 图二:北京通州区的"天安门"
李忠民、于飞、中华建筑报、2010/11/30 李忠民、于飞、中华建筑报、2010/11/30
图三:美国华盛顿白宫 图四:中国"白宫"
李忠民、于飞、中华建筑报、2010/11/30 李忠民、于飞、中华建筑报、2010/11/30
图五:上海世博会中国馆 图六:江苏阜宁县的"中国馆"
李忠民、于飞、中华建筑报、2010/11/30 李忠民、于飞、中华建筑报、2010/11/30
八、旅游休闲娱乐服务
旅游休闲娱乐服务中在经济收益或者是社会效益方面占最大比例的就是旅游景点所发展出来的旅游业、服务业和副产品生产,旅游景点也是旅游休闲娱乐服务中的最基本要素及核心价值所在。并且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地大物博的文明古国,拥有不计其数的、已发现和未发现的各种文化古迹、风景名胜,这些文化古迹、风景名胜的历史积淀及在文学、美学上的隐性价值可以创造出无数的财富。所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自身经济、建设的发展;随着人民生活品质的提高、对审美、休闲的需要提高,中国各地的风景名胜都逐渐形成了以旅游、服务为主的文化产业链条。所以,旅游业的继续发展是必然的趋势,所以我们更要在旅游休闲娱乐服务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注意避免其他的因素给发展带来的阻碍和问题。例如: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给旅游休闲娱乐服务行业带来的影响。
这里我们就主要从旅游方面给大家分析一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
我国的旅游产业在飞速发展,给政府和人民都带来了不少的经济收益、社会效益等等。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极少部分的景点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这方面的问题。有资料显示,我国只有10%的风景、景点注册了商标,而其余的景点都未注册任何商标。并且,据了解,目前有很多小公司及经营个体这是抓住了旅游业发展中的这个漏洞来赚取钱财。他们在大家未发现这个问题的时候就利用抢注商标的方式将很多名胜古迹、旅游景点、文化景点的名称注册成商标,然后利用抢注来的商标去告這些景点的侵权行为来获得收益。其实这些景点、名胜古迹的名称早就开始使用,并且有些已用了几十年已至几百年,但是负责管理和经营这些景点、名胜的单位并没有强烈的商标意识,不懂得如果他们不懂得用法力武器保护自己,就会被其他人占便宜。而这些懂得钻空子的个人以及小企业,明白其中能带来的利益,所以就在这些景点还没有将景点的名称注册商标的时候抢先注册商标。他们已经抢注了成百上千的景点名称,但却很少有当地政府或者机构管理此事。
所以,由此看来,旅游休闲娱乐服务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还是有待解决的,解决的最好办法,就是尽快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增强注册商标的品牌意识。
总而言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到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对我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形象和对外交往中的主动地位产生巨大影响。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我国履行对外承诺、提高对外开放的需要,更是支持先进生产力发展、保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注释:
①陈世清:《经济领域的哥白尼革命》,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
②"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广告会展服务"、"设计服务"等皆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中对文化创意产业9大产业的分类方法分类。
③北京: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北京文化创意网,2007-06-26。
④韩健:关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思考,赛迪网-中国计算机报,2011-12-15。
⑤关淼:书画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在路上,新华网,2011-12-15。
参考文献:
[1]李宇红. 文化创意产业分析及研究基础[J].北经人,2007,(3).
[2]金元浦. 当代中国的创意理念、创意人才与创意困境[D].
[3]北京.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EB/OL].北京文化创意网
http://www.bjci.gov.cn/292/2007/06/26/[email protected] ,2007-06-26.
[4]唐 晋. 通向大国之路的中国软实力--文化产业发展战略[M] 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
[5]袁正兵.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走过二十四年[N]检察日报,2004-04-26.
[6]阿伦·斯科特. 《世界文化产业发展前沿报告》[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3.
作者简介:周显宝(1965-),男,厦门大学艺术学院教授、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兼职教授。陈玥芃(1987-),女,厦门大学艺术学院2010级文化产业与艺术管理方向硕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