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我国司法改革方兴未艾,却鲜有学者提及法院书记员体制改革之事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传统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已日益表现出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审判工作的一面。当下,改革现行书记员制度已是大势所趋。本文通过我国书记员制度的历史沿革、书记员在法院审判中的现状、我国现行书记员制度的弊端、改革现行制度的具体措施等视角进行论述,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素质、高效率的书记员制度,不仅是我国司法审判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将推动我国整个司法队伍的建设,从而推动司法工作的公正与效率,体现司法为民的本质。
关键词:历史沿革;现状和弊端;改革措施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干部隊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制度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健全书记员制度,加强书记员规范化管理,对人民法院严肃司法,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书记员制度的历史沿革
据考证,我国最早出现专司记录等文案事务的职业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①。从汉、唐、宋等朝代的司法掾吏、参军、佐吏等胥吏,到清朝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六房办事,以上这些人员都负责司法审判工作的相关事务,具体包括收受呈词、登记挂号、安排堂审、录写堂供、缮定文稿、整理保管档案,他们的职责和现今的书记员非常相似②。1911年辛亥革命后,封建君主政体结束,建立了中华民国,确立了较为完整的现代司法制度,并明确了有关书记员的具体规定。以至国民政府时期,有关书记员的设置、义务及任用资格等规定,至今仍在台湾地区适用。我国大陆地区现行的书记员管理体系,最初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初步建立的人民司法制度,并且随着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颁布,逐步得到确立和完善。其后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中又对书记员工作作了具体规定。从而在法律上把书记员的地位和工作任务确定下来。
二、书记员在法院审判中的现状
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书记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规定不是十分明确,但根据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中的要求我们可以发现,书记员目前主要从事案件记录工作以及协助好法官处理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笔者将从书记员的职责、作用分析其现状。
(一)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职责
书记员最基本的职责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亦即在办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等案件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如实地反映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其中对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等,书记员都应系统地了解其性质、作用、特点,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方法。
(二)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
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首先,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活动中,有大量的工作需要书记员去做,如询问证人,评议案件等,这都需要书记员通过记录工作使其变为有形材料,并以此体现整个诉讼活的全过程。其次,书记员工作还是制作司法文书的基础和依据。司法文书是审判活动的集中反映,是审判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其制作的基础和依据,就是法官与书记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笔录。根据办案实际情况形成的各种笔录,就是书记员工作的任务。再次,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
三、我国现行书记员制度的弊端
建国以来,人民法院书记员与审判人员同属国家行政干部序列,一直沿用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旧的书记员管理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现实需要,存在以下几点弊端③:
第一,书记员队伍不稳,整体素质不高。
在旧的管理体制中,书记员没有单独的职务序列。书记员的职务和职级,只能通过升任为法官才可能得到解决。
第二,录用标准混同,人才资源浪费。
书记员岗位是一个技术性、辅助性的岗位,不需要很高的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一般来说,具有法律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就足以胜任工作。
第三,法官队伍膨胀,导致书记员比例缩小,法官代行书记员职责。
法官代行书记员职责,这是许多法院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大量并不适合担任法官的人员想方设法挤上了"法官"这座"独木桥",导致法官队伍日益庞大,而正式书记员编制缩减。
四、改革现行制度的具体措施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审判任务的日趋增加,培养提高书记员素质,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高素质、高效率的书记员制度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提高认识,重视书记员的工作。建立书记员研修所,加强对书记员的培养,或者让书记员参加学历教育,加强岗位培训,不断提高法律素质修养,具备书记员工作必需的各种能力。
第二,稳定书记员队伍,严把进人关。择优录用,选用书记员,随着《法官法》的实施,也应建立一个完整独立的书记员序列管理模式。实行对书记员、法官两条序列相互作用,平行递进的管理,也是提高书记员素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书记员制度的有效途径之一。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是对书记员进行单独序列管理、明确书记员的条件和招考程序的规定。强调了书记员编制的专用性、规定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规格、规定了聘任制书记员的福利待遇和相关保障措施、突出了合同管理的作用、提供了聘任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作了具体规定。在书记员的录用上,应严格按标准、程序录用。实行公开的文化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考试,针对书记员工作的特点,注意考察考试对象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记录速度、质量、计算机操作水平,全面考核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法制意识、纪律观念、应变能力、举止仪表等方面。把最适合书记员录用条件、素质和能力的人员放到书记员工作岗位上,把好录用、选用书记员这一关。
注释:
①参见蒲坚:《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②参见孟昭科:《怎样做好书记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③参见苏泽林:"现行书记员制度四大弊端",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31031/0948498723.shtml。
参考文献:
[1] 蒲坚:《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
[2] 孟昭科:《怎样做好书记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3]《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流程》,汤维建、徐卉、胡浩成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关键词:历史沿革;现状和弊端;改革措施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干部隊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制度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健全书记员制度,加强书记员规范化管理,对人民法院严肃司法,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书记员制度的历史沿革
据考证,我国最早出现专司记录等文案事务的职业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①。从汉、唐、宋等朝代的司法掾吏、参军、佐吏等胥吏,到清朝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六房办事,以上这些人员都负责司法审判工作的相关事务,具体包括收受呈词、登记挂号、安排堂审、录写堂供、缮定文稿、整理保管档案,他们的职责和现今的书记员非常相似②。1911年辛亥革命后,封建君主政体结束,建立了中华民国,确立了较为完整的现代司法制度,并明确了有关书记员的具体规定。以至国民政府时期,有关书记员的设置、义务及任用资格等规定,至今仍在台湾地区适用。我国大陆地区现行的书记员管理体系,最初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初步建立的人民司法制度,并且随着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颁布,逐步得到确立和完善。其后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中又对书记员工作作了具体规定。从而在法律上把书记员的地位和工作任务确定下来。
二、书记员在法院审判中的现状
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书记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规定不是十分明确,但根据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中的要求我们可以发现,书记员目前主要从事案件记录工作以及协助好法官处理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笔者将从书记员的职责、作用分析其现状。
(一)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职责
书记员最基本的职责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亦即在办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等案件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如实地反映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其中对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等,书记员都应系统地了解其性质、作用、特点,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方法。
(二)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
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首先,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活动中,有大量的工作需要书记员去做,如询问证人,评议案件等,这都需要书记员通过记录工作使其变为有形材料,并以此体现整个诉讼活的全过程。其次,书记员工作还是制作司法文书的基础和依据。司法文书是审判活动的集中反映,是审判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其制作的基础和依据,就是法官与书记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笔录。根据办案实际情况形成的各种笔录,就是书记员工作的任务。再次,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
三、我国现行书记员制度的弊端
建国以来,人民法院书记员与审判人员同属国家行政干部序列,一直沿用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旧的书记员管理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现实需要,存在以下几点弊端③:
第一,书记员队伍不稳,整体素质不高。
在旧的管理体制中,书记员没有单独的职务序列。书记员的职务和职级,只能通过升任为法官才可能得到解决。
第二,录用标准混同,人才资源浪费。
书记员岗位是一个技术性、辅助性的岗位,不需要很高的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一般来说,具有法律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就足以胜任工作。
第三,法官队伍膨胀,导致书记员比例缩小,法官代行书记员职责。
法官代行书记员职责,这是许多法院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大量并不适合担任法官的人员想方设法挤上了"法官"这座"独木桥",导致法官队伍日益庞大,而正式书记员编制缩减。
四、改革现行制度的具体措施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审判任务的日趋增加,培养提高书记员素质,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高素质、高效率的书记员制度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提高认识,重视书记员的工作。建立书记员研修所,加强对书记员的培养,或者让书记员参加学历教育,加强岗位培训,不断提高法律素质修养,具备书记员工作必需的各种能力。
第二,稳定书记员队伍,严把进人关。择优录用,选用书记员,随着《法官法》的实施,也应建立一个完整独立的书记员序列管理模式。实行对书记员、法官两条序列相互作用,平行递进的管理,也是提高书记员素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书记员制度的有效途径之一。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是对书记员进行单独序列管理、明确书记员的条件和招考程序的规定。强调了书记员编制的专用性、规定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规格、规定了聘任制书记员的福利待遇和相关保障措施、突出了合同管理的作用、提供了聘任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作了具体规定。在书记员的录用上,应严格按标准、程序录用。实行公开的文化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考试,针对书记员工作的特点,注意考察考试对象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记录速度、质量、计算机操作水平,全面考核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法制意识、纪律观念、应变能力、举止仪表等方面。把最适合书记员录用条件、素质和能力的人员放到书记员工作岗位上,把好录用、选用书记员这一关。
注释:
①参见蒲坚:《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②参见孟昭科:《怎样做好书记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③参见苏泽林:"现行书记员制度四大弊端",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31031/0948498723.shtml。
参考文献:
[1] 蒲坚:《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
[2] 孟昭科:《怎样做好书记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3]《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流程》,汤维建、徐卉、胡浩成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